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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税收管理机构
1.1 税务系统机构设置
塔吉克斯坦税务机关(以下简称税务机关)由国家主管税务机关和地方税务机关构成。国家主管税务机关体系的中央机关,其地位、结构、管理流程和企业(组织)清单由塔吉克斯坦政府批准确定。地方税务机关有:戈尔诺-巴达赫尚自治州税务局、各州税务局、杜尚别市税务局、各市(区)税务监察机关、重点税源税务监察机构、其他区域性税务机关,以及负责法人和个体企业进行注册的国家授权地方机构。
1.2 税务管理机构职责
税务管理机构要确保遵守塔吉克斯坦税法,及时全额将税收上缴国库;在其权限内参与制定和实施塔吉克斯坦税收政策,完善税务行政管理;在其权限内制定和实施企业主体国家注册的国家政策;确定和实施税务机关腐败风险分析程序、方法;帮助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税务机关依据塔吉克斯坦税法和其他法规,与该国其他国家机关、村镇自治机构及其他国家的税务机关合作开展活动。
2 居民纳税人税收征收管理
2.1 税务登记
居民纳税人进行税务登记时,无论采取何种税制,纳税人皆可通过收付实现制和权责发生制完成税务登记,但纳税人在同一年度内只能采用一种登记方法。如果纳税人采用的登记方法发生变化,则应在登记方法发生变更的当年,对影响税收金额的收入、支出及其他要素的登记进行修正,并保证上述要素无遗漏或重复登记。
在税务机关进行纳税人登记时,每个自然人或法人、外国法人分公司或代表处均可以无偿获得纳税人识别号。相应税务机关应向自然人、法人、外国法人分公司和代表处发放纳税人识别号证书。
2.1.1 单位纳税人登记
(1)税务登记的要求
塔吉克斯坦居民法人、法人独立经营单位,依据登记资料,在法人所在地、法人独立经营单位所在地,以及其应税不动产和运输工具所在地国家机关进行纳税人国家统一登记。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必须在税务机关进行登记,包括其成立的独立经营单位(分公司、代表处、常设机构等),同时年满16周岁的塔吉克斯坦公民也须在税务机关进行登记。纳税人登记应在成立后3个工作日内完成。如果纳税人未在税务机关登记,根据塔吉克斯坦法律规定的程序可将其活动作为追责依据。
在任何情况下,包括法人纳税人(其独立经营单位)清算,外国法人分公司(代表处)终止活动或自然人死亡的情况下,均不得变更纳税人识别号(税法规定的特殊情况除外),或将其转授给其他纳税人(其他任意自然人或法人)。
(2)税务登记的程序
依照塔吉克斯坦法人和个体企业国家登记法进行过国家注册的纳税人,其资料应按下列方法录入国家登记:
①基本资料,在国家注册过程中录入;
②注册信息(法人公司章程、居民或非居民法人分公司和代表处的位置),在进行国家注册之日后30个工作日内依照纳税人信息进行录入;
③税务检查所需其他必要信息,在产生相关义务(在信贷组织开设的账户、获得许可证或经营权、自由经济区开展活动和其他税法规定的信息)后5个工作日内依据纳税人信息进行录入。
依照税法相关规定开展活动的自然人或法人,包括非居民,视为非居民法人常设机构,有义务自与合作伙伴签订相应协议(合约、合同)之日起10日内,或自此活动实际开始之日起10日内向税务机关提交申请为自己的非居民法人合作伙伴进行登记,以使非居民法人获取纳税人识别号。
税法中未作规定的其他法人、外国法人分公司和代表处申请作为纳税人、征税对象或涉税标的物进行登记,则应在进行国家注册后(非居民开始活动后)30个工作日内向当地税务机关提交申请。
除税法中规定需进行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外,其他纳税人申请变更注册信息时,应在10个工作日内向其登记所在地税务机关提交申请。
2.1.2 个体纳税人登记
(1)税务登记的要求
塔吉克斯坦自然人依照塔吉克斯坦法律,在有关国家机关规定的期限内,向自然人居住(注册)地的税务机关提交申请书。
