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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关联交易

1.1 关联关系判定标准

如果企业与企业之间的关系可能影响双方交易达成的条件、结果、活动,或影响其中一方企业经营活动的经济结果,则这两家企业从税收目的角度考虑,存在关联关系。

关联关系的产生需要了解企业之间的相互关系,需要考虑企业根据双方达成的协议是否能影响另一企业的资本运作,或者考虑企业有无能力影响另一家企业的商业决定。不管这种影响是由一方直接、独立地产生或与其有关联关系的人一起产生,都应放在关联关系范畴里面进行考虑。

考虑上述因素,具有下列关系之一的则视为存在关联关系:

(1)一家企业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另一企业的股份总和达到20%以上;双方直接或者间接同为第三方所持有的股份达到20%以上。

(2)一个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另一企业的股份达到20%以上。

若一家企业通过中间方对另一方间接持有股份,只要企业对中间方持股比例达到20%以上,则企业对另一企业的持股比例按照中间方对另一企业的持股比例计算。

两个以上具有姻亲、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等关系的个人共同持股同一企业,持股比例合并计算。

(3)一家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多家企业股份,并且在每家企业所占的股份超过20%,则多方存在关联关系。

(4)一家企业半数以上高级管理人员(包括董事长、董事、董事会秘书、总经理、总会计师、财务总监、主管各项事务的副总经理以及行使类似职能的人员等)或者至少一名可以控制董事会的董事由另一家企业委派,或者同时担任另一家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可以控制董事会的董事;双方半数以上的高级管理人员或者至少一名可以控制董事会的董事同为第三方委派。

(5)两家企业存在持股关系或者同为第三方持股。

(6)两家企业行政执行机构的权力由共同第三方行使。

(7)如果按照双方直接持股的顺序,则先前一方(企业或个人)对下一个持股的一方(企业或个人)的直接持股超过50%,则双方为关联方。

(8)一方自然人在职位上服从于另一方自然人。

(9)具有姻亲、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等关系的两个个人分别与一方和另一方存在上述(1)至(8)项关系之一。

就(9)款而言,个人在法人中的持股份额应确认为该人及关联方的总份额。

1.2 关联交易基本类型

关联外贸交易类型如下:

(1)在世界货物交易领域交易的商品;

交易的对象是下列一种或多种货物的一部分,则该交易应被视为关联交易:

①有色金属;

②贵金属和宝石;

③矿物肥料;

④碳氢化合物和石油产品;

⑤棉纤维和棉纱;

⑥天然气。

(2)与注册地、居住地在离岸司法管辖区的税收居民的交易。如果乌兹别克斯坦企业在离岸司法管辖区中设置常设机构,而关联交易与企业商业活动有关,则在本协议中该企业的注册地点应为该离岸司法管辖区。

给予税收优惠待遇或在金融交易中不披露信息的国家或地区被视为离岸司法管辖区。 

离岸司法管辖区清单由乌兹别克斯坦税务机关、海关和中央银行共同批准。

1.3 关联申报管理

纳税人必须在公历年内将他们进行的关联交易告知税务机关。

纳税人向注册地税务机关报送的关联交易报告中应包含关联交易的信息,该报告要在完成关联交易的年度财务报表的截止日期之前提交。

报告中应包含以下信息:

(1)提供所在公历年内已完成的关联交易的信息;

(2)交易对象;

(3)有关交易参与者的信息:

①法人的全名及其纳税人识别号(法人在乌兹别克斯坦税务机关注册);

②个人企业家的姓氏、名字、身份证号及其税号;

③公司企业的实际控制人以及股东的姓氏、名字和公民身份证。

(4)关联交易收到的收入金额或发生的支出(亏损)金额,以及对价格受监管的交易的收入的分配。

关联交易报告可以按照规定的书面形式或电子形式提交税务机关。

收到关联交易报告的税务机关应自收到报告之日起10日内,以电子形式将此报告发送给乌兹别克斯坦国家税务委员会。

2 同期资料

2.1 分类及准备主体

尚无相关资料。

2.2 具体要求及内容

在乌兹别克斯坦国家税务委员会规定转让定价中的税收控制要求下,纳税人需要向乌兹别克斯坦国家税务委员会提供相关文件,文件应为一组文件或单个文件(如果乌兹别克斯坦的法律未规定以何种格式准备此类文件)。

