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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概述
1.1 纳税义务人
以下在乌兹别克斯坦境内使用或消耗水的人是水资源使用税的纳税人:
(1)乌兹别克斯坦居民企业;
(2)通过常设机构在乌兹别克斯坦开展活动的非居民企业;
(3)用水进行商业活动的个体工商户;
(4)构成或不构成法人的农场。
1.2 征税对象
征税对象为地表和地下资源消耗的水资源。
1.3 计税依据
计税依据是用水量。
计税依据有以下确定方法:
(1)从地表和地下获得的水量根据用水的核算(主要)会计文件中反映的水表读数确定。
(2)在不使用水表的情况下使用水时,其用水量取决于水体的取水极限、用水的技术和卫生规范、农作物和绿地的灌溉方法或其他确保数据可靠性的方法。
纳税人对地表水和地下水的水资源使用量进行单独记录。如果在地表水和地下水源的供水网络中使用水,则针对每种水源分别确定计税依据。供水法人必须在本纳税年度的1月15日之前向国家税务机关提交有关从地表和地下水资源进入供水网络的水量比例的信息。税务机关应当在3日内将这些信息告知纳税人。
(3)热水和蒸汽生产的计税依据由纳税人根据生产和工业用水量确定。
(4)出租部分房屋时,计税依据由与供水法人订立合同的出租人确定。
(5)租入部分房屋,独立设施并与纳税人签订供水合同的法人将独立确定计税依据。
如果纳税人收到的用水量和供水方提供的水量存在差异,那么差异会反映在对账期的计算中。
(6)在法人实体范围内进行维修、建设和其他工程的纳税人,不需要为完成工程所用的水资源缴税。对于在建筑和其他工程中所用的水量,完成这些工程的法人则需要为使用水资源缴税。如果在新的建筑工地上进行施工,则建筑公司需要就建筑中使用的水量缴纳水资源使用税。
(7)农业企业根据纳税期间每个农场灌溉1公顷土地所用的平均水量确定计税依据。
(8)构成或不构成法人的农场的计税依据,由国家税务机关按照下文的规定确定:
如果按活动类型划分的水资源使用税纳税人从事的活动不涉及缴纳水资源使用税,则应根据应税和非应税水资源量的单独核算确定计税依据。如果无法进行单独会计核算,则计税依据根据应纳税活动产生的净收入在净收入总额中所占的比例确定。
(9)生产酒精饮料和软饮料的法人的计税依据是用于生产和用于其他目的的水量。用于生产酒精饮料和软饮料的水量是指消费品包装中归属于成品的水量。
1.4 税率
在规定的限制范围内,地表和地下水资源的税率以绝对值设置为1立方米。税率的金额是根据《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国家预算法》确定的。
如果取水量超过了既定用水限额,则有关超额使用的税率应为既定税率的5倍。
在未经许可使用水资源,或从事洗车的公司使用地表水,税率被设定为既定税率的5倍。
2 税收优惠
以下水资源免税:
(1)非营利组织在非营利活动框架内使用的水资源;
(2)医疗机构用于医疗目的的地下水,但贸易网络中用于出售的水量除外;
(3)为防止对环境的有害影响而抽取的地下水量,用于生产和技术需要的水量除外;
(4)在开采矿物质时提取的,用于从矿山中排出然后再注入地下以维持地层压力的地下水,生产和技术需要用水量除外;
(5)用于水力发电站水轮机运行的水资源;
(6)火力发电厂和火力发电厂循环的水资源;
(7)在授权机构用水和水消耗领域批准的淋洗率范围内用于淋洗盐渍农业土地的水资源。
3 应纳税额
水资源使用税额是根据计税依据和确定的税率计算的。
对于构成或不构成法人的农场,使用水资源的税额由国家税务机关根据计税依据和既定税率确定。
纳税人每年需要在以下时间点提交纳税申报表给用水或耗水地点的国家税务机关:
(1)法人(农业企业除外)在年度财务报表提交截止日期前;
(2)农业企业在当前税收期的12月15日前;
(3)在乌兹别克斯坦开展经营活动的非居民企业,以及通过常
设机构在乌兹别克斯坦经营的个体工商户在纳税期结束后的次年1月20日之前。
国家税务机关应当在纳税期限之后的次年的2月1日之前,向构成或不构成法人的农场下达关于使用水资源的纳税通知。
4 其他
纳税期内,除农业企业外,在乌兹别克斯坦通过常设机构从事经营活动的非居民以及构成或不构成法人的农场需要预缴水资源使用税。
为了计算预付税额,纳税人应在当期纳税期的1月20日之前(新成立的纳税人不得迟于注册之日起30日)向税务机关提供根据当期计税依据(用水量)和既定的水资源使用税率计算的当期税收中水资源使用税额的证明。在纳税期间内发生水资源使用税义务的纳税人,应当自该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提交水资源使用税额的证明。
上文计算的预付税应按以下方式支付:
(1)在纳税期内使用水资源的税额是基本计算额的200倍的法人 (增值税纳税人除外),不得迟于每月20日缴纳年度水资源使用税税额的1/12。
(2)在纳税期间内水资源使用税的税额少于基本计算额的200倍的非营业税纳税人的法人以及营业税纳税人和个体工商户的纳税人,在不超过每个季度季末月份的20日之前缴纳年度水资源使用税税额的1/4。
如果在纳税期内预期的计税依据发生变化,纳税人有权提交更新的税额表。在这种情况下,将按照等额分期缴纳税额来调整当期缴纳税款。
考虑到当期缴纳的情况,纳税人应在纳税期内不迟于提交报告的截止日期向用水地税务机关缴纳水资源使用税,构成或不构成法人的农场除外。
(3)如果在纳税期内,法人当期应缴纳的水资源使用税额减少的部分是应上缴国家预算税额的10%以上,则国家税务机关应根据水资源使用税实际金额重新计算应纳税额。
(4)由构成或不构成法人的农场使用水资源的税款每年缴纳1次,不得迟于纳税期后的次年5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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