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库曼斯坦企业所得税

2023-07-28 来源: 环俄网 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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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居民企业

1.1 纳税人

(1)企业所得税纳税人是指:

①依据土库曼斯坦法律成立或者实际管理机构位于土库曼斯坦的居民企业;

②在土库曼斯坦境内通过常设代表机构开展经营活动或者获得来源于土库曼斯坦收入的非居民企业。

(2)企业所得税纳税人不包括:

①土库曼斯坦中央银行;

②土库曼斯坦国家红新月会(土库曼斯坦国家红新月会是该国最早的人道主义公共组织之一,在新的历史时期中对该国实施的社会和经济改革发挥着积极作用,在社会保障、公共卫生、家庭机构、教育等领域展开活动)。

1.2 征税对象

企业所得税征税对象包括:

(1)利润,以及纳税人在报告(纳税)期内的单独收入。企业利润可确定为纳税人的收入总额减去按照规定归属于该收入扣除金额的余额;

(2)土库曼斯坦居民企业在土库曼斯坦境内和境外获得的利润 (所得)。对于土库曼斯坦非居民企业通过在土库曼斯坦的常设代表机构在土库曼斯坦境内开展经营活动或取得来源于土库曼斯坦的利润(所得),征收企业所得税。

1.3 税率

(1)对于国家持股超过50%的居民企业、根据土库曼斯坦《烃类资源法》开展经营活动的居民企业,提供标准化、计量、认证等领域的服务和提供通信服务(不包括卫星服务)的居民企业,适用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0%;

对于国家持股未超过50%的居民企业(根据土库曼斯坦《烃类资源法》开展活动的居民企业除外),适用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为8%;

非居民企业,在土库曼斯坦设立经营场所获得的与经营相关的利润,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0%;通过其他渠道获取的非经营性收入,企业所得税税率为15%。

(2)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收益,企业所得税税率统一为15%。

(3)对于赌博活动收入,规定了下列税率:

①每台游戏机,每日30马纳特;

②每张牌桌,每日370马纳特;

③每个座位,每日7马纳特;

④每平方米赌场,每日3马纳特;

⑤每个收款台,每日38马纳特。

如果同时开展不同税率的赌博活动,从高适用税率。对于提供通信服务(不包括卫星服务)和在标准化、计量、认证等领域提供服务的企业,从高适用税率。

(4)对于按照土库曼斯坦《关于国家对中小型企业的支持》规定属于中小型经营主体的私有制企业,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

1.4 税收优惠

(1)下列企业或机构免征企业所得税:

①投资性养老基金会;

②残疾人康复机构;

③教育机构;

④宗教组织;

⑤农业企业;

⑥提供杂技服务的土库曼斯坦居民企业和土库曼斯坦非居民企业;

⑦国际组织、洲际组织,但是通过经营活动获得的收入除外;

⑧在自由经济区内开展经营活动的企业,自开展经营活动之日起10年内,通过经营活动获得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该免税政策不适用于消费税应税商品的销售利润,在其他企业参股获得的红利和其他资金收入,赌博活动收入。

本部分规定的企业如果是私有制企业(按照土库曼斯坦《烃类资源法》开展业务的单位除外),属于中小型经营主体,可免于缴纳按照上文1.3(4)部分规定税率应征收的企业所得税。

(2)从事以下项目取得的利润免征企业所得税:

①通过开展教育领域内的活动获得的利润;

②从事农产品生产的企业销售农产品获得的利润,经过工业加工的产品除外;

③提供接待游客服务获得的利润,包括安排入住、公共饮食、提供单独的生活和治疗保健服务、组织娱乐(博彩业除外)和在国家旅游区范围内为游客提供的其他服务以及与国家旅游区范围内旅游业项目管理和运营相关的服务收入。按规定程序获得国家旅游区项目的单位,即使在国家旅游区范围以外提供同类服务时,也可享受该优惠政策;

④通过在国家旅游区内外开展(提供)与建造游客接待新项目及其基础性设施相关、仅服务于旅游区内业务的工程(服务)获得的利润;

⑤企业销售所生产的家禽肉和鹌鹑(包括可食用和不可食用的副产品)及其加工产品获得的利润;

⑥生产修复整形产品和残疾人专用车获得的利润;

⑦销售惩教机构及其附属企业生产的产品获得的利润;

⑧残疾人公共协会提供服务、销售产品所获得的利润;

⑨根据土库曼斯坦政府的决议,清洁包括化学元素和化合物在内的有用资源,以及提取、制备污染的土地(水),并对其进行清洁处理所获得的利润。根据土库曼斯坦《烃类资源法》,地下水(地表)的运输不包括在内。

