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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信息自由
查询、获取、制造、传播大众信息;创办、占有、使用、支配大众传媒;制作、获取、保存、使用用于大众传媒产品制作的技术设备和资料,除俄联邦大众传媒法特殊规定外,不受限制。
第二条 大众传媒·基本概念
信息:人人可获得的印刷、音频、视听及其他形式的信息和材料。
大众传媒:纸质期刊、网络刊物、电视频道、广播频道、电视节目、广播节目、录像节目、新闻影片及其他以特定名称定期传播的信息。
纸质期刊:报纸、杂志、年鉴、公报及其他以特定名称出版、正在发行且每年至少发行一期的出版物。
广播节目、电视节目、录像节目、新闻影片:以特定名称定期发布且每年至少发布一次的音频、视听信息总和。
大众传媒产品:期刊、电视节目、广播频道、广播节目、电视节目、新闻影片的全部或部分已发行出版物;音频及视频的全部或部分出版物;网络出版物及其他形式的大众传媒出版物。
传播大众传媒产品:出售、订阅、供给、播放纸质期刊和音频或视频节目;播送电视频道、广播频道(电视广播、无线电广播);播送电视节目、广播节目;放映新闻影片;访问网络出版物;及其他传播形式。专业大众传媒:其注册或产品传播由本法进行特殊规定的大众传媒。
大众传媒编辑部:进行大众传媒生产和传播的组织、机构、企业或公民、公民组织。
总编辑:能够对大众传媒的生产和传播做出最终决策的编辑部领导者(与职位无关)。
记者:按照劳动合同或其他协定为自身所任职的大众传媒编辑部进行稿件加工、收集和准备新闻材料的人员。
出版商:出版社、其他为大众传媒产品的生产提供物质技术支持的机构或企业(企业家),以及不以出版作为收入主要来源但相当于出版商的法人实体或公民。
分销商是指按照与编辑部、出版商达成的协议或根据其他法律分销大众传媒产品的人员;
电视频道、广播频道:按照节目表(节目单)形成并以固定名称播出的电视、广播节目和(或)其他视听、音频信息和材料的总称。本法和其他俄联邦法案对电视节目、广播节目制定的规则,除本法有其他规定外,均适用于电视频道和广播频道;
广播公司:持有许可证组建并传播电视频道或广播频道的俄罗斯法人实体。
网络出版物:在信息通信网络“互联网”上依照本法注册为大众传媒的网页。
强制性公开的电视频道和(或)广播频道:根据本联邦法律设立的、消费者(电视观众、广播听众)可在所有渠道免费收听的视频道和(或)广播频道。
电视频道收视人数研究:对观众收看电视频道的喜好等相关数据进行系统的收集、记录、归纳和分析,并且对研究成果进行广播(陈述、传播、访问);
注册机关:由俄罗斯联邦政府授权的管理大众传媒注册相关事宜的联邦执行机构或地方执行机构。
第三条 禁止对新闻进行审查
禁止对新闻进行审查,官员、国家机关、组织、机构或社会团体都不得要求大众传媒编辑部就消息和材料与其进行初步商定(官员为作者或受访者除外),也不得禁止全部或部分消息和材料的传播。
不允许设立和投资从事大众传媒审查的组织、机构、团体或职位。
第四条 禁止非法使用大众传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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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将大众传媒用于刑事犯罪,不得利用大众传媒泄露由法律禁制的国家机密及其他机密,不得用于公开呼吁恐怖行径或宽恕恐怖主义,不得宣传其他极端主义,不得宣传色情淫秽信息,不得宣扬暴力、鼓动战争。禁止在广播、电视、录像、电影节目、纪录片、故事片以及计算机信息文件和特殊新闻媒体文本信息处理程序中利用隐藏插页和其他影响人们潜意识和(或)危害健康的信息传播技术和方法,同样,有一些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被列入公布的社会和宗教团体及其他组织名单,法院根据2002年7月25日联法第114号“关于打击极端主义活动的”联邦法律(以下简称——“关于打击极端主义活动的”联邦法律)已对其作出解散或禁止活动的生效决定,如果不注明相应的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已被解散或其活动已被禁止,也不得传播其信息。
禁止使用大众传媒和信息通信网络传播有关麻醉药品、精神药物及其前体、具有潜在危险的新型致幻药物的研究、制作、吸食、贩卖地点及原料种植的信息,不得宣传吸食以上毒品及其类似品的好处,也不得宣传其他联邦法禁止的其他信息。记者在领土内(联邦主体区域内)收集反恐怖主义行动信息的程序由反恐行动负责人决定。
在对反恐行动进行报道时,如果会对反恐行动造成阻碍或者危及他人生命健康,则禁止通过大众传媒传播反恐行动采取的特殊手段、技术和战术。符合俄罗斯联邦关于国家机密及人员信息的立法法案规定才能公开特种兵和协助执行、侦查、预防、制止、揭露恐怖行为人员及其家属的信息。
禁止通过大众传媒和信息通信网络公开违法行为(不作为)未成年受害者的信息,包括其姓氏、名字、父称、照片和视频图像、其父母和其他法定监护人、出生日期、录音、居住地或暂住地、学习或工作地、其他可以直接或间接确定未成年人身份的信息,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至三款规定的情形除外。
禁止通过大众传媒和信息通信网络传播有关自制爆炸物和爆炸装置的信息。禁止通过大众传媒和信息通信网络远程零售含酒精产品、含酒精食品、酒精、含酒精的非食品产品。国家监管酒精、酒精产品和含酒精产品生产流通以及限制酒精产品消费(饮用)的立法对含酒精非食用产品的零售进行限制或禁止。
第五条 大众传媒立法
俄罗斯联邦大众传媒领域的立法包含本法以及根据该法出台的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
