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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居民纳税人
在乌兹别克斯坦,居民纳税人就全球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1.1 判定标准
(1)个人所得税居民纳税人是指:
①永久居住在乌兹别克斯坦的个人;
②在确定税收居民身份的纳税期开始或结束时,任何12个月内在乌兹别克斯坦居住183天或以上的个人;
③虽然在乌兹别克斯坦居住时间不到183天,但在乌兹别克斯坦停留时间比在任何其他国家都长的个人。
符合上述条件,经个人向税务机关申请并提交长期劳动合同的,可以在上述12个月期满前取得税收居民身份。
(2)个人在乌兹别克斯坦的停留期,不因短期出于医疗、培训或旅行等原因(少于6个月)在乌兹别克斯坦境外而中断。
(3)配偶的收入要单独纳税。
(4)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被视为独立的纳税人,分别纳税。其他合伙关系(即简单合伙和隐名合伙)缺乏法人资格,由合伙人对其所得纳税。
1.2 征收范围
居民就其取得的全球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居民取得的来源于国外的工资性收入、商业和专业收入、资本利得和养老金收入都应缴纳个人所得税,适用与国内所得相同的规定,但一些免税规定只适用于国内所得。
(1)年度总收入主要包括以下项目:
①工资性收入
工资收入由以下部分组成:
A.根据雇佣或民事合同向个人支付的款项;
B.激励报酬,如年终奖、专业和辅导津贴、长期服务费;
C.补偿金,如辛劳津贴、加班津贴、超过法定标准的每日津贴;
D.带薪休假,如各种假期补贴、参加各种资格课程的时间补偿和物质帮助。
②福利性收入
福利性收入包括雇主提供的以下福利:
A.雇主为了雇员的利益提供的货物或服务(如水电费、伙食补
助);
B.雇主提供的礼品或服务;
C.向员工提供商品或服务的折扣。
住房补贴和福利性贷款也属于福利性收入。
③养老金
个人按8%缴纳的养老金,由雇主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该养老金支出不可以在税前扣除。
但是,个人向累计养老金账户中自愿缴纳的养老金,可以税前扣除。
从非居民年金或保险公司领取的养老金应当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向非居民企业缴纳的养老金,可以税前扣除。
④董事薪酬
《税法》对董事薪酬没有特别规定。董事薪酬应按照工资性收入缴纳个人所得税。
⑤商业和专业收入
个体工商户从事商业活动产生的收入应该缴纳固定的税额。
个体工商户的税收取决于他们的营业额、开展的活动类型和地
点,具体规定如下:
A.如果年营业额不超过1亿苏姆(约10500美元),他们有权选择根据活动类型以固定金额缴纳个人所得税,或通过提交个人纳税申报表以12%的固定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B.如果年营业额超过1亿苏姆(约10500美元),但低于10亿苏姆(约105000美元),则需缴纳营业税,或可选择缴纳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
根据所开展活动的类型,2020年制定了以下固定税额:
商业活动税率表
商业活动 | 每月固定税额(UZSx1000) | |||
塔什干市 | 努库斯市 | 其他城市 | 农村地区 | |
零售业: | ||||
食品和非食品 | 750 | 600 | 300 | 200 |
某些农产品 | 250 | 150 | 100 | 50 |
杂志、报纸、书籍 | 250 | 150 | 100 | 50 |
日常服务,包括理发、修指甲、 | 250 | 150 | 100 | 50 |
美容和类似服务 | ||||
自产自销 | 225 | 150 | 75 | 50 |
