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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联邦法的适用对象和目的

1.本联邦法规定了俄罗斯联邦北极地区的法律制度,国家支持措施以及在俄罗斯联邦北极地区进行经济活动的程序。

2.本联邦法律的目的是:

1)发展俄联邦北极地区的经济;

2)促进俄罗斯联邦北极地区的投资和商业活动的开展;

3)为俄联邦北极地区社会超前发展和提高该地区生活质量创造经济基础。

第二条本联邦法中使用的基本概念

1.本法中使用的基本概念涵义如下:

1)北极地区的基础设施——建筑物,设施,包括位于俄罗斯联邦北极地区领土上的交通,能源,公共,工程,社会,研发的基础设施,海港基础设施工程和其他基础设施工程;

2)北极居民——在俄罗斯北极地区已按照俄罗斯联邦法进行过国家登记,且按照本联邦法签署过俄罗斯北极地区投资协议(以下简称协议)属于俄罗斯北极地区居民的个体企业家和商业组织法人。

3)授权联邦机关——负责制定俄罗斯北极地区开发的国家政策和法律法规的联邦行政机关。

4)管理公司——是由俄罗斯政府依据2014年12月23日的第473-ФЗ号的《俄罗斯社会经济超前发展区联邦法》为保障远东联邦管区或其附属地区的社会经济发展的运行而设立的管理公司

2.本联邦法所称的俄罗斯联邦北极地区(以下简称北极地区)是指俄罗斯联邦的陆地领土和毗邻的内海水域以及俄罗斯联邦的领海,俄罗斯联邦的大陆架以及未来可以开放的不属于外国领土的土地和岛屿,它们位于俄罗斯联邦海岸以北至北极的北冰洋,在从格林威治东经三十二度四分三十五秒经线之间,沿瓦伊达-古巴东侧穿过德意志角的三角标志,经格林威治西经168度49分30秒海峡的中间,该海峡在白令海峡划分出了拉特曼诺夫岛和钓梅德群岛的克鲁岑施滕岛。根据本联邦法律和其他联邦法律,出台了一系列针对此地创业活动的国家扶持措施。

3.北极地区的陆地领土包括:

2)以下俄联邦主体的领土:

а)摩尔曼斯克州;

б)捏捏茨自治区;

в)楚科奇民族自治区;

г)亚马尔-涅涅茨自治区;

2)下列俄罗斯联邦主体的部分领土:

а)卡累利阿共和国:白海区,卡列瓦拉区,凯姆区,科斯托穆克沙市,洛乌赫斯基区,谢格扎区;

б)科米共和国:沃尔库塔市,因塔市,乌辛斯克市,乌斯季齐利马区;

в)萨哈(雅库特)共和国:阿贝区,阿拉伊哈区,阿纳巴尔(多尔干-埃文基)区,布伦区,上科雷马区,上扬斯克区,日甘斯克埃文基区,莫马区,下科雷马区,奥列尼奥克区(埃文基),中科雷马区,乌斯季扬斯基区,埃韦诺-贝坦泰斯基区;

г)克拉斯诺亚尔斯克边疆区:诺里尔斯克市,泰梅尔斯基多尔干-涅涅茨区,图鲁汉斯克区,苏林达农村居民点,图拉农村居民点,尼德姆农村居民点,乌恰米农村居民点,图通恰纳农村居民点,叶谢伊农村居民点,奇林达农村居民点,埃孔达农村居民点,基斯洛坎农村居民点,埃文基区的尤克塔农村居民点。

д)阿尔汉格尔斯克州:阿尔汉格尔斯克市,梅津区,新地岛,新德文斯克市,奥涅加区,滨海区,北德文斯克市,列舒孔区,皮涅日区。

4.由俄罗斯联邦政府l来确定能够享受本联邦法规定的国家扶持措施的俄罗斯联邦大陆架区域。

第三条为北极地区的基础设施建设(现代化)提供财政支持

为北极地区的基础设施建设(现代化)所提供的的财政支持来自于预算外资金,包括通过使用符合俄罗斯联邦预算立法规定的程序的公私伙伴关系,市政私营伙伴关系机制,由联邦预算,俄罗斯联邦主体预算和市政机构预算出资。

第四条北极地区的经营活动

1.除俄联邦政府规定北极居民无权开展的经营活动外,允许在北极地区开展任何不被俄罗斯联邦法律禁止的经营活动。

2.俄罗斯联邦政府有权确定那些在北极地区进行的,不适用国家对经营活动的支持措施的活动的类型。

第二章北极地区的管理

第五条经授权的联邦机关经授权的联邦机关:

1)给开发商是北极地区的居民或管理公司,且建设和重建在根据本联邦法律第15条提供给管理公司的地块上的北极地区基础设施项目发放建设许可证和投运证(国防和安全设施、核设施、在特别保护区范围内所建设的设施除外);

2)确定办理北极居民登记册的程序,登记册信息的内容以及提教这些信息的程序;

3)确定登记为北极地区居民的证明的形式;

4)批准实施投资协议的大致形式;

5)监督管理公司的活动;如您对本文有任何问题,可联系俄语律师刘合君律师团队,微信:huanefocus。

6)为落实北极地区居民的项目,为其提供为联邦所有不受第三方权力干涉的北极地块,以及位于其上为联邦所有不受第三方权力干涉的不动产。

7)签订本联邦法第15条所述协议,并将向北极居民提供为联邦所有不受第三方权力干涉的北极地块以及位于其上为联邦所有不受第三方权力干涉的不动产的权力转让给管理公司。

8)确定北极地区居民履行投资协议条款的证明发放的形式和程序;

9)制定本联邦法第9条第1款和第24款所述的申请的形式;

10)制定本联邦法第9条第2款所述的商业计划的要求;

11)确定本联邦法第2款所述的电子文件提交的格式;

12)根据投资协议的规定,确定实施投资项目参数的最大允许偏差值的确定方法;

13)制定对北极地区居民进行临时检查的协调程序,以及制定国家监察(监督)机构和市政检查机构宣布其行为的理由的协调程序;

14)为北极地区居民提供在北极地区开展活动所需的服务(包括法律服务、会计服务、通关服务);

15)行使本联邦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力。

第六条管理公司

1.管理公司如您对本文有任何问题,可联系俄语律师刘合君律师团队,微信:huanefocus。

1)接受签订投资协议的申请;

2)签订投资协议;

3)更新维护北极地区居民的登记册;

4)监督北极地区居民履行投资协议的情况;

5)签发北极地区居民履行投资协议条款的书面证明书;

6)履行本联邦法律规定的其他职能。

2.本条第1款规定的管理公司的职能,由管理公司在俄罗斯联邦主体的领土上或在属于北极地区陆地区域的俄罗斯联邦主体的部分领土上执行,并可以将其根据经授权的联邦机关与俄罗斯联邦主体的国家当局的相关最高行政机构签订的协议转让给至少有51%股份(股份)属于俄罗斯联邦特定主体或非营利组织,且唯一创始人是俄罗斯联邦主体的经济公司。

第七条北极地区的公共委员会

1.基于到居住在北极地区的俄罗斯联邦公民的需要和利益,为了落实关于北极地区发展的国家政策和执法中能保护俄罗斯联邦公民的权利和自由,以及社会团体和非营利组织的权利现建立北极地区公共委员会。

2.公共委员会:

1)监督北极地区居民与居住在北极地区的俄罗斯联邦土著少数民族之间的互动过程;

2)参与制定北极环境保护措施;

3)向经授权的联邦机关,管理公司提出建议,以提高其北极地区管理活动的效率。

3.北极地区公共委员会由全俄和地区联合会(协会)以及在北极地区运营的非营利组织的代表组成。

4.北极地区公共委员会的组成由经授权的联邦机关批准。

5.北极地区公共委员会根据经授权的联邦机关批准的条例运作,该条例规定了北极地区公共委员会的召开,换届和举行会议的程序,决策程序以及该公共委员会工作组的组建程序的规章。

第三章北极居民的法律地位

第八条北极居民活动的一般条件

北极居民需根据本联邦法律,俄罗斯联邦其他规范性法令和投资协议开展活动。

第九条获得和退出北极居民身份的程序和要求

1有意取得北极地区居民身份,并符合本联邦法规定的北极地区居民要求的个体企业家或法人,要向管理公司提出签订投资协议的申请(以下简称申请人)。投资协议申请书(以下简称申请书)包含以下信息:

1)申请人计划在北极地区开展的经营活动的类型;

2)地块,其他不动产的地址或有关水体及其部分的信息,包括对海岸线位置(水体或其部分的边界)的描述,计划在该区域内进行申报的商业活动,以及财产的法律信息或必须处于领土边界内用以进行根据本联邦法第15条所述的用于进行申报的创业活动投资项目的地块信息;

3)拟签订投资协议的期限;

4)如果申请人计划申请上述手续,则需要提供申请人申请自由关税区海关程序续的信息。

2.申请人应随申请书附上下列文件:

1)注册文件副本(法人);

2)由经授权的联邦机关制订的商业计划;

3)格式为对法人和个体企业家进行国家登记的,由联邦执行机关批准的法人国家统一登记簿摘录或个体企业家统一国家登记簿摘录;

4)税务机关登记证明副本。如您对本文有任何问题,可联系俄语律师刘合君律师团队,微信:huanefocus。

3.经授权的联邦机关制定申请表。

4.本条第2款中规定的申请和文件可以由申请人以经授权的联邦机关批准的格式以电子形式提交给管理公司。

5.如果申请人未提交本条第2款第3项和第4项所述的文件,负责法人和个体企业家国家登记的联邦执行机关需要按照经授权的联邦机关的跨部门请求,根据管理公司的要求准备提交确认将申请人信息输入法人统一国家登记册或个体企业家统一登记册的信息;以及履行监管和监督俄罗斯联邦税务法遵守情况职能的联邦行政权力机关需要证明申请人已被税务机关登记。申请人有权主动提交包含上述信息的文件。

6.申请人必须满足以下成为北极地区居民的选拔标准:

1)个人企业家或法人计划在北极地区实施新的投资项目,或申请中所述的经营活动类型是新项目,即在提交申请之日之前尚未开展过此类经营活动。如果在提交申请之日,在实施投资项目时进行的投资不超过资本投资总额的25%,就本联邦法律而言该投资项目被认定为新项目。上述项目的商业计划规定的资本投资不包括获得底土使用权的费用(如有);

2)个体企业家或法人计划在北极地区陆地领土行政区内,且是个体企业家或法人的国家注册地的地方进行经营活动的申报;

