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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审计活动
1.俄罗斯联邦境内审计活动法规的制定基于现行联邦法律。
2.审计活动(即审计服务)—是由审计机构,个体审计员执行的审计业务和提供与审计相关服务的活动。审计活动不包括根据规章制度执行,但审计方式与审计活动法定标准不同的审计活动。
3.审计—即对被审计对象的会计(财务)报表可信度做出评价而进行的独立检查。就本《联邦法律》而言,在被审计对象的会计(财务)报表中,财务报表指的是在2011年12月6日实施的N402-ФЗ《联邦会计核算法》规定下,或依据该法发布的其他法规,以及类似其他联邦法律或根据其发布的其他规范性法律所规定的报告(或报告的一部分),其他财务信息也属于审计范围。4.联邦行政管理机构确定审计服务的类型和与审计有关服务的清单,履行制定审计活动领域的国家政策和法律法规的职能(以下称为联邦授权机构)。
5.审计活动中对联邦授权国家机关和地方自治机构根据俄罗斯联邦法律监督的会计(财务)报表的可信度的检测不得作假。
6.审计机构,个体审计员(从事审计活动的个体企业家)无权从事除本条规定下的审计和相应服务以外的其他商业活动。
7.审计机构,个体审计员都可以提供审计服务以及与审计活动有关的其他服务,其中包括:
1)组织会计核算的更新与实施,会计(财务)报表的编制,会计咨询;
2)给予税务咨询,税务处理,修复与填写、拟定税务核算和税务申报;
3)2014年12月1日通过的N403-ФЗ联邦法律已经失去效力;
4)对金融和经济活动的相关管理开展咨询服务,其中包括有关企业重组或企业私有化问题的咨询;
5)提供与审计活动相关的法律援助,其中包括,为民事和行政法律诉讼,税务和海关权利义务关系以及州政府和地方政府中的委托人代理事务;
6)引进会计自动化和推进信息技术;
7)评价业务;刘合君译
8)开发和分析投资项目,编写商业计划;
9)在审计及其相关活动领域中开展科研工作,并以书面形式和传媒载体展示其成果;
10)在审计及其相关活动领域进行指导培训工作。
8.根据现行俄罗斯联邦法律规定,会计凭证(财务报表)文件中若包含构成国家机密的信息,则对被审计对象的会计(财务)报表执行审计。
第二条俄罗斯联邦立法和其他调控审计活动的法规性法律文件审计活动是根据本联邦法律,以及处理审计过程中产生的关系的其他联邦法律和其他法规性法律文件进行的。
第三条审计机构
1.审计机构,即商业组织,是审计师自律组织的成员之一。2.商业组织自该组织及其审计员登记入册之日起,(以下称审计员和审计机构登记簿)具有从事审计活动的权利。3.商业组织,自其在国家统一法律个体登记簿中登记入册之日起三个月内,若未将其信息输入审计师和审计机构的登记册中,则无权使用名称中“审计的”一词及其衍生词“审计”。
第四条审计员
1.审计员-是隶属审计自律组织的成员,同时是取得审计资格证书的自然人。
2.自将个人相关信息登记入册至审计员和审计机构登记簿之日起,该自然人即被认可为审计员。
3.根据审计员与审计机构之间的劳动协议,作为审计机构的雇员的审计员有权参与审计机构的审计活动以及提供本联邦法律第1条中规定的其他服务。
4.个体审计员有权根据本联邦法律第1条进行审计活动并提供其他服务。
第五条强制审计
1.强制审计有以下条件:刘合君译
1)该组织在法律形式上为股份有限公司;
2)该组织的有价证券可参与竞标;
3)该组织为信贷机构,信用记录局,有价证券市场的专业参与者组织,保险组织,清算组织,互助协会,贸易组织者,非国有养老金或其他基金,股份制投资基金或股份制投资基金的管理公司,合股投资基金或非国有养老基金(不包括国家预算外社会基金);
