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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海关稽查中企业申报、特许权使用费的合规要点
合规要点:企业需确认是否如实申报了特许权使用费
法律要求
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由海关以符合本条第三款所列条件的成交价格以及该货物运抵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输入地点起卸前的运输及其相关费用、保险费为基础审查确定。进口货物的成交价格,是指卖方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该货物时买方为进口该货物向卖方实付、应付的,并按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二十条规定调整后的价款总额,包括直接支付的价款和间接支付的价款。
进口货物的成交价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对买方处置或者使用该货物不予限制,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实施的限制、对货物转售地域的限制和对货物价格无实质性影响的限制除外;
(二)该货物的成交价格没有因搭售或者其他因素的影响而无法确定;
(三)卖方不得从买方直接或者间接获得因该货物进口后转售、处置或者使用而产生的任何收益,或者虽有收益但能够按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的规定进行调整;
(四)买卖双方没有特殊关系,或者虽有特殊关系但未对成交价格产生影响。
进口货物的下列费用应当计入完税价格:
(一)由买方负担的购货佣金以外的佣金和经纪费;
(二)由买方负担的在审查确定完税价格时与该货物视为一体的容器的费用;
(三)由买方负担的包装材料费用和包装劳务费用;
(四)与该货物的生产和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有关的,由买方以免费或者以低于成本的方式提供并可以按适当比例分摊的料件、工具、模具、消耗材料及类似货物的价款,以及在境外开发、设计等相关服务的费用;
(五)作为该货物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的条件,买方必须支付的、与该货物有关的特许权使用费;
(六)卖方直接或者间接从买方获得的该货物进口后转售、处置或者使用的收益。[2]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特许权使用费,应当视为与进口货物有关:
(一)特许权使用费是用于支付专利权或者专有技术使用权,且进口货物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
1.含有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
2.用专利方法或者专有技术生产的;
3.为实施专利或者专有技术而专门设计或者制造的。
(二)特许权使用费是用于支付商标权,且进口货物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
1.附有商标的;
2.进口后附上商标直接可以销售的;
3.进口时已含有商标权,经过轻度加工后附上商标即可以销售的。
(三)特许权使用费是用于支付著作权,且进口货物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
1.含有软件、文字、乐曲、图片、图像或者其他类似内容的进口货物,包括磁带、磁盘、光盘或者其他类似载体的形式;
2.含有其他享有著作权内容的进口货物。
(四)特许权使用费是用于支付分销权、销售权或者其他类似权利,且进口货物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
1.进口后可以直接销售的;
2.经过轻度加工即可以销售的。买方不支付特许权使用费则不能购得进口货物,或者买方不支付特许权使用费则该货物不能以合同议定的条件成交的,应当视为特许权使用费的支付构成进口货物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的条件。[3]
违规后果
《海关总署关于特许权使用费申报纳税手续有关问题的公告》[4]规定,因纳税义务人未按照规定填报“支付特许权使用费确认”栏目,造成少征或漏征税款的,海关可以自缴纳税款或者货物放行之日起至海关发现违反规定行为之日止,按日加收少征或者漏征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5],如果企业被判定需要补缴特许权使用费,上述填写“否”或不填写的行为还可能被视为企业“申报不实”,海关可以对企业科处漏缴税款30%以上两倍以下的罚款。
实操建议
企业内部应该重视海关法律法规,应加强对海关法律法规的学习,了解和掌握特许权使用费的基本定义,即指进口货物的买方为取得知识产权权利人及权利人有效授权人关于专利权、商标权、专有技术、著作权、分销权或者销售权的许可或者转让而支付的费用。[6] 企业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审定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办法》确认申报的成交价格。
积极排查、主动应对。如遇到问题,积极寻求专业人员帮助,获得准确指导和风险判定,并制定有效的沟通方案和应对策略。
核心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审定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
相关案例
02 金融机构外汇真实性、一致性合理审查合规要点
合规要点:金融机构需确认是否严格遵守各项外汇管理政策法规,做好合理审核法律要求
(一)外币现钞,包括纸币、铸币;
(二)外币支付凭证或者支付工具,包括票据、银行存款凭证、银行卡等;
(三)外币有价证券,包括债券、股票等;
(四)特别提款权;
(五)其他外汇资产。
国家对经常性国际支付和转移不予限制。国家实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制度。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应当对国际收支进行统计、监测,定期公布国际收支状况。经营外汇业务的金融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的规定为客户开立外汇账户,并通过外汇账户办理外汇业务。经营外汇业务的金融机构应当依法向外汇管理机关报送客户的外汇收支及账户变动情况。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禁止外币流通,并不得以外币计价结算,但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境内机构、境内个人的外汇收入可以调回境内或者存放境外;调回境内或者存放境外的条件、期限等,由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根据国际收支状况和外汇管理的需要作出规定。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依法持有、管理、经营国家外汇储备,遵循安全、流动、增值的原则。国际收支出现或者可能出现严重失衡,以及国民经济出现或者可能出现严重危机时,国家可以对国际收支采取必要的保障、控制等措施。[8]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推进外汇管理改革完善真实合规性审核的通知[9]核心内容摘要
扩大境内外汇贷款结汇范围。允许具有货物贸易出口背景的境内外汇贷款办理结汇。境内机构应以货物贸易出口收汇资金偿还,原则上不允许购汇偿还。
