塔吉克斯坦企业所得税

2023-07-28 来源: 环俄网 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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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居民企业

1.1 判断标准及扣缴义务人

塔吉克斯坦居民企业是指在塔吉克斯坦境内注册成立、或者实际管理机构在塔吉克斯坦境内的企业。

1.2 征收范围

塔吉克斯坦对其居民企业的全球所得征税,除免征企业所得税的收入外,所有能够增加纳税人净资产的收入均应征收企业所得税。

非居民企业在塔吉克斯坦境内通过设立常设机构经营的,就其来源于塔吉克斯坦境内与常设机构有关的总收入缴纳企业所得税。

1.3 税率

(1)根据税法相关规定,企业利润扣除亏损弥补金额后,按下列税率征收税款:

①针对商品生产业务:

A.从2013年1月1日起按照15%的税率征收;

B.从2015年1月1日起按照14%的税率征收;

C.从2017年1月1日起按照13%的税率征收。

②针对其他业务:

A.从2013年1月1日起按照25%的税率征收;

B.从2015年1月1日起按照24%的税率征收;

C.从2017年1月1日起按照23%的税率征收。

(2)塔吉克斯坦国家银行实际所得的账面利润,按照塔吉克斯坦共和国国家银行法第12条规定的税率上缴国库。

1.4 税收优惠

(1)下列情况免征企业所得税:

①宗教机构、慈善机构、政府间和国家间(国际)非营利性组织所得(除其经营活动获得的所得外)免征企业所得税。同时,上述机构和组织有义务分别对其主营业务(免征企业所得税的活动)和经营活动进行统计。

②非营利性组织收到用于非营利性活动的无偿拨款、无偿赠与的资产,以及会费和捐款免征企业所得税。

③纳税年度内,除从事商业活动、中介活动、供销和购置业务的企业外,同时存在下列情况的企业免征企业所得税:

A.至少50%的员工是残疾人;

B.至少50%的劳动报酬和其他物质奖励(包括实物奖励)用于残疾人。

④塔吉克斯坦居民存款保险基金会免征企业所得税。

⑤居民企业从其他居民企业获取的股息红利免征企业所得税。

⑥在商品生产领域设立的新企业享受1.2.4.4(1)中的免税期优惠。

⑦自企业登记注册起五年内,从事旅游活动免征企业所得税。

⑧塔吉克斯坦国家银行通过外汇和贵金属法定投资升值取得的收入。

(2)如果企业重新注册或重组,组织形式和法律形式变更,以及其他类似变动,不享受上文第(1)条第⑥款及第⑦款规定的免征企业所得税(免税期)优惠。

(3)纳税人申请转用特殊税制时,上文第(1)条第⑥款及第⑦款规定的优惠期可延长,反之亦然。

1.5 应纳税所得额

(1)收入

①收入范围

根据塔吉克斯坦税法规定,企业所得税总收入由现金和现金等价物(无形)形式的收入(Income)、酬金(Remuneration)和利润 (Benefits)组成,包括所有能够增加纳税人资产净值的收入,但免征企业所得税的收入除外。

②不征税收入

下列收入为不征税收入:

A.纳税人获得的股权出资或法定资本(储备资本)投资取得的收入;

B.国家文化主管机关在2018年1月1日之前从预算资金中获得用于维持其活动的补助金;

C.纳税人从已发行股票获得的收益。

(2)扣除

①税前扣除项目

A.依照税法和其他与税法不冲突的法规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下列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a.在规定标准范围内经确定的劳动报酬,差旅费用支出;

b.纳税期内经确认的原料、材料、能源的实际使用费,但不包括建造费用、固定资产的安装及修理费用(包括汇率负差产生的费用和贷款利息费用),以及根据下文不可扣除的项目和本部分其他条款规定不应扣除的费用。