4)该组织上期的产品销售(商品销售,工作完成量,提供服务)进款总额(州机构,地方当局,州和市级机构,州和市级统一企业,农业合作社,及其合作社的工会除外)超过年度报告总预算的4亿卢布,或者上期报告中期末资产负债表的总资产超过6000万卢布;
5)该组织(州政府,地方政府,州预算外资金以及州和市政机构除外)提供并(或)公开年度(合并)会计(财务)报表;
6)其他情况参照联邦法律执行。
2.强制性审计一年一次。
3.对证券参于竞标的组织,其他信贷和保险组织,非国有养老基金,以及法定(股份)资本中至少拥有25%的国有股份的组织,国有公司,公司的会计(财务)报表进行强制审计,国有公司,公法公司以及证券说明书中包括的会计(财务)报表和合并财务报表仅由审计机构执行清算。
4.实行强制审计的协议中,该审计组织的法定(股本)资本(现行)份额不得少于25%,并在每五年一次公开竞标结果的基础上对国有公司,上市公司,公法公司,国有统一企业或市政统一企业的会计(财务)报表进行审计。为确保参与投标的需求,俄罗斯联邦法律规定竞争系统在采购、货物、工程、国家及政府服务方面,不执行强制审计。
5.若中小企业在会计(财务)报表的审计合同的公开竞争中,上一起年度报告的产品销售(商品,工程,服务的销售)收益总额不超过10亿卢布,则审计机构强制执行审计。
6.有关强制审计结果的信息应输入到审计客户的联邦法人活动事实信息登记簿中,并在信息中指出被审计人的数据(税号,法人的主要州注册号,保险个人帐号)(若有),标识数据审计员的审计员的姓名(姓,名,父名)(税号)帐户,法人的主要国家注册号,个人帐户的保险号(若有),进行审计的会计(财务)报表清单,及起草日期,结论日期,审计机构的意见,并说明被审计对象的会计(财务)报表的情况及可靠性,在联邦法律确定的其他情况下,对除根据本部分构成国家机密或商业机密的信息以外的内容,对此类声明的可靠性具有或可能会产生重大影响需进行解释说明。刘合君译
第六条审计报告
1.审计报告是正式文件,旨在给被审计对象的会计(财务)报表的使用者提供报告,报告内容包含审计机构,个体审计师以规定的格式对被审计对象的会计(财务)报表的可信度给出评价。2.审计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1)标题为“审计报告”;
2)说明收件人(股份公司股东,有限责任公司的合伙人,其他法人);
3)被审计对象的相关信息:名称,企业国家注册号,单位所在地址;
4)审计机构,个体审计员的有关信息:组织名称,审计员姓,名,父称,国家注册号,居住地,审计员所在自律组织的名称或者个体审计员的注册编号;
5)审计进行所依据的会计(财务)报表清单中,需说明准备阶段时间,被审计对象与审计机构,个体审计员之间同指定会计(财务)报表的责任分配;
6)审计机构完成的工作信息,个体审计员对被审计对象(审计总体)的会计(财务)报表的可信度评价;
7)审计机构,个体审计员对被审计对象的会计(财务)报表的可信度评价,并罗列对该报表的可信度评价有可能引发重大影响的若干情况;
7.1)审计机构,个体审计员按照其他联邦法律进行审计的结果;
8)注明审计报告日期。刘合君译
3.审计报告的签署、提交形式、内容要遵循审计活动确立的标准。
4.审计报告由审计机构,个体审计员提交给被审计对象或已签订审计服务协议的相关人员。5.故意作假的审计报告指的是未经审计或根据审计结果草拟但与在审计期间提交的文件内容不符的审计报告。法院认定为作假的审计报告。
6.向法院提交审计报告故意作假声明需包括以下信息:
1)审计报告的收件人(与寄给其的审计报告相关);
2)俄罗斯联邦中央银行(与对其进行监督的审计机构执行下的会计(财务)报告相关);