允许内保外贷项下资金调回境内使用。债务人可通过向境内进行放贷、股权投资等方式将担保项下资金直接或间接调回境内使用。银行发生内保外贷担保履约的,相关结售汇纳入银行自身结售汇管理。
进一步便利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境内银行通过国际外汇资金主账户吸收的存款,按照宏观审慎管理原则,可境内运用比例由不超过前六个月日均存款余额的50%调整为100%;境内运用资金不占用银行短期外债余额指标。
允许自由贸易试验区内境外机构境内外汇账户结汇。结汇后汇入境内使用的,境内银行应当按照跨境交易相关规定,审核境内机构和境内个人有效商业单据和凭证后办理。
进一步规范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境内机构应当按照“谁出口谁收汇、谁进口谁付汇”原则办理贸易外汇收支业务,及时办理收汇业务,外汇局另有规定除外。
完善经常项目外汇收入存放境外统计。境内机构因各种原因已将出口收入或服务贸易收入留存境外,但未按《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法规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2]38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服务贸易外汇管理法规的通知》(汇发[2013]30号)等办理外汇管理相关登记备案手续或报送信息的,应于本通知发布之日起一个月内主动报告相关信息。
继续执行并完善直接投资外汇利润汇出管理政策。银行为境内机构办理等值5万美元以上(不含)利润汇出业务,应按真实交易原则审核与本次利润汇出相关的董事会利润分配决议(或合伙人利润分配决议)、税务备案表原件、经审计的财务报表,并在相关税务备案表原件上加章签注本次汇出金额和汇出日期。境内机构利润汇出前应先依法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加强境外直接投资真实性、合规性审核。境内机构办理境外直接投资登记和资金汇出手续时,除应按规定提交相关审核材料外,还应向银行说明投资资金来源与资金用途(使用计划)情况,提供董事会决议(或合伙人决议)、合同或其他真实性证明材料。银行按照展业原则加强真实性、合规性审核。
实施本外币全口径境外放款管理。境内机构办理境外放款业务,本币境外放款余额与外币境外放款余额合计最高不得超过其上年度经审计财务报表中所有者权益的30%。
违规后果
(一)办理经常项目资金收付,未对交易单证的真实性及其与外汇收支的一致性进行合理审查的;
(二)违反规定办理资本项目资金收付的;
(三)违反规定办理结汇、售汇业务的;
(四)违反外汇业务综合头寸管理的;
(五)违反外汇市场交易管理的。[10]
实操建议
各主体应加强自我管理,稳健经营,科学发展,严格遵守各项外汇管理政策法规。牢固树立守法经营意识。 应当重视外汇相关法律法规,加强对法律法规的学习,了解外汇相关监管要求,按照监管要求梳理、排查日常业务是否符合法律要求,是否存在法律风险点,金融机构尤其应关注交易单证的真实性及其外汇收支的一致性进行合理审查等义务,采取措施降低法律风险,提高经营的稳健性。
核心法规
相关案例
03 企业向海关如实申报合规要点
合规要点:企业需确认排查是否向海关如实进行了申报
法律要求
海关接受申报后,报关单证及其内容不得修改或者撤销,但符合海关规定情形的除外。进口货物的收货人经海关同意,可以在申报前查看货物或者提取货样。需要依法检疫的货物,应当在检疫合格后提取货样。进出口货物应当接受海关查验。海关查验货物时,进口货物的收货人、出口货物的发货人应当到场,并负责搬移货物,开拆和重封货物的包装。海关认为必要时,可以径行开验、复验或者提取货样。海关在特殊情况下对进出口货物予以免验,具体办法由海关总署制定。除海关特准的外,进出口货物在收发货人缴清税款或者提供担保后,由海关签印放行。[11]
违规后果
(一)影响海关统计准确性的,予以警告或者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二) 影响海关监管秩序的,予以警告或者处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三)影响国家许可证件管理的,处货物价值5%以上30%以下罚款;
(四)影响国家税款征收的,处漏缴税款30%以上2倍以下罚款;
(五)影响国家外汇、出口退税管理的,处申报价格10%以上50%以下罚款。
实操建议
企业应当重视海关法律法规,加强法律、法规的学习,定期组织培训,提高全员的法制意识和风险防控意识。不定期及定期组织相关业务流程风险排查,按照法律要求逐条查漏补缺,持续降低企业经营风险。 如遇到问题,积极寻求专业人员帮助,获得准确的指导和风险判定,并制定有效的沟通方案和应对策略,积极开展有效的应对措施,尽快推进有效的减损、止损方案,为企业争取最佳解决效果。
核心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
相关案例
A公司申报进口时,运出海关监管区域的货物并非实际进口货物,致使海关不能对进出口货物实施有效监管,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申报管理规定》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A公司上述未按规定办理申报手续的行为,没有影响国家有关进出境的禁止性管理、税款征收、许可证件管理和出口退税管理,具备减轻处罚情节。依据相关规定,拟对A公司依法予以减轻处罚:科处罚款人民币1万元。[13]
注释:
[1]详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2021年修正)》第五十三、第五十四、第五十五条。
[2] 详见《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2017年修订)》第十八条、第十九条。
[3] 详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审定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办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
[4] 详见《海关总署关于特许权使用费申报纳税手续有关问题的公告》。
[5] 详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
[6]详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审定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办法》。
[7] (2018)鄂01行初438号。
[8] 详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2008年修订)》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
[9] 详见《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推进外汇管理改革完善真实合规性审核的通知》。
[10] 详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2008年修订)》第四十七条。
[11] 详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2021年修正)》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
[12] 详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
[13] 吴关缉违字〔2023〕000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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