B.与此类所得相关的实际支出,如果具备规范的证明资料,则允许扣除。

C.如果多项开支使用同一笔费用,在计算应税利润时该费用只扣除一次。

D.由纳税人应当负担或已负担的、经法院判决认定或双方约定的罚款、利息、违约金等准予扣除,但被罚没的除外。

E.不得进行增值税抵扣的商品、劳务、服务的增值税按照其价值进行计算扣除。

F.慈善款项扣除。慈善机构实际支付并用于开展慈善活动的款项,且金额不超过应税利润10%的慈善捐款,允许扣除。如果以慈善资产进行支付,则实际产生的慈善款额(资产市场价值与资产成本两者中较低者)允许扣除。

G.利息扣除:

a.如果无特殊规定,应扣除每笔贷款实际支付的利息,额度不应超过纳税期内根据塔吉克斯坦国家银行规定的再融资利率(theRefinancingRate)计提(根据权责发生制)利息额的3倍。上述规定也适用于按融资租赁(出租)合同支付的利息。

b.购置或建造折旧固定资产而支付的贷款利息,或者与影响折旧固定资产在投入使用前价值变动的费用相关的贷款利息,不应从年度总收入中扣除,而应增加上述固定资产的价值。

c.如果企业法定资本(储备资本)中25%以上的股份直接或间接属于免征企业所得税的法人,对于纳税期内所用的每笔贷款,应依照上述规定扣除所支付的利息,但可扣除的最大利息额不应超过最高利率的利息金额。

最高利率由贷款利率除以权益资本比率(EquityCapitalRatio)确定。权益资本比率的计算方法是将报告中未偿债务期末数除以外国出资人所占份额价值,再除以3。贷款、商业贷款、银行保证金和其他形式的贷款,不管登记形式如何,都应确认为银行贷款(Credit)。

H.呆账(坏账)扣除:

a.如果前期提供商品、劳务和服务所得收入已被计入经营活动总收入,纳税人则有权扣除与上述活动相关的呆账(坏账)。

b.纳税人账册中的呆账(坏账)作为无价值债权转销时,允许扣除。

呆账(坏账)的累计储备不得超过会计期内所得收入的10%。

c.银行、信贷公司和小额贷款储蓄机构有权依照塔吉克斯坦国家银行制定的准备金建立规则和贷款分类规范,扣除90%用于弥补可能发生的信贷损失准备金(以下简称准备金),而常规贷款、信托贷款、无抵押贷款、互惠信贷,或第三方根据关联方债务情况提供的贷款除外。

d.贷款合同到期后存入准备金超过2年的贷款扣款,计入上述银行、信贷公司及小额贷款储蓄机构所得。

上述规定准予从总收入中扣除的金额确定细则,由塔吉克斯坦国家主管税务机关与塔吉克斯坦国家银行和财政部协商确定。

I.保险储备基金扣除。根据塔吉克斯坦相关程序和标准,从事保险活动的法人有权依据该程序和标准列支保险储备基金。

J.科学研究、项目设计与试验设计工作费用的扣除:

a.从所得总收入中扣除科学研究、项目设计和试验设计工作费用,不包括固定资产及其设施的购置和安装费用及其他投资支出。对该费用进行扣除,必须附有技术任务书、设计预算文件、竣工报告及工程完工阶段的验收报告。

b.如果完成科学研究、项目设计或试验设计工作的单位同时也是实施方(承包商或分包商),则上述规定不适用于此类活动产生的费用。上述费用视为这些单位开展获利(创收)活动的开支。

K.保险费支出税前扣除。投保人根据强制保险合同缴纳的保险费应予以扣除,储蓄型和返还型保险合同规定的保险费除外。

L.地质勘查工作和自然资源开采准备工作的费用支出。地质勘查和自然资源开采准备工作的费用支出被视为固定资产融资,形成单独的固定资产类别,并根据折旧费税前扣除及固定资产折旧的其他税前扣除规定,采用2.2.1.5(3)③中第2类固定资产折旧率,从总收入中扣除。本条还适用于纳税人因取得从事勘查、开发或开采自然资源的权利而发生的无形资产费用支出。