对于非居民自然人(包括无国籍人员),应在该自然人入境卡中填写的在塔吉克斯坦的临时居住地进行登记。如果依照国际法规规定 (税收协定规定)不要求填写入境卡,那么非居民自然人提交税务机关的申请中所填写的居住地点即其在塔吉克斯坦的所在地。税务机关应将自然人,包括外国公民或无国籍人士的居住地或临时居住地录入国家登记簿。
(2)税务登记的程序
依照税法相关规定开展活动的自然人或法人,包括非居民,视为非居民法人常设机构,有义务自与合作伙伴签订相应协议(合约、合同)之日起10日内,或自此活动实际开始之日起10日内向税务机关提交申请,为自己的非居民法人合作伙伴进行登记,以使非居民法人获取纳税人识别号。
2.2 账簿凭证管理制度
(1)纳税人编制账簿凭证时,必须以塔吉克斯坦财政部和国家授权机关的规范性文件为依据,必要时依照塔吉克斯坦法律,并须符合塔吉克斯坦国家银行和其他授权机关的规范性文件规定。
任何初级账簿凭证(电子文件除外),须至少一式两份,一份由纳税人留存,另一份则交由需要此凭证文件的人员,并由其进行保管。
如果纳税人账簿凭证是外文编制的,则按照税务检查人员或税务机关的要求,或者税务机构的要求,必须由纳税人翻译成本国(塔吉克斯坦)语言。如果编制的账簿凭证为电子文件,则纳税人必须在税务检查过程中按照税务机构的要求提供这些文件的纸质副本。
(2)账簿凭证包括:
①会计文件:适用于依照会计登记法,并有义务编制会计凭证的人员;
②纳税申报表;
③用于确定纳税义务的其他凭证。
(3)纳税人必须将账簿凭证保存在塔吉克斯坦国内,保存期限应不少于税法规定的时限。
(4)未开设分公司或代表处,但通过固定场所在塔吉克斯坦活动的非常驻人员,必须将账簿凭证保存在其在塔吉克斯坦的所在地 (公司),或者保存在该非常驻人员在塔吉克斯坦的代理人公司。
(5)法人重组时,重组法人的账簿凭证由其权利继受人负责保存。
(6)法人解散时,账簿凭证按法律规定的程序交由国家档案室保存。
2.3 纳税申报
2.3.1 企业所得税
(1)申报要求
①居民纳税人的企业所得税申报表在会计年度结束后次年的4月1日之前提交。
②法人清算时,清算委员会或纳税人立即以书面形式将清算情况通知税务机关。清算委员会有义务向相关税务机关提交纳税申报表。
③企业所得税当期(预付)款项申报表,包括源泉扣缴纳税人信
息,应按照国家主管税务机关规定的格式,根据本指南企业所得税2.2.1.7其他第(3)条当期(预付)税款第①款至第③款的要求,每月(每季度)在会计月度(季度)次月的15日内提交。
④上缴国库的塔吉克斯坦国家银行企业所得税申报表(格式由国家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在会计年度结束后的次年8月1日之前提交。
(2)税款缴纳
①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应在规定的纳税申报表提交期限内在所属税务机关缴纳税款。
②企业根据会计数据以及企业总公司及其各分公司的工资开支在企业总工资开支中所占份额,将预付税款及根据年度结算的预算收入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在总公司所在地和各分公司所在地之间进行分配。该款中所述的工资支出份额,根据企业会计期终会计数据,以及企业总分公司的实际工资开支指标进行确定。
③预付款以及应算入企业总公司及其各分公司年度结算的预算收入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合计金额的评估由企业独立完成。企业在规定的期限内将预付款以及年度结算的预算收入的企业所得税金额的相关信息通知各分公司,以及总分公司所在地的税务机关。
④企业在规定的期限内,通过其总公司或各分公司向企业总分公司所在地缴纳预付款和根据年度结算情况估定的税款。
⑤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在会计年度结束后次年的4月10日之前进行汇算清缴,并在其所属税务机关缴纳税款。
⑥塔吉克斯坦国家银行在会计年度结束后次年的8月1日之前缴纳企业所得税税款。
⑦由税务机关负责监督企业所得税的缴纳情况。