3)实施和计划的资本投资总额不得少于一百万卢布。要根据房地产对项目和(或)动产和不动产综合体的建造(建设)或现代化和(或)重建成本来确定资本投资量。以下情况则不用考虑:

а)获得的(购买的)物资的成本,这些成本已算在在北极地区其他居民的资本投资中;

б)个体企业家或法人被纳入北极地区居民登记册之日前的建造(购买)建筑物,设施的费用和其他类似费用。

7.至收到申请书及所附文件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由经授权的联邦机关决定设立的,由经授权的联邦机关代表,管理公司和位于北极地区领土和部分领土的俄罗斯联邦主体国家权力最高执行机构的代表组成的委员会对申请书及其所附文件进行审议,对商业计划进行审议和 评估( 以下简称委员会)。俄罗斯联邦 主体国家权力最高执行机关的相关代表 作为委员会的一部分,仅参与审议申请 书和随附的被规定在俄罗斯联邦境内签 订投资协议的文件。申请及其所附文件 的审查程序应由经授权的联邦机关确定 。商业计划的评估是要根据经授权的联 邦机关制定的评估标准进行的。

8.委员会根据申请书审查和商业计划评 估的结果决定是否有可能签订投资协议 或拒签投资协议。

9.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拒签投资协议:

1)未提交本条第1款和第2款1,2项所述的文件,或者申请书不符合本条第1款规定的要求;

2)申请人拟进行申请的所述活动属于商业性质,根据俄罗斯联邦政府依据本联邦法律第4条第1部分作出的决定,北极区居民无权进行此类活动;

3)申请人是在不属于北极地区的地方进行国家注册的个体企业家或法人;

4)申请人不符合本条第6款所述的北极地区居民选拔标准;

5)商业计划不符合经授权的联邦机关规定的要求;

6)被法院根据俄罗斯联邦法律宣告破产(倒闭)程序和(或)法人重组或清算程序的法人或个体企业家,以及根据2002年10月26日的第127-FZ号《俄罗斯联邦破产法》第9.1条被允许分期还款申请人。

7)法人或个体企业家欠缴俄罗斯联邦国家预算外资金的税款,保险费,亏欠去年俄罗斯联邦预算系统体系的其他强制性款项,且其金额根据上一报告期的会计(财务)报表超过申请人资产账面价值的百分之二十五(不包括根据俄罗斯联邦法进行修订俄罗斯联邦税法典判决的延期分期付款,投资税收抵免,根据俄联邦税法法院裁决申请人有义务支付的款项,或根据俄罗斯联邦税法认定为无法偿还的款项)。

10.委员会应在拒签投资协议的决定中说明拒绝的理由。管理公司应当在本决定作出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人。可以对委员会拒签投资协议的决定向法院提出上诉。

11.如果委员会做出可能签署投资协议的决定,管理公司在作出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人。管理公司要在本决定通过之日起不超过十个工作日内,准备并向申请人发送投资协议草案。申请人自收到管理公司的投资协议草案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将签署好的协议草案送交管理公司。如管理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收到申请人签署好的投资协议草案,有关可否签订该协议的决定视为无效。管理公司自收到申请人签署好的投资协议草案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签署好并发送给申请人。管理公司签订投资协议的日期为签订协议的日期。管理公司应在签订投资协议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向经授权的联邦机关提交该协议一份副本。如您对本文有任何问题,可联系俄语律师刘合君律师团队,微信:huanefocus。

12.管理公司应在自签署投资协议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将本条第1款所述的人员作为北极地区居民登记在北极地区居民名册中。

13.投资协议要在申请书规定的期限内签订,并在其中载有延长该期限的可能性的规定。

14.个体企业家,法人自被列入北极地区居民登记册之日起被确认为北极地区居民。

15.管理公司向北极区居民颁发证明书,来证明其注册为北极区居民。证明书的形式由经授权的联邦机关批准。

16.管理公司自登记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将个体企业家或法人登记为北极地区居民的信息向个体企业家居住地或法人所在地税务机关报告。

17.如果申请书涉及自由关税区海关程序,管理公司在列入北极居民名册当日以电子形式向海关发送有关个体企业家或法人作为北极地区居民登记的信息。

18.管理公司应当自签订投资活动协议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本条第16和17款所述的机构提交一份上述协议的副本,如果投资协议的期限被延长则应附上投资协议补充协议的副本。

19.如果北极地区的居民身份失效,管理公司应在投资协议有效期届满后五个工作日内,或者自双方签署终止投资活动协议之日起,或者自法院撤销投资协议的决定生效之日还有在列入相应名单之日通知本条第16款和第17款所述的机关,要在北极区居民登记册上登记的北极区居民身份失效的信息。

20.如果个人因投资协议到期和履行该协议义务而失去北极地区居民身份,管理公司应当出具证明投资活动协议条款的履行情况的证明书。履行投资协议义务的证明书应以经授权的联邦机关规定的形式和程序颁发。

21.社会经济超前发展地区的居民和符拉迪沃斯托克自由港的居民,他们的国家登记要在俄罗斯联邦主体或北极地区陆地上的市级地区进行(以下在本条简称居民),在基于本条第22-26款所述的具体情况下这些居民按照本条规定的方式获得北极地区居民身份。

22.打算获得北极地区居民身份的居民向管理公司申请签订投资协议。在投资活动协议申请书(以下在本条中简称-协议申请书)要注明拟签订投资协议的期限。

23.签订协议的申请书应附有根据既定程序和居民签订的在社会经济发展超前地区开展活动协议的副本或在符拉迪沃斯托克自由港领土上开展活动的协议的副本,以及经济社会发展超前地区居民身份证明副本或符拉迪沃斯托克自由港居民身份副本。

24.签订协议的申请书由经授权的联邦机关制定。居民可以按照经授权的联邦机关批准的格式以电子形式向管理公司提交签订协议的申请和本条第23款所述的文件。

25: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签订协议的申请会被拒绝:

1)未提交本条第23款所述的文件,或签订协议的申请不符合本条第22款所述的要求;

2)居民根据在社会经济发达地区开展活动的协议或在符拉迪沃斯托克自由港地区开展活动的协议所进行的活动属于商业活动,俄罗斯联邦政府根据本联邦法第4条第1款决定北极地区居民无权进行该类活动;

3)法院根据俄罗斯联邦法律向法人,个体企业家宣告破产(倒闭)和(或)法人变更或清算程序;

4)法人或个体企业家欠缴俄罗斯联邦国家预算外资金的税款,保险费,亏欠去年俄罗斯联邦预算系统体系的其他强制性款项,其金额根据上一报告期的会计(财务)报表超过申请人资产账面价值的百分之二十五(不包括依据根据俄罗斯联邦法进行修订俄罗斯联邦税法典判决的延期分期付款,投资税收抵免,根据俄联邦税法法院裁决申请人有义务支付款项,或根据俄罗斯联邦税法认定为无法偿还款项)。

26.如果决定有可能签订投资协议,上述的在先进社会经济地区开展活动的协议中或在符拉迪沃斯托克自由港境内开展活动的协议所规定的活动的协议,要在有关签订协议申请且由规定延长期限的可能性的申请规定的期限内同居民进行签订。关于在社会经济超前发展地区开展活动的协议或关于在符拉迪沃斯托克自由港地区开展活动的协议自同该居民签署投资协议之日起终止。

第十条投资协议的条款

1.投资协议由管理公司与个体企业家或法人签订,根据本联邦法第9条决定是否可能签订此类协议。

2.在投资协议有效期内,北极地区居民有义务开展该协议规定的活动,并按照本协议规定的金额和期限进行投资,包括资本投资,管理公司有义务行使本联邦法律赋予的权力,包括协助北极地区居民开展投资协议中规定的活动。如您对本文有任何问题,可联系俄语律师刘合君律师团队,微信:huanefocus。

3.在投资协议中根据其规定制定了投资项目实施参数的最大允许偏差值。制订出来的的最大允许偏差值是根据经授权的联邦机关批准的确定投资项目实施参数的最大允许偏差值的方法确定的。

4.投资协议中未规定的活动可以由北极地区的居民可在不使用本联邦法规定的国家支持措施情况下根据俄罗斯联邦法律进行。

5.投资协议的示例形式由经授权的联邦机关确定。

6.北极地区居民无权将其在投资协议项下的权利和义务转让给他人。

7.北极地区居民要协助管理公司监督执行投资协议条款的活动情况,包括确保管理公司官员能无障碍地进入该居民所有的北极地区基础设施,并以书面形式向管理公司提供实施控制所需的信息。

第十一条投资协议的修订和终止

1.投资协议可以修改,修改内容以投资协议的补充协议的形式出现。补充协议的签订形式与本联邦法对投资协议的规定相同。

2.根据双方的协商或法院的决定,可以终止投资协议。因另一方严重违反投资协议的条款或者本联邦法律规定的其他理由,法院可应一方的请求撤销投资协议。

3.北极地区居民严重违反投资协议条款的行为包括:

1)北极地区居民自签署投资协议之日起的三十六个月内未履行投资活动实施协议规定的活动;

2)在投资协定规定的范围和期限内不进行包括资本投资的投资;

3)超过投资协议规定的投资项目实施参数的最大允许偏差值。

4.如果投资协议终止,北极地区居民因执行该协议而产生的费用将不予报销,除非终止投资协议的原因是管理公司以不当方式执行了协议条款。未履行投资协议义务或不当履行投资协议义务的北极居民应根据俄罗斯联邦法律和投资活动协议的规定承担责任。

第十二条投资协议终止的后果

1.如果终止投资协议,个体企业家或法人将失去北极地区居民身份。

2.失去北极区居民身份的人仍有权在北极地区从事经营活动。

3.本条第4款所述的情况除外,失去北极地区居民身份的人有权根据《俄罗斯联邦民法》自行决定处置其位于北极地区的动产和不动产。

4.如果个体企业家或法人失去了北极地区居民身份,仍在办理自由关税区海关程序的货物和使用外国货物制造(获得)的货物要根据欧亚经济联盟的法律进行处置。

第四章国家扶持北极地区企业活动的措施

第十三条北极地区国家进行管控(监督)和市政进行管控的具体内容

1.经授权的联邦行政机关,俄罗斯联邦主体的行政机关和地方自治机关根据俄罗斯联邦法律分别对北极居民进行联邦国家控制(监督),区域国家管控(监督)和市政管控(以下简称国家管控(监督)机关和市政管控机关)。如您对本文有任何问题,可联系俄语律师刘合君律师团队,微信:huanefocus。