汽车运输服务-载重汽车: | ||||
高达3吨 | 150 | |||
超过3吨 | 225 | |||
其他活动 | 225 | 150 | 100 | 50 |
⑥股息
股息不得享受任何扣除或免税政策。
⑦利息
⑧特许权使用费
以下所得应按照特许权使用费缴纳个人所得税:
A.使用或有权使用科技产品、文学和艺术品(适用不超过30%的扣除标准);
B.使用工业、商业或科技专利、商标、设计或模型、计划、保密配方、流程或专有技术。
⑨不动产收入
⑩资本利得
资本利得按一般个人所得税税率征税。处置个人财产所得,除处置非住宅财产、证券、股票以及持有不满36个月的住宅财产所得免征所得税外,其余按12%的税率征税。
资本利得按处置价格与收购价格之间的差额计算。未签订销售协议的,资本利得与处置价款相同。对于不动产,资本利得计算为处置价格与地籍(存货)价值之间的正差额。
(2)不征税收入
①工资性不征税所得:
职工取得的用人单位补助的下列收入,为不征税收入:
A.雇员往返工作地点的交通成本;
B.包括交通和住宿在内的重新安置费(重新安置是指员工更换到其他工作地点);
C.法定标准内的补偿费;
D.抚恤金(由于失去家庭经济支柱给予的补偿);
E.法定标准内的每日津贴;
F.出差过程中产生的实际交通、住宿费(需要提供证明文件)。
②用于公务目的的公司用车不征税。
1.3 税率
(1)所得和资本利得税率
所得税和资本利得税按12%的税率统一征收。
政府可以给予优惠税率的包括:
①个人从事某些危险或有害工作取得的收入;
②个人在恶劣的工作条件下取得的额外收入,如在沙漠地区、高海拔及缺水地区。
(2)预提税
对于根据雇佣合同向员工支付工资和相关收入的雇主,应按照规定税率缴纳预提税款,相关收入包括提供一次性服务。
居民个人从居民企业取得的股息所得适用5%的最终预提税税率。
除银行存款以外的利息适用5%的最终预提税税率。
以下类型的所得适用一般个人所得税12%的最终预提税税率:
①法律实体向个人提供、支付的各种类型的福利,包括无偿提供的财产、工作和服务;
②特许权使用费;
③财产租赁和销售、租赁不动产产生的收入。
1.4 税收优惠
乌兹别克斯坦居民纳税人取得下列所得免税:
(1)已故雇员的家庭成员或家庭成员死亡的雇员收到的经济援助;
(2)乌兹别克斯坦境内的疗养院和福利院中居住的残障人士收到的补助;
(3)乌兹别克斯坦境内的孤儿院和儿童福利院中居住的孤儿收到的补助;
(4)雇员及其家人收到雇主对其提供的门诊或住院等医疗服务的补助;
(5)乌兹别克斯坦公民从财政获得的、用于在乌兹别克斯坦境外工作的、法律规定金额范围内的工资和其他外汇金额;
(6)在就业保障机构帮助下从事临时性或一次性工作取得的收入;
(7)运动员因在国际体育比赛中获奖而获得的一次性奖金;
(8)纳税人出售私有财产取得的收入,但不包括出售以下财产:
①证券(在证券交易所交易的股本证券除外),企业授权的股份;
②非住宅用房;
③纳税人拥有的少于三十六个月的住房;
(9)出售家庭饲养的牲畜(牛、禽、毛皮和其他动物,鱼类等)
及其加工的屠宰产品,以及养蜂和农产品的收入,但园艺(花卉)产品除外;
(10)在国际和国家比赛中获得的奖品或奖金;
(11)员工收到的实物礼物,失业人员、退休人员和已故雇员的家庭成员收到原雇主给予的礼物、补助;
(12)个人继承或受赠取得的收入,以及中奖取得的现金或实物,但以下情况除外:
①向科学、文学和艺术作品的继承人,文学和艺术作品的表演者以及发明和工业设计的作者支付的奖金;
②近亲之间赠与的房产、机动车、证券等;
(13)乌兹别克斯坦政府债券收益及政府证券利息;
(14)银行存款利息;
(15)获得非营利组织、国际和外国组织及基金授予的奖金,以及根据乌兹别克斯坦科学技术合作领域的国际协定获得的奖金;
(16)保险费;
(17)以下工资薪金和其他收入免税:
①用于支付本人、26岁以下的孩子或配偶在乌兹别克斯坦的高等教育学校中学习的学费;
②按月偿还的按揭贷款,条件是贷款的住房单价不超过3亿苏姆;
③公民自愿缴纳的养老保险;
(18)种植棉花取得的收入;
(19)纳税人以法律规定的方式出售贵金属取得的收入。
1.5 税前扣除
