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库曼斯坦增值税

2023-06-20 来源: 环俄网 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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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概述

1.1 纳税人

企业、个体经营者和其他个人发生增值税应税交易时,属于增值税纳税人。

下列纳税人除外:

(1)土库曼斯坦中央银行;

(2)按照土库曼斯坦《烃类资源法》规定的承包商和分包商。上述单位发生不属于石油工程的应税行为时,属于增值税纳税人;

(3)经营活动适用于简化征税制度的个体经营者;

(4)私人所有制企业。

1.2 征税对象

增值税征税对象为纳税人按照税法规定在土库曼斯坦境内发生的应税行为。

(1)应税行为包括:

①销售商品、施工、提供服务,以及转移产权;

②实施建筑安装作业用于个人所需。其中不包括购买或者自行生产设备的安装、调试以及维修作业;

③商品被窃或者被损坏时,获得过错方对所造成损失的赔偿以及保险赔付;

④使用商品、施工、提供服务用于个人所需,且相应费用未包括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扣除的款项(包括折旧)中。

(2)应税行为不包括:

①属于合法支付手段的货币、资金、钞票的流通,如果此类交易不具有货币用途,与土库曼斯坦中央银行下令生产货币企业的货币销售无关,则其流通不属于货币存储、代收服务的征税对象;

②证券流通(企业股权转让),中介和经纪服务除外;发放贷款(借款)和收取贷款(借款)利息;

③无偿划转:

A.企业重组时,将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或其他财产无偿划转给该企业的法律继承人;

B.按照国家权力机关和管理机关、地方执行权力机关和地方自治机构决议无偿划转社会和工业用途项目(住房、疗养院、工厂、生产厂和其他类似项目);

C.慈善机构无偿划转商品(无偿施工和提供服务);

D.作为人道主义援助和(或)慈善捐助的商品(无偿施工和提供服务);

④转让财产:

A.出于国家或者公共需要,或者由于文化价值、土地使用不当,国家权力机关和管理机关、地方执行权力机关和地方自治机构决定没收或征用的地块;

B.继承的财产所有权被征用、没收或者划转以及国家接收的无主财产或者财富;

⑤在国际人道主义援助、财政援助、技术援助,外国、国际组织或自然人提供给土库曼斯坦的贷款(借款)范围内,销售商品、施工、提供服务。其中包括:

A.经外国国家、国际组织或者自然人授权进行商品(工程、服务)销售;

B.规定的上述援助和贷款(借款)接收人;

C.根据与上述授权单位和此类援助和贷款(借款)的接收人签订的协议,在收到的贷款(借款)金额范围之内,接收人作为供应商进行施工和提供服务;

⑥由非营利机构完成的商品销售、施工、提供服务,不以盈利为目的;

⑦如果土库曼斯坦法规规定了施工(提供服务)的义务,国家权力机关和管理机关、地方执行权力机关和地方自治机构在授予的专属职能范围内进行施工(提供服务)。上述内容包括国家消防服务、海关服务、商品(工程、服务)认证服务及其他类似工程和服务;

⑧首次转让商品(工程、服务)销售合同债权,或者依法将债权转让给他人;

⑨将财产作为注册资本投入其他企业或合伙组织;

⑩根据公共机构签订的不以盈利为目的的对外贸易合同,向其下属机构或者子公司销售所购商品;

⑪签订了联合使用货车、集装箱和相关货运服务国际协议的企业,按照国际协议的内容提供的服务。

《土库曼斯坦税法》中的商品是指被销售的财产或者用于销售的财产。电能、热能、天然气和水均可视为商品。

1.3 计税依据

(1)发生釆用国家固定价格的应税行为时,计税依据是根据纳税人从其他方获得包含增值税税额的商品(工程、服务)价格确定的价值。此时,消费税应税商品价格中包含消费税税额。

发生应税行为时,除釆取国家固定价格计价交易外,计税依据是指根据纳税人从其他方获得或者有权获得的、不包含增值税税额的商品(工程、服务)价格确定的价值。

(2)商品被窃或者受损时,计税依据应包括获得的过错方对于所造成损失的赔偿,以及保险赔付金额。仅适用于被认定为征税对象且不免税的商品。

(3)商品(工程、服务)的价值以及计税依据中包含的外币资金,按照应税行为发生之日土库曼斯坦中央银行官方汇率换算成马纳特。

(4)相应纳税期内的计税依据可确定为在相应纳税期内发生的所有应税行为的计税依据金额减去下文中税收优惠规定的、在该纳税期内发生的应税行为计税依据金额。

在按照下文中税率的相关规定釆用不同税率的情况下,可按照按不同税率缴税的类型,单独确定计税依据。

(5)划转产权时,按照土库曼斯坦税法规定的程序、参照其相关规定确定计税依据。

1.4 税率

(1)以下应税行为适用零税率:

①出口销售自产和外购的商品,天然气(伴生气)、石油及其加工产品除外。出口商品是指在有证据证实商品按照规定程序通过土库曼斯坦海关边境的情况下,运至土库曼斯坦境外的商品;

②为个人或者企业提供国际客运和货运服务。如果出发地和目的地均位于土库曼斯坦境内,即使运输途中车辆曾在土库曼斯坦境外行驶,提供的服务也不被视为国际客运和货运服务;

③纺织品生产商直接将纺织品销售给为土库曼斯坦居民纳税人的个体经营者或企业,且该个体经营者或企业直接将商品(产品)出口销售。出口商品定义与上文①中相同;

④出口商品的运输、装卸、转运服务,以及外国货物通过土库曼斯坦境内过境运输服务;

⑤用于国际货物运输和客运的国际海运服务;

⑥用于国际货运和客运的外国船舶和飞机加油、维修(包括航行、起飞着陆)的服务以及销售机组人员、船员和乘客在旅途中所需的商品;

⑦经过海关批准备案,在免税店销售的商品;

⑧向外国外交代表机构、同等代表机构和国际组织销售供其使用的商品、施工和提供服务;

⑨由土库曼斯坦政府外汇储备资金付款的销售商品、施工和提供服务;

⑩按照土库曼斯坦《烃类资源法》规定的石油工程承包商和分包商为实施石油工程而销售商品、施工和提供服务。上述规定不适用于:

A.这些商品(工程、服务)仅用于石油工程施工以外的活动;

B.无法预先确定这些商品(工程、服务)将来将用于什么活动;

C.这些商品(工程、服务)是计划用于石油工程和其他活动,但无法将用于石油工程的部分和其他活动的部分区分开;

承包商或分包商有义务在开具发票之前告知供应商或交易对方;

⑪销售自产农产品;

⑫从土库曼斯坦境外购买原油和凝析油,并由土库曼斯坦出口加工企业直接出口的加工商品。出口商品定义与上文①中相同。

(2)其他应税行为适用15%的税率。

(3)按照国家固定价格销售商品、施工、提供服务时,适用于采用计算法确定的比率乘以100%作为相应的税率。计算法为纳税人按照1.3计税依据(1)确定的计税依据乘以国家规定的固定价格或者费率。计算法确定的税率也适用于税务机关根据土库曼斯坦税法第36条确定的实际市场价格计算税率。

2 税收优惠

(1)发生下列应税行为时不需要缴纳增值税:

①城市公共客运服务(出租车除外,包括固定线路的出租汽车),以及城市近郊河道、铁路或者汽车客运运输服务;

②不收取附加费完成的保修期内商品维修和技术保养服务及工作,包括其零配件的价值;

③销售药品、药剂、消毒器材、医疗器械、医疗设备、假肢、修复整形产品和残疾人专用交通工具;

④兽医和卫生防疫服务;

⑤医疗保健服务,口腔修复(非治疗性整容不能免征增值税);

⑥病人、残疾人和高龄老人护理服务,残疾人康复训练服务;

⑦教育服务;

⑧杂技服务;

⑨丧葬仪式及其相关服务以及墓碑制造服务,墓地修复工程;

⑩宗教组织服务,包括举办仪式和典礼以及销售宗教和祭祀用品;

⑪销售盲人、失聪人士社会团体以及其他教育和生产企业生产的商品;

⑫销售残疾人社会团体企业生产(提供)的商品(服务);

⑬销售惩教机构及其附属企业生产的商品;

⑭保险机构提供的保险和再保险服务;

⑮农业企业销售该企业生产的农产品再加工产品,乳品加工产品除外;

⑯销售原棉加工产品(棉花纤维、棉籽、短纤维、死棉桃、棉绒和废料);

⑰销售种子;

⑱家蚕蚕茧和蚕卵的养殖服务;

⑲销售矿物肥料;

⑳销售灭草剂、杀虫剂和其他植物保护制剂;

㉑通过农场内部灌溉系统为农产品生产单位耕种场地供水的服务,农场内部排水系统的排水服务以及生产和收割农产品的机械化服务;