M.无形资产的费用:

a.如果无形资产使用寿命有限,则无形资产(如许可证、发明专利、商标、著作权、冠名权、软件等无形资产)的费用包括至少12个月的使用成本。

b.购买(生产)无形资产的支出,被视为固定资产融资,形成单独的固定资产类别,应根据折旧费税前扣除及固定资产折旧的其他税前扣除规定,采用2.2.1.5(3)③中第5类固定资产折旧率从总收入中扣除。

c.本条不适用于地质勘查工作和自然资源开采工作规定的无形资产。

②不得税前扣除项目

A.对于持执照开展业务的个体企业,与经营活动无关的支出,以及与购买商品、劳务和服务的相关支出不予扣除。项目建造、运营及维护费用,以及与经营(主要生产)活动无关的其他费用也不予扣除。

B.如果企业所得税总收入扣除标准规定的扣款不符合上文准予税前扣除项目的要求,则不予扣除。

C.任何超出塔吉克斯坦财政部规定限额的招待费,以及其他类似费用(庆典费用、宾客招待费用等),均不得扣除。

D.对于在娱乐性经营活动范围内开展业务而产生开支的纳税人,不适用本款第C项规定。

E.只能根据呆账(坏账)扣除和保险储备基金扣除的相关规定,对储备基金扣款进行扣除。

F.不得从用人单位总收入中扣除员工的劳动报酬费用。

G.无偿(慈善)转让的财产,提供的工程施工及服务不予扣除,但本部分第(2)条第①款第F项(慈善款项扣除)规定的情况除外。

H.纳税期内供员工或股东(纳税企业股东)个人支配使用轿车的相关费用,包括使用轿车接送员工上下班产生的费用,不得扣除。

I.法定资本(储备资本)投入、股本、超标排污费、自愿保险费、自愿社团会费、广告公司活动奖品及礼品,不得扣除。

J.收到的关联方贷款的汇率差额,不得扣除。

K.以预付方式转让的资金、资产、劳务、服务,以及作为抵押、定金转让的资产,不得扣除。

L.超过税法规定金额的费用,不得扣除。

M.购置或建造分期付款的固定资产而支付的贷款利息,或影响固定资产在投入使用前价值变动的贷款利息,应计入上述固定资产的价值,不得从年度总收入中扣除。

N.如果计算纳税人应税利润时无形资产的购置或生产支出已经扣除,则该支出不计入应计提折旧无形资产价值。本条不适用于地质勘查工作和自然资源开采准备工作规定的无形资产。

O.以下税款和罚金不得扣除:

a.在塔吉克斯坦境内或其他国家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

b.上缴(应上缴)塔吉克斯坦国库或其他国家国库的罚金和利息。

(3)折旧和摊销

①经营活动中使用的固定资产及无形资产折旧费应根据本部分规定予以扣除。未在经营活动中使用(用于非经营活动)的固定资产与无形资产折旧费不得入账,且不予扣除。

②应计提折旧的资产不包括:

A.土地、牲畜、艺术作品、存货,包括未建成的项目和未安装的设备,当年已足额提取折旧的固定资产,和其他未确定的资产折旧;

B.无偿获得的固定资产;

C.已足额提取折旧的固定资产;

D.非营利组织、国家机构和社会团体的固定资产,包括这些组织用于赚取收入的固定资产。

③应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按折旧率分为以下几类:

固定资产折旧率分类表

类别

固定资产类型

折旧标准(百分比)

1

汽车、拖拉机、道路技术设备;专用工具、器材和附件;电子计算机;外围设备和数据处理装置

20

 

2

卡车、公共汽车、专用汽车和汽车拖车;各工业部门、铸造业机器、设备;锻压设备;建筑设备;农用机械和设备;轿车;