(3)优惠政策的相关规定

纳税人应该对免缴企业所得税的利润进行单独核算。无法准确计算相应的扣除项目金额的情况下,应按享受免税优惠的商品(工程、服务)销售收入占商品(工程、服务)销售总收入的比例计算应扣除项目金额。

1.5 应税收入

(1)收入总额

①总收入

纳税人总收入包括商品销售、施工、提供服务获得的收入以及通过销售以外方式获得的收入。

如果无其他规定,通过销售以外方式获得的收入包括:A.任意形式的债务利息;

B.在其他企业参股获得的红利和其他收益;

C.根据保险或者再保险合同获得的保险赔付;

D.因另一方违反合同规定义务而获得的罚款或者其他处罚形式的资金以及对损失或者损耗的赔偿金;

E.收到注销企业的债权款项;

F.使用或者赋予使用土库曼斯坦民法典规定的版权以及证书、商标、商品标记或者服务标记、图纸或者模型、方案、秘方或秘密工艺的酬金,或者工业、商业、科学试验的相关信息费;

G.从债务人处收回坏账准备金中已核销应收账款的款项;

H.由于诉讼时效期限届满或者由于其他原因注销的应付账款,按照税法相关规定注销的税款(滞纳金和罚款)坏账除外;

I.外汇业务正汇率差,如果按照双方协议规定的商品(工程、服务)、产权销售(入账)之日外币汇率计算所产生汇兑收益;

J.报告年度发现的之前年度的收入;

K.至纳税期结束时未使用的、按照税法规定计入扣除款项的准备金和基金;

L.清算时停止使用的固定资产在拆除或者拆解时,获得的材料或者其他财产价值;

M.开展慈善事业获得的、未按照规定用途使用的财产(工程、服务)价值;

N.盘点时发现的盈余的商品材料价值;

O.无偿获得的财产(工程、服务),包括产权,上文2.2.1.5(1)①C部分规定的财产除外;

P.其他营业外收入。

②年度总收入不包括:

A.参股人(股东、合股人、成员)投入的注册资本,包括提高股票(股份)发行价格、高于票面价值(原始金额)方式获得的收入;

B.有参股人退出企业时,或者在各参股人之间分配被清算企业的财产时,参股人(股东、合股人)在企业注册资本首次出资范围内获得的资产;

C.有参股人从合伙组织退出时,或者在各参股人之间分配被清算的合伙组织的财产时,在合伙经营合同(合伙组织)参股人首次出资范围内获得的财产;

D.证券价值发生改变时产生的收益;

E.按照土库曼斯坦法规和国际财务报告标准重新评估固定资产(资金)时产生的收益;

F.财政机构按照国家权力机关和管理机关、地方执行权力机关和地方自治机构决议获得的财产;

G.纳税人在专项拨款范围内获得的资金和其他财产,专项拨款来源于财政支出、国家基金资金、赠款和其他来源;

H.代理人通过委托代理合同获得的财产,如果按照所签订合同的条款,代理人的代理费用不能列入代理人支出项目,还包括对代理人的代理费用进行补偿的财产。该规定还适用于委托合同或者其他类似合同;

I.按照养老金相关法规获得的、针对个人养老金账户的企业投资收益;

J.以借款和贷款方式获得的资金和其他财产以及为了偿还借款和贷款获得的资金和其他财产;

K.税务机关不及时向纳税人返还多缴税款或者扣除的税款时,每逾期1天,按照0.03%的日利率计算自税务机关获得的利息收入;

L.专门用于维持非营利性机构和进行规定活动的财产,包括会费和慈善捐款、捐赠、遗产;

M.以抵押或者保证金方式获得的作为债务担保的财产;

N.国家所有制企业在成立时获得的资金和其他财产;

O.国家权力机关和管理机关、地方执行权力机关和地方自治机构,在某个活动领域履行授予的专属职能范围内进行施工(提供服务)时获得的资金,前提是土库曼斯坦法规规定了以上机构完成上述工作 (提供服务)的义务;

P.企业权力继承人(们)在该企业重组时获得的财产;

Q.财政机构根据赠与合同获得的财产(工程和服务),或者按照财政机构和非经营性企业、国家权力机关和管理机关、地方执行权力机关和地方自治机构决议无偿获得的财产;

R.企业按照土库曼斯坦总统令、土库曼斯坦内阁决议、地方执行权力机关和地方自治机构决议以及按照各部委和机关决议在部门内部无偿划转资产时获得的财产;

S.在外国或国际组织为土库曼斯坦提供的国际人道主义援助、财政援助、技术援助方案和规划范围内获得的财产(工程和服务);