3)在财务和预算领域具有调节和监督职能的联邦执行机构(以下简称为已授权的联邦监督机构)(与本联邦法律第5条第3部分中规定的会计(财务)审计报告有关);
4)国有公司“存款保险机构”(与信贷组织的会计(财务)的审计报告相关);
5)满足联邦法律条件下的其他法人。
第七条审计标准和职业道德守则
1.审计机构,审计员,审计师自我监管组织及其雇员进行的审计活动既要按照国际审计活动标准进行,也要遵守审计师自我监管组织的审计活动标准。俄罗斯联邦境内,采用的国际审计标准,是国际会计师联合会通并由俄罗斯联邦政府通过予以授权的。
2.审计员自律组织的审计活动标准:
1)如果以审计执行细节或者审计服务的特点为条件,除由国际审计标准确定的要求外,还应符合审计程序的要求;2)不得与国际审计标准相违背;
3)不得妨碍审计机构,个体审计员的审计活动;
4)审计员自律组织的成员对其所在审计机构有义务。
3.审计师的职业道德守则,是一套审计机构,审计员在其审计活动中必须遵守的行为准则。
4.每个审计师自律组织均采用经审计委员会批准的审计员职业道德守则。审计员自律组织有权在审计师的职业道德守则中纳入其他对组织内部成员的要求。
第八条审计机构,审计员的独立性
1.以下情况不得进行审计活动:刘合君译
1)审计机构内的领导和其他人员是被审计对象的领导,被审计对象领导为总会计师或其他受委托管理会计工作以及编制会计(财务)报告的其他人员(参与者);
2)审计机构内领导和其他官员是被审计对象的近亲(父母,兄弟,姐妹,子女),以及被审计对象为负责人,总会计师或其他人员(参与者)的配偶的,父母和子女,受托进行会计工作或编制会计(财务)报告;
3)被审计对象的创始人与审计机构有关,审计机构创始人(参与者)与被审计对象有关,被审计对象的子公司,分支机构和代表和审计机构有关,被审计对象与该审计机构有共同的创始人(参与者);
4)审计机构,个体审计员,在接收审计之前的三年内为受理人或有关法人提供过会计(财务)报表,审计活动,修复报表和会计服务;
5)审计员是被审计对象的负责人,总会计师或受委托的会计[包括编制会计(财务)报告]的其他人员;
6)审计员与被审计对象为近亲关系(父母,兄弟,姐妹,子女),被审计对象的经理,总会计师或其他负责会计的人员(包括会计(财务)报表的编制)的发起人(参与者)是审计员以及配偶,配偶的父母和子女的;
7)被审计对象是已与审计机构订立责任保险合同的保险组织;
8)审计机构中有被审计对象的会计(财务)报表有关的审计人员,其中包括已签定贷款或担保协议,或已签发银行担保,或与这些审计机构的负责人缔结此类协议的信贷组织,或直系亲属与之订立此类协议及类似协议的,(兄弟,姐妹,子女),以及配偶,父母是审计机构负责人的配偶或子女,或个体审计员是此类合同的受益者;
9)审计机构的员工是审计组成员的,受审计对象是与信用社签定了担保协议或类似条款的信用组织,或已从这些信用组织获得银行担保,或者此类协议由直系亲属(父母,兄弟,姐妹,子女)以及审计员的配偶,父母和子女订立,亲属是此类合同的受益人的。2.审计机构,个体审计员执行(强制性)审计活动以及提供相关服务的支付程序和薪酬额度由审计服务协议规定,但将此类规定不得作为满足被审计对象结论内容的需求纳入审计结果中。
2.1每个审计师自律组织都采用由审计委员会批准的审计员和审计机构的独立性规则。审计员自律组织有权在其通过的审计师和审计机构的独立规则中增加其他要求。
3.审计机构,个体审计员无权实施任何导致利益冲突或对审计活动构成威胁的行动。在本联邦法律中,利益冲突是指审计机构,个体审计员的利益可能影响该审计机构,和影响个体审计员对被审计对象的会计(财务)报告可信度评价。根据审计员的职业道德守则,若确定了导致或可能导致利益冲突的审计机构或个体审计员,在此案件中需采及防止或解决利益冲突的措施。
