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您对本文有任何问题,可联系涉外律师刘合君团队(成员工作语言:中文、俄语),微信:huanefocus。
1 税收管理机构
1.1 税务系统机构设置
2017年7月18日,乌兹别克斯坦总统米尔济约耶夫签署《从根本上完善乌兹别克斯坦国家税务机关管理体系和提高税费征缴效率具体措施》的总统令,下令改组国家税务委员会职能和机构设置,重新修订工作重点方向和优先领域,引进更加高效的税收管理体系,简化行政手续,逐步推行线上银行转账纳税系统,增加人员编制,在严防偷税、漏税、违规使用外汇等违法行为的同时,为广大经营主体提供更加广泛的合法权益保护服务。
国家税务机关为乌兹别克斯坦国家税务委员会,包括卡拉卡尔帕克斯坦国家税务局,塔什干州和塔什干市税务机关,以及各市区级和市级国家税务监察局。
乌兹别克斯坦国家税务委员会成立有专门对法人、个体经营者和自然人纳税人的财政经济活动的审计单位,负责监督、审计和凭证审查,此外还设立了专门的国家税务机关制度和人事工作单位。
1.2 税务管理机构职责
(1)税务机关的权力:
①要求纳税人和第三方提交申报表和缴纳税费所需的文件和信息,包括电子形式;
②按照《税法》规定的方式进行税务审核和其他税收控制措施;
③检查生产、储存、贸易和其他场所;
④清点财产并对完成的工作和提供的服务进行控制测量;
⑤在法律规定的情况下,根据法院判决,对收银台、库存物品和单据加贴封条;
⑥查封钱柜、实物资产、文件(包括电子版)储藏场所;
⑦拍摄照片和视频,获取说明和其他信息;
⑧聘请翻译、专家;
⑨当纳税人销毁会计账簿时,根据掌握的纳税人信息及其他纳税数据,通过独立计算确定税额;
⑩对进行征税的国家机关和单位,就统计的正确性、征收的完整性和税款上缴的及时性进行监督;
⑪对税收欠款采取措施,并实施财务制裁;
⑫向法院提起诉讼,追回纳税人从国家非法获取的资金;
⑬发现税务违法行为时,按照法定程序,将发现的违反税收事实的重大资产收归国家;
⑭在书面通知纳税人和税务代理人的基础上,作出纳税人和纳税人缴纳(代扣和转移)税款、进行税务审计以及在其他情况下与他们执行税法有关的解释;
⑮暂停纳税人或税务代理人在银行账户上的操作,并以《税法》规定的方式没收其财产。
(2)税务机关的义务:
①确保国家税收政策的实施和税收法规的遵守,对税款计算的正确性、上缴税款的及时性和完整性进行监督;
②在税务审核期间告知纳税人其权利和义务,并告知审核结果;
③及时在乌兹别克斯坦国家税收委员会的官方网站上发布税收立法法案;
④协助纳税人执行税收法规,解释税收法规规范和税收优惠的适用程序;
⑤分析和评估违反税收法规的事例,并将有利于消除税务违法条件和原因的建议提交至相关机构;
⑥会同执法机关编制和实施打击税务违法行为的当前和长远规划;
⑦对国有财产销售所得的现金收入是否及时和全部上缴国家进行监督;
⑧如果需要解决的问题超出了税务机关的权限,则将有关违反税务法规事实的资料转交给相应执法机关;
⑨对包括乌兹别克斯坦非居民在内的法人和个人进行登记,授予其纳税人识别号;
⑩在权限范围内对法人和自然人从事外汇及进出口业务是否遵纪守法进行监督。
2 居民纳税人税收征收管理
2.1 税务登记
国家税务机关通过注册和登记相关数据的方式进行纳税人登记。
纳税人登记时会被编定纳税人识别号,纳税人信息也会被录入乌兹别克斯坦纳税人统一登记表中。
乌兹别克斯坦纳税人统一登记表由国家税务委员会进行管理。
纳税人登记文件是指国家税务机关颁发的纳税人识别号编定文件,在纳税人进行国家注册并同时在国家税务机关和国家统计部门对纳税人进行登记时生效。
2.1.1 单位纳税人登记
(1)税务登记的要求
乌兹别克斯坦居民企业,在所在地(通信地址)的国家税务机关进行登记。
独立履行纳税义务的企业单独部门,在单独部门所在地或者进行经营活动所在地的国家税务机关进行登记。
通过常设机构在乌兹别克斯坦境内开展经营活动的乌兹别克斯坦非居民企业,在常设机构所在地或开展经营活动所在地的国家税务机关进行登记。