2.基于本条所述的组织和进行检查的具体情况,2008年12月26日第294-FZ号《关于在行使国家控制(监督)和市政控制中保护法人实体和个体企业家的权利》联邦法的规定用于在北极地区进行国家控制(监督)和市政控制,组织和进行对北极地区的居民检查。

3.国家控制(监督)和市政控制(监督)的某些类型的计划检查,由国家控制(监督)机构和市控制机构以联合计划检查的形式进行。由俄罗斯联邦政府确定进行联合计划检查的程序,以及不适用于国家控制(监督)那些程序。每年的检查计划必须与经授权的联邦机关协商。经授权的联邦机关的代表和(或)管理公司的代表有权对该计划进行检查。

4.对计划进行检查的期限自开始之日起不超过15个工作日。对于是小型企业主体的北极地区居民,小型企业每年安排的计划巡回检查总时间不得超过40小时,微型企业每年不得超过10小时。在需要进行复杂和(或)长期的特别调查和检验的情况下,要根据进行检查的国家控制(监督)和市政控制机构官员的合理建议延长检查期限,但小企业不超过三十小时,微型企业不超过十小时,北极地区其他居民不超过十五个工作日。根据北极地区居民的建议,对正在接受本次检查的北极地区居民进行定期检查的期限可以延长。如果在2008年12月26日第294-FZ号《关于在行使国家控制(监督)和市政控制中保护法人实体和个体企业家的权利》联邦法规定了国家控制(监督)和市政控制的检查类型,规定了计划检查的特殊时间,则上述规定无效。

5.如果在计划检查期间发现北极地区居民违反俄罗斯联邦法律,国家控制(监督)和市政控制机构官员将下令纠正北极地区居民的违法行为。不迟于计划检查结果报告生成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将纠正违法行为的命令副本移交给北极地区居民或其代表,凭收据或以其他传达方式确认北极地区居民或其代表收到此类命令副本的事实和日期。如果无法以上述方式向北极居民或其代表提供纠正违法行为的命令副本,则以挂号信邮寄,自寄出之日起六天内视为收到。

6.国家控制(监督)机构和市政控制机构有权在发出纠正违法行为命令之日起两个月内对北极地区居民进行临时检查。如果北极地区的居民收到了纠正违法行为的责令,国家控制机关(监察机关)和市政控制机关有权在发布行政命令之日起两个月内进行关于纠正违法行为临时检查。如果纠正违法行为需要两个月以上的时间,要在纠正违法行为命令规定的期限内进行不定期检查,但不得迟于命令下达之日起六个月内。如您对本文有任何问题,可联系俄语律师刘合君律师团队,微信:huanefocus。

7.协调不定期检查的程序,以及协调国家控制(监督)机构和市政控制机构为其行为宣布的理由的程序,该程序由经授权的联邦机关制定。不定期检查的期限不得超过五个工作日。上述规定不适用于在联邦国家为保密做的临时检查工作。

8.本条规定的北极地区国家控制(监督)和市政控制的要求不适用于以下类型国家控制(监督):

1)联邦国家在工业安全领域对经营I级危险生产设施的法人和个体企业家进行监督;

2)根据俄罗斯联邦政府制定的类别清单,对建设I级危险水利工程建筑的法人实体和个体企业家进行水利工程建筑安全领域的联邦国家监督;

3)对原子能使用领域进行联邦国家监督。

第十四条为北极地区居民提供税收优惠,偿还向国家预算外基金支付保险费的部分费用,并为北极地区居民制定其他支持措施

1.俄罗斯联邦北极地区居民税法可以规定联邦税收的优惠。

2.根据俄联邦税法典,俄罗斯联邦各主体的税收法和市政代表机构关于北极地区居民的税收规范性法律法案规定了北极地区居民可享受地区和地方税收优惠。

3.北极地区居民根据预算法,按照俄罗斯联邦政府确定的程序和条件可以得到向国家非预算基金支付保险费的部分费用的返还。

4.俄罗斯联邦政府根据预算法制定了支持北极地区居民的其他措施,包括通过提供补贴来返还根据投资协议开展活动吸引来的贷款的利率,以及为落实投资协议规定的投资项目而发行的债券的息票收入的费用提供补贴。

第十五条提供属于国家或市政所有并位于北极地区的地块和位于其上的不动产的所有权。

1.提供国家或市政所有且不受第三方权利干涉的的地块以及位于其上的为国家或市政所有且不受第三方权利干涉的不动产的权力(以下在本条中简称地块及其上面的不动产)可以根据本条第2款规定的协议转让给管理公司。如您对本文有任何问题,可联系俄语律师刘合君律师团队,微信:huanefocus。

2.管理公司,经授权的联邦机关,与相关的俄联邦主体最高国家权力执行机关和市政的执行调度机关,以及根据本联邦法第2条第3款的规定位于北极陆地区域的多个市政的多个执行调度机构之间签订了关于向管理公司转移所提供地块和位于其上的不动产的权力的协议(以下在本条中简称协议)。

3.该协议应该包括以下内容:

1)管理公司提供地块和位于其上的不动产的区域边界位置的描述(地籍区列表和(或)具有地籍号的地块列表,沿其边界能确定该区域边界位置,或该区域边界特征点坐标清单(以下简称投资项目实施的区域),以及位于投资项目实施区域的房不动产清单(如有);

2)经授权的联邦机关,俄罗斯联邦主体国家权力最高执行机关,市政的执行调度机关根据本联邦法第2条第3款的规定位于北极陆地区域的多个市政的多个执行调度机关有在投资项目实施地所将提供的地块及位于其上不动产的权力转移给管理公司的义务。

4.管理公司按照俄罗斯联邦政府规定的方式和条件提供位于投资项目实施地区的地块。

第十六条北极地区进行城市区划,领土规划,建筑施工设计,基建项目的建设和改造的具体内容

1.为营造北极地区基本建设项目招商引资的良好环境,根据本条的规定来确定进行城市区划,领土规划,建筑施工设计,基建项目的建设和改造法律规制具体内容。

2.区域规划工程和区域测量工程的公众讨论会或公众听证会(本条第15款所述的情况除外)应在本条第3款所述的时限内进行。举行上述公众讨论会或公众听证会的决定由市政府负责人作出。

3.举行区域规划工程和区域测量工程的公众讨论会或公众听证会的时间,自本市居民被告知举行日起至公众讨论或

公众听证结果的结论公布之日止不能少于十天多于四十天(本条第十款规定的情况除外)。

4.北极地区地块的城市建设计划由相应地块所在的市辖区或地级市的地方自治机关自收到自然人或法人提出地块城市建设计划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发布。

5.有意愿申请有条件限制的位于北极地区的地块或基本建设设施的使用许可证(以下简称为有条件限制的使用许可证)的自然人或法人要向该地块或该基本建设设施所在的市辖区或地级市的地方自治机关发送申请书来获得有条件限制的使用许可证。

6.关于批准有条件限制的使用许可证的决定草案的公众讨论或公众听证会应在本条规定的时间内举行。举行这些讨论或听证会的决定由市政府负责人作出。

7.由市辖区或地级市的地方自治机构就授予有条件限制的使用许可证的决定草案准备和举行公众讨论或公众听证会。

8.关于批准有条件限制的使用许可决定证草案的公众讨论或公众听证会进行的时间,自通知居民之日起至公众讨论或公众听证会结果公布之日前,不得超过十五个工作日。

9.根据《俄罗斯联邦城市规划法》第39条第8款规定的说明,该说明受市辖区自治机关或地级市的委员会负责人委托制定,该委员会的组成和运行方式根据俄罗斯联邦城市规划法第31条第6款确定,市辖区或市辖区的地方当局负责人应决定是否授予有条件限制的使用许可证或拒绝批给该许可证。

10.有意向获得可以偏离建设许可的限制参数和重建位于北极地区除国防和安全设施外的基本建设设施许可的人,要向其地块所在的相应市辖区或地级市的当地政府提交申请来书获得此类许可。

11.由市辖区或地级市的地方自治机构就授予可以偏离建设许可的限制参数和重建位于北极地区除国防和安全设施外的基本建设设施许可决定草案准备和举行公众讨论或公众听证会。

12.关于批准许可以偏离建设许可的限制参数和重建位于北极地区除国防和安全设施外的基本建设设施许可决定草案的公众讨论或公众听证会进行的时间,自通知居民之日起至公众讨论或公众听证会结果公布之日前,不得超过十五个工作日。

13.市领导在收到俄罗斯联邦城市规划法第40条第5款所述的由受他委托的组委会编写的说明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该组委会的组成和活动程序是根据俄罗斯联邦城市规划法第31条第6款批准,来决定是否授予可以偏离建设许可的限制参数和重建位于北极地区除国防和安全设施外的基本建设设施许可或拒绝批给该许可证,并说明决定的理由。

14.在北极地区放置基础设施所必需的,且开发商是北极地区的居民或管理公司的建设基建设施许可证发放之前,除基本建设项目外,根据1995年11月23日第174-FZ号《联邦环境审查法》和《俄罗斯联邦城市规划法典》必须进行国家环境审查,对环境及其组成部分不造成重大损害的准备工作从提交项目文件之日起进行,这些文件是为安置北极地区基础设施设施所必需的基本建设项目而准备的,以便对此类项目文件进行审查。经授权的联邦机关根据与负责制定建筑领域国家政策和法律法规的联邦执行机构达成协议来制定准备工作类型和环境要求清单。

15.根据落实投资项目的区域,进行的城市区划实施,地域规划,建筑与建设设计基本建设项目改建的法律调整有以下内容:

1)在《俄罗斯联邦城市规划法典》第45条第1.1款的所述的情况下,经授权的联邦机关以及其他人员要做出关于编制领土规划文件的决定;

2)在《俄罗斯联邦城市规划法典》第45条第1.1款所述的情况下,土地规划文件由管理公司,北极地区居民或其他人编制。在俄罗斯联邦城市规划法第45条第1.1款所述的情况下,由北极地区居民或其他人编制的区域规划文件应与管理公司达成一致;

3)区域规划文件由经授权的联邦机关批准,无需进行公众讨论或公众听证会;

4)城市规划所规范的行动不适用于投资项目实施区域内的地块;

5)不允许在没有区域规划文件的情况下颁发建筑许可证;

6)位于投资项目实施区域内的地块和基本建设设施的使用许可类型根据土地规划文件确定,不用考虑土地使用权和建筑房屋权,以及这些地块属于某一土地类别。区域规划文件还规定了允许施工和基建改造的最高参数,并说明由俄罗斯联邦法律确定地块和基本建设项目的使用限制。

16.属于市辖区和地级市,且是本条所述的进行城市区划,区域规划,建筑和建设设计,基本建设项目的施工和改造等方面的可在地方自治机构和根据本联邦法第2条第3款的规定的位于北极地区陆地区域的俄罗斯联邦主体国家权力机构之间按照2003年10月6日N第131-FZ《俄罗斯地方自治组织总原则》联邦法第17条第1.2部分所述的方式重新分配。

第十七条保护北极地区居民的利益

管理公司有权在法庭上代表和保护北极地区居民的利益,并在由行政和其他公共法律关系产生的案件中提起诉讼,保护具有北极地区居民身份的不特定法人和个体企业家无限范围的权利和合法利益。

第十八条在俄罗斯联邦北极地区国家边界过境点对人员,车辆,货物,商品和动物通行实行控制。

1.在北极地区的俄罗斯联邦国界边境检查站(以下简称北极地区通行检查站)由边境海关,进行卫生防疫检查的联邦行政部门(以下简称国家监察机关)在俄罗斯联邦法律规定的权力范围对人员,车辆,货物,商品和动物进行管制.