如果俄联邦同其他国家缔结的国际条约规定了除本法以外的其他大众传媒组织和运营的规则,则服从国际条约的规定。
第六条 法律适用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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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适用于在俄罗斯联邦境内组办的大众传媒,境外传媒在俄境内产品的传播同样适用本法。
除另有法律规定外,外国法人和公民、无国籍人士与俄联邦组织和公民一样同样享有本法规定的权利和义务。
无关法律组织形式,向不受限对象传播纸质、音频、音像和其他信息材料的于境外注册的法人或无法人的外国机构如果从其他国家及其国家机关、国际组织、外国公民、无国籍人士(包括从上述主体获取钱财的俄罗斯法人)处获得资金及其他形式的财产,则均被认定为履行外国代理人职能的外国大众传媒。根据联邦权利执行机关制定的法规,1996年1月12日颁布的“规定履行外国代理人职能的非营利组织的法律地位”的第7条联邦法条例适用于外国大众传媒,有关非营利组织的特殊规定除外。
履行外国代理人职能的外国大众传媒应根据1996年1月12日颁发的有关非盈利机构的第7条联邦法承担相应的权利和义务。
第6.1条 国家大众传媒信息系统
向个人、组织、国家权力机关、地方自治机关提供已注册成立的大众传媒、大众传媒经营人员(创办人、编辑部、主编、出版商、广播公司、发行商、新闻机构)的有效信息,利用信息通信技术以电子文件的形式向有关各方收发本法规定的文件以及对“用户中心”子系统的授权访问均由国家大众传媒信息系统创建并运行。联邦政府权力机关依据俄联邦政府确立的法律法规创建国家大众传媒信息系统。
国家大众传媒信息系统的运行程序、系统的结构以及向外界提供系统信息的条件均由俄联邦政府确定。国家大众传媒信息系统必须包含以下信息:
1)大众传媒登记册的信息;
2)电视广播、无线电广播许可证登记表的信息;
3)俄罗斯联邦大众传媒立法的信息;
4)俄罗斯联邦政府规定的其他有关大众传媒领域的信息。
第二章 组织大众传媒活动
第七条创始人
公民、公民协会、组织或国家机构均可创办(联合创办)大众传媒。根据2003年10月6日颁布的第131条“俄罗斯联邦地方自治组织一般原则”联邦法,地方自治机关可以创办纸媒和互联网出版物。以下公民不可创办大众传媒:
1)在监禁场所服刑的公民,或者有利用大众媒体、信息通信网络(包括互联网)犯罪记录的公民,或者因实施极
端主义活动而犯罪的公民,以及未满十八岁或者未被法院承认的公民,或者是被法院视作无行为能力人;
2)依照法律规定被禁止活动的公民协会、企业、机构、组织;
3)外国公民或不在俄罗斯联邦长期居住无国籍人士。
联合创始人共同担任创始人。
第八条 大众传媒的登记注册
大众传媒编辑部在登记注册后方可开展活动,根据本法规定免予登记的情形除外。
信息通信网络“互联网”网站可依据本法注册为网络出版物,未注册为大众传媒的网站,不属于大众传媒。
产品主要用于传播的大众传媒的申请注册:
1)其产品主要在俄罗斯联邦全境和境外传播的大众传媒,由创始人向俄罗斯联邦通信、信息技术和大众传媒监督局提交注册申请;
2)其产品主要在联邦主体以及市级行政区划范围内传播,由创始人向俄罗斯联邦通信、信息技术和大众传媒监督局下属相应的区域机构提交注册申请;
3)在俄罗斯联邦两个或两个以上主体范围内传播,由创始人向俄罗斯联邦通信、信息技术和大众传媒监督局下属相应的区域机构以指定方式提交注册申请。
大众传媒注册申请表及其他相关附件应当直接提交或以双挂号信方式提交给相应注册机关。申请人有权将上述申请书及文件以带有可信电子签名的电子文件形式发送至登记机关,包括使用国家及市政服务门户网站提交文件的情况。
注册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大众传媒注册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予以受理。
自注册行政机关做出批准大众传媒成立的决定并将相关证明列入已注册大众传媒清单之日起即视为已被注册。注册行政机关有义务在作出相关决定之日将相关证明列入大众传媒登记册。根据大众传媒注册决定,在五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发放或发送大众传媒登记册摘录。
注册行政机关按照俄罗斯联邦通信、信息技术和大众传媒监督局规定的程序对大众传媒进行登记。
大众传媒登记册中的信息公开并且任何自然人和法人均可获得,联邦法律限制访问此类信息的情况除外。
注册行政机关自收到有关查阅大众传媒具体信息的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免费以书面形式或以带有可信电子签名的电子文件形式提供相应的大众传媒登记册摘录。大众传媒登记册摘录的形式由俄罗斯联邦通信、信息技术和大众传媒监督局规定。自大众传媒注册之日起一年内,创始人有权进行产品制作。逾期者,根据本法被视为注册失效。
第九条 禁止重复注册
已登记在案的大众传媒不能在任何一个注册机构重复注册。
若法院查明重复注册的事实,则首次注册日期被视为合法注册日期。
第十条 注册申请
大众传媒注册申请书中应当指明以下内容:
1)本法规定,提交创始人(包括共同创始人)的信息;
2)大众传媒的名称;
3)语言;
4)编辑部地址;
5)大众新闻的定期传播方式;
6)产品传播的预期区域;
7)大致的主题和专业;
8)预计的产品发布频率,大众传媒的最大规模;
9)资金来源;刘合君译 转载请注明出处。
10)申请人是否担任其他大众传媒的创始人、所有者、主编(编辑部)、出版商或发行商,对详细情况进行说明;
11)在信息通信网络“互联网”进行网络出版的域名;
12)向国家支付相关费用的信息。随申请书应当附上可证明申请人的创办过程符合本法规定的文件。此类文件清单应由俄罗斯联邦政府核准。