按照《税法》规定应缴纳财产税和土地税的乌兹别克斯坦法人,在征税对象所在地的国家税务机关进行登记。
纳税人在注册之后才产生土地税、财产税或者水资源使用费缴纳义务,纳税人不应在注册所在地国家税务机关进行登记,而应该按照项目,在征税对象所在地的国家税务机关进行登记。
(2)税务登记的程序
乌兹别克斯坦居民企业,有义务在国家注册(类似于中国的工商登记)之后10日内向国家税务机关提交登记申请书,申请书后应附带法人国家注册的证明文件副本。
对独立履行纳税义务的独立部门进行登记时,创建该独立部门的法人在决定创建该独立部门或划分独立的资产负债表后10日内,有义务向国家税务机关提交登记申请书。在申请书中必须注明创建该独立部门的纳税法人的纳税人识别号。申请书后应附带法人创建独立部门的决议、该独立部门领导人任命委托书。
在乌兹别克斯坦境内通过常设机构开展业务活动的乌兹别克斯坦非居民企业,应该在开展活动后183日内向国家税务机关提交常设机构注册申请书。通过常设机构开展业务活动的乌兹别克斯坦非居民企业,应该在登记申请书后面附带以乌兹别克斯坦非居民企业名义在乌兹别克斯坦开展业务的合同或者委托书,如果常设机构是为了履行某合同而专门设立,则应附带上该合同。
按照《税法》规定属于土地税、财产税纳税人的乌兹别克斯坦法人,有义务在对土地权、不动产权进行登记之后10日内,向国家税务机关提交登记申请书。登记申请书后面应附带申请书中所注明信息的证明文件。
通过加油站销售运输工具使用的汽油、柴油和天然气的法人,应该在加油站进行国家注册之后的10日内,作为消费税的纳税人,向加油站所在地的国家税务机关提交登记申请书。登记申请书后面应附带申请书中所注明信息的证明文件。
国家税务局根据登记申请书及其所附文件,向乌兹别克斯坦纳税人签发纳税人识别号、提供纳税人登记信息、在纳税人统一登记簿进行登记,并在提出相关申请之日起3天内签发纳税人登记证明。
2.1.2 个体纳税人登记
(1)税务登记的要求
乌兹别克斯坦自然人居民,在自然人居住地的国家税务机关进行登记;
按照《税法》规定应该缴纳财产税和土地税的乌兹别克斯坦非居民自然人,在征税对象所在地的国家税务机关进行登记。
(2)税务登记的程序
乌兹别克斯坦的自然人居民有义务按照《税法》规定,在国家注册后10日内向国家税务机关提交登记申请书。
按照《税法》规定属于土地税、财产税纳税人的乌兹别克斯坦非居民自然人,有义务在对土地权、不动产权进行登记之后10日内,向国家税务机关提交登记申请书。登记申请书后面应附带申请书中所注明信息的证明文件。
2.2 账簿凭证管理制度
乌兹别克斯坦的会计凭证包括主要凭证、会计登记簿和其他凭证,这些凭证是识别税收对象和与税收有关的对象以及计算税费的基础,由纳税人或税务代理人进行统一核算和记录。会计凭证应以纸质或电子形式起草,并保存至纳税义务时效期限届满。
纳税人进行重组的,应将保存重组人记录的义务分配给其法定继承人;法人进行实体清算的,会计凭证应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提交国家有关档案馆。
2.3 纳税申报
(1)纳税报告
纳税报告是纳税人的文件,包括每个税种已付收入的计算和纳税申报表,以及计算和纳税申报表的申请,它们是确定纳税人和税务代理人纳税义务的基础。
纳税报告采用乌兹别克斯坦国家税务委员会与乌兹别克斯坦财政部协调批准的表格,仅将那些被确认为纳税人的税收上报给税务机关,纳税报告人应对纳税报告中指定数据的准确性负责。
(2)纳税申报的程序
纳税报告以规定的纸质或电子形式提交给纳税人注册地的税务机关。
法人实体和个人企业家按照既定格式以电子文档的形式向其注册地点的税务机关提交纳税报告。大型纳税人,无论身在何处,均向大型纳税人的地区、州税务监察局提交纳税报告(税务机关免费提供纳税报告表格)。
纳税人可以自行或委托代表将纳税报告提交税务机关,或以邮件的形式发送,并附上投资说明。
税务顾问组织有权通过纳税人的个人账户代表纳税人以电子文件的形式提交纳税报告。
税务机关无权拒绝纳税人以规定格式提交的纳税报告。