上述提供的文件应包含与关联交易有关的纳税人的活动信息:

(1)完成关联交易的人员清单(表明他们是哪个州或地区的税收居民),交易说明、交易条件,包括定价方法(如有),付款条款和其他有关交易的信息;

(2)有关交易的各方功能(在纳税人进行功能分析的情况下)、使用的资产和承担的经济(商业)风险。

如果纳税人使用了下文4.3.2规定的方法,则文件应包括所用方法的信息:

(1)选择使用的方法的理由和应用方法的合理性;

(2)指明所使用信息的来源;

(3)计算关联交易的市场价格区间(获利区间),并描述选择可比交易的方法;

(4)关联交易导致的收入(利润)或发生的费用(产生的损失)的金额,即获利能力;

(5)由于获得信息、知识产权、冠名权、其他产品和服务(公司名称、商标、服务标记)以及其他专利权而从关联交易中获得的经济利益;

(6)其他影响关联交易价格(利润)因素的信息,包括有关完成关联交易者的市场策略的信息;

(7)纳税人根据税法进行的税收调整额。

纳税人有权提供其他信息,以确认关联交易的商业或财务状况与独立第三方的可比较交易的状况相对应,并考虑到为确保这些状况的可比性所做的调整。

乌兹别克斯坦国家税务委员会要求纳税人在关联交易完成的公历年的次年的6月1日前提供上文中提到的文件。提交给国家税务委员会的文件的详细程度和完整性必须与交易的复杂性和价格的形成(交易双方的盈利能力)成正比。

以下情况不需要向税务机关提交文件:

(1)交易价格是由反垄断主管部门规定的,或者是根据法律法规进行规定和适用的;

(2)交易为非关联交易;

(3)交易发生在有组织的证券市场上,且为流通的衍生品交易和金融工具交易;

(4)在交易中纳税人和国家税务委员会已为税收目的订立了定价协议。

2.3 其他要求

尚无相关资料。

3 转让定价调查

乌兹别克斯坦于2019年12月9日通过了关于转让定价的法律,于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3.1 原则

乌兹别克斯坦转让定价机制采用独立交易原则。

3.2 转让定价主要方法

在转让定价过程中进行税收控制时可使用以下方法:

(1)可比非受控价格法。可比非受控价格法是通过将关联交易的价格与市场价格进行比较,确定关联交易中商品(服务)价格与市场价格的一致性。如果关联交易价格与市场价格之间存在差异,这可能表明关联企业之间的商业或财务关系条件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需要用市场价格来代替关联交易的价格。

如果就一项关联交易而言,仅存在一项具有相同(同质)商品(服

务)的关联交易的信息,则可比较交易的价格可以帮助确定市场价格区间的最小值和最大值。但关键是这些关联和可比较交易的商业或财务状况。如果适当的调整可以确保关联交易和可比较交易的商业或财务状况具有完全可比性,则该规则也适用。如果在可比交易中商品(服务)的卖方主导了这些商品(服务)的市场,则本部分规定的规则将不适用。

如果存在若干个关联交易的信息(包括具有独立实体的纳税人),而这些交易的对象是相同(同质)商品(服务),则按以下顺序确定市场价格区间。首先,将用于确定市场价格区间的可比交易中适用的价格按升序排序,形成用于确定此区间的样本。其次,每个价格值(从最小值开始)都分配有自己的序列号,如果样本包含两个或多个相同的价格值,则所有这些值都包含在其中。在确定市场价格的区间时,不考虑关联交易的价格。如果纳税人与独立第三方达成足够数量的可比交易,则可能不会考虑其他交易的信息。最后,根据获得的样本确定市场价格区间,以确定获利区间。