T.用于广告用途的商品(工程、服务),如单个购买或制造的费用不超过土库曼斯坦规定的最低工资额的40%,则这些商品(工程、服务)不包含在总收入之内。

③特殊规定

当同一收入属于2.2.1.5①总收入的多个项目时,则计算应税收入时,该收入仅计算一次。

如收入类型适用于不同税率征税,或属于免征企业所得税的税收优惠项目,则应对这些收入进行单独核算。

(2)扣除额

①扣除款项包括:

A.商品销售、施工、提供服务时计算的增值税金额,包含在消费税应税商品生产单位所售的消费税应税商品价格中的消费税金额,以及商品被窃或者受损时,获得的过错方对于所造成损失的赔偿以及保险赔偿金额的增值税;

B.从土库曼斯坦居民企业取得的已完税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C.赌博业务(与赌博和金钱游戏相关的业务)收入;

D.与商品(工程、服务)生产和销售相关的费用(支出),其中包括:

a.材料费;

b.劳动力成本;

c.强制性养老保险缴纳的养老金;

d.计算的折旧金额;

e.其他费用和损失;

E.营业外支出(损失);

F.财产税,地下资源使用税和费用(城市、乡镇和农村居民区区域附属设施安装专项费用除外);

G.应划入土库曼斯坦政府外汇储备的资金。

②扣除款项不包括:

A.不属于按照税法判定商品(工程、服务)销售的对应支出(费用);

B.与经营活动和获得利润(收入)的其他活动无关的支出(费用);

C.购买固定资产、固定资产设备(安装)的支出和其他资本性支出(税法中直接规定的可用作扣除款项的资本性支出除外,例如债务利息、自然资源和其他资源开发费用);

D.购买无形资产的支出;

E.发放或者返还的贷款和其他借款;

F.红利或者其他类似支出,其中包括向合伙经营的参与方发放的款项;

G.纳税人注入其他企业或者合伙组织注册资本中的投资;

H.利用纳税人创立的基金和准备金支付的费用(支出);

I.通过专项资金和非总收入项目规定的指定用途的资金支付费用(支出);

J.代理人通过委托代理合同获得的财产价值,如果按照所签订合同的条款,代理人的代理费用不能列入代理人支出项目。还包括对代理人的代理费用进行补偿的财产价值。该规定还适用于委托合同或者其他类似合同;

K.无偿划转的财产、完成的工程、提供的服务价值以及划转相关的费用;

L.无偿获得的商品(工程、服务)价值;

M.维护建筑物、维持住宅和公用事业项目、社会文化环境、教学中心运营的损耗;

N.纳税人在专项拨款范围内以及以资助方式获得的资金和财产价值;

O.有参股人退出时,或者在各参股人之间分配被清算企业的财产时,交给参股人(股东、合股人)的资金或者其他财产价值;

P.有退出合伙组织时,或者在各合伙人之间分配被清算的合伙组织的财产时,交给合伙经营(合伙组织)合同参与方的资金或者其他财产价值;

Q.增加注册资本时,股票发行机关(纳税人)分配给各个股东的股份价值;

R.转交作为保证金、抵押物的财产价值;

S.向劳动者支付的超出土库曼斯坦内阁规定的标准费用的费用补偿;

T.证券价值发生改变时产生的负差额;

U.与获得赌博业收入相关支出(费用);

V.按照土库曼斯坦法规和国际财务报告标准重新评估固定资产(资金)时产生的差额。

W.与矿物的提取、开发、运输,包括化学元素和化合物的提取以及地下(地表)水有关的土地(水域)清理工作获得的产品相关费用。

根据土库曼斯坦政府的决定,作为这些工程施工方的各方不包括在扣除范围内,但根据土库曼斯坦《烃类资源法》开展的工程除外。

③扣除款项相关规定:

A.如果一项支出同时属于多个项目,在计算应税收入时,这些支出应该仅扣除一次;

B.对于属于不同税率缴税收入的支出(费用),或者属于税收优惠免征企业所得税项目,应单独进行核算。无法对支出进行单独核算时,可按照相应收入在纳税人所有收入总额中所占比例划分对支出进行划分;

C.本条中规定的扣除款项,仅在有凭证证实的情况下釆用;

D.对于直接属于扣除项目或者通过折旧扣除的进口商品(工程、服务)价值,如果其购买价值增高,可按照税法中关于确定商品、工程、服务价值的方法进行确定。

(3)亏损弥补

土库曼斯坦税法规定,纳税人经营过程中发生的亏损可以结转以后纳税(报告)期进行弥补,但不得超过3年。

1.6 应纳税额

(1)计税依据

①一般规定:

