塔吉克斯坦个人所得税

2023-07-28 来源: 环俄网 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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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居民纳税人

1.1判定标准

个人所得税居民纳税人是指:

(1)连续12个月在塔吉克斯坦停留超过182天的外国人;

(2)塔吉克斯坦公民和申请塔吉克斯坦永久居留权的个人。

1.2 征收范围

居民纳税人就其从塔吉克斯坦境内外的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以资金、实物和非实物形式支付给自然人的各类收入、报酬和利润(税法规定免征所得税的收入除外)为该自然人的总收入,其中包括:

(1)工资收入

①居民纳税人获得的任何薪金、利润或报酬(包括实物和非实物形式),无论支付形式和地点如何,皆为其工资收入,其中包括:

A.受雇收入;

B.根据民事合同或者在没有合同的情况下提供服务(施工)而获得的收入,包括依照著作权合同取得的酬金,所有权转让或财产权转让合同除外;

C.从之前从事的雇佣劳动中获得的退休金或其他类型的收入,或者是从未来从事的雇佣劳动中获取的收入。

②居民纳税人获得的工资收入包括下列形式的实物支付:

A.实物支付的劳动报酬;

B.无偿获得的资产价值,无偿施工、服务的价值根据此类劳务和服务的开支额度进行确定;

C.用人单位为员工从第三方获得的商品、劳务、服务价值支付的报酬。

③本条第①款所指的纳税人利润或报酬是指下列金额减去纳税人为所得利润或报酬支付的所有费用:

A.如果贷款利率低于市场同类贷款利率,该金额等于按市场利率支付的利息;

B.销售或无偿转让商品、劳务或服务,该金额为这些商品、劳务或服务的市场价值;

C.帮助劳动者或其被赡养人接受教育(与劳动者履行其义务有直接关系的培训计划除外),该金额等于受助人所接受帮助的价值;

D.对劳动者给予与其雇佣劳动不直接相关的补偿,该金额即补偿金额;

E.免除劳动者对用人单位的债务或义务,该金额即豁免债务或义务的金额;

F.用人单位根据人身和健康保险合同支付保险费或其他类似费

用,该金额即用人单位支付保险费的价值或金额;

G.在其他情况下,即利润或报酬的市场价值。

④劳动者的总收入不包括用人单位根据相应法规规定支付给劳动者的差旅补贴费用,以及国际组织及其机构、基金会、境外民非政府组织支付给上述人员的差旅补贴费用。

⑤总收入不包括自然人获得的招待费及其他类似费用(举办庆典、招待客人住宿等)。

⑥本条第②款和第③款所述的实物(非物质)支付、利润价值、用人单位应支付给劳动者的款项和费用,包括消费税、增值税和应由用人单位缴纳的其他税款。

(2)非雇佣劳动收入

自然人的非雇佣劳动收入是指自然人的下列非经营活动收入:

①利息收入;

②股息红利收入;

③财产租赁(租用)收入或财产转让的增值收入;

④特许权使用费收入;

⑤债权人免除纳税人债务所得收入。

自然人的非雇佣劳动收入还包括自然人获得的任何利润和报酬、工资收入或个体经营活动收入以外的其他收入。

(3)任意其他收入。

1.3 税前扣除

自然人获得的工资、股息红利、利息、奖金、特许权使用费及其他收入,以及根据税法规定应在塔吉克斯坦源泉扣缴的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应按照下列标准进行扣除。

自然人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如下:

(1)每个月从自然人劳动者的个人工资收入中扣除1个结算指标。

(2)对于下列各类自然人劳动者,每个月从其个人工资收入中扣除10个结算指标:

①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英雄、社会主义劳动英雄、塔吉克斯坦共和国英雄、伟大卫国战争参与者及同等人员、参与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其他保卫战役的军人、在部队、参谋部和机关服役过的人员、参加过作战部队的人员、原游击队员、国际主义战士及同等人员,以及自幼残疾人员、一级和二级残疾人;