应纳税人的要求,税务机关在收到纸质纳税报告后,有义务在接受报告时注明注释,并在纳税报告副本上注明签收日期。
纳税人及其授权代表在税单上签字,确认其中所指定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如果纳税人授权代表确认了纳税报告中指定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则会在纳税报告中进行相应注释。同时,确认该代表有权签名的文件副本附在纳税报告中。以电子形式提交纳税报告时,可以通过电信渠道以电子形式提交确认代表有权签名的文件副本。
纳税报告是在税收法规规定的期限内提交的。
(3)纳税申报的修改
纳税人在先前提交的纳税报告中发现不正确或不完整的信息或错误导致计算的税额少报(更改),需要对这些纳税报告进行必要的更正并向税务机关提交更新的纳税报告。
如果发现计算错误的纳税金额,则纳税人应有权对先前提交的纳税报告进行必要的更正,并向税务机关提交最新的纳税报告。同时,在规定的提交截止日期到期后提交修订的纳税报告不被视为逾期。
如果在提交纳税报告的最后期限之前将修改后的纳税报告提交给税务机关,则该纳税报告被视为在提交修改后的纳税报告之日提交。
如果在纳税期限之后将更新的纳税报告提交给税务机关,则纳税人可以免除责任,但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①税务机关评估或审计发现纳税人少缴税款前,纳税人已提交了经修订的税务报表;
②在提交修订后的纳税报告之前,纳税人已支付了欠税额和相应的罚款。
更新后的纳税报告按照规定程序提交给税务机关。
(4)纳税报告的保管期限
除《税法》另有规定,纳税人和税务代理人必须自向税务机关提交报告之日起保留至少5年的纳税报告和文件。
如果纳税人适用的税收立法中涉及税率、应纳税额、税收优惠或税收减免,以及纳税人在满足某些条件的情况下改变纳税期限,则该纳税人必须将所有证明文件保留至少6年。
2.4 税务检查
税务检查是指检查税收法规的执行情况,税务检查一般由国家税务机关执行,在法律规定的特定情况下由检察机关执行。
(1)税务检查分为以下类别:
①案头检查
案头检查是税务机关在对纳税人(税务代理人)提交的申报表、财务报表以及其他文件和信息进行分析的基础上进行的检查。
②实地检查
实地检查是对纳税人在计算和支付税费方面的某些职责以及税法规定的其他职责的履行情况的验证。在实地检查期间,将对会计记录、库存和现金的流动以及与纳税人的活动有关的其他信息进行分析。实地检查的时间不得超过10日。
③税务审计
税务审计是对一定时期内税费计算和支付的正确性的验证,对于被分类为高风险的纳税人进行税务审计。税务机关应在开始税务审计之前30日内向纳税人发送一份税务审计通知。
(2)税务检查的参与者
税务检查的参与者,是指国家税务机关的负责人员和纳税人。在《税法》规定的情况下,可聘请与税务检查无利益关系的鉴定人员、翻译人员参与税务检查。
(3)实施税务检查的期限
实施税务检查的期限不应超过30日。
特殊情况下,税务检查的期限可以延长至2个月或者3个月。延长税务检查期限的依据和程序由乌兹别克斯坦国家税务委员会确定。
2.5 税务代理
税务代理是指依照《税法》规定,负责计算、扣缴纳税人的税款并将税款转入预算系统的人员。
除另有规定外,税务代理享有与纳税人相同的权利。税务代理人有以下义务:
(1)正确及时地计算、扣缴税款,并及时将税款转入预算系统;
(2)对于不能按期扣缴税款及纳税人拖欠税款的情况,税务代理人应自知悉之日起1个月内,以书面或电子形式通知税务机关;
(3)保留每个纳税人应计和已付的收入记录,计算、扣缴和转入预算系统;
(4)办理代扣代缴时,应当如实填写申报表,并报送合法凭证以及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文件、资料;
(5)按规定保存纳税申报表及其他计算、扣缴和转移税款所需的文件。
2.6 法律责任
①纳税人违反增值税纳税人注册程序