A.企业所得税计税依据是指纳税(报告)期内的应税利润减去税收优惠规定的优惠金额后的余额。

B.企业所得税计税依据可确定为纳税(报告)期末应纳税所得额累计总额。

C.如果纳税人在纳税(报告)期内产生了亏损,则在该纳税(报告)期内计税依据认定为零。

②合伙组织计税依据的确定方法:

A.为确定应税收入,可委托合伙组织内属于土库曼斯坦居民企业的一个合伙人对合伙组织的收入和支出进行核算。该合伙人对合伙组织的收入和支出应进行单独会计核算,与企业内部与合伙组织无关的经营活动相区分。

B.确定计税依据时,如果在合伙组织合同中规定了分配利润(分摊亏损),在确定应税利润核算的扣除款项中,不应包含合伙组织合伙人进行合伙经营时发生的费用。

③计税依据的特殊规定:

A.对于按照不同税率进行征税的某些类型的收入,单独核算计税依据。收到的实物收入,可按照税法规定,根据交易价格核算计税依据。

B.对于以红利和因在其他企业参股而获得的其他资金形式的收入,计税依据是指来源于土库曼斯坦的收入总额,不得减去扣除款项。上述收入中不包括因提供服务在分配利润时获得的红利和其他资产,服务项目包括:接待游客,其中包括安排入住、公共饮食、提供单独的生活和治疗保健服务、组织娱乐(博彩业除外)和为国家旅游区范围内游客提供的其他服务以及提供与国家旅游区范围内旅游业项目管理和运营相关的服务。

C.按照税率的相关规定,通过赌博活动获得的收入,规定了固定值的所得税,具体金额取决于用于该活动的游戏机(牌桌)数量、座位数或者赌场面积。

D.按照土库曼斯坦《关于国家对中小型企业的支持》规定属于中小型经营主体的私有制企业(按照土库曼斯坦《烃类资源法》规定开展业务的单位除外),计税依据是按照税法规定判定的总收入金额,不得减去扣除款项金额(上文中1.5(2)①部分中B、C、E规定的扣除款项除外)。

上述收入中不包括:

a.从事农产品生产的企业销售农产品获得的收入,经过工业加工的产品除外;

b.在投资项目注册后第一个3年内,企业销售所生产的家禽肉和鹌鹑(其可食用和不可食用副产品)及其加工产品获得的收入;

c.生产销售修复整形产品和残疾人专用车获得的收入。

(2)应纳税额计算方法

企业所得税,以及赌博活动的企业所得税,由纳税人自行计算。

由于在其他企业参股获得红利和其他收益,应由扣缴义务人在每次支付时计算和扣除。对于这些收入,具有支付义务的土库曼斯坦居民企业将被认定为扣缴义务人。具体计算方法如下:

①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可计算为:

按照上文中1.6(1)①部分确定的计税依据,乘以上文1.3(1)部分规定的税率。

在一个报告期内,应该以预缴税款形式缴纳税款,预缴税款金额的确定方式如下:

A.季度第1个月,金额为上一个报告期末月计算预缴税款金额;

B.季度第2个月和第3个月,金额为以往报告期内计算的实际税款金额的1/3减去该年度上一报告期内的税款金额。

提交中期简化财务报表的企业在报告期内以预缴税款的方式按以下顺序缴纳税款:

a.半年度的第1个月,按上一报告期最后1个月计算的预缴款金额;

b.半年度第2个月及其他月份,按已届满报告期实际计算税额的1/6,减去本年度上一报告期税额。

如果按照上述办法计算的预缴税款与根据预计(预测)计税依据确定的企业所得税税额存在较大差异,那么应该上缴土库曼斯坦国家财政的预缴税款金额可由税务机关根据预计指标予以判定。

此时,在当前季度开始之前,纳税人应向税务注册所在地税务机关提交下一季度预计计税依据金额的相关资料。

第一季度应上缴土库曼斯坦国家财政的企业所得税金额,可结合该时期内以及上半年、9个月和纳税年度计算的预缴税款金额确定,并参照最后季度的支付款和本季度前一报告期的计算(规定)税款进行确定。

②对于因在其他企业参股而获得的红利和其他收益,企业所得税金额可由扣缴义务人计算为:按照计税依据的特殊规定,乘以上文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收益适用的税率。

③赌博活动收入的企业所得税,每月可计算为:按照赌博活动的规定税率,乘以相应指标实际数值和报告期内的营业天数。计算此类企业所得税时,不考虑是否存在税收优惠政策或者能否免税。

