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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概述
消费税是价内税,包含在应税消费品(服务)的销售价格中。
1.1 纳税义务人
(1)消费税的纳税人是发生应税交易的人员,包括独立的法人,同时还包括在塔吉克斯坦发生应税交易的外国法人和自然人。
(2)根据税法规定,在塔吉克斯坦境内如果提供的加工原料属于商品生产者,消费税应由商品生产者在销售时进行纳税。商品生产者(受托方)在向委托方转让其提供的原材料所生产的应税消费品时,消费税应由商品生产者代扣代缴。
1.2 征收范围
(1)应征消费税的商品包括:
①各类酒精、不含酒精和含酒精的饮料;
②加工类烟草、烟草的工业替代品、烟草产品;
③矿物燃料、各类原油及其蒸馏产物、沥青、矿物蜡、液化气;
④新生产的充气橡胶轮胎和轮毂,修复或翻新的充气橡胶轮胎和轮毂,实心或半充气轮胎,轮胎保护器,胎面或橡胶轮缘衬带;⑤轻型汽车和其他载人机动运输工具;⑥由贵金属和宝石制成的珠宝制品,以及镶嵌珠宝的贵金属;⑦各类进口的成品地毯;⑧各类进口的运输和包装塑料制品的产品,软木塞、盖子和其他密封产品。
(2)应征消费税的活动包括:
①所有用于一般用途的移动通信服务;
②数据传输服务(包括电话通信和IP电话),包括通过运营商网络的数据传输服务;
③远程信息处理服务;
④通过运营商网络的国际(城际)电话通信服务。
1.3 税率
(1)根据对外经济活动商品目录,应税商品的消费税由塔吉克斯坦政府确定;
(2)可以按照应税商品的销售价格进行从价定率计征或依据应税商品的计量单位作为税基进行从量定额计税;
(3)根据无水(百分百)酒精容积含量确定酒精产品的税率;
(4)电力通信领域内单独类型服务的消费税税率为5%。
2 税收优惠
(1)消费税免税项目:
①由自然人根据清单和在塔吉克斯坦政府规定的标准范围内生产的用于私人消费的含酒精饮料;
②由自然人用于私人消费的2升以内含酒精饮料和2条(400根)以内的香烟,4个单位(在价值上不超过150个结算指标)以内珠宝产品的输入,以及用于从塔吉克斯坦乘坐汽车出境人员的燃油;
③从塔吉克斯坦过境转运的商品;
④向塔吉克斯坦境内临时输入的商品,不包括出口商品;
⑤在人道主义援助范围内进口的应纳消费税商品,用于向慈善组织无偿提供、用于消除自然灾害后果、事件、灾难的进口商品,以及无偿提供给塔吉克斯坦国家机构的商品,但酒精和烟草产品除外;
⑥符合税法规定出口的应纳消费税商品。
(2)第(1)条第③款至第⑥款列明的消费税免税仅适用于以下情况:根据塔吉克斯坦海关法的相关程序实行关税免除。在这种情况下,如果需要征收关税或者要求支付关税,进口需执行先征后返的原则,不符合税款减免条件时,则按一般规定征收消费税。
3 应纳税额
3.1 税基的确认
(1)应税商品的税基为:
①应税商品的实际数量;
②在应税商品零售价格基础上确定的应税交易额(扣除增值税和消费税);
③根据塔吉克斯坦海关法所确定的以海关价格或应税商品的实际规模指标为基础的应税交易额(扣除增值税和消费税);
④当商品生产者将应税商品作为实物投资或进行捐赠时,以商品的零售价格确定应税交易额(扣除增值税和消费税),当抵押商品归抵押权人所有或进行以物易物业务时,在无偿基础上确定应税交易额。
(2)根据第(1)条第②款和第④款所确定的计算消费税纳税义务的税基不能低于现行市场零售价格。
(3)如果根据上文税率中的第(1)条规定为各类酒精、含酒精和不含酒精的饮料规定不同消费税税率的,则按照不同税率的应税业务单独确定税基。
(4)在确定应税交易的税额时应计算包装物的价格(回收类包装物除外)。
(5)第(1)条至第(3)条条文的使用不取决于商品是否采用自有原料或加工原料生产而成。
(6)对于电力通信领域内实施单独类型服务的纳税人而言,税基是指实施上述服务而获得(应获得)的报酬金额(扣除增值税和消费税)。
(7)当所生产或输入到塔吉克斯坦的应税商品损坏、损失时,按照已损坏或已损失的应税商品的数量全额缴纳消费税,但是税法规定程序确认的非常状态所发生的情况不包括在内。同时,根据塔吉克斯坦海关法相关规定,对于向塔吉克斯坦境内输入的应税商品,当商品输入至塔吉克斯坦且纳税人无法直接缴纳实际进口的应税商品的税额时,纳税人采取了有关进口商品不缴纳关税的程序或制度,且进口商品的损失发生在商品处于上述程序或制度有效期内,也适用该要求。
(8)就本条而言,应税商品的损坏是指商品(物资)全部或个别质量(性状)的恶化,从而导致该商品(物资)不能用于实现应税销售额的目的。损失是指一个导致商品(物资)的消失或丢失的事件。在塔吉克斯坦法律规定的自然削减标准范围内,由纳税人引起的商品 (物资)的丢失不是损失。
3.2 应税业务的发生时间
(1)针对塔吉克斯坦境内生产的或进口到塔吉克斯坦的应税商品,应税交易发生时间(日期)即应税商品供货(转让)时间(日期),包括:
①发出商品的当天;
②将作为应税商品的加工用商品转让给承包方(加工方)的当天;