2.海关按照俄罗斯联邦政府批准的程序,根据《俄罗斯联邦兽医法》,《俄罗斯联邦植物检疫法》,《俄罗斯联邦公民卫生流行病防疫法》,《俄联邦食品质量与安全法》,《俄罗斯联邦环境保护法》和《俄罗斯联邦野生动物法》对北极地区检查站的货物和车辆进行卫生,兽医和植物检验检疫检查(监督)。

3.为确保人员,车辆,货物,商品和动物能够顺利的穿越俄罗斯联邦国界,国家监察机关在北极地区通行检查站的工作为24小时制。

4.在北极地区的通行检查站进行海关和其他类型的检查时,以承运人(包括从非欧亚经济联盟成员国向北极地区进口货物的海关承运人),代理人或者有 权支配货物,商品和所有进行海关,运 输,卫生检疫,兽医和植物检验检疫检 查(监督)所需的所有文件和材料的其 他利益相关人员向海关提出申请来实行 单一窗口制。

7.如果海关由于技术原因无法以电子形式和(或)使用“单一窗口”的信息获取系统获得预先申报信息,则要根据欧亚经济联盟法律和俄罗斯联邦法规定的程序对货物进行国家控制(监督)。

8.在北极地区通行检查站以电子数据传输交流的方式进行国家检察机关和承运人,代理人和(或)有权支配货物,商品的其他利益相关人员之间资料交换(包括预报信息的文件和材料)。

9.如果通行检查站有带有预先信息“单一窗口”机制,俄罗斯联邦政府有权确定在车辆,货物,商品和动物在通过北极地区通行检查站时进行国家监察的时间,以及等待检查开始的时间。

10.在进行国家管制时要应用基于信息分析和基于现有预报信息识别违反俄罗斯联邦法律的风险的信息系统。

11.由得到相关法律法规监管领域授权的联邦行政机关确定应用风险管理系统,信息收集和处理的程序,进行风险分析和评估,制定和实施动物防治风险管理,卫生防疫监测以及确保植物检疫的战略和策略。

12.在系留处或在海港停泊场对在本联邦法第19条第2部分和第3部分所述的,在北极区域内放置的,办理自由关税区海关程序的和(或)使用的船舶及其运输的货物,商品和动物进行国家管制。

13.国家监管机构实施管制后,海关应当通知承运人,代理人和(或)有权支配货物,商品的其他利益相关人员关于他们利用单一窗口信息系统将交通工具,货物,商品和动物运送过俄罗斯联邦的国界的决定。如您对本文有任何问题,可联系俄语律师刘合君律师团队,微信:huanefocus。

第十九条北极地区自由关税区海关程序的办理

1.在北极地区办理由《欧亚经济联盟海关法》规定的自由关税区的海关程序,要遵守本条的规定。北极地区办理自由关税区海关程序同等于经济特区。

2.在为国际交通所开放的和外国船舶入境的,包括海港水域的海港的单独区段(个别区段)上,和(或)在为了接收和调度在北极地区完成空运的飞机所开放的航空站的个别区段上(以下简称港区)可办理根据《欧亚经济联盟海关法》为港口经济特区设立的自由关税区的海关程序。由俄罗斯联邦政府决定办理为港口经济特区设立的自由关税区海关程序。

3.在北极地区汽车或铁路通行检查站(以下简称物流园区)附近的地块上能够办理按照《欧亚经济海关法典》为物流经济特区设立的自由关税区海关程序。由俄罗斯联邦政府决定办理为物流经济特区设立的自由关税区海关程序。如您对本文有任何问题,可联系俄语律师刘合君律师团队,微信:huanefocus。

4.本条第2款和第3款所述决定应规定以下内容:

1)可办理为港口经济特区或物流经济特区设立的自由关税区海关程序的地点和区域边界;

2)办理为港口经济特区或物流经济特区设立的自由关税区海关程序的地段上的基础设施建设阶段和期限,包括海关基础设施,以及根据本联邦法第三条为建设此类基础设施的工作提供的资金。

5.为北极地区居民拥有的(包括租用)并已设立海关监管区的北极地区(根据本条第2和第3款确定的港口和物流园区除外)的地段(以下简称北极居民区),可以办理自由关税区海关程序。

6.关于在北极区居民区设立海关监管区以办理自由关税区海关程序的决定,由海关根据北极地区居民的书面申请,按照行使控制和监督海关事务职能的联邦行政机关规定的方式,在能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情况下做出:

1)向海关提交自由关税区海关程序货物使用条件的保证书,以此遵守根据本条第7款确定的办理自由关税区海关程序的外国货物在已建立海关监管区的北极地区居民区的运输和放置期限。

2)本条规定了在建立海关监管区的北极地区居民区内办理自由关税区海关程序外国货物的运输和放置期限;

7.位于北极居民区,且办理自由关税区海关程序的外国商品的运输和放置时间是运送从报关地到北极地区居民区的自由关税区海关程序下的外国商品所需的时间间隔。上述时间由北极地区居民根据同海关协商的运输方式来确定。同时,位于北极地区居民区的办理自由关税区海关程序的外国货物的运输和放置期限不得超过《欧亚经济联盟海关法典》第144条第3款规定的期限。货物运输和放置期限从货物按照自由关税区海关程序放行后的第二天开始算起。

8.本条第6款所述的决定应适用于北区居民,在登记为北极居民的证明书里包含有关办理自由关税区海关程序的可能性的信息。

9.欧亚经济联盟法律的法案规定的货物,以及以下货物不得办理自由关税区海关程序:

1)应税货物,不包括进口到北极地区港口区或物流园区的货物;

2)俄罗斯联邦政府制定的清单所列的其他货物。

10.除了用于建设,重建位于北极地区规定地段的海港,河港基础设施和机场的情况除外,以及本条第11款和第12款规定的情况外,进口到北极地区港区或物流园区的货物,无需报关,即可办理自由关税区海关程序。如您对本文有任何问题,可联系俄语律师刘合君律师团队,微信:huanefocus。

11.进口到北极地区港区或物流园区并办理自由关税区海关程序货物应报关:

1)如果此类货物是用于:

а)用于创建分配给北极地区居民,并位于港区或物流园区的地块上不动产项目;

б)用于进行《欧亚经济联盟海关法典》第205条第1款第4项所述的业务,以及用于随后安置办理自由关税区海关程序的货物和处于海关放行程序下用于内部消费,且缴纳了《欧亚经济联盟海关法典》第209条第2款第1项规定的具体规定缴纳进口关税,税款的货物来制造(获取)的货物;

2)俄罗斯联邦政府有权确定的其他情况。

12.进口到北极地区港区或物流园区时需要报关的货物的报关单,应在进口到港区或物流园区之日起14个工作日内提交。

13.当货物办理适用于北极地区居民区的自由关税区海关程序下时,该货物的报关人只能是北极地区的居民。

14.当货物办理在港区或物流园区应用的自由关税区海关程序时,报关人可以是北极地区的居民或与北极地区居民签订由北极地区居民就提供货物仓储(存储),货物装载(卸载)和其他与存储有关的货运业务,确保货物安全,货物的运输准备的服务签订协议的其他人,运输准备包括分批,出厂,分拣,包装,重新包装,贴标签,以上都要遵守《欧亚经济联盟海关法典》第202条第3款的规定。

15.货物由北极地区居民搬来自由关税区的海关程序,以便根据投资协议开展活动。

16.在下列情况下,北极地区的居民不能为货物办理自由关税区的海关程序:

1)该北极地区居民申请了破产程序(倒闭);

2)向对法人和个体企业家进行国家登记的联邦授权执行机构提交开始法人变更程序(因转型发生法人变更除外)的通知和进行法人清算的决定。

3)法院或被授权机关决定中止法人的活动;

4)如果北极地区的居民仅进行某类活动,且据俄罗斯联邦法这类活动许可证的有效性被暂停了。

17.为了确认货物符合自由关税区海关程序的规定,北极地区居民要向海关提供北极区居民登记证或由提交人认证的登记证副本。

18.如果为了将货物放置在港口或物流场所,由不属于北极地区居民的人办理了自由关税区海关程序,为了证明货物符合自由关税区海关程序规定的条件,货物申报人必须向海关提交货物所有人与北极地区居民签订关于提供货物仓储(存储)服务的协议,货物的装(卸)货和完成《欧亚经济联盟海关法典》第205条第1款规定的其他业务的协议,在完成业务和对货物提供服务且不改变影响商品分类的商品规格时,要根据《欧亚经济联盟对外经济活动统一商品目录》对商品进行分类。

19.在下列情况时,允许北极地区居民把办理自由关税区海关程序的货物和(或)货物的所有权,使用权和(或)处置权和(或)由自由关税区海关程序下货物制成(获得)的货物的所有权,使用权和(或)处置权转让没有完成自由关税区海关程序的北极区其他居民:

1)北极地区其他居民可根据《欧亚经济联盟海关法典》第205条第1款第1-4项和第6款对生产,科学或其他经济活动领域的货物进行交易,但须符合下列条件:

а)获得海关的许可;

б)持有把自由关税区海关程序下货物和(或)货物的所有权,使用权和(或)处置权和(或)由自由关税区海关程序下货物制成(获得)的货物的所有权,使用权和(或)处置权转让完成自由关税区海关程序的北极区其他居民的证明;