㉒销售粮食(食品)类商品(消费税应税商品除外),和食品生产、制备和再加工时使用的商品;

㉓销售混合饲料;

㉔销售春天剪的萨拉金羊毛和用此类羊毛制成的毛线以及此类羊毛的清洗服务(包括清洗和分拣),用此类羊毛制作毛线(包括染色)的服务;

㉕销售公共餐饮食品;

㉖销售地毯和手工地毯制品;

㉗土地转归个人所有的土地管理工作;

㉘进行建筑施工和建筑安装工程,修建用于下列目的的工程:保存谷类作物;生产面粉工业产品,含淀粉产品;生产面包和新鲜糕点;生产面包干和饼干,生产可长期保存的馅饼和甜点;生产通心粉制品;生产儿童食品和营养膳食;药物生产;人类保健活动;兽医活动;

㉙进行与整套纪念碑和修建其基础设施建筑安装工程相关的工程和提供相关服务;

㉚根据土库曼斯坦政府的决议,提供的铁路、国际高速公路的建设和安装工程以及基础配套设施建设;

㉛为居民提供的住房和公用事业服务及开发性服务(包括房租)以及街道、公园、街心花园等的室外照明服务;

㉜设备设施的建造和安装工程,全部金额由外国投资者投资负责(贷款资金除外)支付的;

㉝利用土库曼斯坦国家财政提供的资金进行的科研和试验设计工作;

㉞用于广告用途的商品(工程、服务),单个获得(创造)费用不超过土库曼斯坦规定最低工资额的0.4倍;

㉟进行抽奖、赌博和金钱游戏(赌博业);

㊱根据自由经济区(不包括旅游休闲型自由经济区)的设立决议和相关协议规定,向自由经济区内开展经营活动的单位或个人销售用于该类经济区的商品(工程、服务);

㊲工程和服务以及供应与在国家旅游区内外建设接待游客的新项目及其基础性设施相关、仅用于国家旅游区内经营活动的商品。

为下列纳税人提供优惠政策:

A.以自营方式开展上述工作的;

B.通过外包方式开展上述工作的承包商;

C.完成某些类型的工程,提供服务和供应A和B中规定人员开展工作使用的商品(原料、材料、上述项目中设置的设备)。

㊳接待游客,包括安排入住、公共饮食、提供单独的生活和治疗保健服务、组织娱乐(博彩业除外)和对国家旅游区范围内游客的其他服务以及与国家旅游区范围内旅游业项目管理和运营相关的服务。按规定程序获得国家旅游区项目地位的单位,在国家旅游区范围以外提供同类服务时,也可享受优惠政策;

㊴按照自然人的订单完成住房建造工作,向自然人出售成品房和住宅,其中包括通过私有化程序进行出售;

㊵租赁方提供的租赁业务;

㊶纺织品生产商根据土库曼斯坦法律向有权通过边境贸易出口和(或)直接出口的企业销售纺织品。此时,出口商品是指存在规定形式的证据证实这些商品(产品)通过土库曼斯坦海关边境运往土库曼斯坦境外;

㊷按照土库曼斯坦政府的决定,开展与矿物的提取、开发和运输有关的清洁土地(水)工作,包括化学元素和化合物以及地下水的提取工作,土库曼斯坦《烃类资源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㊸根据国际条约或土库曼斯坦与其他国家缔结的协议,在土库曼斯坦境内设立的贸易公司销售在缔约国生产的商品,该缔约国必须向贸易公司提供同样的优惠条件,该贸易公司才可在土库曼斯坦享受增值税免税优惠;

㊹为外国驻土库曼斯坦的外交使团和领事馆提供签证和附加服务。

(2)下列单位销售(完成的应税行为)的商品(消费税应税商品除外)、工程和服务,不需要缴纳增值税:

①投资养老基金;

②教育机构;

③自由经济区的参与者(旅游休闲型自由经济区除外)开展的关于创建此类区域的决定和以规定方式签订的合同所规定的活动时。

(3)向外交代表机构和同等代表机构、国际组织的外交或者行政技术人员(包括随行家属)销售商品、施工和提供服务用于个人所需时,需缴纳增值税。具有可按照土库曼斯坦财政经济部规定程序证实费用的商品(收款)凭证时,通过金融机构退还税款。