④上文中的中小型经营主体的私有制企业的企业所得税金额,可计算为:按照中小型经营主体的私有制企业规定的计税依据,乘以中小型经营主体的私有制企业规定的税率。

1.7 申报与缴纳

(1)纳税期与报告期

企业所得税的纳税期等于纳税年度,而报告期为:第一季度、上半年、9个月和纳税年度。

赌博活动收入的企业所得税纳税期和报告期规定为公历月。

(2)企业所得税的缴纳期限

①按照1.6(1)①部分规定的程序计算的企业所得税的缴纳时间如下:

A.以预缴款形式缴纳时,在纳税年度的每月25日;

B.第一季度、上半年、9个月和纳税年度结束后,在提交上述期限企业所得税报税单规定日期后5日内。

②按照上文中1.6(2)③部分规定计算的企业所得税,应在报告期结束后次月25日前缴纳。

③按照上文中1.6(2)②部分规定计算的企业所得税,在第一季度、上半年、9个月和纳税年度结束后,在上述时期的企业所得税报税单规定提交之日后5日内进行缴纳。

④作为扣缴义务人的单位,应遵照非居民税收的相关规定,在规定的税款扣除期限内,向土库曼斯坦国家财政缴纳扣除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在国外进行支付时,在规定的扣税之日后15日内缴纳扣除的税款。

1.8 在土库曼斯坦境外的企业所得税抵扣

土库曼斯坦居民企业在土库曼斯坦境外按照其他国家税收法规缴纳的企业所得税金额,在土库曼斯坦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可进行抵扣。该规定还适用于按照避免双重征税协定(安排)规定、遵守规定的程序标准时不能返还给纳税人的企业所得税。

对于在土库曼斯坦境外获得的利润(收入),可被抵扣的税款金额不得超过按照税法规定计算的企业所得税金额。

外国税务机关或者其他授权机关出具的证实在土库曼斯坦境外缴纳税款的证明文件,可作为抵扣的依据。

2 非居民企业

2.1 在土库曼斯坦境内通过常设代表机构开展业务的非居民企业的纳税办法

在土库曼斯坦境内通过常设代表机构开展业务的土库曼斯坦非居民企业,对企业所得税进行计算,并按照居民企业的相关规定程序缴纳税款。

(1)对于在土库曼斯坦境内通过常设代表机构开展业务的土库曼斯坦非居民企业,判断该企业的应税收入时需考虑下列因素:

①总收入中只包含在土库曼斯坦境内开展业务而获得的部分收

入,这部分收入属于该常设代表机构;

②总收入中包含土库曼斯坦非居民企业股份(在企业中的股权)销售收入,且该企业的财产主要由在土库曼斯坦境内和属于常设代表机构的财产构成;

③总收入中不包含通过外贸活动获得的收入,其中包括直接外贸供货,而非通过常设代表机构;

④从总收入中扣除因在土库曼斯坦开展业务而产生的费用,无论这些费用是否是在土库曼斯坦境内产生。如果土库曼斯坦关于避免双重征税的国际税收协定(安排)无其他规定,这些费用中不包括在土库曼斯坦境外的外国企业主要领导机构承担的管理和综合行政费用;

⑤属于该常设代表机构的利润,应该与在同样条件下从事类似活动的某个独立企业获得的收入相符。

(2)如果土库曼斯坦非居民企业不仅在土库曼斯坦境内,也在土库曼斯坦境外开展业务,则不要求单独核算收入和支出,利润金额可依据纳税人与注册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商定的计算方法判定。

(3)如果非居民企业获得下文2.2取得来源于土库曼斯坦收入的非居民企业纳税办法第(2)项中所述的收入,仅在满足下列条件下,该收入的支付方不预缴税款:非居民企业提供注册地税务机关书面证明,该证明能够证实在证明出具之时非居民企业因提供服务 (施工)而构成了在土库曼斯坦境内的常设代表机构,且因在土库曼斯坦境内开展业务获得的收入属于该常设代表机构。

(4)如果由于土库曼斯坦非居民企业在土库曼斯坦境内的活动而构成了几个常设代表机构,则每个常设代表机构单独计算计税依据和税款。

(5)对于下文中从土库曼斯坦来源获得收入的土库曼斯坦非居民企业,该企业按照纳税办法相关规定进行预扣税款并将税款上缴土库曼斯坦国家财政的收入,将这部分收入纳入通过常设代表机构在土库曼斯坦境内开展经营的外国企业总收入金额时,应缴纳的税款减去预扣的税款金额。