в)根据《欧亚经济联盟海关法典》第206条的规定,在从自由关税区海关程序下的外国货物中制造(获取)的货物中识别出置于自由关税区海关程序下的外国货物,或者在转让由置于自由关税区海关程序之下货物中制造(获得)的货物的所有权,使用权和(或)处置权的情况下,根据《欧亚经济联盟对外经济活动统一商品目录》(以下简写为ТНВЭДЕАЭС)根据至少前六个字符和转让货物的海关价值确定分类规则来执行《欧亚经济联盟海关法典》第208条第8款和第9款的规定,;

2)根据本联邦第20条第3至18款所述的条款,由北极地区其他居民对自由关税区海关程序下的货物进行技术维护,测试,检验和检查。

20.在本条第19部分第1款所述的情况下,根据自由关税区海关程序遵守货物使用条件的责任和完成此海关程序的责任,自根据《俄罗斯联邦民法典》转让此类货物的所有权,使用权和(或)处置权之日起,应由接受自由关税区海关程序下货物的所有权,使用权和(或)处置权和(或)由自由关税区海关程序下货物制成(获取)的货物的所有权,使用权和(或)处置权的被转让人负担。

21..在本条第19条第1款所述的情况下,北极地区居民在办理货物的海关程序时产生的,有义务缴纳的进口关税,特别税,反倾销税和抵消关税,自根据《俄罗斯联邦民法典》转让此类货物的所有权,使用权和(或)处置权之日起,应由接受自由关税区海关程序下货物的所有权,使用权和(或)处置权和(或)由自由关税区海关程序下货物制成(获得)的货物的所有权,使用权和(或)处置权的被转让人负担。《欧亚经济联盟关税法典》第208条第7款所述的情形发生时,应履行缴纳进口关税,特别税,反倾销税和抵消关税的义务。

22.在本条第19款第1项所述的情况下,北极地区居民把自由关税区海关程序下货物和(或)货物的所有权,使用权和(或)处置权转让给完成自由关税区海关程序的北极区其他居民的程序由负责制定海关国家政策和监管的联邦行政机构制定。

23.在以下情况下允许北极地区居民转让从办理自由关税区海关程序的货物中制成(获得)的货物的处置权给非北极地区居民的没有完成自由关税区的程序的其他人:

1)北极地区居民根据投资协议在北极地区从事造船活动;

2)转让的货物:如您对本文有任何问题,可联系俄语律师刘合君律师团队,微信:huanefocus。

а)转让的货物是根据协议新建的船舶,履行协议义务的结果是将新建船舶转让给在俄罗斯国际船舶登记处进行国家登记其他人;

б)转让的货物置于北极地区居民区;

3)新建船只的转让人,是俄罗斯联邦法律规定的船东和(或)与北极地区居民签订的建造上述船只协议的缔约方;

4)如果在船舶建造期间,在建船舶的所有权属于船东,则在确认北极地区居民向船主转让所有权的文件(法案)或确认北极区居民向船东转让船舶的文件签发之日前向海关提交转让通知;

24.如果在船舶建造期间,在建船舶的所有权属于船东,则从确认北极地区居民向船主转让所有权的文件(法案)或确认北极区居民向船东转让船舶的文件签署之日起,应把报关人应缴纳的办理货物自由关税区海关程序时产生进口关税,特别税,反倾销税,反补贴税的责任,转移给据本条第23款接受货物处置权的被转让人。

25.如果在船舶建造期间,在建船舶的所有权属于船东,则从确认北极地区居民向船主转让所有权的文件(法案)或确认北极区居民向船东转让船舶的文件签署之日起,应把按照自由关税区的海关程序遵守货物使用条件的责任和完成此海关程序的责任转移到据本条第23款接受货物处置权的被转让人。《欧亚经济联盟海关法典》第208条第7款所述的情形发生时,应履行上述责任。

26.由于对办理自由关税区海关程序的外国货物进行加工(处理)作业和(或)制成其他货物的作业(包括组装,拆卸,安装,调整)以及进行修理,而使货物失去其个性化特征,海关应该应申报人的要求,在办理自由关税区海关程序的,由外国货物制造(获取)的货物中对这类货物进行识别。

27.为了在使用由办理自由关税区海关程序下的外国货物制造(接收)的货物中识别在自由关税区海关程序下的外国货物,可以使用根据《欧亚经济联盟海关法典》第206条第1款制定识别方法。

28.由海关基于本条第26款所述货物的特征及其做业情况,来确定是否接受在由办理自由关税区海关程序的外国货物制造(获取)的货物中能识别出自由关税区海关程序下的外国货物的申报的识别方法。如果海关不接受报关人提出的在使用自由关税区海关程序下的外国货物制造(获得)的货物中识别置于自由关税区海关程序下的外国货物的方法,则海关有权独立制定识别方法或拒绝进行识别。

29.根据《欧亚经济联盟海关法典》第205条第1款第4项,在自由关税区海关程序下的,并在进行与制造(获取)货物有关的辅助工艺工序而被完全耗尽(消耗)的货物,根据本条第30款,在使用办理自由关税区海关程序外国货物制造(获取)的货物中不受识别。

30.为适用本条,与货物制造(获取)相关的辅助工艺工序的做业被理解为,在制作特种货物过程使用办理自由关税区海关程序的外国货物,在此过程中所使用的商品被完全消耗(耗尽)或失去它的消费质量,不能重新它用。与制造(获取)货物有关的辅助工艺工序包括:

1)如果这些产品有任何形式的包装,则在货物和(或)包装(包装材料、包装过程中使用的标签)上贴上标签。

2)制作和包装的工序,(标签,标签涂料,添加剂,焊料,商标,产品说明书,用户手册、操作说明、装配图);

3)脱脂,磷化,水洗,活化,涂电泳底漆;

4)涂上材料来消除已查明的缺陷;

5)将产品的内外面加工成成品(涂抹粘合剂,底漆,混合物,清洁液,润滑剂,进行抛光);

6)由俄罗斯联邦政府确定的其他工序。

31.由负责制定国家海关政策和法律法规条例职能的的联邦行政机关制定在办理关税区海关程序的外国货物制造(获取)的货物中识别在自由关税区海关程序下的外国货物的程序。

32.除《欧亚经济联盟海关法典》规定的情况外自由关税区海关程序下的货物,使用自由关税区海关程序下放置的货物制造(获取)的货物,使用自由关税区的海关程序下的外国货物制造(获得)的货物,欧亚经济联盟的货物都只能在适用自由关税区海关程序的北极地区的地段放置和使用。

33.自由关税区海关程序的完成和终止应根据《欧亚经济联盟海关法典》进行。

34.在港区或物流园区办理自由关税区海关程序的,且通过与未办理自由关税区海关程序下的,从港区或物流园区相邻的出发地出口到欧亚经济联盟关税区以外的外国货物除在正常运输(运送)和(或)储存时因自然磨损或自然损耗而发生变化外,应保持不变,如果该货物在港区或物流园区是属于北极地区居民,则只用办理入库(储存)业务和欧亚经济联盟海关法第205条第1款第1-3和6项中所述的业务。

35.如果决定终止在北极地区适用的自由关税区海关程序,则在自由关税区的海关程序下,由北极居民投入运行和使用的执行投资协议的设备,以及在自由关税区海关程序下用于在北极地区创建不动产并成为此类房地产的组成部分(不可分割的)的货物,属于欧亚经济联盟货物,不按照本条所述的程序为其办理海关程序。

36.如果某人因投资协议到期和履行投资协议条款而失去北极地区居民身份,则在办理自由关税区的海关程序,由北极居民投入运行和使用的执行投资协议的设备,以及在自由关税区海关程序下用于在北极地区创建不动产并成为此类房地产的组成部分(不可分割的)的货物,都属于欧亚经济联盟货物,不按照本条规定的程序为其办理海关手续。

37.为适用本条第35款和第36款的所述规定,不动产的组成部分是指在功能上与不动产不可分割的并在技术文件(技术说明书)中规定用于不动产项目对象的财产,和(或)在资本投资期间安装的额外规定的财产,不包括家具、室内用品、卫生设备、照明设备和家用电器。

38.为完成本条第35和36款所述规定的货物的自由关税区海关手续,北极地区居民在《欧亚经济联盟海关法典》第207条第1款第1项和第2项的规定期限届满前必须以书面形式向海关提交申请和包含以下信息的文件:如您对本文有任何问题,可联系俄语律师刘合君律师团队,微信:huanefocus。

1)该北极居民的个人信息;

2)北极地区居民履行投资协议条款的情况;

3)货物办理自由关税区海关程序的信息;

4)如申请了设备,则需要提供设备投入生产的信息;

5)如申请是针对用于在北极地区创造不动产项目的商品提交的,则需要提交把北极地区居民不动产所有权登记在在不动产国家统一登记册中的消息。

39.本条第38款所述的申请,应通过使用互联网以有申请人电子签名的为证的电子文件的形式提交,申请的形式,格式和结构由行使控制和监督海关事务职能的联邦执行机关制定。

40.确认北极地区居民身份的文件应包括:

1)地税执照。如果未提交上述文件则应海关的跨部门请求,由对税收法遵守情况行使控制和监督职能的联邦执行机关提供信息,确认法人实体或个体企业家已在税务机关登记;

2)被列入北极地区居民登记册的证明。如果未提交上诉文件,则应海关的跨部门要求,经授权的联邦机关提供信息,确认已将法人或个体企业家列入北极地区居民登记册。

41.确认北极地区居民遵守投资协议条款的文件应以文字证明的形式,以经授权的联邦机关规定的形式和程序发放。

42.本条第38条、第40条和第41条所述的申请和文件由海关在提交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审议,审议期可延长至45个工作日。海关根据审议结果,将允许或拒绝终止自由关税区海关程序的决定通知北极地区居民。

43.本条第42款所述的海关机构的决定,将通过互联网以电子文件的形式发送给北极地区的居民。海关决定的形式,格式和结构由对海关事务行使控制和监督职责的联邦行政机关制定。

44.在自由关税区海关程序下的无法使用货物,和(或)由在自由关税区海关程序下的货物制成(获取)的货物,以及与货物一起进口到应用自由关税区的海关程序北极地区的完全或部分失去了原来的作用和消费属性的包装和包装材料,经海关批准可以在北极地区销毁或运出北极地区,不进行海关销毁,根据与有废物管理职权的经授联邦权行政机关达成的协议,如果销毁方式不属于回收利用制造再生资源来生产新产品,完成工作,提供服务的,用于发电,则以制定海关国家政策和法律法规的联邦行政机构制定的方式销毁它们。