第三部分自2018年1月1日失效。——2017年7月29日第239号联邦法。
第十一条 大众传媒登记证明的变更及注册行政机关的通知书
创始人、共同创始人、名称、语言、大众传媒的主题和(或)专业、传媒产品的发行区域、用于网络出版的互联网域名,以及大众新闻定期传播的形式和(或)类型只能通过更改大众传媒登记备案的相关信息进行更改。大众传媒登记备案的变更程序与注册程序相同。
自创办人及(或)编辑部所在地、出版频次及大众传媒最大规模发生变更以及大众传媒决定终止、暂停或恢复自身活动之日起一个月内,创始人有义务以书面形式直接上报或以双挂号信方式上报注册行政机关,也可以用带有可信电子签名的电子文件形式上报注册行政机关,包括使用国家及市政服务门户网站的情况。所有信息按照程序列入大众传媒登记册。如果由未经授权人上报或所含信息不符合实际,则上报的信息将被驳回。
第十二条 免除注册的情况
以下大众传媒可免除注册程序:
由国家政府机关和地方自治机关设立的专门用于发布官方消息、材料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大众传媒;
发行量少于一千份的期刊;
在国家机构、教育机构或者某工业企业的场地内通过有线网络进行传播,或者订阅人数不超过10人的广播及电视节目。
发行量少于10份的电子音像节目。
第十三条 拒绝为大众传媒登记或变更登记备案
只可在以下情况下拒绝为大众传媒登记或变更登记备案:
1)以本法规定的不具备大众传媒创办人资格的公民、公民团体、企业、机构及组织的名义递交申请;
2)申请中的信息不符合实际;
3)大众传媒的名称、大致主题或者专业领域违反本法第4条法规内容的;
4)以相同名称和传播形式注册登记大众传媒;
登记簿中已经记录了大众传媒暂停或者终止大众传媒活动的,不得变更大众传媒登记备案。
不予登记或者不予变更登记备案的情况,应当自收到相应申请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并说明本法规定的不予登记或者不予变更的相关条例。
"如果以电子文件的形式提交大众传媒的注册申请或变更大众传媒登记备案 (包括使用国家和市政服务的单一门户),拒绝大众传媒注册或更改大众传媒的注册记录的,应当以带有可信电子签名的电子文件形式发送给申请人。"
大众传媒的登记申请或者变更登记备案的申请,自收到有关申请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无偿退回申请人,并说明退回原因:
1)申请违反本法第八条或者第十条规定;
2)以本法规定的不具备大众传媒创办人资格的名义递交申请;
3)未交税。
没有违规行为后,受理申请。
第十四条 国家税收
大众传媒的注册、更改登记备案、颁发外国期刊印刷出版物在俄罗斯联邦境内发行的许可证等应缴纳的税按照俄罗斯联邦税费立法规定的数额和程序进行缴纳。
第十五条 大众传媒登记证无效
在下列情况下,应登记机关申请,法院可在行政诉讼过程中宣告大众传媒登记无效:
1)申请人依照本法第十条向登记机关报送的信息不符合实际;
2)大众传媒超过一年没有出版(播出)的;
3)自大众传媒首次出版(播出)之日起三个月内,未将编辑部章程或其代替性协议送达登记机关的;
4)大众传媒重新注册。
注册机关向法院申请行政诉讼,要求判定大众传媒注册无效。
自登记机关收到法院认定大众传媒登记无效的判决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登记机关应当在大众传媒登记簿中作出适当的登记。
作为大众传媒创始人,自然人死亡、公民协会重组解散或法人终止,其权利和义务未按照本法第18条第4款规定转移到编辑部,大众传媒登记无效。
登记机关在已确认自然人死亡、公民协会重组解散、对国家法人登记表录入终止信息之日起一年内,在大众传媒登记簿中进行登记。
第十六条 活动的终止和暂停
只能由大众传媒创始人或法院在行政诉讼过程中根据注册机关的要求作出终止或暂停大众传媒活动的决定。创办人只有在编辑部章程或与编辑部(主编)协议规定的情况下,才有权终止或暂停大众传媒的活动。编辑部在十二个月内不止一次违反本法第四条的规定,因此登记机关向大众传媒创办人和(或)编辑部(主编)发出书面警告的;或未能履行法院提出的终止传媒活动命令的,可作为法院终止大众传媒活动的依据。警告是注册机关发出的非规范性文件,目的是预防违背大众传媒法及其规定的禁忌。
依据《俄联邦反极端行为法》可以终止大众传媒的活动。
如果违背本法第7条、第19条、第19.1条规定的禁令和限制性行为,经登记机关申请,法院可通过行政诉讼暂停大众传媒的活动。
法院暂停大众传媒活动的依据可以是本条款第一部分规定的诉讼和本条款第五部分规定的申请。
大众传媒活动终止导致编辑部章程无效。终止大众传媒活动的相关信息,应当在大众传媒登记备案中进行登记。
第16.1条因违反《俄罗斯联邦选举和全民投票法》而暂停大众传媒活动
如果在竞选期间、公民投票期间、在法院判决涉及广播电视节目总编辑或编辑部、定期印刷出版物、另一个组织大众传媒(以下简称生产大众传媒的组织),对违反俄罗斯联邦选举和公民投票立法的行政责任,本主编或本组织将允许多次违反立法俄罗斯联邦选举和公民投票委员会,俄罗斯联邦中央选举委员会,如果大众传媒的产品打算在俄罗斯联邦主体领土上传播,以及相应的选举委员会俄罗斯联邦主体,有权向负责大众传媒登记的联邦执行机构申请用于实施这些违规行为的大众传媒发布的更新。在五天内,但不迟于投票日前一天,以及在投票日前一天和投票日,上述联邦执行机构应立即在利害关系人的参与下核实呈件中所列的事实并向法院申请暂停发布用于实施这些违法行为的大众传媒,或向有关选举委员会提出有理由拒绝向法院申请该申请。有理由拒绝向法院申请暂停发布大众传媒并不妨碍向发布该大众传媒的组织申请俄罗斯联邦法律规定的其他责任措施,包括警告负责大众传媒注册的联邦执行机构无权拒绝根据有关选举委员会的提议向法院申请暂停大众传媒的发布,如果主编或负责发布大众传媒的组织,在一次竞选活动、竞选公投中,发生了两次以上违反俄罗斯联邦选举和公投立法的行为,导致根据法院判决受到行政处罚已生效。