(6)在土库曼斯坦通过常设代表机构开展经营活动的非居民企业,在确定计税依据时有权考虑常设代表机构的工作人员工资费用,该费用由主要领导机构按照劳动合同(协议)产生。

该企业还有权考虑主要领导机构在为了常设代表机构的工作、派遣因公短期和长期出差时而产生的工作人员差旅费和工资费用,且这部分费用不应计入管理费用和综合行政费用。

此时,差旅费包含在与土库曼斯坦之间签订了避免双重征税协定 (安排)的国家(地区)的居民企业的实际费用中;在其他情况下,应该在土库曼斯坦法律规定的标准范围内。

(7)对于通过常驻代表机构在土库曼斯坦进行经营活动的外国企业,确定该企业在土库曼斯坦境内业务应税收入时,该企业在其他国家的分公司和代表处的任何费用,都不应进行抵扣。

但以下情况除外:该费用与土库曼斯坦业务直接相关,并且该企业在其他国家的分公司和代表处确定自身利润时没有对该费用作为开支计算,此时,需要提供该笔费用的相关证明文件(例如:审计报告),并且前提条件是该笔费用是单独统计的费用。

2.2 取得来源于土库曼斯坦收入的非居民企业纳税办法

(1)在土库曼斯坦境内未设立常设代表机构但从事经营活动获得收入,或取得来源于土库曼斯坦的其他收入时,由扣缴义务人从纳税人的总收入中预扣企业所得税,无可扣除款项,计税依据不包含增值税。此时,从应支付给该企业的每笔款项中扣除企业所得税税款,包括在土库曼斯坦境外进行支付的款项。

下列单位产生了收入支付义务的将被认定为扣缴义务人:

①土库曼斯坦居民企业;

②在土库曼斯坦境内通过分支机构、代表处或者常设代表机构开展经营活动的土库曼斯坦非居民企业;

③个体经营者。

对应税收入代扣代缴所得税时,如果无扣缴义务人或无法认定扣缴义务人,则取得收入的非居民企业有义务在相应税务机关进行税务注册,履行自行缴纳税款的义务。该规定还适用于当交易双方均为土库曼斯坦非居民企业,且未通过土库曼斯坦境内的常设代表机构、分支机构和代表处进行购买的情况下,一方出售在土库曼斯坦境内的不动产,以及土库曼斯坦居民企业的股票和其他证券。

属于土库曼斯坦《烃类资源法》规定的承包商和分包商的扣缴义务人,按照本法规定的程序履行义务。

对于外币收入,进行征税时,按照支付相应收入之日土库曼斯坦中央银行规定的官方汇率换算成马纳特。

(2)征税项目

取得来源于土库曼斯坦、需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收入包括:

①由于在土库曼斯坦居民企业参股获得的红利和其他收益;

②土库曼斯坦企业和个体经营者以任意形式偿还的债务利息,如果债务是通过土库曼斯坦非居民企业在土库曼斯坦境内的分支机构、代表处或者常设代表机构开展的经营活动而产生的,则还包括该土库曼斯坦非居民企业以任意形式偿还的债务利息;

③土库曼斯坦企业和个体经营者保险和再保险合同的保险费,如果保险费是由于通过土库曼斯坦非居民企业在土库曼斯坦境内的分支机构、代表处或者常设代表机构开展的经营活动而产生的,则还包括该土库曼斯坦非居民企业保险和再保险合同的保险费;

④由土库曼斯坦企业或者个体经营者支付的、使用或者赋予使用土库曼斯坦民法典规定的版权以及证明、商标、商品标记或者服务标记、图纸或者模型、方案、秘方或秘密工艺的酬金,或者工业、商业或者科学试验的相关信息费,如果这些权利是根据通过土库曼斯坦非居民企业在土库曼斯坦境内的分支机构、代表处或者常设代表机构开展的经营业务而使用的,还包括土库曼斯坦非居民企业支付的上述酬金;

⑤土库曼斯坦企业和个体经营者在土库曼斯坦境内租赁(租用)的不动产、动产支付的租金,如果租赁的财产是用于其他非居民企业在土库曼斯坦境内注册的分支机构、代表处和常设代表机构,则还包括该其他非居民企业为此支付的租金;

⑥向土库曼斯坦企业和个体经营者提供在土库曼斯坦境内施工、服务取得的收入,如果这些工程和服务是用于其他非居民企业在土库曼斯坦境内的分支机构、代表处或者常设代表机构,则还包括该其他非居民企业支付的上述施工、服务收入;

⑦在土库曼斯坦境内的不动产出售以及土库曼斯坦居民企业的股票和其他证券或股权取得的收入。此时,可按照税法相关规定,将应税收入判定为销售金额和销售费用之间的差值。扣缴义务人无法判定应税收入时,将从总收入总额中扣除税款。在纳税人向税务机关提交相应文件时,重新计算税款;

