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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信息报告风险
1.1 登记注册制度
(1)企业注册规定
①根据乌兹别克斯坦现行法律,符合如下标准的外资企业可视为再投资:
A.企业注册资金不少于30万美元或等价物;
B.企业合伙人中必须有1名外国法人;
C.外资比重不应少于企业注册资金的15%。
②根据乌兹别克斯坦《企业经营主体国家注册、办理登记及办理许可文件程序条例》,企业注册程序如下:
A.准备注册文件(乌兹别克斯坦工商会或咨询公司可以提供协助);
B.将注册文件提交给注册机关;
C.注册机关对文件进行审核并做出是否同意企业注册的决议(同时交税务局、统计局办理登记),同时在内务部获取刻制企业印章和印记许可;
D.注册机关发放企业经营主体注册证及内务部关于刻制企业印章和印记的许可证。
③企业作为法人到国家注册机构进行注册应依法主动提交以下文件:
A.申请表(主要内容包括:法人全称及缩写、所有制形式、法律组织形式、拟在册人数、主营业务、邮政地址、邮编、联系电话等);
B.注册文件原件一式两份(章程或注册合同,使用乌兹别克斯坦文书写);
C.缴纳定额国税或注册费的银行付款凭证;
D.不存在公司名称相同或混淆情况的证明原件;
E.企业印章及印记草图一式三份;
F.按规定程序在乌兹别克斯坦驻外领事机构或注册人所在国驻乌兹别克斯坦外交机构核准的外国注册人在法人注册地贸易注册簿里的摘要。
④外资企业登记注册后,还需完成向银行提出开立企业经营所需账户的申请。无法人代表的个体户和农村企业视情况在银行开设账户。
企业在银行开立账户需向银行提供如下文件:
A.关于开立何种账户的申请;
B.企业注册登记证明复印件;
C.企业负责人和会计的签字样本以及两份圆形公章印鉴;
D.企业成立文件复印件,外资企业还需提交成立文件公证件。
根据2006年5月24日《关于企业注册登记》的总统令,企业注册登记证明应在企业提交注册登记申请及相关文件后两个工作日内予以发放。
(2)常设机构注册规定
通过常设机构在乌兹别克斯坦从事活动的非居民法人实体,必须自该活动开始之日起183个公历日内向税务机关提交注册为纳税人的申请,申请的原始文件或经过公证的副本须翻译成官方语言,文件包括:
①在该乌兹别克斯坦的非居民法人实体所在国家/地区确认注册的文件;
②特殊许可证或许可证(如有);
③证明代表法人行事权的授权书或其他文件(如有);
④达成成立常设机构的协议(如有)。
1.2 信息报告制度
尚无相关资料。
2 纳税申报风险
2.1 在乌兹别克斯坦设立子公司的纳税申报风险
在乌兹别克斯坦注册的法人属于居民企业。纳税人编制税务报表时,应对税务报表中资料的真实性负责,并应依照税法规定的程序和期限提交给所属税务机关。如果纳税人未在税法规定的期限内提交税务报表,每逾期一天,税务机关则按规定期限内未缴纳的应缴税额及附加费(如有)的1%处以罚款,但不超过应纳税额的10%。如果纳税人未能提交确定的纳税申报表,税务机关有权对纳税人进行税务审计。
2.2 在乌兹别克斯坦设立分公司或代表处的纳税申报风险
通过常设机构在乌兹别克斯坦境内开展经营活动的乌兹别克斯坦非居民法人,需在常设机构所在地或开展经营活动所在地的国家税务部门进行登记。非居民企业通过其在乌兹别克斯坦的常设机构取得的收入应就其常设机构来源于乌兹别克斯坦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非居民法人在乌兹别克斯坦境内开展经营活动构成常设机构而未进行税务登记的,处以从该项活动开始到实际登记之日期间所收到的收入10%的罚款,最低不得少于1000万苏姆。
2.3 在乌兹别克斯坦取得与常设机构无关的所得的纳税申报风险
非居民企业应就其从乌兹别克斯坦取得且与常设机构业务无关的所得按规定申报缴纳预提税,该类所得包括以下与常设机构无关的收入:
(1)股息和利息,税率为10%;
(2)销售收入,税率为20%;
(3)特许权使用费或提供使用任何无形资产的权利收取的费用,税率为20%;
(4)租金,税率为20%;
(5)保险与再保险费用,税率为10%;
(6)国际运输和国际通信服务,税率为6%;
(7)乌兹别克斯坦法人和个人违反合同的罚款和处罚,税率为20%。
若未按规定申报缴纳预提税,将处以未缴税款20%的罚款。
3 调查认定风险
中国境内母公司与在乌兹别克斯坦设立的子公司为关联企业,境内母公司可能与在乌兹别克斯坦设立的子公司在产品的采购和销售、劳务的提供以及特许权使用费的收取等方面发生关联交易。根据乌兹别克斯坦转让定价规则,“如果关联方之间的商业和财务交易所采用的价格与非关联方之间采用的不同,那么税务当局将根据非关联方之间的价格定价”。因此,存在着境内母公司与境外子公司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被乌兹别克斯坦税务当局实施转让定价调查的风险。
4 享受税收协定待遇风险
(1)未享受税收待遇风险
中国企业到乌兹别克斯坦后,承担的是全球纳税义务,应就来源于中国境内和境外的所得申报纳税。为了防止企业同一笔所得既在国外纳税,回国后又在国内纳税,从而造成重复征税,中国允许企业在国外缴纳的税款进行限额抵免,即以该笔所得按照中国企业规定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作为抵免限额,只要企业在国外缴纳的税款没有超出该抵免限额,即可以全额抵免,超出抵免限额的部分允许从次年起连续5个纳税年度内,用每年抵免限额抵免当年应抵税额后的余额进行抵补。但企业本来可以享受中乌签署的税收协定确没有享受,从而在国外多缴了税款,多缴的税款不允许在国内进行抵免。