法院对本条所指的停止发布大众传媒的申请的审议,应按照对保护选举权和参与权案件的诉讼程序规定的方式和时限进行在俄罗斯联邦公民的公民投票中。
以本条规定为由暂停发布大众传媒,应由法院执行,直至选举、公民投票的投票结束,如果举行重复投票,直至重复投票结束表决。
就本文而言,主编或发布大众传媒的组织违反俄罗斯联邦选举和公民投票立法的行为是本主编或本组织的违反由具体立法规定的程序,用于通知选民、全民投票参与者、开展竞选活动、就全民投票问题开展活动,由行政违法立法提供。就本条而言,根据俄罗斯联邦关于大众传媒的立法,在大众传媒中传播主编或发布大众传媒的组织对其内容不承担责任的材料和信息不被认为违反了俄罗斯联邦关于选举和公民投票的立法。
第十七条 权利和义务的产生
本法规定的创办人和编辑部的权利和义务,自大众传媒注册之日起,编辑章程规定的权利和义务,自其批准之日起。创始人、编辑部、出版商、发行商可以在合同基础上另外确定相互的权利和义务。章程和协议的规定不得与本法和俄罗斯联邦法律的其他规定相抵触。
第十八条 创始人身份
创始人批准编辑部章程和(或)与大众传媒编辑部(主编)签订协议。
创始人有权要求编辑部在规定期限内免费代其发布信息或资料(创始人申请)。创始人申请的最大数量由编辑委员会章程、其协议或与创始人的其他协议确定。与创始人申请有关的索赔和诉讼,由创始人承担责任。如果编委会未指定对创始人的指定消息或材料的所有权,则作为共同答辩人。
创办人无权干涉大众传媒的活动,但本法、编辑部章程、创办人与编辑部(主编)之间的协议规定的情形除外。
经编委和联合创始人同意,创始人可以将其权利和义务转让给第三方。如果创始人清算或重组-公民,企业,机构,组织,国家机构的协会,其权利和义务将全部转移到编辑部,除非编辑章程另有规定。
创始人可以担任编辑委员会、出版商、发行商、编辑部财产的所有者。
第十九条 编辑状态
编辑部在专业独立的基础上开展活动。
编辑部可以是法人实体,独立的商业实体,以法律允许的任何形式组织。如果已注册的大众传媒的编辑部以企业的形式组织,则它也应根据联邦法人国家注册法进行注册,除大众传媒的制作和出版外,还有权以规定的方式进行其他法律不禁止的活动。
第三部分
不再有效的联邦法律。
编辑部可以作为大众传媒的创始人、出版商、发行商、编辑部财产的所有者。
编辑部由总编辑管理,总编辑根据本法、编辑部章程、创办人与编辑部(总编辑)的协议行使职权。总编辑代表编辑部与创始人、出版商、发行商、公民、公民协会、企业、机构、组织、国家机构以及法院的关系。他负责履行本法和俄罗斯联邦其他法律法规对大众传媒活动的要求。在剥夺自由场所服刑的公民,或者有利用互联网等大众传播媒介或者信息通信网络犯罪或者实施极端主义活动犯罪有犯罪记录的公民,未满十八周岁或被法院认定为无行为能力的公民。
第19.1条与设立大众传媒、组织(法人实体)、广播有关的限制除非俄罗斯联邦的国际条约另有规定,外国、国际组织及其控制的组织、外国法人、外国参与的俄罗斯法人、外国公民、无国籍人,集体或个人拥有他国国籍的俄罗斯联邦公民,无权担任大众传媒机构的创始人(参与者)、大众传媒机构的编辑委员会、组织(法人实体)进行广播。除非俄罗斯联邦的国际条约另有规定,外国、国际组织及其控制的组织、外国法人、外国参股其法定资本的俄罗斯法人超过20%,外国公民、无国籍人、拥有另一国公民身份的俄罗斯联邦公民,总体或单独无权直接或间接(包括通过受控制的人或通过合计持有任何人超过20%的股份(股份),相对于作为该组织的参与者(成员、股东)的人的法定资本中超过20%的股份(股)大众传媒的创始人,大众传媒的编辑部,进行广播的组织(法人证明符合本条要求的文件清单由俄罗斯联邦政府批准,并由本法规定的人员提交。
第19.2条大众传媒、广播公司或出版商的编辑部收到外国资金的通知"如果大众传媒、广播公司或出版商的编辑部从外国、国际组织、外国组织、根据俄罗斯联邦法律履行外国代理人职能的非营利组织获得资金,外国公民,无国籍人,以及来自俄罗斯组织,其参与者和(或)创始人是指定的人,大众传媒编辑部,广播公司或出版商有义务每季度一次 (报告期)不迟于报告期后一个月的十日,通过向在大众领域行使控制和监督职能的联邦执行机构发送相应通知,提供有关从这些人那里收到资金的信息传媒、大众传播、信息技术和通信。"
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义务,不适用于大众传媒、广播机构或出版商的编辑部收到资金的情形:
1)来自相关大众传媒的创始人;
2)来自广告的分发;刘合君译 转载请注明出处。
3)来自相关大众传媒的产品分布;
4)大众传媒、广播公司或出版商的编辑部一次收到的金额少于一万五千卢布。
在大众传媒、大众传播、信息技术和通信领域行使控制和监督职能的联邦执行机构有义务将大众编辑提供的信息和电信网络“互联网”信息放在其官方网站上。传媒、广播机构和出版商根据本条规定,在收到其相关通知之日起十日内。本条第一部分规定的信息提供程序及其组成由俄罗斯联邦政府确定。
本条第一部分规定的通知形式由在大众传媒、大众传播、信息技术和通信领域行使控制和监督职能的联邦执行机构确定。
本条不适用于根据本法第五十五条设立的外国大众传媒代表机构,以及根据俄罗斯联邦国际条约设立的大众传媒。
第二十条 编辑部章程
大众传媒机构的编辑章程由编辑部全职员工的记者团队的全体会议在至少三分之二的成员出席的情况下以多数票通过,并由创始人。
编辑章程应定义:
1)创始人、编委、主编的相互权利和义务;
2)记者团队的权力——编辑部的全职员工;
3)主编、编委和(或)其他编辑管理机构的选任(选举)程序;
4)终止和停止大众传媒活动的理由和程序;
5)转让和(或)保留姓名(职称)权、变更创始人、变更联合创始人组成、终止大众传媒活动、清算或重组的其他法律后果编辑部,其组织和法律形式的变化;
6)编辑部章程的批准和变更程序,以及本法和其他立法规定的其他规定。