3 应纳税额

3.1 计算方法

(1)购买人(订购人、消费者)应纳税额计算

在商品(工程、服务)销售时购买人(订购人、消费者)需缴纳的增值税金额,按照以下方式计算:根据1.3计税依据中第(1)项规定确定的计税依据,乘以相应的税率。

(2)应上缴土库曼斯坦国家财政的应纳税额计算

应上缴土库曼斯坦国家财政的增值税金额,可计算为:纳税期内所有应税行为的税款金额,减去在该纳税期内应按下文中规定抵扣的税款金额。

应缴纳的税款金额按照以下方式计算:根据2.4.1.3计税依据中第(4)项的规定计算的应税行为计税依据,乘以相应的税率。应税行为应当根据交易完成的时间确定相应的其所属纳税期。

(3)外国企业和个体经营者的应纳税额计算

对于下文相关规定中注明的外国企业和个体经营者,其应缴纳的增值税税额计算方式为:根据1.3计税依据的相关规定确定的在土库曼斯坦境内完成的每项应税业务计税依据,在计算税收优惠以后,乘以相应的税率,即:(计税依据-优惠)×税率。

3.2 相关规定

(1)发生商品(工程、服务)销售的应税行为时,出售方(承包商)作为纳税人有义务要求购买人(订购人、消费者)在支付商品 (工程、服务)价值时,同时支付相应的增值税。

如果购买人(订购人、消费者)作为扣缴义务人按照相关规定扣除税款,购买人(订购人、消费者)不缴纳增值税。

(2)在计算文件中,相应的增值税金额以单独一行列出。

纳税人以零售价格或者市场商品和出售方出示的价目表收费标准向居民销售商品(工程、服务)时,不单独划分相应的税款金额。

(3)应上缴土库曼斯坦国家财政的增值税金额:

除下文第①项和第③项注明的情况外,由纳税人在发生应税行为时自行计算;

在第①项规定的情况下,由扣缴义务人计算;

在第③项规定的情况下,由税务机关计算。

①如果外国企业或者外国个体经营者在土库曼斯坦境内发生应税行为,但未进行税务注册,由支付所购商品(工程、服务)价值的扣缴义务人计算和扣除增值税金额。该规定还适用于按照委托(代售)合同向该外国企业或者外国个体经营者销售商品的情况,由代理人 (代售人)从应支付给委托人(寄售人)的金额中扣除。此时,从应支付给外国企业或者外国个体经营者的每笔款项中扣除增值税金额。以任意方式终止要求均视为已支付。若外国企业或者自然人提供已在土库曼斯坦进行税务注册的证明文件时,购买商品(工程、服务)的支付方无需代扣代缴税款。

在该情况下,扣缴义务人是指支付所购商品(工程、服务)价值的土库曼斯坦居民企业、在土库曼斯坦进行注册的个体经营者以及在土库曼斯坦境内通过分支机构、代表处或者常设代表机构开展经营、支付(包括在国外)所购商品(工程、服务)价值的外国企业。

②如果扣缴义务人未扣缴增值税或无法确定扣缴义务人,则该外国企业(或者外国个体经营者)有义务在相应税务机关进行税务注册,并履行自行缴纳税款的义务。

③对于个体经营者和合伙组织,如果该合伙组织不包括企业,则其应该上缴土库曼斯坦国家财政的应税行为增值税税额,由税务机关根据其提交的报税单中的信息进行计算。

3.3 开具发票的相关要求

(1)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的纳税人,有义务为商品、工程和服务的购买人开具规定样式的发票。发票一式两份,其中一份提供给购买人(订购人、消费者),另一份由开具单位留存。

如无特殊规定,自发货、施工和提供服务之日后5日内开具发票。销售电能、水、天然气、通信服务、市政服务的纳税人,有权在商品发货(施工、提供服务)后次月5日前开具发票。

发票格式由土库曼斯坦财政经济部予以规定,该规定还适用于税法规定的非增值税应税行为的商品(工程、服务)销售。

(2)发生免缴增值税的应税行为时,开具发票时无需单独列出增值税,但需作相应说明或者加盖“不含增值税”的印章。

(3)开具给在贸易或者服务领域内开展活动的人员的商品购买收款凭证(存根),可作为发票使用,应该注明商品(工程、服务)总价值且其中包含增值税。如果没有单独数据,可以在收款凭证(存款)附带的、按规定程序填写的账单中注明。

从国家企业和消费合作企业中购买商品、进行零售贸易时,买方有权要求开具发票,发票中应单独注明批发和零售贸易企业在购得商品时单独通过商品差价缴纳的增值税金额。

土库曼斯坦财政经济部规定,按照规定格式并符合发票相关要求的其他凭证也可作为发票使用。

3.4 可抵扣的增值税

(1)如无特殊规定,可抵扣的增值税金额是指纳税人在相应纳税期内支付给商品(工程、服务)供应商的税款金额。此时,按照税法规定的应税行为购买的商品(包括固定资产、未完工项目和无形资产)、工程和服务,即使不包含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的扣款中,也可抵扣增值税。