(2)未开具“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导致不能享受税收协定待遇
税收协定可降低“走出去”企业境外经营税收负担,提供境外经营税收确定性,帮助企业维护自身合法税收权益。“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是中国“走出去”企业享受中国与投资目的地国家所签署的税收协定的前提,但是企业往往由于自我保护意识欠缺、对税收协定相关条款的作用缺乏了解、对税收协定理解不到位、对自身境外业务能否享受税收协定判断不清等各种原因而未开具“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这就导致此类企业无法按规定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出现多缴税款现象。
5 其他风险
5.1 防范投资合作风险
在乌兹别克斯坦开展投资、贸易、承包工程和劳务合作的过程中,要特别注意事前调查、分析、评估相关风险,事中做好风险规避和管理工作,切实保障自身利益。其中包括:对项目或贸易客户及相关方的资信调查和评估,对项目所在地的政治风险和商业风险分析和规避,对项目本身实施的可行性分析等。企业应积极利用保险、担保、银行等保险金融机构和其他专业风险管理机构的相关业务保障自身利益,包括贸易、投资、承包工程和劳务类信用保险、财产保险、人身安全保险等,银行的保理业务,各类担保业务(政府担保、商业担保、保函)等。建议聘请专业法律顾问,详细了解当地法律法规。
乌兹别克斯坦大力发展出口导向型和进口替代型产业,希望企业能够为国家多赚取外汇,吸引外资政策的重点是吸引直接投资,欢迎外国投资者利用当地资源和原材料,建立大型生产企业和对中小企业投资,尤其是被列入国家投资计划的企业,进行深加工、生产国内短缺产品,补充国内市场,出口创汇。企业的法定资金、投资所占比例越大,乌兹别克斯坦提供的优惠政策和待遇就越多。近年来,投资者在乌兹别克斯坦遇到的普遍问题如下:
(1)对减免税政策的执行和解读标准不一。当地的相关部门在落实对外资减免税政策时,对相关政策的执行标准不尽一致,对相关法律的解读,也不尽一致,有时候差异较大,容易造成企业因无法准确理解和执行,增加企业的运营成本和运营风险。
(2)行政干预问题。乌兹别克斯坦计划经济色彩浓厚,在经济生活中较大程度上仍保持行政干预手段。
(3)法律法规较为完善,但缺乏实施细则,执法者自由裁量权较大,容易出现权力寻租现象。
(4)处于改革“窗口期”,新政策层出不穷,常出现新出台的政策与已有政策相矛盾和冲突的现象,需要企业根据政策变化不断调整经营。
5.2 劳务合作风险
在劳务合作方面,应注意以下问题:
(1)要遵守驻在国法律法规,认真、逐项推敲与自身业务有关的具体规定,合理、合法规避风险。
(2)要深入了解合作伙伴的信誉等情况,认真审核和签订劳务合同,不要急于求成。避免因不熟悉合作伙伴的经营和信誉情况,轻信一方的介绍和保证,盲目签订合同,或合同条款不严谨,造成损失。
(3)仔细推敲合同文本,需要甲方业主配合的工作和所尽义务应全部写进合同文本,保留书面证据。
(4)要挑选素质较高的劳务人员,在赴乌兹别克斯坦之前对其进行必要的技能和安全培训。到乌兹别克斯坦后,中方劳务人员要与当地员工相互沟通,和睦相处。还要注意生产安全,避免造成安全事故。
(5)企业要熟悉当地政府关于外国公民(劳务)出入境管理和劳务许可等法律法规。严格按照规定为劳务人员办妥各种手续。
(6)要及时调解当地工人和中国工人间出现的各类矛盾,避免矛盾激化引发群体性事件,从而对双边关系造成不良影响。
(7)要按时足额发放工资,因客观原因无法按时发放工资的要做好解释工作,事后要及时补发工资。
5.3 承包工程风险
目前,在乌兹别克斯坦承包工程的企业遇到的主要问题有:当地货币贬值严重,原材料紧缺导致企业施工成本增加,乌兹别克斯坦主管部门对项目合同反复核查、压低价格,海关、银行等部门效率不高,支付工程款不及时甚至拖欠等。
在乌兹别克斯坦开展承包工程业务需注意以下方面:
(1)详细了解承包工程项目的资金来源和各项条款内容。
(2)必要时,实地考察承包项目所在地的自然地理、交通及所涉及项目实施等情况。
(3)认真做好标书的技术和商务部分的准备工作(标书的齐全和完整、所采用的国际术语要标准化等)。尤其是对采购产品的来源、运输、交货地点等进行详细说明。
(4)充分考虑承包项目在当地实施的艰巨性,做好标书项目的报价工作。不能为中标而降低价格,导致提供产品品质低劣,造成不良影响。
(5)与当地业主密切配合,相互沟通,以取得外方的支持和帮助,保质保量,按期完工。
(6)办理中资企业人员赴乌兹别克斯坦的各种劳动许可手续,如劳动许可、居留许可等。
(7)尽可能多雇用当地的工人,实现本土化经营。
(8)按照乌兹别克斯坦规定为项目注册代表处或子公司,降低涉税风险。
(9)在项目执行过程中严格按照合同条款施工,避免出现被增加合同外施工内容、降价等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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