在编辑部章程批准前,以及编辑部人数不足十人的,可以确定其与创始人的关系,包括本条第二部分第1-5款所列的问题通过创始人和编辑部(主编)之间的协议取代章程。
作为一个企业组织的编辑部章程可以同时是该企业的章程。在这种情况下,编辑部的章程也必须符合有关企业和创业活动的立法。
编辑部章程副本或替代协议应于本大众传媒首次出版(播放)之日起三个月内送交登记机关。同时,编辑部有权规定其章程或替代协议中包含的哪些信息构成商业秘密。
第二十一条 出版商地位
出版商依据本法、《关于在国家大众传媒中报道国家机关活动的法律法规》以及关于出版事项、企业和企业活动的法案行使权利并承担义务。
出版商可以是大众传媒的创始人、编辑部、发行商和编辑部财产所有者。
第二十二条 协议
大众传媒联合创始人签订的协议决定他们的相互权利、义务、责任、变更联合创始人队伍的程序和法律后果,以及解决联合创办人之间争议的程序。
创始人与编辑部(主编)所签订的协议决定了他们之间的生产、财产和资金关系,其中包括:分配和使用资金以维持编辑部运作的程序、利润分配、资金的构成和填补亏损,创始人有义务保证编辑部成员的正常的生产、社会生活和工作。每个联合创始人可以单独与编辑部签订协议,也可以所有联合创始人共同与编辑部签订协议。编辑部与出版商签订的协议确定了他们之间的生产、财产和资金关系、出版权的相互分配、出版商对大众传媒产品制作提供物质技术支持的义务和各方的责任。创始人、编辑部(主编)和出版商之间也可以签订其他协议,也可以与发行商签订其他协议。
第二十三条 通讯社
本法规定的有关编辑部、出版商、发行商的地位和大众传媒的法律制度同样适用于通讯社。
通讯社设立的具有固定名称(名称)的公报、消息报、其他出版物或者节目,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进行登记。
当大众传媒发布其他通讯社的消息和新闻材料时,必须提及新闻来源自哪个通讯社。
第二十四条 于2011年6月14日失效。2011年6月14号颁布第142号联邦法。
第二章 电视台(电视节目、电视广播)收视率研究
第24.1条电视台(电视节目、电视广播)收视率研究的基本原则
为了确保调查结果的开放性、透明性和数据的可靠性,在后续的操作过程中以及在电视台(电视节目、电视广播)投放广告过程中,俄罗斯联邦通信、信息技术和大众传媒监督局以监督局所规定的程序对进行此类研究的组织授权。电视台(电视节目、电视广播)观众规模的研究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1)保证全球性和连续性;
2)信息和数据的收集、处理、存储和传播的方法应当具有统一性;
3)确保作为研究结果获得的信息和数据的完整性、相关性和可靠性;
4)遵守俄罗斯联邦法律对处理个人信息和其他非公开性信息的规定。
俄罗斯联邦通信、信息技术和大众传媒监督局对有权进行此类研究的组织行为进行实施监督。
被授权进行此类研究的机构务必每年向俄罗斯联邦通信、信息技术和大众传媒监督局提交一份研究报告并将其发布于官方网站。报告形式和提交期限由俄罗斯联邦通信、信息技术和大众传媒监督局规定。
第24.2条被授权进行电视台(电视节目、电视广播)收视率研究的组织俄罗斯联邦通信、信息技术和大众传媒监督局确定能够进行此类研究的组织数量机构的授权期限为三年。
在以下情况下,俄罗斯联邦通信、信息技术和大众传媒监督局可以提前终止授权组织的权力:
1)俄罗斯联邦通信、信息技术和大众传媒监督局下达消除违规行为指令,授权组织未能在规定期限内消除;
2)未在规定期限内向俄罗斯联邦通信、信息技术和大众传媒监督局提交年度研究报告;
3)被授权组织不遵守本联邦法律的规定;
4)被授权组织提出自愿放弃权利的申请;
5)查明授权文件中存在虚假信息;
6)向俄罗斯联邦通信、信息技术和大众传媒监督局提交的年度研究报告中存在虚假信息。
第三章 传媒信息传播
第二十五条 传播办法
不得阻碍公民、公民协会、官员、企业、事业单位、组织、国家机关依法进行大众传媒产品的传播。
若大众传媒产品的传播需要收费,则属于商业活动。用于非商业性传播的产品必须标记为“免费”,并且不得用于商业传播。
在住宅内展演节目录像,只有单个节目副本,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没有直接或间接收取费用,则不属于本法含义上的大众传媒产品的发行传播。
除本法规定外,期刊零售及倒卖不受限制。
只有在征得同意的情况下,才允许在非公共场所(所有者或授权管理者设了特殊使用制度的场所)进行零售。
编辑部、出版商或发行人侵犯作者财产权或非财产权,以及在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况下,大众传媒产品的发行可以由法院判决终止。
违反2010年12月19日颁布的第436号联邦法《保护儿童免受对健康和发育有害信息法》的大众传媒产品,可根据本法国家监管机关的申请由法院终止大众传媒产品的发行。同时,为了保证本部分规定的诉讼,法院可以暂停上述产品的发行。
禁止电视广播和(或)无线电广播(以有线广播为目的的通信服务除外)运营商、电视台和(或)无线电频道包括电信运营商、广播节目和(或)其他有声资料、文本消息运营商更改,除非事先与电视台和(或)广播公司达成更改协议或者符合俄罗斯联邦法律的规定。
第二十六条 出版(播送)
大众传媒产品只有在主编同意出版(广播)后才允许发行。
第二十七条 出版说明
每期期刊必须包含以下信息:
1)出版物名称;
2)创始人(联合创始人);
3)主编姓氏及名字和父称的首字母;
4)发行编号和出版日期;
5)通过通信企业发行出版物的目录;
6)发行量;
7)价格,或标记“浮动价格”或标记“免费”;
8)编辑部、出版社、印刷厂地址;
9)2010年12月29日颁发的第436号联邦法《保护儿童免受对健康和发育有害信息法》规定的产品标志。
电视广播、无线电广播必须附有电视频道或广播频道名称(名称)(连续播出时每24小时至少四次附上)。
每次播出电视节目、广播节目都应附上电视节目和广播节目的名称。