进行建筑安装工程用于内部需要且工程所属项目后续被出售时,纳税人计算的增值税金额应该予以抵扣。

销售和输送电能时,可抵扣的增值税金额是指在相应纳税期内纳税人向商品(工程、服务)供应商缴纳的税款金额。

(2)支付给商品(工程、服务)供应商的增值税金额的抵扣依据是按照规定程序开具的发票以及证实与供应商(承包商)进行了结算(付款)的证明文件。

销售和输送电能时,商品(工程、服务)供应商提出的增值税金额抵扣依据是指按照规定开具的发票。

釆用零税率时,以及在某些必要情况下,土库曼斯坦财政经济部可制定补充要求,证实享有增值税抵扣权。

3.2第(3)部分规定的人员完成(提供)工程(服务)时,如果由扣缴义务人扣除相应的增值税,则在抵扣增值税时不要求出具按照规定开具的发票作为抵扣依据。

(3)对于固定资产、未完工项目和无形资产,自购买(自己生产)之时起可以抵扣其增值税金额:

①如果其购买价值(不含增值税)不超过10,000马纳特,可一次性抵扣;

②如果其购买价值(不含增值税)超过了10,000马纳特,在后续2年内每月均摊抵扣;

③对于大型建筑项目(建筑物,构筑物,道路,传送装置)、船舶和飞机、铁路运输工具,在7年内每月均摊抵扣;

④对于利用财政拨款购买的固定资产、未完工项目和无形资产,不应抵扣增值税。

(4)纳税人在发生应税行为时,如果无特殊规定,应按照不能免税的应税行为计算可抵扣的税款金额。

如果某些应税行为无法单独计算可抵扣的增值税金额和不能抵扣的增值税金额,则抵扣的增值税等于报告期内全部进项税额乘以购入应税商品(工程、服务)的计税依据占全部应税及免税商品(工程、服务)的计税依据比例。销售和输送电能时,根据商品(工程、服务)供应商缴纳的增值税金额确定可抵扣的税款金额。为了能更准确地确定可抵扣的增值税金额,可以编制年度整体计算表,在12月份进行调整。

(5)将购得的商品(工程、服务)用于下列目的时,购得商品(工程、服务)的增值税不得抵扣:

①按照2税收优惠规定的免缴增值税应税行为;

②进行1.2征税对象中规定的非应税行为;

③国有企业和消费企业合作社在进行批发零售贸易(包括进行批发供销和购置活动,或单独某项活动以及进行贸易活动)时,不得抵扣向供应商支付的、后续将售出的商品增值税金额。

(6)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时,对于购买该固定资产时已经支付的增值税,将在购买时没有根据前述第(3)部分进行抵扣的增值税金额范围内,或者在没有通过折旧冲销的增值税金额范围内,进行抵扣。

(7)如果增值税计算、扣除和支付义务由扣缴义务人承担,则按照税法规定抵扣或者向纳税人返还增值税时,应在扣缴义务人向土库曼斯坦国家财政缴纳过从纳税人支付款项中扣除的税款之后进行。

纳税人递交至扣缴义务人(负责扣除税款)注册地税务机关的退税申请,应按照税法规定的程序进行抵扣和返还。纳税人同时还应提交前述第(2)部分中规定的文件。

(8)按照税法规定的计税依据调整办法和情况,对抵扣的税款金额进行调整。该规定还适用于按照土库曼斯坦《烃类资源法》开展工作的人员,购买在实施石油工程或其他工程所在报告期内使用商品 (工程、服务)时支付的增值税。

(9)2.4.3.4的规定还适用于重组的企业支付的增值税,由其法律继承人进行抵扣。

(10)如果在某个纳税期内可以用于抵扣的增值税金额超过在该纳税期内按照规定计算的增值税金额,按照税法规定,超出的金额应该予以返还,或者用于抵扣纳税人应该上缴财政的其他款项。