②因核事故而患有和传染放射病的公民、在隔离区参加过消除上述事故影响工作的公民、在消除事故影响期间从事原子工程运行或其他工作的公民。

(3)可以依据2.3.1.3第(1)条和第(2)条规定,按照证明文件,从自然人劳动者个人收入中扣除额度最大的项目。

(4)如果自然人劳动者一个月工作少于16个日,确定其应税所得时,不予减扣2.3.1.3第(1)条和第(2)条规定的款项。

(5)只允许针对劳动者在同一(固定)工作地点获得的收入扣除本部分第(1)条和第(2)条规定的款项。如果自然人不是劳动者和个体经营者,只能针对自然人在申请的收入支付地点获取的收入扣减本部分第(1)条和第(2)条规定的标准。

(6)计算自然人应税所得时,应按1%的税率从其收入所得中扣除被保险人的预扣的社会税税金。

(7)支付方负责正确核算自然人收入的扣除。如果违反了本条规定,错误扣除造成税款缴库错误时,由支付方承担责任。

1.4 税率

(1)如果税法无特殊规定,则按下表所列税率对自然人劳动者在其固定工作地点的应税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税率表

应税所得额(每月)

税额与税率

低于个人所得扣除额

不征收所得税

超过个人所得扣除额,但金额不超过140索莫尼

超出个人所得减免部分应税所得金额的8%

超过个人所得扣除额140索莫尼

第2行的税款加上超出140索莫尼部分的应税所得金额的13%

(2)第(1)条未作规定的自然人应税所得,按13%的税率征税,不得扣除2.3.1.3中税前扣除的项目,被保险人缴纳的社会税除外。

1.5 税收优惠

自然人的下列收入不应征收个人所得税:

(1)在塔吉克斯坦境内外从事官方外交(领事)或者同等活动人员所取得的收入,以及非塔吉克斯坦公民在塔吉克斯坦境内外从事外交工作所取得的收入。

(2)以继承或赠与方式从自然人处获得的实物形式(非物质形式)或货币形式的资产价值(由该资产获得的收入除外),包括支付给科学、文学和艺术作品以及发现、发明和工业品外观设计的持有人的继承人(权利继承人)的酬金。

(3)下列条件下,从法人实体收到的礼物、竞赛和比赛中的奖品(包括货币形式,如奖金):

①每年收到的礼物价值不超过100个结算指标;

②每年在国际竞赛和比赛中得到的奖品价值不超过500个结算指标;

③每年在共和国竞赛和比赛中得到的奖品价值不超过100个结算指标。

(4)国家退休金和保险金、国家奖学金、国家补助和国家补偿。

(5)被赡养人获得的赡养金,献血、提供母乳和其他帮助的人员获得的奖励。

(6)根据法规由财政预算拨款发放的一次性补助和物质援助,用人单位按照标准支付给居民自然人的差旅费,国际组织及其机构、基金会、非居民非政府组织出资补偿的差旅费,以及人道主义和慈善援助,包括自然灾害救助。

(7)出售或其他形式让渡不动产带来的增值收入:

①让渡前纳税人至少居住了3年的主要住宅;

②让渡前纳税人至少持有2年的其他不动产(用于经营目的的不动产除外)。

(8)出售或以其他形式让渡有形动产带来的增值收入,下列资产除外:

①纳税人开展经营活动所用的资产;

②让渡前进行过国家登记,且纳税人至少持有1年的机械车辆和拖车;

③出售、转让、减让及其他形式让渡的企业法定资本股票和股份;

④古董。

(9)塔吉克斯坦共和国国家奖金。

(10)自然人依据储蓄型和返还型合同按照其合同支付款额获取的保险金,以及因被保险人死亡而获得的保险金。

(11)军人,国防部、内务部、国家安全部门、紧急情况与民防部、国家财政监督和反腐部门执法分部、海关部门、毒品监查处、国民警卫队,以及塔吉克斯坦司法部刑事处罚体系一般工作人员,各级首长供职(履行职责)所得的津贴、货币薪酬和其他款项。