在展示新闻影片节目和每次播出广播节目、电视节目时,必须附有限制其发行的信息,电视节目和新闻影片一样,并且应当标明2010年12月29日颁发的第436号联邦法《保护儿童免受对健康和发育有害信息法》规定的产品标志。
广播、电视、音频或新闻影片的每份副本必须包含以下信息:
1)出版物名称;刘合君译 转载请注明出处。
2)出版日期和发行编号;
3)主编姓氏及名字和父称的首字母;
4)发行量;
5)编辑部及其地址;
6)价格,或标记“浮动价格”或标记“免费”;
7)2010年12月29日颁发的第436号联邦法《保护儿童免受对健康和发育有害信息法》规定的产品标志。
通讯社的消息和资料必须附有通讯社的名称(名称)。
已注册的大众传媒有义务在出版说明中标明注册机构和注册号。
网络出版物必须包含以下信息:
1)出版物名称;2)创始人(联合创始人);
3)主编姓氏及名字和父称的首字母;
4)编辑部的电子邮箱和电话号码;
5)2010年12月29日颁发的第436号联邦法《保护儿童免受对健康和发育有害信息法》规定的产品标志。
第二十八条 发行量
广播、电视、音频或新闻影片的发行量由主编与出版商协商决定。
只有在法院判决生效情况下,才能撤回或者销毁全部或部分已发行的大众传媒产品。
2004年11月2号颁布的第127号联邦法规定本法第三部分已失效。
根据2004年6月29日颁布的第58号联邦法,本法第二十九条失效。
根据2004年8月22日颁布的第122号联邦法,本法第三十条失效。
第三十一条 广播许可证
广播公司需持俄罗斯联邦政府授权的联邦执行机构(以下简称许可机关)颁发的广播许可证进行电视广播、无线电广播(以下简称广播)。如果电视台或无线电广播与已取得广播许可证的广播公司按照协议以固有形式播送节目,则无需广播许可证。
关于其他媒体活动的俄联邦法律条款适用于电视广播、无线广播许可证的颁发。
作为电视台或无线电广播编辑部的广播公司,根据广播许可证,有权在俄罗斯联邦境内的任何传媒平台播出电视节目或无线电广播节目,其中包括地面广播、卫星广播、有线电视广播(通用许可证)。
不是电视台或无线电广播编辑部的广播公司,根据广播许可证,有权在俄罗斯联邦境内的特定传媒平台或在权利(广播公司以规定方式从电视台或无线电广播编辑部获得权利)范围内播出电视节目或无线电广播节目。
根据俄联邦政府规定,包括竞争、拍卖等招标事宜的规定,来分配有限射频资源(地面广播、卫星广播)。
招标(竞争、拍卖)的形式、程序、条件以及有限射频资源(地面广播、卫星广播)一次性使用费用的程序均由俄联邦政府制定。
有关使用的无线电频率、电视频道或无线电频道在多路复用中的位置(使用一个无线电频率的多个电视频道和无线电频道的分布)、卫星广播参数的信息由许可当局输入广播公司的许可证,以本法第31.4条规定的方式竞标(竞争、拍卖)广播公司中标人的执照。在指定信息的同时,在拍卖(竞争、拍卖)期间宣布的广播节目概念也被输入到广播公司的许可证中-拍卖的获胜者。
电视广播、无线电广播许可证应当载明:
1)俄罗斯联邦法律规定的有关许可某些类型活动的信息;
2)分发的电视频道或广播频道的名称(名称);
3)电视频道、广播频道的节目定位(广播的主要主题领域——信息、音乐、体育等);
4)电视频道或广播频道的发行地域;
5)播放量(小时);
6)开播日期;
7)电视广播、无线电广播许可证的有效期,在本法第31.4条规定的情况下延长有效期的说明;
8)在本条第四部分规定的情况下,有关电视频道或无线电频道(地面广播、卫星广播、有线广播、其他广播环境)的广播环境信息;
9)使用的无线电频率、使用的发射机的位置和功率、多路复用中电视频道或无线电频道的位置(地面模拟广播除外)、卫星广播参数、广播节目概念的信息在本条第五部分规定的情况下,投标(竞争、拍卖)。
许可要求清单由俄罗斯联邦政府制定,并考虑到俄罗斯联邦立法对某些类型活动的许可规定。电视广播、无线电广播的许可要求还有:
1)被许可人满足根据拍卖(竞争、拍卖)结果确定的使用无线电频率进行广播的条件;
2)被许可人遵守广播许可证规定的广播参数;
3)被许可人提供本法第31.9条规定的信息。
只有在获得颁发许可证的机构同意并适当更新许可证的情况下,才允许将广播许可证转让给他人。
2011年6月14号颁布的第142号联邦法规定第十一部分自2011年11月10日起失效。
第31.1条电视广播、无线电广播许可证的有效期
电视广播、无线电广播许可证的有效期为十年,除非许可证申请人在提交许可证申请时明确要求较短的期限。
只有获得电视广播、无线电广播许可证的法人有权进行该许可证允许的活动。
第31.2条申请电视广播、无线电广播许可证的要求
为申请电视广播、无线电广播许可证,申请人(法人实体)必须向许可证颁发机构提交申请书并注明:
1)《俄罗斯联邦个别活动许可证办理法》规定的信息;
2)拟发行的电视台或广播频道的名称,应标明大众传媒登记证书的详情;
3)电视频道或广播频道的节目定位;
4)电视频道或广播频道的发行区域;
5)播放量(单位为小时);
6)许可证申请人计划开展传媒活动的期限;
7)计划开播日期;
8)本法第三十一条第四款规定的电视台或者无线电广播(地面广播、卫星广播、有线广播、其他广播环境)播出的环境。
许可证申请书应附有证明,证明的格式如下:
1)2011年5月4日颁布的第99号联邦法案《俄罗斯联邦个别活动许可证办理法》规定的文件;
2)提交文件时股东名册的摘录(对于以股份公司形式设立的许可证的申请人),根据俄罗斯联邦法律包含股份信息的另一份文件法人实体的法定(股本)资本中的法人实体的创始人(参与者)(适用于以其他组织和法律形式建立的许可证的申请人,有限责任公司除外),以及确认符合以下规定的文件本法第19.1条;
3)本法第三十一条第四款规定的与电视台、无线电广播编辑部签订的协议副本(只针对不是电视台、无线电广播编辑部的广播公司);
4)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三款规定的电视台、无线电广播编辑部章程复印件(针对是电视台、无线电广播编辑部的广播公司)。