⑧企业所得税的计算和缴纳细则,以及相应申报表和申报表的格式由国家主管税务机关与塔吉克斯坦财政部协商批准。
2.3.2 个人所得税
(1)申报要求
①执行源泉扣缴(包括由法人独立经营单位扣税)的自然人工资收入所得税及社会税统一申报表,应在次月的15日内提交。
②在外国驻塔吉克斯坦外交、领事机构和类似国际组织工作的塔吉克斯坦自然人公民的收入所得税及社会税统一申报表,应在会计季度次月的15日内提交。上述自然人的资料,每季度由塔吉克斯坦外交部在上一季度结束后次月的15日内提交给国家主管税务机关。
③在境外塔吉克斯坦外交机构和类似机构工作的塔吉克斯坦公
民,其个人所得税及社会税统一申报表,每季度由塔吉克斯坦财政部在会计季度次月的15日内提交,并在同一期限内完成上述税款的缴纳。
④不执行源泉扣缴的其他自然人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由下列纳税人在会计年度结束后次年的4月1日之前提交:
A.除特殊规定外收入不执行塔吉克斯坦国内源泉扣缴的居民自然人;
B.在塔吉克斯坦境外银行开立账户并存有资金,并在塔吉克斯坦境外获得收入的居民自然人。
根据塔吉克斯坦法律规定履行提交个人所得税申报表,以及财产状况申报表义务的自然人。申报表提交程序、期限、格式由塔吉克斯坦政府确定。
⑤不要求提交纳税申报表的自然人,可以将纳税申报表与证明文件一同提交,要求重新计算税款,并申请返还多缴税金。
(2)税款缴纳
①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应在规定的纳税申报表提交期限内在其属地缴纳税款。
②在外国驻塔吉克斯坦外交、领事机构和类似国际组织工作并获得收入的塔吉克斯坦公民,必须在规定的纳税申报表提交期限内自主扣缴个人所得税。
2.3.3 增值税
(1)申报要求
增值税的纳税期为一个月。纳税人应及时向所属税务机关提交各个会计期间的增值税报表;在每年4月15日之前,向所属税务机关提交上一个年度业务的补充(正)报表。
如果无特殊规定,在当前会计期后次月的15日内,提交各个会计期间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同时,按照国家主管税务机关批准的格式以纸质版或电子版的形式与报表一同提交由该纳税人开具的单个会计期内增值税发票清单和第三联增值税发票,以及该纳税人在该会计期内购买商品(劳务、服务)时获得的第二联增值税发票。
(2)税款缴纳
纳税人需在规定的增值税报表提交期限内,缴纳各个会计期间的税款。如果无特殊规定,根据税法和塔吉克斯坦海关法,进口货物的增值税由海关进行征收。增值税的计算和缴纳程序以及报表格式由国家主管税务机关与塔吉克斯坦财政部协商确定。
2.3.4 消费税
(1)申报要求
消费税纳税人应按照国家主管税务机关规定的程序和格式于纳税申报期次月10日内提交纳税申报表,并附上已收到或已发出的增值税和消费税发票。具有独立经营单位的纳税人应与报表一同提交独立经营单位的消费税核算情况。在提供电力通信服务时,应向对纳税人进行核算的税务机关提交消费税申报表,期限为纳税申报期的次月10日内。
(2)税款缴纳
消费税的纳税期为一个月。在生产应税商品时,应在应税业务发生的次月10日内缴纳消费税。在进口商品时,海关以塔吉克斯坦税法和塔吉克斯坦海关法所确定的程序征收消费税。在应税业务发生的次月10日内,将电力通信领域的服务消费税缴入国库。
消费税的计算、缴纳程序以及报表格式,由国家主管税务机关和塔吉克斯坦财政部协商确定。
2.3.5 社会税
除社会税纳税义务人第(1)条至第(3)条规定情况外,对未注册为法人的农业(农场)生产部门成员而言,按照规定的程序扣除并将社会税税款上缴国库,其期限为当前纳税期次月的15日内。
供职于国际组织、外交、领事代表处以及塔吉克斯坦同级驻外单位国家部门的塔吉克斯坦公民,塔吉克斯坦财政部作为其用人单位,应在当前会计季度次月的15日内代为申报缴纳社会税。
持摊贩牌照从事经营活动的个体户,应在向国库缴纳摊贩牌照费的同时缴纳社会税。基于执照实施经营活动的个体户,以及社会税税率第(2)条中确定的塔吉克斯坦公民,在当前纳税期的次月15日之前,提交纳税申报表并同时缴纳税款。