《税法》对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暂无规定。
1.6 应纳税额
依据《税法》规定,年度总收入扣除免税收入后的余额确定计税依据。
居民纳税人个人所得税根据确定的计税依据和规定的个人所得税税率进行核算。
个体工商户年营业额不超过1亿苏姆(约10500美元),有权选择根据活动类型以固定金额缴纳个人所得税,或通过提交个人纳税申报表以12%的固定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自然人的外币收入应按照实际获取收入之日乌兹别克斯坦央行规定的汇率换算成本国货币。
1.7 其他
居民个人的纳税期为1年。
如果居民个人收到除工资性收入以外的其他收入,该居民个人必须在下一纳税年度4月1日前向税务机关申报全部收入并提交年度纳税申报表。
乌兹别克斯坦居民个人需提交年度纳税申报表。如果纳税义务人没有提交年度纳税申报表,税务机关有权根据获得的信息进行计算并对其适用不超过23%的税率要求其缴纳税款。
个人仅取得工资性收入,不需要提交纳税申报表。
2 非居民纳税人
2.1 判定标准及扣缴义务人
在乌兹别克斯坦,非居民纳税人就来自乌兹别克斯坦的收入缴纳个人所得税。
通过常设机构在乌兹别克斯坦开展活动的非居民企业和外国企业代表处,履行对自然人收入进行计算、扣除和缴纳的义务。
外籍个人:
对于在乌兹别克斯坦国内的外籍个人没有单独的税制。但存在一些重要的税收规定。在计算税额时,外籍个人取得的外币收入应该按照支付日当日的官方汇率转换成苏姆。
2.2 征收范围
非居民纳税人就其来源于乌兹别克斯坦的所得缴纳最终预提税。具体包括工资收入、股息、利息、特许权使用费、财产租赁收入、处置不动产所得等。
外籍个人在乌兹别克斯坦的应纳税所得还包括工作取得的任何所得、雇主支付的住宿及超过法定标准报销的差旅费以及教育费补偿、营养费和探亲费。
非居民纳税人就其位于乌兹别克斯坦的不动产收入缴纳最终预提税。
2.3 税率
非居民纳税人工资性所得适用20%税率。对于在乌兹别克斯坦境内公司工作的非居民个人,常驻公司应按12%的税率缴纳社会税。在这种情况下,不应缴纳个人所得税。
对边防工人、水兵的税收没有具体规定,适用一般规定。非居民商业和专业所得税率与税收居民所得相同。
非居民个人取得的来自乌兹别克斯坦的股息和红利所得适用10%税率。
非居民个人取得的来自乌兹别克斯坦的特许权使用费和财产租赁所得适用20%税率。
处理居民企业股票资本和处置位于乌兹别克斯坦的不动产所得适用20%税率。
向非居民支付的保费在所得来源地适用20%税率。
2.4 税前扣除
尚无相关资料。
2.5 税收优惠
乌兹别克斯坦非居民纳税人取得下列所得免税:
(1)外国外交使团的负责人和雇员、领事官员、与其一起生活的家庭成员取得的与外交和领事服务有关的收入;
(2)外国外交使团和领事馆的行政管理人员、技术人员、与其一起生活的家庭成员取得的与外交和领事服务有关的收入;
(3)国际非政府组织官员取得的收入。
2.6 应纳税额
非居民纳税人个人所得税根据确定的计税依据和规定的个人所得税税率进行核算。
不动产计税依据为销售价格与购买价格的差额。购买价格没有证明文件的,预提税按销售价格计算。
2.7 其他
非居民个人应该在申报年度的次年4月1日前提交纳税申报表。如果外国公民在申报年度4月1日前成为税收居民,其应提交上一年度所得的申报表。例如,如果非居民个人在2019年10月前到达乌兹别克斯坦并停留超过2020年4月1日,那么其应在2020年4月1日前申报2019年的所得。
非居民个人离开乌兹别克斯坦应该在离开前一个月提交离开当年1月1日到其离境期间的纳税申报表。但是,如果非居民个人在2月1日前离开,不需要提交纳税申报表。
3 其他
(1)社会保障缴款
自2019年1月1日起,取消对员工的社会保障缴款。
(2)双重税负减免
不存在单边双重税负减免。
没有规定可以享受额外的外国税收抵免。
对于从与乌兹别克斯坦签订税收协定的国家取得的所得,根据相关税收协定可以享受税收抵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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