(2)再销售价格法。再销售价格法以关联方购进商品再销售给非关联方的价格减去可比非关联交易毛利后的金额作为关联方购进商品的公平成交价格,来确定关联交易的价格是否与市场价格相匹配。使用这种方法时,需要确定毛利润的市场范围。

如果在转售货物时进行了以下操作,也可以使用再销售价格法:

①再销售者未对商品进行改变外型、性能、结构或者更换商标等实质性增值加工,而是简单加工或者单纯购销业务;

②当最终产品(半成品)的性能与要混合的货物的性能无明显差异时,可以将货物混合。

如果随后在可比较的商业或财务条件下以不同的价格向独立第三方进行商品的再销售,则以所有此类交易的商品加权平均价格为基础确定获利区间。

(3)成本加成法。成本加成法以关联交易发生的合理成本加上可比非关联交易毛利后的金额作为关联交易的公平成交价格。成本加成法尤其适用于以下情况:

①为与卖方有关联的人提供服务时(服务使用对卖方成本的获利水平有重大影响的无形资产的除外);

②提供现金管理服务时,包括在证券市场或外汇市场中的交易;

③当提供的服务有助于履行法人行政执行机构的职能时;

④在将原材料或半成品出售给与卖方有关联关系的人之后;

⑤根据关联方之间的长期合同销售商品(服务)时。

如果作为关联交易的卖方在获利能力范围内具有此项交易的总成本效益,则出于税收目的,应调整关联交易的价格至市场价格。

(4)交易净利润法。交易净利润法是将关联交易的当事方的营业利润率与可比交易中的营业利润率的市场区间进行比较。

在没有信息或信息不足的情况下可以使用这种方法,在此基础上可以得出关于比较交易的商业或财务条件是否具有必要可比性程度的合理结论。可以使用以下经营能力指标:

①销售利润率;

②完全成本加成率;

③营业利润和管理费用;

④资产收益率。

选取获利能力指标时需要考虑交易方的活动类型,各方执行的功

能,所使用的资产和可接受的经济(商业)风险,用于计算相应获利能力的数据的完整性、可靠性和可比性,以及该指标的经济可行性。

(5)利润分割法。利润分割法是根据企业与其关联方对关联交易合并的实际或者预计利润的贡献计算各自应当分配的利润额。

如果关联交易的双方(一组关联交易)同时是涉及关联方的同类交易的当事方,则将这些同类交易的结果与关联交易的结果一起进行评估。在这种情况下,出于税收目的,关联交易和相同类型交易的总利润应以类似于关联交易利润的分配方式进行分配。

在以下情况下可以使用利润分割法:

①当无法使用上述第(1)至第(4)款规定的方法,并且关联交易双方活动之间存在重大关联;

②关联交易的双方拥有(使用)对盈利水平有重大影响的无形资产的权利(在没有同质交易的情况下,其标的物是与独立第三方签订的无形资产)。

当在关联交易的各方之间使用利润分割法时,交易双方的总利润或剩余利润将被分配。

如有必要,应允许将上述的两种或多种方法结合使用。

3.3 转让定价调查

在关联交易中,出于逃避税收目的而采用与对方商业或者财务交易条款不符合的条件,导致少交税款的,将被处以未缴税额40%的罚款。

4 预约定价安排

4.1 适用范围

属于大型纳税人类别(以下称为“纳税人”)的乌兹别克斯坦企业有权向乌兹别克斯坦国家税务委员会提出关于缔结预约定价协议 (以下简称“预约定价”)的声明,可以为同一对象的一项或多项交易(一组同类交易)订立定价协议,协议自签订起3年有效。

定价协议的内容是:

(1)订立定价协议的关联交易和商品(服务)的类型和清单;

(2)确定价格的程序或为税收目的应用定价方法(公式)的说明和程序;

(3)用于确定交易价格是否符合定价协议条款的信息来源列表;

(4)定价协议的有效期限;

(5)提交确认定价协议条款的文件清单、程序和截止日期。定价协议的内容也可以是各方达成的其他条件。

4.2 程序

纳税人应在向乌兹别克斯坦国家税务委员会提交的定价协议缔结声明中提交:

(1)定价协议草案;

(2)关于纳税人与关联交易有关的活动的文件,以及申请纳税人订立定价协议的与关联交易有关的文件;

(3)相关文件的复印件;

(4)纳税人国家登记证副本;

(5)纳税人在乌兹别克斯坦境内所在地的税务机关的注册证明书副本;

(6)纳税人最近一个报告期的财务报表;

(7)其他文件,其中包含与订立定价协议至关重要的信息。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上述所列文件可以以任何形式提交乌兹别克斯坦国家税务委员会。

乌兹别克斯坦国家税务委员会有权要求纳税人提供上述不包含

的,但为达成定价协议所必需的文件。

乌兹别克斯坦国家税务委员会在收到申请之日起不超过6个月的期限内,考虑纳税人提交的申请和其他文件。在任何需要延期提交的情况下,所示的期限可以延长到9个月。

5 受控外国企业

受控外国企业制度将于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5.1 判定标准

受控外国企业制度适用于乌兹别克斯坦税收居民(包含个人与企业)拥有或控制外国企业或其他法律机构。新的受控外国企业制度主要目的是对外国企业或信托、基金会等法律机构的未分配利润归属于乌兹别克斯坦税收居民的部分进行征税。

(1)外国企业(或其他法律结构)同时符合以下标准,将被视为受控外国企业:

①该外国企业不是乌兹别克斯坦税收居民;

②该外国企业被视为由乌兹别克斯坦税收居民企业或个人控制。

(2)外国企业的控制人包括:

①直接或者间接持有该外国企业25%以上股份的企业或个人;

②直接或者间接持有该外国企业10%以上股份的企业或个人,同时该外国企业被乌兹别克斯坦税收居民直接或者间接持有50%以上股份。

对个人而言,其持股比例与家庭成员共同计算。

5.2 税务调整

受控外国企业的留存收益应当视为乌兹别克斯坦控制人的收入,按照其持股比例计入乌兹别克斯坦控制人的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的计税依据中。

下列类型的企业(或其他法律机构)所得不受受控外国企业制度约束:

(1)根据外国法律成立的非营利组织,同时该非营利组织不将所得分配给股东;

(2)满足《税法》定义的外国活跃企业或外国活跃控股企业(前提是此类企业不是在离岸司法管辖区内成立);

(3)所在居住国与乌兹别克斯坦已签署税收协定,同时其实际税负等于或高于乌兹别克斯坦企业所得税法定税率的企业;

(4)所在居住国与乌兹别克斯坦已签署税收协定的银行和保险机构。

如果乌兹别克斯坦税收居民控制一家受受控外国企业制度约束的外国企业(或其他法律结构),必须向乌兹别克斯坦税务机关提交通知。

若受控外国企业的留存收益低于3亿苏姆,免于将受控外国企业的利润计入乌兹别克斯坦控制人的计税依据中。

外国企业的控制人未将受控外国企业的留存收益计入其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的计税依据中,导致未缴纳或未全额缴纳税款,将处以未缴税款20%但不低于1000万苏姆的罚款。

6 成本分摊协议管理

6.1 主要内容

尚无相关资料。

6.2 税务调整

尚无相关资料。

7 资本弱化

资本弱化企业即持有极大债权性投资和极少权益性投资的企业。由于借贷款利息一般可以在税前予以扣除,因此企业可通过资本弱化来减少应纳税所得额。而为权益性投资支付的股息一般不得税前扣除。

7.1 判定标准

以下企业或个人对纳税人的债权投资将被认定为关联债权投资:

(1)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纳税人25%以上股份,且不被视为乌兹别克税收居民的外国企业或个人;

(2)上述外国企业的其他关联企业;

(3)因上述外国企业或个人担保且负有连带责任而向纳税人提供债权投资的第三方。

7.2 税务调整

乌兹别克斯坦关联债资标准比例为3:1,银行和租赁公司为13:1。纳税人实际支付的关联债权利息支出,超过上述规定比例的不得在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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