许可证颁发机构无权要求许可证申请人提交办法律未规定的文件。
以有限责任公司形式设立的许可证申请人,有权提供有限责任公司参与人的构成情况。如果许可证申请人未提供本部分规定的信息,则按照俄罗斯联邦关于法人国家登记的法律规定的方式,通过部门间信息交互提供此类信息。
若许可证申请人向许可证颁发机关提供虚假信息,根据俄罗斯联邦法律,申请人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第31.3条 重新办理电视广播、无线电广播许可证
需按照《俄罗斯联邦个别活动许可证办理法》的规定和本条款的规定重新办理电视广播、无线电广播许可证。
名称、电视台和无线电广播的节目定位、理念、发行区域、播放量、开始播送日期、广播环境等在变更前应该向许可证颁发机关提出变更申请并说明相关变更情况。
本法第31条第5-7部分规定,根据申请人提交的许可证申请,可以允许广播公司将无线电频率、有线电视和无线电广播、其他地面广播或卫星广播参数和电视频道、多路广播频道列入经营许可。
如果通过招标(竞选、拍卖)的途径获得此类权利,需要一次性付清使用无线电频率所需费用并提交证明材料,并提交招标委员会的协议书。
第31.4条 电视广播、无线电广播许可证续期
电视广播、无线电广播许可证续期申请由被许可人提出,并附上本法第31.2条规定的文件。电视广播、无线电广播许可证延期申请及所附文件,由被许可人直接向发证机关提交或以挂号信寄送回执。刘合君译 转载请注明出处。
根据2011年4月6号颁布的第63号联邦法规定,申请人有权将申请书和证明材料以带电子签名的电子文件形式发送至发证机关。
电视广播、无线电广播许可证续期申请必须在许可证到期前六十天之内提交。
电视广播、无线电广播许可证的延长期限为十年,延长有效期的申请中注明较短期限的情况除外。
发证机关批准电视广播、无线电广播许可证续期的,应在收到续期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重新办理手续。电视广播、无线电广播许可证续期时,其编号不变,同时,要在表格上进行标注。
以下可作为拒绝为许可证续期的理由:
1)本法第31.5条规定的不允颁发或补发许可证的理由;
2)在许可证续期时,存在未解决的违规情况;
3)自发证机关作出许可证续期决定之日起许可证暂时失效;
4)在许可证到期前不到六十天提交许可证续期申请。
不允许可证续期的通知应当在作出有关决定之日起三日内以文件形式邮寄或当面驳回申请人递交的申请并说明理由。该通知应附有发证机关开具的拒绝许可证续期文件的副本。
如果许可证续期申请中指明需要以电子文件的形式获取新许可证,那么发证机关应当向申请人发送带有电子签名的电子文件(签名应当按照2011年6月6日颁布的第63号联邦法《电子签名法》签署),以此发送新证或者拒绝颁发新证的通知。
为延长许可证的有效期,按照俄罗斯联邦税费法规定的金额和方式缴纳税款。
第31.5条 拒绝颁发或重新办理许可证
以下事由可作为拒绝颁发或重新办理许可证的理由:
1)俄罗斯联邦个别活动许可证办理法》规定的理由;
2)申请人不符合本法第19.1条规定的要求。
在根据拍卖结果决定是否重新发放许可证的情况下,申请人不被认定是哦爱买获胜者,发证机关也可不予发放。第31.6条许可证监管
根据组织特点和2011年5月4号颁发的第99号联邦法及本法规定的例行检查办法,2008年12月26日颁发的第294号联邦法《俄罗斯联邦国家检查中的法人和个体经营者权利保护法》对许可证监管做出规定。需在以下方面对许可证持有者进行检查:对申请文件中包含的经营活动的信息、在经营活动中使用的技术手段、电视频道或广播频道、许可证持有者根据法律规定所采取的举措、消除违规行为法令的执行情况。以下事由可作为对许可证持有者进行计划外核查的理由:
1)2011年5月4日颁布的第99号联邦法《俄罗斯联邦个别活动许可证办理法》的规定;
2)《俄罗斯联邦大众传媒法》规定由发证机关工作人员在许可证持有者不知情的情况下进行违规检测。对许可证持有者进行计划外检查无须检察机关批准。
不允许事先通知许可证持有者进行计划外检查。
第31.7条 许可证的暂停、更新、失效和取消的程序
在以下情况下,许可证发证机关在职权范围内向许可证持有者发出消除违规行为或禁止违规操作的命令:
1)国家发证机关发现被授权者有违反本法和其他相关法律要求的行为;
2)授权许可证机关发现被授权人有被违反许可证要求的行为;
3)许可证被授权者超过三个月未进行电视广播、无线电广播。
在发布此类命令时,如果许可证被授权者未能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命令,发证机关可暂停许可证的法律效力。
发证机关应在发证之日起两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被授权人,表明理由,要求在不低于3天,不超过三个月的期限内消除违法违规行为。消除违法行为的期限自许可证发证机关发出命令之日算起。
如果许可证被授权人未能在规定期限内完成许可证颁证机关的指示消除已有的违规行为,或者发证机关发现严重违反许可证要求的行为,发证机关应暂停许可证的法律效力,期限不超过三个月。许可证暂时失效的决策书;应标明理由和期限,在发证机关作出相关决策之日起两日内以书面形式告知被许可人。
在消除违规行为期限内,或在许可证暂时时效期间,许可证持有者有义务以书面形式通知发证机关是否已经消除违规行为,并上交证明材料。
如果在许可证暂时失效期间,许可证持有者未消除违规行为,发证机关可向法院申请撤销许可证。
如果许可证持有者消除了导致许可证暂时失效的违规行为,发证机关有义务重新办理许可证。
许可证有效期中止期间不予延长。
在下列情况下,基于许可证发证机关申请的审批,法院可吊销执照:
1)许可证持有者不遵守《俄罗斯联邦大众传媒法》的法律规定,或违背对电视频道、无线电广播组织制定的限制;
2)被许可人在一年内(自上次违规之日起)再次严重违反许可证要求;
3)许可证持有者未能在发证机关规定期限内消除导致许可证暂时失效的违规行为。