法人纳税人、独立经营单位、非居民常设机构、基于执照实施经营活动的个体户以及纳税义务人第(1)条和第(2)条中规定的个体户,向其所属税务机关提交一份社会税和所得税的统一报表(报表按照国家主管税务机关规定的格式编制),并且缴纳税款期限为当前会计月次月的15日之前。
未注册为法人的农业(农场)生产部门,应向其所属税务机关提交一份生产部门成员社会税和所得税的统一报表(报表按照国家主管机关规定的格式编制),并在当前会计半年期的次月15日之前缴纳税款。
社会税税率第(3)条规定的塔吉克斯坦公民,每季度向其所属税务机关提交一份社会税和所得税的统一报表(报表按照国家主管机关规定的格式编制),并在当前会计季度次月的15日之前缴纳税款。
由税务机关负责检查社会税缴税情况。社会税的计算、缴纳程序以及纳税申报表(核算)格式,由塔吉克斯坦主管税务机关和财政部协商确定。
2.3.6 运输工具税
纳税人应向注册(登记)所在地的相应地方财政缴税,期限为不迟于运输工具注册、再注册或每年技术检验的期限。运输工具每年技术检验的期限由塔吉克斯坦政府确定。违反缴纳期限是按照税法规定的程序和数额进行利息计算的依据。如果前任所有人该年度已完成缴税,在对运输工具进行重新注册时,则不征税。
如果无法提供当年的完税凭证,则不进行注册、重新注册和技术检验。如果运输工具所有人当年未进行缴税,则纳税人无权使用该运输工具。
如果没有通过年度技术检验的文件,主管机关应要求运输工具的所有人提交纳税文件。
在当年4月1日之前,由法人将应当年缴纳的纳税申报表提交给所属地税务机关。由国家主管税务机关规定计算纳税申报表的格式。
每年在上一年次年的4月1日之前,以一个会计年度的12月31日为准,按照国家主管税务机关和塔吉克斯坦财政部协商确定的格式和程序向国家主管税务机关提交关于这些机关对运输工具进行国家注册(登记)的资料,以及关于通过每年技术检验的运输工具的数量及一个会计年度内完税资料。
由主管机关进行纳税检查。由税务机关对运输工具纳税是否全额及时进行一般检查。
运输工具税的计算和缴纳程序以及报表格式由国家主管税务机关和塔吉克斯坦财政部协商确定。
2.4 税务检查
(1)纳税评估
税务机关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提交的纳税申报表以及其他与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活动相关的文件或资料进行分析检查。税务机关根据上述分析结果确定风险等级,查明失信纳税人名单,加强对失信纳税人的监督并奖励守信纳税人。
根据规定,在下列情况下,税务机关有权利用直接或间接评估法 (依照资产、营业额、生产费、类似纳税人对比法、跟踪调查等)确定(查定)应纳税款:
①纳税人未进行会计核算(税务登记)或违反核算要求的;
②用于确定纳税义务所需的会计凭证遗失或被销毁的;
③未提交纳税申报表的;
④与持有离岸法区成员份额(股份)的居民企业开展业务(交易),或与在离岸法区注册人员开展业务(交易)的;
⑤纳税人拒绝税务机关工作人员对其用于获取收入、与涉税标的物相关的生产、仓储和贸易场所和区域进行检查(调查)的;
⑥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向税务机关提交税收计算所需的资料和文件的;
⑦纳税人被认定为失信纳税人的。
(2)税务稽查
税务稽查是指税务机关对塔吉克斯坦税法及塔吉克斯坦其他法律执行情况进行的检查,并对执法情况进行监督。
税务稽查主要由税务机关执行。但如果理由充足,依据国家金融监管与反贪机关的书面请求,税务机关可以和这些机关依据税法共同进行税务稽查。
税务稽查分为查账和突击检查两种方式。开展税务稽查时不应暂缓纳税人的活动,个体企业未雇佣劳动者且必须亲自参与检查过程的情况除外。税务稽查实施细则由国家主管税务机关与塔吉克斯坦财政部协商确定。
如果在税务稽查过程中发现征税对象没有登记或者纳税人未提交相关的登记信息,税务机关有权依照现有纳税人信息,根据商品(劳务、服务)当时的销售价格、资产价值、平均工资和25%的预计利润率对预计缴纳的税款总额进行计算。