从税收法律规定的注册日期到实际注册之日,应处以所收到收入5%的罚款,但不得少于500万苏姆。
②纳税人违反税务登记注册程序
如果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超过了以下注册截止日期,将受到以下处罚:
A.30日以内,处以100万苏姆的罚款;
B.超过30日,处以200万苏姆的罚款。
③外国法人在乌兹别克斯坦境内通过建立常设机构开展经营活动,而未在税务机关注册。应处以从此类活动开始之日起到实际登记为止的收入的10%的罚款,但不少于1000万苏姆;
④个人在没有注册为个体工商户的情况下实施经营活动。处以此类活动所得收入10%的罚款,但不得少于100万苏姆。
(2)未提交纳税申报表
纳税人未按照《税法》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材料的,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天加收滞纳税款1%的滞纳金,但不得超过规定数额的10%。
(3)违反收银机和结算终端使用办法。
①在要求必须使用收银机或结算终端提供服务而实际未使用,以及不向买方提供收据、出具副联、收款单或其他同等、必须提供的凭证,以及在拒绝通过结算终端付款的情况下,销售货物和提供服务的,处以500万苏姆的罚款;
②向买方出具未在税务机关登记的收据、票据、支票或其他同等文件的,处以700万苏姆的罚款;
③纳税人使用为他人设计的结算终端的,处以2000万苏姆的罚款;
④使用不符合技术要求或违反电子服务程序的收银设备的,处以2000万苏姆的罚款。
(4)违反会计核算办法
个人企业家违反了会计核算办法的,处以50万苏姆的罚款。(5)隐瞒(少报)计税依据隐瞒(少报)计税依据的,应处以隐瞒(少报)计税依据金额
20%的罚款。这里的隐瞒(少报)计税依据包括:①在会计登记册中没有反映出货物(服务)销售的收入数额;②未登记运输文件或伪造文件即运输货物;③仓库或销售地点没有货物,在账簿中表示为未售出;④储存、使用和销售未登记(未注册)的货物;⑤替换、伪造或销毁证明销售商品(服务)的文件;⑥使用虚假的会计文件;⑦非法更改用于收银机财务存储的维护程序;⑧将未使用的材料成本包括在使用的生产报告中;⑨货物(服务)销售收益转至报告期后的下一个期间(故意低估
了销售量和收入(利润));
⑩人为地增加材料,燃料和能源的成本(限额)以及折旧或标准使用不当;
⑪在纳税申报表中未反映与雇主有劳动关系的雇员的实际工资;
⑫实际工资未反映在从事劳动活动的雇员的纳税申报表中;
⑬在会计单据中以低于其实际销售成本的价格反映商品销售成本。
(6)违反发票开具办法
当销售免征增值税的商品(服务)时,以及由非增值税纳税人的供应商出售商品(服务)时,未正确开具发票的,对供应商处以发票规定的增值税额的20%的罚款。在这种情况下,供应商有义务支付发票上注明的税款金额。
(7)未缴纳或未全额缴纳税款
①在受控交易中出于税收目的,采用与独立方之间的商业或财务交易条款不符的商业或财务条件,导致纳税人未缴纳或未全额缴纳税款的,处以未缴税额40%的罚款;
②由于未将指定公司利润的一部分计入计税依据,导致法人实体或受控外国公司的控制人未缴纳或未全额缴纳税款的,应对该受控外国公司的利润处以未缴税额的20%的罚款,该税额应分别计入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的计税依据中,但不得少于1000万苏姆;
③除①、②以及前述(5)规定的情况外,其他违法行为(不作为)导致未缴纳或未完全缴纳税款(费)的,应处以未缴税款(费)20%的罚款。
2.7 其他征管规定
尚无相关资料。
3 非居民纳税人的税收征收和管理
3.1 非居民税收征管措施简介
(1)乌兹别克斯坦非居民在向税务机关登记为常设机构之前,从符合常设机构特征的活动中取得的收入,应由税务代理按照税法规定的程序代扣代缴税款。此外,非居民在税务机关登记为常设机构后,由税务代理人代扣代缴的税款可抵销非居民的纳税义务,抵销应在提供税务代理人代扣代缴税款的文件的情况下进行。