第九条审计机密刘合君译
1.审计机构及其雇员以及与他们订立雇佣合同的个人审计师和与之签定雇佣合同的雇员所收到和(或)汇编的任何信息与文件均为审级机密,但不包括除本联邦法所规定服务外的情况,如:1)本联邦法律规定下被提供服务者本人或经本人同意泄露的信息;2)签订审计服务协议的相关信息;3)审计服务付款金额的相关信息。
2.审计机构和个人审计员在与其雇员签订雇佣合同时,需遵守已构成信息保密的要求。
3.除本联邦法律定和其他联邦法律另有规定外,审计机构和个人审计员无权将已构成审计机密的信息和文件移交第三方,在未经被提供本联邦法律规定服务者事先书面同意情况下,不得泄露此信息和文件内容。
4.在本联邦法律和其他联邦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将构成审计机密的信息和文件转交给第三方,不构成违反审计机密原则行为。
5.根据本联邦法律和其他联邦法律规定,已获授权的联邦机构及其管控,监督人员,审计师自我监管组织及其成员、雇员,和其他有权接触此类信息和文件的人员,需遵守已构成信息保密的要求
6.如果审计机构,个人审计员,授权的联邦机构,授权的联邦管控和监督机构,审计师自我监管组织以及根据本联邦法和其他联邦法律获得了接触审计机密权的其他人泄露审计机密,则审计机构,个人审计员以及被提供本联邦法律规定服务者,有权要求肇事者按照现行俄罗斯联邦的规定对所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
第十条审计机构及审计员的工作质量监察
1.审计机构,个人审计员必须建立并遵守内部工作质量监察规范。审计活动的标准建立了对审计机构,个别审计员的工作质量进行内部质量监察的规范以及对监察部门的要求。
2.审计机构,审计员应当:
1)接受外部工作质量监察,其中包括提供检验所需的全部必要文件和信息;
2)加入审计师自律组织,该组织成员视为对该组织其他成员的外部工作质量监察。
3.外部工作质量监察对象为审计机构,审计员是否遵守本联邦法律的要求,审计活动的标准,审计师和审计机构的独立性规则和审计师的职业道德守则。
4.审计机构工作的外部质量控制,单个审计员是由自我监管的审计员组织对其成员进行的。
5.按照本联邦法律第5条第3项中规定,对审计机构的会计(财务)报表进行强制性审计的对象,需接受审计机构,自我监管的审计师组织对其成员以及授权的联邦管控和监督机构的外部工作质量监察。
6.审计机构,个人审计员的外部工作质量监察规范以及该管控组织的要求由已获授权的联邦机构制定。
7.审计师自我监管组织,根据现行外部工作质量监察规范及其监管组织的要求,建立组织原则和实行对其成员的外部工作质量监察的规范,这些规则决定了外部监察的形式,检查期限和周期,以及审计师自我监管组织的成员对该组织的其他成员进行的检查。
8.按计划进行外部检查,对审计机构和个人审计员的工作质量进行的外部计划检查,由审计师自我监管组织,自该审计机构和个人审计员登记注册后日历年起进行。
1)根据本联邦法律第5条第3项规定,相关审计机构的会计(财务)报表执行强制审计的-不得少于每三年一次,不得超过一年一次;2)相关个人审计员和其他审计机构-不得少于每五年一次,不得超过一年一次。
9.2017年5月1日通过N96-ФЗ联邦法律已经失去效力。
10.对计划外审计机构和个人审计员工作质量实行外部检查的基础,针对审计机构,个人审计员违反(忽视)本联邦法律、审计活动标准、审计机构及审计员独立性原则、审计师职业道德守则要求的现象向审计师自律组织提出控告。其他对计划外审计机构和个人审计员工作质量实行外部监查的基础,由俄罗斯联邦法律制定机构和审计师自律组织确立。
11.2017年5月1日通过N96-ФЗ联邦法律已经失去效力。