(12)塔吉克斯坦财政部发放的国家债券和国家彩票的奖金,单份债券或彩票的奖金不超过50索莫尼。

(13)由国家财政预算支付的有针对性的社会救助、补助和补偿(劳动报酬除外),其金额和支付程序由相应法规规定。

(14)自然人在履行工作职责或执行公务时造成伤残或其他健康损伤情况下,依照塔吉克斯坦法律获得的工伤抚恤金。

(15)依照塔吉克斯坦政府规定的标准和活动范围,发放专用服装及制服、鞋、个人防护工具和急救工具、肥皂、消毒用具、治疗和预防营养缺失的牛奶或其他同类食品的费用。

(16)工作人员在劳动(履行职责)时生命和健康受到损害,依照用人单位强制责任险保险合同(由用人单位出资)得到的保险金。

(17)法院判决的物质损失赔偿。

(18)在农田中种植的未进行工业加工并用于内销的农产品收入。

(19)取得的由信贷和金融机构在使用电子支付渠道时向客户提供的奖金、现金返还和其他激励机制的收入。

1.6 应纳税额

(1)税基

①个人所得税税基是指居民自然人在纳税期内所得的应纳税收

入,即总收入和税法规定的扣除项目之差。

②征收个人所得税时,雇主不得从个人总收入中扣除与雇用该雇员有关的费用。

③针对自然人的不同收入类型规定不同税率,税基另算。

(2)应纳税额的计算

居民纳税人个人所得税根据确定的税基和规定的个人所得税税率进行核算。

1.7 其他

(1)纳税期

①如果税法无特殊规定,自然人工资薪金所得源泉扣缴纳税期为一个月。

②如果税法无特殊规定,塔吉克斯坦国内非源泉扣缴个人所得税纳税期为一年。

(2)申报表的提交

①执行源泉扣缴(包括由法人独立经营单位扣税)的自然人工资收入所得和社会税统一申报表,应在次月的15日内提交。

②在外国驻塔吉克斯坦外交、领事机构和类似国际组织工作的塔吉克斯坦的自然人公民收入所得及社会税统一申报表,应在会计季度次月的15日内提交。上述自然人的资料每季度由塔吉克斯坦外交部在上一季度结束后次月的15日内提交给国家主管税务机关。

③在塔吉克斯坦境外的外交机构和类似机构工作的塔吉克斯坦公民,其收入所得和社会税统一申报表每季度由塔吉克斯坦财政部在会计季度次月的15日内提交,并在同一期限内完成上述税款的缴纳。

④不执行源泉扣缴的其他自然人收入个人所得税申报表,由下列纳税人在会计年度结束后次年的4月1日之前提交:

A.除特殊规定外收入不执行塔吉克斯坦国内源泉扣缴的居民自然人;

B.在塔吉克斯坦境外的外国银行账户上有资金,并在塔吉克斯坦境外获得收入的居民自然人。

根据塔吉克斯坦法律规定履行提交个人所得税申报表以及财产状况申报表义务的自然人,申报表提交程序、期限、格式由塔吉克斯坦政府确定。

⑤无须提交纳税申报表的自然人,可以同时提交证明文件及纳税申报表,以重新计算税款并要求返还多缴税金。

(3)税款缴纳与行政管理规定

①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应在规定的纳税申报表提交期限内在其属地缴纳税款。

②在外国驻塔吉克斯坦外交、领事机构和类似国际组织工作并获得收入的塔吉克斯坦公民,必须在规定的纳税申报表提交期限内从自己的收入中自主扣缴个人所得税。

2 非居民纳税人

2.1 判定标准及扣缴义务人

个人所得税非居民纳税人是指符合征税对象条件的非居民自然人。塔吉克斯坦非居民纳税人在塔吉克斯坦境内获得的收入,应当进行源泉扣缴。

2.2 征收范围

非居民纳税人就其来源于塔吉克斯坦境内的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2.3 税率

(1)非居民自然人应税所得按25%的税率征税。

(2)依照规定,非居民在塔吉克斯坦国内所得收入如果与其在塔吉克斯坦的常设机构无关,则应按照下列税率作为总收入执行源泉扣缴,且无税前扣除(增值税代扣代缴相关规定中明确的增值税税前扣除除外):