办公室设备

 

15

3

动力机械和设备;技术设备、涡轮设备、电动机和柴油发电机;输电设备;电子设备和通信设备;管道

8

4

建筑物、构筑物、房屋、铁路、海运、河运和空运交通工具

7

5

上述类别以外的应计折旧的资产

10

④根据第③款规定的年度终了时单类账面价值折旧定额来计算各类固定资产的折旧费列支。年度内使用(报废)的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在实际使用(实际报废)后的次月开始(终止)计提折旧扣除。

⑤第4类固定资产的折旧并非针对单类固定资产进行计提,而是针对各固定资产分别进行计提。

⑥单类固定资产在年度年终的账面价值为按下列方式确定的金额(不得小于0):

A.上一年度年终的单类固定资产账面价值扣除上一年的折旧费,以及本条第⑧款和第⑨款规定的金额;

B.根据本条第①款及资产价值的规定(资产价值包括资产购置、生产、建造、装配和安装费用,以及资产增值的其他费用,固定资产重新估价以及纳税人有权扣除的费用除外。如果只出售或转让部分资产,出售或转让时资产的价值在剩余部分和出售或转让部分之间分配),年度内,在单类固定资产基础上加上固定资产价值(重新估价后资产价值增加的情况除外),并考虑本条第④款,以及实际维修费用超出单类账面价值10%的金额将增加该类别的账面价值的金额(主要是不予扣除的维修费);

C.纳税年度内,考虑本条第④款规定要求,减去根据出售价格确定的固定资产出售金额。

⑦如果年度终了时某类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为负,纳税人应该将此账面价值的绝对值作为一项收入计入总收入,以使此类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为零。

某类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为负,是指在一年中,出售该类固定资产收到的金额超过该类固定资产价值余额的金额(价值)。

⑧如果年度终了时单类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小于50个结算指标,应扣除单类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金额。

⑨如果所有单类固定资产均已售出、转让或清理,应根据本条第④款规定要求,在年度终了时扣除该类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

⑩转让用于融资租赁(出租)的固定资产价值(融资租赁所得固定资产),计入承租人相应类别账面价值。

⑪如果固定资产在转让用于融资租赁(出租)前已经计入该类别账面价值,那么出租人出售上述固定资产所得金额为承租人支付的本金。承租人支付给出租人的本金,即固定资产购置价格。

⑫应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维修费支出税前扣除。

A.按该类固定资产各类维修费的实际金额进行扣除,但不得超过此类固定资产年度终了时账面价值的10%。

B.实际维修费用超出资产负债表账面价值10%的部分,要增加该资产负债表的账面价值。

(4)亏损弥补

①如果纳税人准予扣除的款额超过总收入(经营活动亏损),则超出部分准予在下一纳税期征税前在盈利中进行弥补,期限为3年 (含)。

②资产出售或转让(经营活动所用资产,或出售、转让利润免税的资产)时产生的损失可以通过该资产出售或转让所得利润进行弥补。

③如果本条第②款所述损失无法在当年进行弥补,则允许在以后纳税期通过资产出售或转让利润的方式进行弥补,期限为3年(含)。计算企业所得税时不得将本条第②款所述损失从总收入中扣除。

(5)特殊事项处理

①下列情况下,提供商品、劳务和服务所得收入应进行纳税调整:

A.商品全部或部分退还,未接受劳务或服务的情况;

B.交易条件发生变化的情况。

②发生退货或交易条件发生变化的纳税期总收入金额会因收入调整而发生变化。

③依据税法特殊税制章节规定,要求转用特殊税制的情况和相反情况下,也可对总收入进行调整。

1.6 应纳税额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

其中,应纳税所得额为:税法规定的收入减去不征税收入、允许扣除项目,以及按照税法规定结转的亏损,在此基础上进行纳税调整后的金额。

1.7 其他

(1)纳税期

企业所得税纳税期为一年。同时,应在本部分第(2)条、第(3)条、第(4)条规定的期限内提交当期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表并预缴相应企业所得税税款。