第10.1条联邦授权监察机构对审计机构的工作质量进行外部监察
1.按照本联邦法律第5条第3项中规定,对审计机构的会计(财务)报表进行强制性审计的对象,需由联邦授权监察机构按照联邦授权机构的规定进行工作质量外部监察。
2.为保证联邦授权监察机构,对按照本联邦法律第5条第3项中规定,对审计机构的会计(财务)报表进行强制性审计的对象的工作质量进行外部监察,该审计机构需以书面形式或发送电子文件通知联邦授权监察机构可进行此项服务,并于本年签订该审计服务首个协议起20个工作日内开展审计活动。本条规定的通知顺序及形式由联邦授权机构预先制定。
3.对按照本联邦法律第5条第3项中规定,对审计机构的会计(财务)报表进行强制性审计的对象的工作质量进行外部监察,由联邦授权监察机构自本年起不得少于三年一次,并于次年之内将该审计机构的相关信息的监察副本录入到审计员和审计机构的登记簿。
4.对按照本联邦法律第5条第3项中规定,对审计机构的会计(财务)报表进行强制性审计的对象的工作质量进行外部监察的依据为:1)向联邦授权监察机构投诉,以监管相关审计机构违反(忽视),本联邦法律要求,审计活动标准,审计师和审计机构的独立性原则以及审计师职业道德守则的行为;
2)此类审计机构的规章执行到期前/期限,需查明该组织已有的违反本联邦法律要求,审计活动标准,审计师和审计机构的独立性原则,审计师职业道德守则的行为,该项基于对其工作质量进行的外部监察结果及排除违规行为的期限。
5.对按照本联邦法律第5条第3项条中规定,对审计机构的会计(财务)报表进行强制性审计的对象的工作质量进行的计划内或计划外的外部监察工作,最长不得超过四十个工作日,对于小型企业经营活动的审计监察-不得超过二十个工作日。
6.对按照本联邦法律第5条第3项条中规定,对审计机构的会计(财务)报表进行强制性审计的对象的工作质量进行的计划内或计划外的外部监察工作,可经联邦授权监察机构延长/少于20个工作日,延长条件为:刘合君译
1)必须执行复杂和(或)长期调研,专业鉴定,并参照对审计机构进行计划内或计划外的外部监察工作的授权主管官员的建议;2)在执行计划内或计划外审计机构工作质量的外部监查期间,执法及监管部门,国有“存款保险公司”,俄罗斯联邦中央银行需配合监察提交该组织违反本联邦法律要求,审计活动标准,审计师和审计机构的独立性原则,审计师职业道德守则事实行为的信息。
7.联邦授权监察机构有义务告知审计师自我监管组织,对按照本联邦法律第5条第3项条中规定,对审计机构的会计(财务)报表进行强制性审计的对象的工作质量进行的计划内或计划外的外部监察工作,在该组织成员知悉审计结果审计机构五个工作日之内指定的该项决议。
第十一条审计师技术等级证书
1.审计师技术等级证书由审计师自我监管组织颁发给符合取得条件并提出申请的人(以下称为申请人):
1)通过技术等级资格考试;
2)在申请授予审计师技术等级证书之日,具有不少于三年的审计工作年限或编制会计(财务)报表的经验。在最近从业三年间,至少有两年在审计机构就职。
2.申请人资格确认以技术等级考试的形式进行。技术等级考试的程序包括:申请人参加考试,以及联邦授权机构对考试结果认定。申请人参与的等级考试中的问题项目单经审计机构批准,由审计领域的资格鉴定委员会统一制定。
3.参加技术等级考试的申请人的最高学历需被国家教育规章认可。
4.技术等级考试按照联邦授权机构统一规定的时间由统一资格鉴定委员会举行,该委员会的创立和修订的文件,需征求联邦授权机构的同意方可实行。统一资格鉴定委员会职务的任命和辞退均需事先获得审计委员会的同意。统一资格鉴定委员会的活动秉持独立性,客观性,开放性和透明性以及自负盈亏的原则。
5.参加技术等级考试的费用由申请人自行承担,收取金额和程序由统一资格鉴定委员会制定。
6.在下述情况下,不得签发审计师的资格证书:
1)申请人条件与本条第一项的要求不符;
2)通过技术等级考试后,申请人条件与本条第三项的要求不符;
3)自统一资格鉴定委员会批准通过技术等级考试之日起,审计员需在一年之内向审计自我监管组织提出申请颁发证书,超期无效。
7.审计师资格证书终身有效。颁发审计师资格证书的程序及其形式均由联邦授权机构批准。审计师自我监管组织无权对发放审计师资格证书予以任何条件或要求。审计师自我监管组织有权对签发审计师资格证书收取一定的费用,其金额不得超过其制作和运输成本。签发审计师资格证书的日期应与审计师自我监管组织决定签发的日期相同。
8.拒绝签发审计师资格证书的决定若有争议可向法院提出异议。
9.审计员获得审计师资格证书之日起的一年内,需接受由其所在的审计师自我监管组织批准进行继续教育的培训。此类培训的持续时间由其成员所在的审计师自我监管组织决定,每年不得少于20小时,连续的三年间总和不得少于120个小时。
第十二条取消审计师资格证书的依据和程序
1.以下情况将取消其审计师资格证书:
1)使用伪造文件获得审计师资格证书,或申请人条件与本联邦法律第11 条规定不符的;
2)在法庭判决剥夺其从事审计活动生效期间的;
3)未遵守本联邦法律第8条和第9条要求的;
4)在本联邦法律要求和审计活动标准下实行审计活动却一贯违规操作的;
5)审计员自行签署审计报告,公认为故意虚假的;
6)连续三年没有参与审计活动执行(以个体审计员身份从事审计活动)的。以下情况除外:
a)审计员为常设委员机构的成员,合议执行机构的成员,审计师自我监管组织组织的唯一职能执行人员,审计师自我监管组织组织的执行人员,以及审计活动工作质量外部监察机构特设部门的工作人员;刘合君译
b)组织内部监察下属单位对该组织会计(财务)报表进行监察工作的职员;
b.1)对按照本联邦法律第5条第3项条中规定,对审计机构的会计(财务)报表进行强制性审计的对象的工作质量进行外部监察工作的联邦授权监察机构及其地方机构的在职人员;
c)履行独任执行机关义务的人员或审计机构合议执行机构的成员;d)不在本联邦法律管辖内的人员;
7)未经审计师自我监管组织确认为不可避免原因而批准(如,重病),不遵守本联邦法律第11条规定的参与继续教育课程培训要求的人员;
8)逃避工作质量外部监察的人员。
2.取消审计师资格证书的决议由该审计员所属的审计师自我监管组织作出,对于非审计师自我监管组织成员的人员,由当初签发该证书的审计师自我监管组织执行。2011年1月1日之前签发的非审计师自我监管组织成员取得的审计师资格证书由联邦授权机构吊销。
3.当事人在收到审计师自我监管组织发布的取消审计师资格证书的决议之日起的三个月内,可以按照法律程序提出异议。
4.根据本条第一项里第三至五款的规定,(使用伪造文件获取审计师资格证书)被取消审计师资格证书的人员,自取消日其三年内,取消其参与审计师技术等级考试资格。
5.因本条第一项第二款的规定被取消审计师资格证书的人员,不得在法院判决生效期间申请参加审计师技术等级考试资格。
第十三条审计机构,个体审计员的权利与义务
1.在提供审计服务时,审计机构和个体审计员有权:
1)根据审计活动标准,独立裁定审计服务的形式和方法,以及提供审计服务的团队内人员组成和人数;
2)调查应全面如实反映被审计对象有关财务经营活动的文件,并核实文件中所有财产的状况;
3)就提供审计服务期间出现的问题,以口头和书面形式向被审计对象的负责人员问询和确认;
4)在下列情况下,对审计审计过程中对会计(财务)报表可拒绝表示意见书:
a)被审计对象未提供所需的全部必要文件;
b)在审计过程中,知悉审计机构,个体审计员对被审计对象的会计(财务)报表的可靠性意见书存在可影响因素;
4.1)为因提供审计服务而违反协议的和(或)因审计活动结果危害到他人财产的责任提供保险;