45.在自由关税区海关程序下的不合格的货物,和(或)由办理自由关税区海关程序的货物制成(获取)的货物,以及与货物一起进口到应用自由关税区海关程序北极地区的完全或部分失去了原来的作用和消费属性包装和包装材料,则按照负责制定海关国家政策和法律法规的联邦行政机构规定的方式,与有废物管理职权的联邦授权行政机关达成协议,如果这些货物和(或)属于二次废物的货物被列入俄罗斯联邦政府确定的清单,就能够在北极地区销毁或运出北极地区无需按照海关程序进行销毁,即使销毁后产生二次废物。

46.海关根据北极地区居民以任意书面形式提交的申请来认定办理自由关税区海关程序的货物已被损毁或出现无法挽回的损失的事实,由于事故或不可抗力造成的损毁和(或)无法挽回的损失的事实,或由于在正常运输(运送)和(或)储存条件下自然损耗而造成了无法挽回的损失的事实,该申请必须附上能证明自由关税区海关程序下货物损毁或有无法挽回的损失事实,在正常运输条件下由于事故或不可抗力或自然损耗而造成的损失和(或)无法挽回的损失的事实或由于在正常运输(运送)和(或)储存条件下自然损耗而造成了无法挽回的损失事实的文件。在申请中北极地区居民要说明办理自由关税区的海关程序的货物名称,规格,货物报关单的编号,以及此类货物的毁坏或出现无法挽回的损失的原因。海关机构审查申请的时间不得超过北极地区居民向海关机构提出申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海关认定货物损毁或出现无法挽回的损失决定应以单独文件的形式作出,或根据居民的申请由海关授权官员做出适当的说明。

47.在北极居民进行清算(终止活动)时,按照本联邦法第23条的所述规定完成自由关税区的海关程序。

48.根据对海关行使控制和监督职能的联邦行政机关的决定,本章规定的在北极地区开展活动人员与海关之间的互动可以以线上方式进行。

49.为完成货物和(或)由自由关税区海关程序下的货物制造(获得)的货物的自由关税区海关程序,需要根据《欧亚经济联盟海关法》第205条第1款第5项,由北极地区居民或构成欧亚经济联盟法律的法令所指定的其他人必须向海关提交包含由欧亚经济委员会根据本条第48,50至57款和本款所述的信息的声明和文件。

50.在欧亚经济委员会规定的的情况下确认商品消费的文件应包含有关此类商品信息和消耗信息,以及本条第51和52款所述的文件的会计统计文件。

51.不动产项目投产证明文件,在建造该不动产时消耗了自由关税区海关程序下的货物和(或)从于自由关税区海关程序下的货物中制造(获取)的货物,以及证明北极地区居民对此类房地产的所有权的文件已列入国家统一不动产登记册的摘录。

52.如果办理自由关税区海关手续的货物,和(或)由在自由关税区海关手续下的货物制成(获取)的货物被消耗在北极地区不动产项目的维修和运营上,除会计统计文件外,还需提交修复的,改建的,现代化的不动产项目的验收交付的证明文件。

53.本条第49款所述声明,以书面形式或通过互联网以有申请人的电子签名认证电子文件的形式提交。申请的形式,填写程序以及申请的格式和结构由行使控制和监督海关事务职能的联邦行政机关制定。

54.除本条第55款所述的情况外,本条第49-52款所述的申请和文件应与本联邦法第22条第13款分所述的报告同时提交给海关。

55.如果办理自由关税区海关程序的货物和(或)从货物中制造(获取)的货物在建立北极地区不动产项目时被消耗,则本条第49款所述申请在此类不动产项目投产并获得此类项目的所有权后提交。

56.本条第49至52部分所述的申请和文件将在提交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由海关审议,审议期限可延长至45个工作日。海关根据审议结果通知申请人允许或拒绝完成保税区海关手续。

57.本条第五十六款所述的海关的决定书应当通过互联网以电子文件的形式发送给申请人。此类决定的格式和结构由控制和监督海关事务的联邦行政机构制定。

第二十条在北极地区对办理自由关税区海关程序的货物以及由办理自由关税区关税程序的货物制造(获得)的货物采取的的行动

1.对办理自由关税区海关程序的货物以及由办理自由关税区海关程序的货物制造(获取)的货物所采取的行动由《欧亚经济联盟海关法典》确定。俄罗斯联邦政府有权确定在应用自由关税区海关程序的北极地区的,且在自由关税区海关程序下的货物不能进行的行动(包括业务)清单。

2.根据《欧亚经济联盟海关法典》第205条第4款,在符合欧亚经济委员会规定的要求和条件的情况下,在不违反本条规定的情况下。经海关许可,允许在未完成自由关税区海关手续的情况下从应用自由关税区海关程序的北极地区向欧亚经济联盟的其他关税区出口在自由关税区海关程序下的货物和(或)由在自由关税区海关程序下的货物制成(接收)的货物。

3.在出口货物完成《欧亚经济联盟海关法》第205条第4款第1和第2项所述的业务的情况下,根据北极地区居民的申请,应不迟于提交申请书之日的下一个工作日发出本条第2部分规定的海关机构的许可证。北极地区居民的此类申请以书面形式或通过使用网络以提交有申请者的电子签名证明的电子文件的形式提交,并且必须包含以下信息:

1)产品名称,规格;如您对本文有任何问题,可联系俄语律师刘合君律师团队,微信:huanefocus。

2)办理自由关税区海关程序的货物的报关单编号,据该编号,拟出口(以下在本条中简称——出口货物)的货物(零件,部件,货物的组合件),如果之前在自由关税区海关程序下的货物(零件、组件、货物集合体)是出口的,则还需要货物申报单中的货物编号;

3)会计统计文件的要项(名称,日期,编号),根据该文件由在自由关税区海关程序下的货物制造(获得)的出口货物由北极区居民组织进行核算(如果由自由关税区的海关程序下的的货物制造(获得)的货物出口,则要说明该信息);

4)《欧亚经济联盟海关法》第205条第4款第1和第2项规定的出口目的和业务地点,说明将在其境内完成此类业务的生产设施或其他设施所在地的地址;

5)在北极区居民区外直接进行本节第一款所述业务的人,要注明以下信息:

а)法人实体-包含说明其组织和法律形式的组织名称(如果法人的注册文件规定了缩写名称),国家基本登记号(ОГРН),根据俄罗斯联邦法律分配给法人的纳税人识别号(ИНН)和工业企业编码(КПП),法人所在地的地址;

б)法人-姓,名,父称(如有),法人永久居住或注册的地址,纳税人识别号(ИНН),个体企业家基本国家注册号(ОГРНИП)和法人身份证件信息;

6)确认将出口货物转移给将直接执行本节第一款规定的与出口货物有关的业务的人的单个文件(多个文件)的详细信息;

7)依据货物出口的目的和情况二得出的货物再进口的期限。

4.在根据本条第3款提交申请书的同时,必须向海关提交本条第3部分第5款和第6款所述的证明资料的文件。

5.如果申请书以电子文件的形式提交,则本条第3款所述的海关的许可证以电子文件的形式发出,如果申请书以书面形式提交,则在货物在进口到北极居民区所规定的时限前由经海关授权官员在北极地区居民的申请书上签名。

6.在下列情况下,海关通过向提交申请书的北极地区居民所在地址发出相关通知来拒绝签发本条第二款所述的许可证:

1)申请书中未包含本条第三款所述的所有资料,(或)未包含本条第四款所述的所有文件;

2)由于业务的进行,货物规格发生的变化影响到了根据欧亚经济联盟对外经济活动统一商品目录》对货物的分类。

7.出口用于进行《欧亚经济联盟海关法典》第205条第4款第5项所述业务,且为本条第2款所述的货物时,海关应根据北极地区居民的申请书签发此类业务许可证,该申请书按照申请人的意愿以纸质文件或使用互联网以带有申请人签名证明的的电子文件来提交。

8.根据本条第7款提交的申请应包含以下信息:

1)关于申请人的信息:

а)法人实体-包含说明其组织和法律形式的组织名称(如果法人的注册文件规定了缩写名称),国家基本登记号(ОГРН),根据俄罗斯联邦法律分配给法人的纳税人识别号(ИНН)和工业企业编码(КПП),法人所在地的地址的信息;

б)法人-姓,名,父称(如有),法人永久居住或注册的地址,纳税人识别号(ИНН),个体企业家基本国家注册号(ОГРНИП)和法人身份证件信息

2)用于出口的办理自由关税区海关程序的货物,和(或)由办理自由关税区海关程序的用于出口的货物制成(获得)的货物的信息(名称,欧亚经济联盟外货品目录的分类代码,根据欧亚经济联盟外货品目录基础计量单位和辅助计量单位表示的数量);

3)在本条第7款所述的交易后将从出口货物中获得的货物名称信息,欧亚经济联盟外货品目录的分类代码信息,根据欧亚经济联盟外货品目录基础计量单位和辅助计量单位表示的数量)(以下在本条中简称——收到的货物);如您对本文有任何问题,可联系俄语律师刘合君律师团队,微信:huanefocus。

4)将在本条第7部分中所述的交易中使用的欧亚经济联盟的货物信息(名称,根据欧亚经济联盟外货品目录基础计量单位和辅助计量单位表示的数量);

5)货物报关单编号的信息,根据该编号将出口货物置于自由关税区的海关程序下,如果放置于自由关税区的海关程序的货物出口,则还需要货物报关单中的货物编号的信息;

6)本条第7款所述的属于生产过程的一个组成部分的,在北极地区居民区以外进行的业务的信息,以及完成该业务工艺过程的信息;

7)阻碍在北极地区居民区完成业务的原因的信息,这些业务按照本条第7款中所述规定将在北极地区居民区外进行;

8)直接将在北极区居民区以外进行本条第7款所述业务的人的信息,包括:

а)法人实体-包含说明其组织和法律形式的组织名称(如果法人的注册文件规定了缩写名称),国家基本登记号(ОГРН),根据俄罗斯联邦法律分配给法人的纳税人识别号(ИНН)和工业企业编码(КПП),法人所在地的地址的信息;

б)法人-姓,名,父称(如有),法人永久居住或注册的地址,纳税人识别号(ИНН),个体企业家基本国家注册号(ОГРНИП)和法人身份证件信息。

9)本条第7款所述将用于进行的业务的生产设施的地址的信息;

10)在确认将货物转移给将直接进行本条第7款规定的与出口货物有关的业务的人的文件:

11)在考虑到生产过程的持续时间以及货物从北极地区居民区到作业地点并返回的时间;

12)在随后进口到适用自由关税区海关程序的北极地区居民区的收到的货物中识别出口货物的建议方法;

13)每单位收到货物的出口货物消耗定额或收到货物的产量定额。就本条而言,出口货物的消耗定额是指将用于进行本条第7款所述的生产(获取)收到的货物单位的业务的出口货物的数

量。就本条而言,产量定额是指因执行本条第7款所述的业务而收到的收货数量或百分比。

9.根据本条第7款提交的申请书应附有证明其所述资料的文件。

10.海关自提交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审议本条第8款所述的申请书和文件。本条第7款所述的海关许可证应以电子文件或纸质形式签发,如果申请书以纸质形式提交并包含以下信息:

1)获得许可证的人的信息;

2)将在北极地区居民所在地以外直接从事欧亚经济联盟海关法第205条第4款第5项所述的业务的人(人们)的信息;

3)用于出口的在自由关税区海关程序下的货物,和(或)由自由关税区海关程序下的货物制成(获得)的货物(名称信息,欧亚经济联盟对外经济活动统一商品目录的分类代码信息,根据欧亚经济联盟外货品目录基础计量单位和辅助计量单位表示的数量)的信息;

4)收到的货物名称信息,欧亚经济联盟外货品目录的分类代码信息,根据欧亚经济联盟外货品目录基础计量单位和辅助计量单位表示的数量)的信息;

5)如果货物是按照自由关税区海关程序出口的,则需要置于自由关税区海关程序下的出口货物的货物报关单编号(申报变号),货物申报单上的货物编号的信息;

6)关于本条第7款所述的属于生产过程的组成部分的,在北极地区居民区以外的地区进行的业务的信息;

7)本条第7款所述将用于进行的业务的生产设施的地址的信息;

8)证明将货物转让给直接从事本条第7款所述与出口货物有关的业务的人的文件的信息;

9)收到的货物进口到适用自由关税区海关程序的北极地区居民区的期限;

10)在收到的货物中识别出口货物的方法;

11)根据欧亚经济联盟的货物使用情况,每单位收到货物的出口货物消耗定额或收到货物的产量定额。

11.在下列情况下,海关应拒绝签发本条第7款所述的许可证:

1)出口货物在收到的货物中不能被海关识别;

2)海关未就每单位收到货物的出口货物消耗定额或收到货物的产量定额的标准达成一致意见;

3)海关未就完成本条第7款所述的业务的期限达成一致;

4)北极地区居民未提供本条第3款和第10款所述的信息和(或)文件。

12.海关拒绝签发本条第7款所述的许可证必须有充足理由和动机。如果申请书是以纸质形式提交的,海关应以电子文件或纸质形式通知北极居民其决定。

13.如果本条第7款所述与出口货物有关的业务不在俄罗斯联邦境内,而在欧亚经济联盟另一个成员国的领土上进行,则海关在签发本条第7款所述的许可证时,有权要求为履行缴纳进口关税和税款的义务提供担保。如您对本文有任何问题,可联系俄语律师刘合君律师团队,微信:huanefocus。

14.海关根据本条第3款第7项或第10款第9项制定的期限可由海关根据已获得货物出口许可证的北极地区居民的合理要求进行延长。

15.本条由负责制定海关国家政策和法律法规条例的联邦行政机关确定。本条第3,5,7,10和12款所述的电子文件的格式和结构由对海关进行控制和监督的联邦行政机关制定。

16.在《欧亚经济联盟海关法典》第205条第4款第3项所述的情况下,当从适用自由关税区的海关程序北极地区居民区向俄罗斯联邦其他地区出口办理自由关税区海关程序的货物,和(或)由办理自由关税区海关程序的货物制成(获取)的货物时,海关出口此类货物的许可证是过境申报,根据该申报将出口货物置于海关过境海关程序下,以便将其运往有权根据《俄罗斯联邦海关法典》对此类货物办理海关手续的海关。

17.在自由关税区海关程序下的货物和(或)由在自由关税区海关程序下的货物制成的货物,可从适用自由关税区海关程序的北极区居民区出口到由欧亚经济委员会根据《欧亚经济联盟海关法点》第205条第4款第4项所述的俄罗斯联邦其他地区,在有海关根据本联邦法律第24条颁发的许可证的情况下用于放置和(或)用于自己的生产和技术需要。基于本联邦法律的目的,个人的生产和技术需求是指北极地区居民对按照自由关税区海关程序放置的货物和(或)由在自由关税区的海关程序的货物制造(获取)的货物的需求,来进行投资活动协议规定的活动,包括培育森林或绿地,动物养殖,水产养殖,捕鱼,地质调查,矿产勘探和开采,以及俄罗斯联邦政府有权决定进行的其他类型的活动。

18.当北极地区的居民将在自由关税区海关程序下的货物的所有权,使用权和(或)处置权转让给北极地区的另一名居民时,根据海关过境程序此类货物可以从适用自由关税区海关程序的北极地区的一个区段转移到适用自由关税区海关程序的北极地区的另一个区段。

19.对本条第18款所述的货物适用的海关过境海关程序的具体内容由负责制定海关国家政策和法律法规的联邦行政机关确定。

第二十一条北极地区的海关监管

1.北极地区的海关监管由海关根据构成欧亚经济联盟法律的法令和(或)俄罗斯联邦海关监管法,以及本联邦制定的具体规定来进行。

2.北极地区适用自由关税区海关程序的地区应配备海关监管设备。在不违反本条第3款的情况下,为了确保海关管制的有效性,由负责制定海关国家政策和法律法规条例的联邦行政机关确定适用自由关税区海关程序的北极地区的设施和安装要求。

3.在以下情况下,除北极地区的港区和物流园区外海关管制区的设备和安装之外,应根据2018年8月3日第289-FZ号《俄罗斯联邦海关监管和俄罗斯联邦某些立法修正案》的联邦法第217条实施自由关税区的海关程序:

1)北极地区居民为履行本联邦法第25条所述的缴纳关税和税款的义务提供担保;

2)北极地区居民为履行投资协议义务,给供该居民使用并按照既定程序投入使用的生产和技术设备货物以及其备用部件办理自由关税区的海关程序;

3)北极地区的居民清点在自由关税区海关程序下的货物,由自由关税区海关程序下的货物制造(获取)的货物,以及使用由本联邦法第22条规定自动化会计系统和他们进行的业务。

4.确保港区或物流园区的通行检查制度,包括制定人员进入港区或物流站区程序以制定海关国家政策和法律法规的联邦行政机关确定的方式实施。

5.除本条第6款所述的情况外,把货物进口到适用自由关税区海关程序的北极地区居民区,应通知海关该货物的进口情况,从居民区出口货物也须经海关批准。

6.本条第5款的规定在下列情况下不适用:

1)北极地区居民为履行投资协议义务,给供该居民使用并按照既定程序投入使用的生产和技术设备货物以及其备用部件办理自由关税区的海关程序;

2)北极地区的居民清点在自由关税区海关程序下放置的货物,由自由关税区海关程序下放置的货物制造(获取)的货物,以及使用由本联邦法第22条规定自动化会计系统和他们进行的业务。

7.向港区或物流园区进口货物和从港区或物流园区出口货物需经海关批准。

8.本条第5款和第7款所述的通知和许可的形式,填写程序应由负责制定海关国家政策和法律法规的联邦行政机关确定。

9.对进口到适用自由关税区海关程序的北极地区地段的货物(包括交通工具)和从这些地段出口的货物(包括交通工具)进行海关作业的程序和技术由负责制定海关国家政策和法律法规联邦执行机构确定。

10.海关有权按照构成欧亚经济联盟法律的法令规定的方式识别进口到适用自由关税区海关程序的北极地区的货物。为确保符合欧亚经济联盟法律,俄罗斯联邦海关法典和本联邦法律的要求,负责制定海关国家政策和法律法规联邦行政机关确定进行识别进口货物的海关作业程序。

第二十二条自由关税区海关程序下货物的清点程序和北极区居民的列报

1.自根据自由关税区的海关程序首次放置货物之日起或自根据《俄罗斯联邦民事法典》将自由关税区海关程序下的货物和(或)自由关税区海关程序放置的货物制成(获取)货物的所有权,使用权和(或)处置权转让给该居民之日起,北极地区的居民有义务清点关税区海关程序下的货物和使用在自由关税区海关程序下的货物制造(获取)的货物,以及按照本条规定的与其进行的交易(以下简称盘货)。

2.除本条第3款所述的情况外,货物的清点以及相关报关单的货物编号的统计应按照俄罗斯联邦会计核算法的要求进行,并在核算文件中注明报关单的登记号,据此为外国货物和欧亚经济联盟的货物办理自由关税区的海关程序和使用自由关税区海关程序下的货物制造(获取)的货物置于为完成自由关税区的海关程序而规定的海关程序之下。

3.在下列情况下,货物清点根据俄罗斯联邦会计核算法的要求进行,无需在核算文件中指明报关单的登记号:

1)根据欧亚经济联盟的法律和本联邦法律,货物在没有报关单的情况下办理自由关税区的海关程序;

2)根据本联邦法第19条第19款进行的货物所有权,使用权和(或)处置权的转让没有进行欧亚经济联盟海关法第206条规定的货物识别。

4.如果使用在自由关税区海关程序下的货物制造(获取)的同名货物以混合形式储存,使用(消费),则清点此类货物要以提前接受清点的货物最先用于生产或以其他方式处置的为假设。

5.本条第4款所述的规定不适用于下列情况:为了在使用在自由关税区海关程序下的外国货物制造(获取)的货物中,根据《欧亚经济联盟海关法典》识别置于自由关税区海关程序下的外国货物,使用了必须将特定外国产品与在适用自由关税区海关程序的北极地区居民所区使用此类外国商品制造(获得)的产品进行比较识别方法。

6.北极地区居民有权使用自动化会计信息系统或符合本条第10款所述的其他自动化系统(以下简称自动化会计系统)来对货物进行电子清点。

7.北极地区的居民向海关提交办理自由关税区海关程序下的货物,使用办理自由关税区海关程序的货物制造(获取)的货物以及与此类商品所进行的业务的报告。

8.自由关税区海关程序下的货物和使用自由关税区海关程序下的货物制造(获取)的货物报告的形式,格式和结构,填写上述报告的程序以及向海关提交上述报告的程序和时间由负责制定海关国家政策和法律法规的联邦行政机关制定。