(2)申报表的提交

①企业所得税居民纳税人的企业所得税申报表和年度财务报表在会计年度结束后次年的4月1日之前提交。

②法人清算时,清算委员会或纳税人立即以书面形式将清算情况通知税务机关。清算委员会有义务向税务机关提交纳税申报表。

③企业所得税当期或预付款项申报表,包括源泉扣缴纳税人信息,应按照国家主管税务机关规定的格式,在月度或季度终了之日起15日内提交。

④上缴国库的塔吉克斯坦国家银行企业所得税申报表(格式由国家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在会计年度结束后的次年8月1日之前提交。

(3)当期或预付税款

①企业所得税纳税人,除特殊规定外,必须在月度或者季度终了之日起15日内将当期税款上缴国库。

②从每年的4月15日起的12个月期间,每个月度或者季度缴纳的当期税款金额不应低于下列任何一项的金额:上一年度企业所得税金额的1/12(1/4);月度或者季度总收入的1%。

③企业所得税当期或预付税款应计入企业所得税年度缴纳金额。企业所得税年度缴纳金额超过年度应纳税额部分,可以抵减其他税种税款或返还纳税人。

④企业所得税当期税款为强制缴纳税款,未及时缴纳应加收利息。

(4)税款缴纳与行政管理规定

①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应在规定的纳税申报表提交期限内在所属税务机关缴纳税款。

②企业根据会计数据以及企业总公司及其各分公司的工资开支在企业总工资开支中所占份额,将预付税款及根据年度结算的预算收入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在总公司所在地和各分公司所在地之间进行分配。该款中所述的工资支出份额,根据企业会计期终会计数据,以及企业总分公司的实际工资开支指标进行确定。

③预付款以及应算入企业总公司及其各分公司年度结算的预算收入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合计金额的评估由企业独立完成。企业在规定的期限内将预付款以及年度结算的预算收入的企业所得税金额的相关信息通知各分公司,以及总分公司所在地的税务机关。

④企业在规定的期限内,通过其总公司或各分公司向企业总分公司所在地税务机关缴纳预付款和根据年度结算情况估定的税款。

⑤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在会计年度结束后次年的4月10日之前进行汇算清缴,并在其所属税务机关缴纳税款。

⑥塔吉克斯坦国家银行在会计年度结束后次年的8月1日之前缴纳企业所得税税款。

⑦由税务机关负责监督企业所得税的缴纳情况。

⑧企业所得税的计算和缴纳细则,以及相应申报表和申报表的格式由国家主管税务机关与塔吉克斯坦财政部协商批准。

2 非居民企业

2.1 概述

非居民企业是指在塔吉克斯坦境外注册成立的企业。非居民企业就来源于塔吉克斯坦的所得和通过设在塔吉克斯坦的常设机构取得的全球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2.2 所得来源地的判定标准

尚无相关资料。

2.3 税率

(1)未构成常设机构的非居民企业的税率规定

根据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相关规定,与常设机构(“常设机构”一语是指企业进行全部或部分营业的固定营业场所)无关的各类非居民企业总收入,应按照下列税率作为总收入执行源泉扣缴,且不得进行税前扣除(不包括增值税代扣代缴中规定的增值税税前扣除):

①红利(居民企业发放的),不含离岸法区(向非居民企业提供税收优惠且不要求其披露,提供现金及其他资产业务相关信息的国家或区域)股权(股票)的红利,应按照12%的税率执行源泉扣缴;

②利息,收入来源于塔吉克斯坦境内,由常设机构支付的利息,或以此类机构的名义支付的利息,应按照到期金额12%的税率执行源泉扣缴,其中不包括居民信贷机构、金融机构、居民信托公司支付的利息,以及其根据融资租赁(出租)合同支付的利息;