③将加工用应税商品或由加工用应税商品制作而成的商品转让给订货方(订货方指定的人员)的当天;④在将应税商品用于私有生产的应税商品转让的当天;⑤已损坏的应税商品注销报告编制的当天,或者在应税商品损坏的情况下做出继续用于生产决定的当天;
⑥如果应税商品损失,则为应税商品损失的当天;
⑦将应税商品计入经营活动主体的法定资产(资本)的当天;
⑧进行实物投资时应税商品转让(发运)的当天;
⑨对于指定商品,如果之前在塔吉克斯坦境内未缴纳消费税的商
品,或是已没收、无主的应税商品,根据继承法规定的转归国家或者无偿转让给国家的当天;
⑩对于指定商品为破产财产,如果之前在塔吉克斯坦境内未缴纳消费税,则为按照塔吉克斯坦法律出售破产者资产的当天;
⑪轻型汽车和其他载人机动运输工具的装配时间;
⑫根据塔吉克斯坦海关法实施进口的当天。
(2)在应税活动方面,即在塔吉克斯坦境内实施的电力通信的单独服务,应税交易的发生时间(日期)为:如果服务为定期或长期服务,在每次收到任意部分服务费并开具账单之时视为这部分服务的发生时间,如果提前收到服务费,那么自收到服务费用之时即视为这部分服务的发生时间。
3.3 应纳税额的计算与抵扣
(1)消费税根据确定的税基和规定的消费税税率进行核算。
(2)如果消费税纳税人购买(获得)的商品或向塔吉克斯坦海关境内输入应纳消费税的商品是用于生产应纳消费税商品的基本原料,消费税纳税人则有权从财政应缴消费税税款中扣除已缴纳的消费税税款。
(3)如果消费税纳税人提供的电力通信服务领域应税服务或因特网服务是用于提供电力通信的应税服务,消费税纳税人则有权以比例法减去在购买(获得)上述服务时已缴纳的消费税税款。
(4)本部分第(2)条,根据纳税期实际使用的应纳消费税商品生产所用应税原料的数量进行消费税的抵扣,用于生产应纳消费税商品的应税原料的数量则根据应税原料所生产出的应纳消费税商品出产标准来确定。
(5)本部分第(2)条和第(4)条的规定适用于转让由加工用应税原料制作而成的应纳消费税商品时,加工用应税原料的所有人确认消费税缴纳的情况。
(6)对于医疗单位和药店用于医疗目的的应纳消费税商品的消费税纳税人,允许进行消费税的抵扣(或者根据税法规定进行返还),按照塔吉克斯坦财政部、国家主管税务机关及塔吉克斯坦卫生部协商确定的程序和标准生产药品时,允许药品企业进行消费税的抵扣(或者根据税法规定进行返还)。
(7)只有提交了购买应纳消费税商品(原料)的发票,或提供加工用应纳消费税商品(原料)所有人已缴纳消费税的证明,或提供进口原料的相应文件时,允许根据本条规定进行消费税的抵扣或返还,消费税缴纳证明文件清单由国家主管税务机关确定。
(8)根据规定,在消费税税款的抵扣或返还方面,根据医疗机构、药店以及药品企业在进行药品生产时,以医学为目的来生产其他应税商品时所购买的(加工用)应税商品(原料)在纳税期内的实际使用额(数量、价格)来确定。
4 其他
4.1 消费税的缴纳
(1)消费税的纳税期为一个月。
(2)在生产应税商品时,应在应税业务发生的次月10日内进行消费税的缴纳。
(3)纳税人如果没有缴纳应税商品的消费税,则无权出售该类商品。
(4)在实施商品进口时,海关以塔吉克斯坦税法和塔吉克斯坦海关法所确定的程序征收消费税。
(5)在应税业务发生的次月10日内,将电力通信领域的服务消费税上缴国库。
4.2 消费税的缴纳地点
(1)在消费税纳税人所在地缴纳消费税,但第(2)条和第(3)规定的情况除外。
(2)具有独立经营单位的纳税人,在进行应税商品生产的机构所在地缴纳消费税。
(3)电力通信领域单独种类服务的消费税应在纳税人所在地缴入国库(与是否具有独立经营单位无关)。
4.3 纳税申报表的提交
(1)消费税纳税人应按照国家主管税务机关规定的程序和格式于纳税申报期次月10日内提交纳税申报表,并附上已收到或已发出的增值税和消费税发票。
(2)具有独立经营单位的纳税人,应将本单位消费税的核算情况与纳税申报表一同提交。
(3)在提供电力通信领域服务时,应向对纳税人进行核算的税务机关提交消费税申报表,期限为纳税申报期的次月10日内。
(4)消费税的计算和缴纳程序以及报表格式由国家主管税务机关和塔吉克斯坦财政部协商确定。
4.4 消费税的复出口退税
(1)对已缴纳消费税的入境货物再出口时,由国家税务机关同海关根据实际再出口货物的数量核定应退还金额。纳税人提交退税书面申请后30个工作日内办理退税。
(2)本部分第(1)条不适用2.5.2税收优惠中第(1)条第⑤款进口免征消费税的货物
4.5 消费税印章和发票
(1)由塔吉克斯坦政府确定应做消费税印章的应纳消费税的国产和进口商品的清单。如果没有消费税印章,应禁止销售这些消费税货物,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塔吉克斯坦法律规定的程序没收无消费税印章且实施销售的应纳消费税商品。
(2)销售或进口应税商品的纳税人,应根据规定的程序,向应纳消费税商品的购买方开具增值税和消费税发票。
(3)在发票中无须注明增值税信息,纳税人是增值税纳税人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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