⑧土库曼斯坦企业和个体经营者支付的违反合同义务的罚款和滞纳金;

⑨国际运输收入。对于土库曼斯坦企业和个体经营者(如果运输是用于土库曼斯坦非居民企业在土库曼斯坦境内的分支机构、代表处或者常设代表机构,还包括土库曼斯坦非居民企业),国际运输是指海运和河运船舶、飞机、汽车或者火车运输,在位于土库曼斯坦境外各站点之间进行运输的情况除外;

⑩从土库曼斯坦来源获得的、与通过常设代表机构开展的业务无关的其他类似收入。

(3)税率

由扣缴义务人按照15%的税率计算上述征税项目规定的企业所得税,船舶或者飞机租赁收入除外。

船舶或者飞机的租赁收入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为6%。

(4)税收协定

下表列出了适用于土库曼斯坦法律实体根据现行有效税收协定向非居民支付的股息,利息和特许权使用费的所得税税率。在特定情况下,税收协定税率高于国内税法税率的,适用后者(即“优惠优先”)。如果非居民企业向税务机关提供了相关外国税务机关开具的《税收居民证明》,则可以适用较低的协定税率。

协定税率表

项目

股息

利息

特许权使用费

项目

个人,公司

(%)

符合条件的公司(%)1)

%

%

居民纳税人

公司

15

15

15

15

个人

10

不适用

10

10

非居民纳税人协定税率

亚美尼亚

15

5

10

10

奥地利

15

15

0/102)

103)

阿塞拜疆4)

10

10

0/105)

10

巴林

10

10

0/106)

10

白俄罗斯

15

15

0/106)

15

比利时7)

15

15

0/158)

0

中国

10

5

0/109)

10

克罗地亚

10

10

0/106)

10

捷克共和国

10

10

0/109)

10

爱沙尼亚

10

10

0/106)

10

芬兰

15

5

0/109)

10

法国5)

15

15

0/1010)

0

乔治亚州

10

10

0/106)

10

德国

15

5

0/1011)

10

匈牙利

15

5

0/109)

10

印度

10

10

0/106)、12)

10

项目

股息

利息

特许权使用费

伊朗

10

10

0/1013)

5

日本5)

15

15

0/1013)

0/1012)

哈萨克斯坦

10

10

0/106)

10

吉尔吉斯斯坦

10

10

0/106)

10

拉脱维亚

10

5

0/109)

10

立陶宛

10

5

10

10

马来西亚

10

10

0/106)

10

摩尔多瓦

10

10

0/106)

10

巴基斯坦

10

10

10

10

罗马尼亚

10

10

0/1014)

15

俄罗斯

10

10

5

5

沙特阿拉伯

10

10

0/1015)

10

新加坡

10

016)



斯洛伐克共和国

10

10

0/106)

10

韩国

10

10

0/1017)

10

瑞士

15

5

10

10

塔吉克斯坦

10

10

0/106)

10

土耳其

10

10

0/106)

10

乌克兰

10

10

0/106)

10

阿拉伯联合酋长国

0

0

0

10

英国

15

5

0/106)

10

美国5)

15

15

018)

0

乌兹别克斯坦

10

10

0/1019)

10

附注:

1)如果接受方公司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分配股利的资本或投票权(视具体情况而定)25%以上,则适用本列中较低的协定税率,另有规定的除外。

2)如果利息的受益所有人是该缔约国居民,并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则利息应仅在收款人为其居民的缔约国征税:(i)是该缔约国或中央银行,行政区划或其地方当局;(ii)利息由产生利息的国家、地区、地方当局或法定机构支付;(iii)该利息是就该国或其行政区划、地方当局或出口融资机构所欠的贷款,或由该国或其行政区划、地方当局或出口融资机构提供担保或保险的贷款、债券或信贷而支付的。

3)特许权使用费适用于最惠国条款。

4)自2020年1月1日起生效。

5)在土库曼斯坦产生并支付给阿塞拜疆政府、地方当局、阿塞拜疆中央银行或国家石油基金的利息在土库曼斯坦免税。在阿塞拜疆产生并支付给土库曼斯坦政府、地方当局或土库曼斯坦中央银行的利息应在阿塞拜疆免税。