①股息红利,应按照12%的税率执行源泉扣缴;

②利息,应按照12%的税率对到期金额执行源泉扣缴;

③居民依据保险合同及风险再保险合同支付的保费,按6%的税率执行源泉扣缴;

④居民在塔吉克斯坦和其他国家间进行国际通信或国际运输时,为远距离通信和运输服务支付的款项(海运运费除外),按照5%的税率征税,海运运费按照6%的税率征税;

⑤根据税法规定,在塔吉克斯坦国内支付的工资收入,无论支付形式与地点如何,都按照25%的税率征税;

本条第①项至第⑤项未提到的其他收入按15%的税率征税。

2.4 税前扣除

尚无相关资料。

2.5 税收优惠

尚无相关资料。

2.6 应纳税额

(1)税基

①通过常设机构在塔吉克斯坦开展活动的非居民自然人个人所得税的税基为与其常设机构相关的塔吉克斯坦国内总收入减去税法规定的可扣除项目后的余额。

②如果有上文非居民所得税源泉扣缴的规定内容,本条第①款未规定的非居民自然人总收入,应执行源泉扣缴规定,且无税前扣除。

③非居民个人在塔吉克斯坦出售或转让财产(财产权)获得的收入(与其在本国的常设机构无关),是指从总收入中减去税法规定的且属于此类收入的扣除项目金额所得。如果上述非居民自然人未缴纳出售或转让财产(财产权)所得相应的税款,则曾是(仍是)该财产 (财产权)所有人的法律实体或向非居民支付收入的税务代理人有义务代扣代缴税款,且不可进行税前扣除。

④其他规定同居民纳税人。

(2)应纳税额的计算

非居民纳税人个人所得税根据确定的税基和规定的非居民个人所得税税率进行计算。

2.7 其他

(1)非居民个人所得税源泉扣缴规定

①非居民在塔吉克斯坦获得的,不属于该居民在塔吉克斯坦常设机构的收入,应作为总收入,按本条上文规定的税率执行源泉扣缴,且无税前扣除(增值税代扣代缴相关规定中明确的增值税税前扣除除外)。

②支付工资是指以现金或非现金形式(有价证券、商品、其他资产、给予利润、提供服务和劳务等)转移资金。

③根据本条第①款规定,向非居民支付的与向塔吉克斯坦境内供应外贸货物(与进口货物有关)的付款,不应执行源泉扣缴。

④非居民收入的源泉扣缴与该非居民如何支配自己在塔吉克斯坦国内获得的收入无关。无论非居民是将该收入分配给塔吉克斯坦国内的第三方,还是其在别国的独立经营单位(其他人员),非居民收入皆应执行源泉扣缴。

⑤非居民在塔吉克斯坦的所得税源泉扣缴与该所得的支付形式和地点无关。

⑥塔吉克斯坦的非居民在常设机构根据规定支付的款项,或以此类机构的名义支付的款项视为居民企业支付的款项。

⑦向在塔吉克斯坦没有常设机构的非居民支付收入的组织,无论其收入支付地点在何处,都有义务作为税务代理人扣缴税款,并上缴国库。如果未执行此要求,将向上述组织征收税款。

(2)外国税收的抵扣

①如果确认个人所得税已在塔吉克斯坦境外缴纳,那么在塔吉克斯坦境内缴纳该税款时可按国家主管税务机关规定的程序进行抵扣。

②本条第①款规定的抵扣金额不应超过按塔吉克斯坦现行税率应计的个人所得税的金额。

(3)申报表的提交

从塔吉克斯坦获得收入,应征税但不执行源泉扣缴的其他非居民自然人,其个人所得税申报表由纳税人在会计年度结束后次年的4月1日之前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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