③保费,居民依据保险合同及风险再保险合同支付的保费,按6%的税率执行源泉扣缴;

④居民在塔吉克斯坦和其他国家间进行国际通信或国际运输时,为远距离通信和运输服务支付的税款(海运运费除外),按照5%的税率执行源泉扣缴,海运运费按照6%的税率执行源泉扣缴;

⑤本条第①款至第④款规定之外的其他收入按15%的税率执行源泉扣缴。

如果非居民企业通过出售或转让与其在塔吉克斯坦常设机构无关的财产和财产权获得的收入,减去本法规定的扣除项目后的利润应按25%的税率征税。

(2)构成常设机构的非居民企业的税率规定

①针对商品生产业务:

从2013年1月1日起按照15%的税率征收;

从2015年1月1日起按照14%的税率征收;

从2017年1月1日起按照13%的税率征收。

②针对其他业务:

从2013年1月1日起按照25%的税率征收;

从2015年1月1日起按照24%的税率征收;

从2017年1月1日起按照23%的税率征收。

2.4 征收范围

通过常设机构在塔吉克斯坦开展活动的非居民企业的征税对象,是其在塔吉克斯坦国内通过常设机构获得的总收入减去税法中规定的此类收入对应的扣除项目。

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中规定的,与常设机构无关的非居民总企业收入,如果收入来源在塔吉克斯坦国内,则应全额进行源泉扣缴,不得扣除相应项目。如果非居民企业通过出售或转让与其在塔吉克斯坦常设机构无关的财产或财产权,而在塔吉克斯坦国内获得的总收入,则可以扣除相应扣除项目,以此作为征税对象。

如果企业法定资本(储备资本)中25%以上的股份直接或间接属于免征企业所得税的非居民企业,对于纳税期内所用的每笔贷款,应依照2.2.1.5(2)居民企业税前扣除项目第①款第G项利息扣除的规定扣除所支付的利息。

2.5 应纳税额

(1)未构成常设机构的非居民企业源泉扣缴企业所得税计算方式

未构成常设机构的非居民企业的企业所得税主要采用源泉扣缴企业所得税的方式完成纳税义务,且不得进行任何扣除。具体计算方法即按照来源于塔吉克斯坦境内的所得乘以适用税率。

(2)构成常设机构的非居民企业源泉扣缴企业所得税计算方式

通过常设机构在塔吉克斯坦开展活动的非居民企业,以其通过常设机构获得的总收入减去相应的税前扣除项目后的余额乘以适用税率。

2.6 亏损弥补

尚无相关资料。

2.7 其他

(1)对外国法人常设机构的净利润征税。在塔吉克斯坦开展活动的外国法人,在其常设机构企业所得税基础上,还应按15%的税率对其常设机构的净利润补充征税。

(2)外国税收的抵扣:

①如果确认企业所得税已在塔吉克斯坦境外缴纳,那么在塔吉克斯坦境内缴纳这些税款额时,可按国家主管税务机关规定的程序进行抵扣。

②本条第①款规定的抵扣金额不应超过按塔吉克斯坦现行税率计算的企业所得税金额。

(3)在税收优惠国取得的收入

①如果居民在外国企业法定资本中直接或间接持有10%以上的份额,或超过10%的表决权股票,且该外国企业在税收优惠国获取收入,则该收入部分属于居民,计入其(居民)应税所得。

②满足下列条件的其他国家为税收优惠国:税率低于税法规定税率30%的国家;

实施财务信息保密法或公司信息保密法的国家,上述法律对财产实际所有者或收入取得者(获利者)保密。

(4)塔吉克斯坦完税证明

根据在塔吉克斯坦开展活动的非居民企业要求,税务机关应按国家主管税务机关规定的格式和程序,提供来源于塔吉克斯坦收入金额和纳税期内扣税金额的证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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