6)支付给该缔约国政府、中央银行或国家银行的利息免税。

7)这些国家与前苏联缔结税收协定,在与土库曼斯坦继续适用该协定。在实践中,通常情况下土库曼斯坦沿用以前的协定。

8)政府贷款利息;与供应商品,货物和服务的分期付款有关的商业债务索偿的利息;银行无抵押票据所列明的贷款利息;在银行(包括公共信贷机构)的现金存款利息(不以无记名票据为代表)不征收预提税。来源于以下的利息,不征所得税:政府贷款利息;与供应商品,货物和服务有关的分期付款的商贷利息;银行贷款利息(无记名票据除外);银行(含公共信贷机构)存款利息(无记名票据除外)。

9)对于从缔约国一方支付给缔约国另一方政府、地方当局、中央银行或任何国有金融机构的利息或由其担保或保险的贷款,不征收预提税。发生于缔约国一方而由缔约国另一方的政府或地方当局、中央银行或者任何完全由政府拥有的金融机构贷款、担保或保险而支付的利息,应在首先提及的缔约国一方免税。

10)来源于一方境内并由另一方居民收到的信贷、银行贷款以及商业信贷的利息不征收预提税。

11)在德国产生并支付给土库曼斯坦政府、土库曼斯坦中央银行或土库曼斯坦对外经济事务国家银行的利息在德国免征预提税;在土库曼斯坦产生的利息,作为德国就出口或外国直接投资提供担保的贷款支付,或支付给德国政府、德意志联邦银行、国有金融机构或德国投资和发展公司的利息在土库曼斯坦免征预提税。

以下利息应仅在收款人为其居民的缔约国征税,如果收款人是利息的收益所有人并且利息已经支付:(i)与赊销工业、商业或科学设备有关;(ii)与一个企业以赊销方式向另一企业销售货物有关。

12)利息由另一缔约国的政府、政治分支机构或地方当局支付的,免征预提税。

13)缔约国另一方政府、部委、其他政府机构、地方当局、中央银行和其他由缔约国另一方政府全资拥有的银行支付的利息,免征预提税。

14)发生在缔约国一方并支付给缔约国另一方居民的利息,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免征预提税:(i)被提及的国家;(ii)首先提及的国家;(iii)利息支付给另一缔约国政府。

15)支付给缔约国另一方政府、中央银行或任何由另一方政府全资拥有的金融机构的利

息,不征收预提税。

16)如果受益所有人是直接或间接持有支付股息公司至少25%资本的公司,适用0%低税

率;发生在缔约国一方并支付给缔约国另一方政府的股息,免征预提税。

17)产生于缔约国一方并由缔约国另一方政府,包括其行政区划和地方当局、缔约国另一方中央银行或任何履行政府性质职能的金融机构取得的利息,应在第一个提到的州免征预提税。

18)与缔约国一方之间的贸易融资有关的信用,贷款和其他形式的债务利息不征预提税,除非缔约国另一方的居民从缔约国一方的一般银行业务中取得收入。

19)如果利息的收益所有人为缔约国政府、其他政府机构、地方当局、中央银行、国家进出口信贷承销机构或根据缔约国法律规定的其他组织,免征利息预提税。

(5)申报与缴纳

如果按照税法相关规定支付款项的时间晚于取得收入当月最后一日,可利用扣缴义务人的资金缴纳税款,然后再从应支付给纳税人的款项中扣除。此情况下,在获得收入之日进行计税,按照长期合同规定,在进行施工、提供服务的纳税期最后一日进行计税。在该月份结束后15日内完成税款缴纳(包括在国外进行支付的情况)。

向土库曼斯坦非居民企业支付款项的单位,即扣缴义务人,应该在支付后次月20日前向注册所在地的税务机关提交关于该收款企业、计算、扣除的企业所得税金额并上缴土库曼斯坦国家财政的相关资料以及账户中未扣企业所得税的单位相关资料。资料的形式由土库曼斯坦税务机关确定。

2.3 避免双重征税

按照土库曼斯坦非居民企业的请求,税务机关有义务向其出具证实该企业在土库曼斯坦缴纳了企业所得税的证明文件。由土库曼斯坦财政和经济部规定该证明文件的形式。

为了避免双重征税,纳税人应该向土库曼斯坦税务机关递交申请书以及证实自己是其他国家(地区)税收居民的官方证明,且该国家 (地区)必须是与土库曼斯坦签订了在相应纳税期内(或者其中一段时间)有效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的国家(地区)。

申请书和证明文件可在缴纳税款或者预缴税款之前递交,也可在该纳税期结束后3年内递交,根据对资料的审核结果纳税人将得以免缴税款或者享受税收优惠。

申请书的格式和递交办法可由土库曼斯坦税务机关确定。未按照规定格式编制的申请书或违反申请书提交办法,税务机关可能拒绝审核该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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