4 申报与缴纳

4.1 纳税期和报告期

(1)对于企业和合伙组织中的人士,且合伙组织中至少包含1个法人,增值税的纳税期和报告期规定为公历月。

(2)对于个体经营者和合伙组织中的人士,且合伙组织中不包含法人,增值税的纳税期规定为公历年,而报告期是从1月1日至6月30日和从7月1日至12月31日。

4.2 提交报税单和缴纳增值税

(1)除下文第(2)部分规定的人员(单位)外,纳税人有义务在每个报告期提交增值税报税单。

增值税报税单在报告期结束后次月的20日之前提交。

(2)由扣缴义务人扣除和向土库曼斯坦国家财政缴纳增值税时,外国企业和外国个体经营者不提交增值税报税单。

向土库曼斯坦非居民进行支付的单位(个人),应该在支付后次月20日前向注册所在地的税务机关提交关于该收款单位(个人)、计算、扣除的增值税金额并上缴土库曼斯坦国家财政的相关报告以及账户中未扣除增值税的单位(个人)相关资料。报告的形式由土库曼斯坦财政经济部确定。

(3)第(1)部分中规定的单位(个人)(下文第(5)部分规定的单位或个人除外),在报告期后次月25日前,向土库曼斯坦国家财政上缴按照所提交报税单中计算的增值税。

(4)作为扣缴义务人的单位,应在按照上文中应纳税额的计算的相关规定中明确的扣除税款期限内,向土库曼斯坦国家财政缴纳扣除的增值税。在国外进行支付时,在规定的扣税之日后15日内缴纳扣除的税款。

如果晚于发生应税行为的纳税期最后一日进行支付,可利用扣缴义务人的资金缴纳税款,然后再从应该支付给纳税人的款项中扣除。在此情况下,在发生应税行为之日进行计税,按照长期合同规定,在发生应税行为的纳税期最后一日进行计税。在纳税期结束后15日内完成税款缴纳(包括在国外进行支付的情况)。

(5)对于个体经营者和合伙组织中的人士,且合伙组织中不包含法人,在1月1日至6月30日报告期内的增值税税款,应在本年度9月1日前上缴土库曼斯坦国家财政,而在7月1日至12月31日报告期内的税款,应在次年3月1日前上缴土库曼斯坦国家财政。

按照税务机关发送的税务通知,在1月1日至6月30日报告期内的税款,应在本年度8月1日前缴纳,而在7月1日至12月31日报告期内的税款,应在次年的2月1日前缴纳。

(6)对于某些纳税人,土库曼斯坦税务机关可规定其他的报税单递交期限和增值税缴纳期限,但不得晚于上述规定的30日期限。

5 特殊条款

(1)在规定增值税税收优惠、免税或者釆用零税率的情况下,如果纳税人误将税款金额列入发票或者其他文件,那么该税款应按照规定程序上缴土库曼斯坦国家财政,不及时缴纳税款将会加算滞纳金。如果符合上文中有关增值税抵扣的有相关规定,则允许买方(订购人)抵扣增值税,此时不适用税法规定的处罚。

如果商品(工程、服务)销售单位不被认定为增值税纳税人,该行为不属于应税行为。

当买方不要求修改开具给他的发票时,或者对于税金填写错误的其他凭证,买方不要求修改该凭证时,也适用本部分的规定。

(2)如因纳税人失误,未将增值税金额列入出具给商品(工程、服务)买方(订购人)的发票中,未向土库曼斯坦国家财政缴纳税款,税务机关有权向该买方(订购人)追缴税款。

6 合伙组织

(1)合伙组织的增值税计算义务应当委托给在土库曼斯坦境内经营公司的参与人之一,按照土库曼斯坦税法第23条规定,纳税人应当于被委托成为扣缴义务人后10日内,以书面形式告知税务机关。

(2)在计算应当向土库曼斯坦国家财政缴纳的增值税时,合伙协议任何一方的联合活动应当被考虑在内;需要抵扣费用时,需要同时提供所有合伙组织参与者发生费用的凭证(主要会计文件的副本或者原件)。

此时,在确定应向土库曼斯坦国家财政缴纳的与纳税人活动无关的增值税时,不应当重新计算已经被抵免的增值税金额。

(3)向土库曼斯坦国家财政缴纳增值税的义务可以由参股人之一按全部税额履行,或者各参股人按总税额的相应份额履行。

在这两种情况下,履行义务的参股人都有为合伙组织提交增值税申报表的责任。增值税申报应当包括以下信息:参股人的位置或居住地、公司所有成员名单和参股人的个人税号;由公司的一名参与者支付税款或各参与人将按份额支付的决议的副本。

税务机关应当在收到增值税申报表5日内采取以下措施:通知其中一名参与者缴纳增值税,或制定措施以监督公司其他参股人按时足额缴纳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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