5)行使提供审计服务协议规定的其他权利。
2.在提供审计服务时,审计机构,个体审计员有义务:
1)应被审计对象要求,提供其审计机构,个体审计员评述和结论的依据,以及该组织成员在审计师自我监管组织中的相关信息;
2)在提供审计服务的协议规定期间,将审计报告移交至被审计单位的签约人员;
2.1)用俄语拟定文件;刘合君译
3)在提供审计服务期间,在俄罗斯联邦境内收到的和(或)拟定的文件(文件副本)在收到和(或)汇编之日起至少在俄罗斯联邦境内保存五年,其中包括在俄罗斯联邦境内收集,记录,归纳分类,储存,保管,更新(重置,修改),在俄罗斯联邦境内收到的和(或)拟定的文件(文件副本)的修改及证明。
3.1)除本条第3.2款所述情况外,需告知被审计对象的创建者(参与者)或企业领导人知名审计机构的审计人员存在的包括贿赂外国官员的贪污违法情况,其他违反俄罗斯联邦法律的行为,以及危险倾向和违法迹象。若被审计对象的创建者(参与者)或企业领导人未采取适当措施来审核审计机构,个体审计员提供的信息,则后者必须通知相关国家授权机构;
3.2)联邦执行机构的国策制定部门上报以下情况:若被审计对象的交易活动或金融业务中存在恐怖主义非法融资所得合法化(洗钱)情况,需向该联邦执行机构的反恐怖主义非法融资所得合法化的法律法规制定机关上报。该机构于2001年8月7日通过了反对该行为的N115-ФЗ《打击非法收入合法化(洗钱)及资助恐怖主义》的法律规定;
4)履行因审计服务协议而产生的其他责任。
3.在提供与审计活动相关的服务期间,审计机构,个体审计员有义务在报告年度后的三年内,保留由审计机构及其雇员,个体审计员和与其订立劳动合同的雇员收到和(或)拟定的文件(文件副本)。
第十四条已签署审计服务协议的被审计对象的权利与义务
1.已签署审计服务协议的被审计对象有以下权力:
1)要求并从审计机构,个体审计员那里获取其评述和结论的依据,以及相关审计机构,个体审计员在审计师自我监管组织中的成员信息;
2)在审计服务协议规定期限内,获取审计机构和个体审计员的审核结果;
3)行使提供审计服务协议中规定的其他权利。
2.在被提供审计服务期间,已签署审计服务协议的被审计对象有以下义务:
1)协助审计机构,个体审计员及时、全面地进行审计及相关服务,并为此创造相应条件,提供必要的信息和文件(俄罗斯联邦政府明确规定限制提供信息和文件的情况除外)针对审计机构,个体审计员的口头或书面问询,向其提供口头或书面形式的详尽,全面的解释,在此期间必须询问第三方提供审计服务的证明信息;
2)审计期间不得采取任何措施以缩小需解释的问题的范围及需提供的审计相关服务,隐藏(限制)审计机构,个体审计员需要的信息和文档(不包括俄罗斯联邦政府就提供信息和文件规定以外的情况)。审计机构,个体审计员进行的审计过程中,被审计对象被要求提供与审计服务相关的信息和文档,若其中包含商业秘密,仍不能作为拒绝提供信息的理由;
3)根据审计服务协议及时向审计机构,个体审计员支付劳务费用,在审计报告与签订审计服务协议的被审计对象的意见不一致时也要支付费用;
4)遵守审计活动标准的要求并且履行因审计服务协议产生的其他义务。
3.被审计对象的创始人(合伙人)或其代表或其负责人必须对审计机构和个体审计员提供的以下信息进行审查:提供审计服务的审计机构,个体审计员是否为有贪污违法行为,贿赂外国官员,以及其他违反俄罗斯联邦法律的行为的被审计对象提供审计服务,并将此类现象或此情况的风险,在个体审计员收到以上信息的90天内,以书面形式上报有关审计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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