除税法另有规定外,下达指示中规定的税务稽查期限从收到指示之时起开始计算,不得超过30个工作日。对拥有独立经营单位的法人、在塔吉克斯坦拥有多处常设机构,并通过这些常设机构开展活动的非居民,以及在税务监察机关中登记的重点税源进行税务查账的期限不应超过60个工作日。由国家主管税务机关执行的税务查账期限可延长,但延长时间不应超过30个工作日。
2.5 税务代理
塔吉克斯坦税法规定,纳税人可以有税务代理人,可以依照委托书,按塔吉克斯坦法律规定的程序向代理人进行授权,通过税务代理人进行报税。
2.6 法律责任
(1)违反基本规定的处罚
纳税人因违反塔吉克斯坦税法而造成刑事犯罪时,处理违反税法或违反行政管理法案件时,以及被列入纳税人负面清单时,不能对税款缴纳期限进行延期。
支付自然人收入的纳税人负责正确进行个人所得税扣除。如果其违反了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的相关规定,上缴财政税款时扣款不正确,则由支付人对此承担责任。
(2)不履行纳税义务处罚
税务部门有权代表国家要求纳税人全额履行其纳税义务,对于拒不履行纳税义务或履行不当的,税务部门有权依据税法规定,进行税务检查或强制其履行。如果在规定的期限内未缴纳或未全额缴纳税款,则应按税法规定的程序强制缴纳税款。
2.7 其他征管规定
尚无相关资料。
3 非居民纳税人的税收征收和管理
3.1 非居民税收征管措施简介
(1)对于未开设分公司或代表处,但通过常设机构开展活动的非居民法人,应在申请地点进行登记:
①在履行该非居民常设代表处职能的纳税人国家注册地进行登记;
②针对收入来源在塔吉克斯坦的非居民,在其执行纳税代理职能的纳税人国家注册地进行登记。
(2)对于非居民自然人(包括无国籍人员),应在该自然人入境卡中填写的在塔吉克斯坦的临时居住地进行登记。如果依照国际法规(税收协定)规定不要求填写入境卡,那么非居民自然人提交税务机关的申请中所填写的居留地点即其在塔吉克斯坦的所在地;对于未开设分公司或代表处,但通过常设机构开展活动的非居民法人,应在申请地点进行登记。
(3)依照税法相关规定开展活动的自然人或法人,包括非居民,视为非居民法人常设机构,有义务自与合作伙伴签订相应协议(合约、合同)之日起10日内,或自此活动实际开始之日起10日内向税务机关提交申请为自己的非居民法人合作伙伴进行登记,以使非居民法人获取纳税人识别号。
(4)下列日期之一即非居民在塔吉克斯坦开展活动的起始日期:①下列合同(合约、协议)的签订之日:
A.塔吉克斯坦境内施工(服务)合同(合约、协议);
B.以其(非居民)名义在塔吉克斯坦开展活动的授权合同(合约、协议);
C.在塔吉克斯坦购买商品用于后续供应的合同(合约、协议);D.合作(普通合伙)合同(合约、协议);
E.为在塔吉克斯坦开展活动而采购施工(服务)的合同(合约、协议)。
②与塔吉克斯坦自然人签订劳动合约(合同)或其他民法合同之日;
③分公司成立合约(买卖合同、资产租赁合同)签订之日;
④如果同时满足本条几款规定,那么上述第一份合同(合约、协议)签订之日即在塔吉克斯坦开始活动之日。
3.2 非居民企业税收管理
详细内容参见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的相关内容
4 新冠肺炎疫情后税收征管变化
疫情后期,塔吉克斯坦主要税收征管变化有以下几个方面:
(1)滞纳金:2020年4月1日至2020年9月1日,旅游设施、酒店、公共餐饮场所、健康和体育中心、度假村、国际客运和航空运输企业不会因逾期缴纳与以前期间相关的税款而产生滞纳金;
(2)罚款:2020年5月1日至2020年9月1日,未缴纳社会税的企业免予缴纳罚款。
塔吉克斯坦政府将税收改革作为优先事项,反映出改善商业和投资环境以及提高国民经济竞争力的重要性日益凸显。通过政府目前正在审查的新税法,塔吉克斯坦寻求使税收管理现代化,并根据国际惯例制定税收政策和税收征收程序。
世界银行2021年5月28日批准了国际开发协会为塔吉克斯坦税收改革行动提供的5000万美元赠款。该项目将支持修订税法的实施和税收制度的现代化,以达到平衡国内收入波动和促进私营部门发展的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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