(2)从乌兹别克斯坦获得的、与常设机构无关的非居民收入的税款,是由向非居民支付款项的税务代理人计算和预扣的。扣缴税款是从每次付款时纳税人的收入中扣除的。
3.2 非居民企业税收管理
详细内容请参照非居民企业的相关内容
俄语律师,哈萨克斯坦律师,乌兹别克斯坦律师,塔吉克斯坦律师,吉尔吉斯斯坦律师,土库曼斯坦律师,俄罗斯律师,俄罗斯华人律师,法律
讲俄语的律师,俄语法务,俄罗斯华人律师,商务部推荐律师,贸促会推荐律师,外交部推荐,华人律师,会俄语的律师,俄语合同审核,俄语法律合同翻译,俄语律师刘合君,俄语合同翻译,俄语法律文件翻译,俄语翻译,俄罗斯律师,俄罗斯税务,俄罗斯律师事务所,俄语律师事务所,俄国律师,北京俄语律师,中国俄语律师,塔吉克斯坦律师,乌兹别克斯坦律师,哈萨克斯坦律师,华人律师,吉尔吉斯斯坦律师,土库曼斯坦律师,白俄罗斯律师,俄罗斯律师,乌克兰律师,俄语律师事务所,中俄律师,中俄投资法律,上海俄语律师,广州俄语律师,北京俄语律师,新疆俄语律师,深圳俄语律师,哈尔滨俄语律师,吉林俄语律师,辽宁俄语律师,莫斯科,重庆俄语律师,西安,俄语律师,中国俄语律师网,圣彼得堡,华人律师,俄语律师,叶卡捷琳堡律师,税务,报账,俄语,懂中文的的俄罗斯律师,俄语律师,俄罗斯律师协会,俄罗斯工商会,律师,海南,四川,俄语陪同翻译,说俄语的律师,俄语律师,俄罗斯律师,投资,贸易,俄罗斯,最新消息,俄罗斯新闻,经济,法律,俄罗斯企业尽职调查,仲裁,诉讼,合同,信用证纠纷,俄罗斯,建设工程,建筑,专利代理,申请,乌兹别克斯坦,商标,侵权,知识产权,修船合同,造船合同,采购合同,买卖合同,纠纷,律师,中亚,投资,尽调,公司注册,公司登记,企业注册,乌兹别克斯坦注册公司,塔吉克斯坦注册公司,吉尔吉斯斯坦注册公司,土库曼斯坦注册公司,俄罗斯注册公司,哈萨克斯坦注册公司,中国俄罗斯律师事务所,俄罗斯著名律师,法务,合同审核,俄语,哈尔滨,哈萨克斯坦中国律所,乌兹别克斯坦中国律所,赴俄投资法律风险,俄罗斯投资法律,俄语,律师,俄文,采购合同,协议,俄语法律翻译服务,俄罗斯,建设工程,协会,建筑工程,平行进口,重庆,律师,卢布,换汇率,诈骗,俄罗斯报警电话,俄罗斯警察,律师,俄罗斯被诈骗,留学生,微信换汇,塔吉克斯坦,乌兹别克斯坦,吉尔吉斯斯坦,哈萨克斯坦,土库曼斯坦,被骗,骗子,不支付货款,办签证,机票,聘请律师,北京十大律师事务所,北京聘请律师,北京律师事务所排名,融资租赁纠纷,刘和君律师,俄语,律师,济南,哈尔滨,长春,沈阳,呼和浩特,太原,石家庄,俄语,律师乌鲁木齐,刘合军,兰州,西宁,银川,西安,昆明,贵阳,武汉,长沙,远东律师,远东俄语律师,华人律师,俄罗斯,郑州,济南,南京,杭州,福州,合肥,南昌,广州,俄语律师,律师事务所,南宁,海口,福州,福建,厦门,俄语陪同翻译,重庆,深圳,宁波,俄语翻译,俄语商务,翻译,陪同,价格,当地,俄语,本地,找俄语翻译,俄语律师,刘合君,海口,海南,俄语法律翻译,同声传译,俄语,高水平俄语律师,俄语翻译,信达立律师事务所,济宁,河北,石家庄,山西,太原,内蒙古自治区,律师,俄语律师,乌兰察布,辽宁,刘和军律师,沈阳,大连,鞍山,民间借贷,欠款,欠钱不还,信用证,吉林,长春,黑龙江,哈尔滨,俄语律师,黑河,江苏,南京,俄语律师,浙江,杭州,安徽,哈萨克斯坦律师,福建,福州,俄语律师,江西,南昌,山东,济南,俄语律师,律师,河南,俄语律师,律师,郑州,涉俄律师,湖北,武汉,湖南,俄语律师,长沙,俄语涉外律师,俄语律师,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海南,海口,吉尔吉斯斯坦律师,四川,成都,俄语,中亚,哈萨克斯坦,律师,云南,昆明,俄语律师,律师,莫斯科,乌兹别克斯坦,律师,甘肃,兰州,青海,西宁,宁夏,银川,新疆,乌鲁木齐,塔吉克斯坦律师,海商法律师,造船,修船,港口,货代合同,运输合同,俄语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