9.本条第7款规定的报告应签有效力的且符合规范电子签名并以电子形式提交给海关。

10.自动化会计系统应符合以下要求:

的货物以及与此类商品所进行的业务的报告。

8.自由关税区海关程序下的货物和使用自由关税区海关程序下的货物制造(获取)的货物报告的形式,格式和结构,填写上述报告的程序以及向海关提交上述报告的程序和时间由负责制定海关国家政策和法律法规的联邦行政机关制定。

9.本条第7款规定的报告应签有效力的且符合规范电子签名并以电子形式提交给海关。

10.自动化会计系统应符合以下要求:

1)有自动会计系统所载信息未经授权禁止访问的安全措施,有预估立即恢复因未经授权访问而修改或销毁的信息的可能性,并持续监控确保信息安全水平;

2)根据《俄罗斯信息,信息化和信息保护法》的要求,向海关提供访问权限,包括在其职权范围内远程访问北极地区居民货物盘点系统的数据。

3)允许根据自动会计系统中包含的信息形成电子报告,并向在海关行使控制和监督职能的联邦行政机构提交报告;

4)允许在北极地区居民失去北极地区居民身份之前,以及在北极地区居民失去此身份后六个月内存储自动会计系统中的信息。

11.提交给对海关事务行使控制和监督职能的联邦行政机关的信息的内容以及以传输此类信息的电子文件格式和程序,由对海关事务行使控制和监督职能的联邦行政机关确定。通过使用互联网,包括通过自动访问“个人中心”子系统,以电子形式向海关提交自动会计系统所载信息。

12.如果北极地区居民使用符合本条第10款要求的自动化会计系统进行货物清点,则有权在适用自由关税区海关程序的北极地区进行海关业务的海关使用自动会计系统的数据统计货物及其业务。

13.如果北极地区居民使用符合本条第10款要求的自动化会计系统进行货物清点,本条第7款所述的报告应由北极地区居民应根据海关的要求提交。

14.根据俄罗斯联邦法律,北极地区的居民应对不遵守货物清点程序和向本条规定的海关提交报告的程序的行为负责。

附录

第二十三条为应用自由关税区海关程序进行清算

1.根据《欧亚经济联盟海关法典》第207条的规定,在清算北极地区居民时,自由关税区的海关程序的运作应以置于《欧亚经济联盟海关法典》规定的海关程序下完成,位于北极地区且在自由关税区海关程序下的货物,以及由在自由关税区海关程序下的货物制造(接收)的货物的海关过境程序除外。

2.在本条第1款所述的情况下,根据俄罗斯联邦法律,自由关税区的海关程序应在北极地区居民的清算程序完成前完成。

3.清算北极区居民时,必须履行缴纳自由关税区海关程序放置的货物的进口关税,税款,特殊税,反倾销税和反补贴税的义务。

4.在本条第1款所述的情况下,根据俄罗斯联邦法进口关税,税款,特别税,反倾销税,反补贴税的税款必须在北极地区居民清算程序开始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完成支付。

5.如果未按照本条第2款完成自由关税区的海关程序,则终止该海关程序,并由海关机构根据《欧亚经济联盟海关法典》第51章的规定扣留货物。

第24条北极地区居民为个人的生产和技术需要出口自由关税区海关程序下的货物

1.北极地区居民在申报本联邦法第20条第17款所述的货物时,需另外向海关提交将申报货物出口到由欧亚经济委员会根据《欧亚经济联盟关税法典》第205条第4款第4项所述的俄罗斯联邦其他地区的申请书(本条以下简称俄罗斯联邦其他地区),来将此类货物用于自己的生产和技术需要。上述的申请书可以任意书面形式起草,并且必须包含有关货物名称,出口目的以及在北极地区其他地区的放置和使用地点的信息。如您对本文有任何问题,可联系俄语律师刘合君律师团队,微信:huanefocus。

2.如果在自由关税区海关程序下的货物未被北极区居民申报为用于北极地区其他地区的生产和技术需求中生产和放置的情况下,在将此类货物出口到俄罗斯联邦其他地区时,必须通过为此类货物办理自由关税区海关程序,并完成此类货物的自由关税区的方便北极地区居民出口的海关程序。

3.关于本联邦法第20条第17款所述货物,北极区居民将其出口到俄罗斯联邦其他地区时可进行本联邦法律第20条第1款所述的业务,但不包括转让这类货物的所有权,使用权和(或)处置权。

4.为个人生产和技术需要出口到俄罗斯联邦其他地区的货物发生的任何变化都要反映在北极地区居民的登记文件和根据本联邦法第22条第7款提交给海关的报告中。

5.海关对出于个人生产和技术需求而出口到俄罗斯联邦其他地区的货物的使用进行控制。

6.如果本联邦法第20条第17款所述的货物用于北极地区居民向俄罗斯联邦其他地区出口时所申报的目的以外的用途,应支付从提交的放置在自由关税区海关程序的货物的报关单登记之日算起的,在这些货物置于国内消费的海关放行程序下以供国内消费时应支付进口关税,税款,特别税,反倾销税,反补贴税的费用。

7.在从由欧亚经济委员会根据《欧亚经济联盟海关法典》第205条第4款第4项确定的俄罗斯联邦部分领土向欧亚经济联盟其他关税区出口本联邦法第20条第17款所述的货物时,货物的自由关税区海关程序的实施必须按照欧亚经济联盟的海关法典完成。

第二十五条北极地区居民为履行缴纳关税和税款的义务提供担保

1.在满足以下条件时,北极地区居民可以为履行本联邦法第23条第3款所述的缴纳关税和税款的义务提供担保:

1)如果该居民根据投资协议只进行不动产项目建设活动;

2)只把为用于于创造不动产项目并受《欧亚经济联盟海关法》第205条第1款第5项规定约束的货物办理自由关税区的海关程序。

2.只能以保证金的形式为履行本联邦法第23条第3部分所述的缴纳关税和税款的义务提供担保。

3.负责制定海关国家政策和法律法规的联邦行政机关有权为履行本条第1款规定的缴纳关税和税收义务的担保设立固定数额。

第二十六条根据适用于出口货物的海关程序将放置在北极地区港区和物流园区以外的货物进口到北极地区的港区和物流园区

1.在北极地区港区和物流园区外放置的货物,根据海关出口程序,海关境外加工程序,海关暂时出口程序,再出口海关程序或特殊海关程序可以进口到北极地区港区和居民区进行储存和卸货,转运和出口到欧亚经济联盟关税区以外时开始国际运输所必需的其他货运作业。

2.本条第1款所述的货物储存,以及此类货物的卸货,重装和其他货运业务,只能由北极地区的居民进行。

3.根据本条法令,按照负责制定海关国家政策和法律法规的联邦行政机关制定的程序在北极地区港区和物流园区内进出口本条第1款所述的货物,包括向欧亚经济联盟其他关税区进行出口,以及在北极地区港区和物流园区内储存此类货物。

4.如果《俄罗斯联邦税法典》规定在从俄罗斯联邦实际出口货物情况下免税或退税,欧亚经济联盟的货物按照出口海关程序进口到北极地区的港区和物流园区时,免缴增值税,消费税或退还先前已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金额。

5.如果本条第4款所所述的货物没有实际从北极地区的港区和物流园区出口,自其进口到北极地区港区和物流园区内之日的次日起一百八十天内应按照俄罗斯联邦中央银行的再融资利率,通过俄罗斯联邦海关法典规定的在进口货物进入俄罗斯联邦时征收税款和利息的程序缴纳货物存放在北极地区港口区和物流园区而产生税款和利息。

6.如果此类出口与国际运输无关,把本条第4款所述的货物从北极地区的港区和物流园区出口到欧亚经济联盟的其他关税区要在根据俄罗斯联邦海关法典规定的在进口货物进入俄罗斯联邦时征收税款的程序支付税款条件下在海关许可的基础上进行。

7.在本条第6款所述的情况下,海关的货物出口许可证是根据北极地区居民,以及他的继任人或授权代表,或合法拥有该等货品的其他人按照海关出口程序以任意书面形式提出的申请书签发的。海关受理该申请的期限为自海关收到申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

第二十七条国家对在北极地区某些地区开展活动的组织的支持措施

为了确保俄罗斯联邦的经济安全,并为位于北极地区的某些领土的可持续社会经济发展提供激励措施,俄罗斯联邦税法典规定了对勘察和评估碳氢化合物原材料矿床,在指定地区勘探和(或)开采碳氢化合物原材料的组织,以及从事在北极地区新近海碳氢化合物矿床开采碳氢化合物相关活动的组织联邦税收的优惠。

第二十八条国家支持俄罗斯联邦土著少数民族在北极地区开展传统经济活动的若干措施

1.为了保护和支持俄罗斯联邦土著少数民族在北极地区的传统经济活动,俄罗斯联邦政府批准了国家支持俄罗斯联邦土著少数民族在北极地区开展的传统经济活动的方案(以下简称方案)。

2.该方案由经授权的联邦机关与其领土全部或部分属于北极地区陆地区域的俄罗斯联邦主体国家权力最高执行机关共同制定,并应确定:

1)目标,方案的目的和实施时间;

2)方案所涵盖的俄罗斯联邦土著少数民族的传统经济活动类型;

3)国家支持措施的方向:

а)建立和发展俄罗斯联邦土著少数民族传统经济活动的工业和技术基础设施;

б)将在俄罗斯联邦土著少数民族传统经济活动框架内生产的俄罗斯商品(制品,服务)推向外国市场;

в)在俄罗斯联邦土著少数民族传统经济活动场所发展旅游业;

г)培训从事俄罗斯联邦土著少数民族传统经济活动的人员;

д)在俄罗斯联邦土著少数民族的传统经济活动场所,促进当地发电设施的现代化,推广可再生能源的使用,液化天然气和当地燃料的使用;

е)促进俄罗斯联邦土著少数民族的创业活动。

3.经授权的联邦机构与北极地区公共委员会协商,批准北极地区居民与在北极生活和(或)开展传统经济活动的俄罗斯联邦土著少数民族的责任标准(以下简称责任标准)。本条所称责任标准是指北极地区居民在其传统居住地和传统经济活动地与俄罗斯联邦土著少数民族组织互动时建议使用的一系列原则。

4.经授权的联邦机关监测北极地区居民遵守责任标准的情况,并每年不迟于7月1日在其互联网的官方网站上公布北极地区居民遵守责任标准报告。

第五章最终条款

第二十九条本联邦法律的生效

本联邦法律自正式公布之日起四十五日后生效。

俄语律师 刘合君团队翻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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