在下列情况下,许可证效力将被终止:
1)2011年5月4日颁布的第99号联邦法规定的情况;
2)许可证到期;
3)根据本法第16条的规定,许可证持有者以书面形式向许可证发证机关提出终止申请;4)根据本法第16条的规定,法院裁定终止许可证许可的大众传媒活动。
第31.8条 电视广播、无线电广播许可证登记簿
签发许可证机构按照俄罗斯联邦政府授权的联邦执行机构规定的方式制作并填写电视广播、无线电广播许可登记簿。
电视广播、无线电广播许可证登记簿应当载明:
1)《俄罗斯联邦个别活动许可证办理法》规定的信息;
2)外资所占许可证持有者联合资本的份额;
3)电视频道或广播频道的名称(标题);
4)电视频道或广播频道的节目定位;
5)电视频道或广播频道的发行地域;
6)广播规模(小时);
7)广播环境的相关信息(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四部分规定的有关信息);
8)所用无线电频率、发射器的安装位置和功率、有线电视或多路复用无线电广播的位置(地面模拟广播除外)、卫星广播参数及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五款规定的招标(竞买、拍卖)时提出的节目单;
按照与广播公司签署协议广播的电信运营商的信息、根据与广播公司签署的协议发行节目的人员信息;
10)签发许可证机关规定的其他信息。
第31.9条 进行电视频道及无线电广播转播的电信运营商的相关信息、按照与广播公司协议以原有形式播放电视频道、广播频道的发行人信息
被许可人以俄联邦政府授权单位规定的程序向许可机关提交进行电视频道及无线电广播转播的电信运营商的相关信息、按照与广播公司协议以原有形式播放电视频道、广播频道的发行人信息。此类信息应在上述机构开始转播电视频道、广播频道之日起十日内提交。计划终止合同的信息应在电视频道、无线电广播终止发行之日前三十天内提交,或在其他情况下终止合同——自提出电视频道、无线电广播终止转播的理由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发证机关有义务以电子文件形式在被许可人处获得本法规定的信息,确保可以通过授权访问大众传媒领域国家信息系统。
2011年6月4日颁发的第142号联邦法规定第三十二条失效。
第32.1条 强制公开性的电视频道、广播频道强制公开性的电视频道、广播频道包括:
1)全俄强制公开性电视和广播频道的名单由俄罗斯联邦总统批准以维护和保障俄罗斯联邦的统一信息空间;
2)在俄罗斯境内有权使用多路复用技术进行数字地面广播的电视频道;
3)俄罗斯联邦主体的强制公开性电视频道;
4)市政强制公开性电视频道。
刘合君译 转载请注明出处。
全俄强制公开性电视频道或广播频道的广播公司有义务确保在俄罗斯联邦境内有人居住的地方传播。
全俄强制公开性电视频道或广播频道的广播公司应获得电视广播、无线电广播的通用许可证。全俄强制公开性电视频道或广播频道的广播公司有权使用无线电频率在俄罗斯联邦境内进行地面广播,无需投标(竞争、拍卖)。
广播公司用于转播强制公开性电视频道和在小型居民点进行地面广播产生的费用由联邦预算按照俄罗斯政府规定的方式抵补。
本条款中划分小型定居点的标准由俄罗斯联邦政府制定。
俄罗斯联邦主体的强制性公共电视频道是从电视频道中选择的,其产品至少占全国大众传媒产品的百分之七十五,并且其广播在俄罗斯的居住地境内进行。俄罗斯联邦相应主体的至少百分之五十的人口。市强制性公共电视频道是从其产品至少占全国传媒产量的百分之七十五、总播出时间至少百分之二十的节目涉及地方性问题的电视频道中选择的,并且是在相应直辖市境内播出。就本条而言,国家大众传媒产品是指由公民制作的俄语或俄罗斯联邦人民的其他语言或外语(如果该产品用于俄罗斯大众传媒)的产品俄罗斯联邦和(或)组织按照规定程序在俄罗斯联邦境内注册。根据俄罗斯联邦国际条约创建的大众传媒产品也被认定为国家大众传媒产品。确认国家大众传媒产品符合特定要求的程序由在大众传媒、大众传播、信息技术和通信领域行使控制和监督职能的联邦执行机构制定。外国传媒产品的翻译、复制、字幕等活动不被认定为国家传媒产品的生产。
在各个联邦主体领域内均选择一个强制公开性电视频道,在每个市选择一个强制公开性电视频道。联邦主体层级和市级的强制公开性电视频道的选择规则均由俄罗斯联邦政府制定。
俄罗斯联邦在通信领域的立法规定了电信运营商转播强制公开性电视频道和(或)广播频道的义务。
第三十三 条人为干扰
制造人为干扰妨碍接收无线电节目、电视节目、妨碍其他技术信号在许可的广播频段内进行传播将根据联邦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工业干扰,即经济活动过程中技术设备的运行所产生的人为干扰,应以拥有(运行)这些干扰源的人为代价来消除。
第三十四条 广播电视节目资料的保存
为了能够提供对正确解决争议具有重要意义的证据,广播、电视节目编辑部有义务:
保存好已播出的资料;
在记录簿中对已播放的广播做好记录。
记录簿中要记录好广播的日期和时间、节目的主题、作者、主持人和参与者。
保质期:
广播材料——从广播之日起至少一个月;
记录簿——从最后一次记录之日起至少一年。
已播出的广播电视节目的录音录像,包括竞选、竞选、公投等事项,应当自播出之日起保存至少十二个月。进行电视和(或)广播的组织需要应选举委员会、公民投票委员会提出的要求,有义务免费提供上述广播和电视节目的副本。第三十五条强制性信息编辑部有义务在规定期限内免费出版以下信息:
明确表明需通过本大众传媒发布的已生效的法律判决书;
来自大众传媒注册机构的有关编辑部活动的消息。
由国家机关创办的大众传媒编辑部有义务应国家机关要求,以编辑部章程或同等效力协议规定的方式发布国家机关的官方讯息,以及俄罗斯联邦法律规定该大众传媒负责发布的讯息。
国家大众传媒有义务按照《关于在国家大众传媒中报道国家当局活动法》规定的方式发布联邦国家当局和俄罗斯联邦主体当局的报告和材料。
应联邦行政机关、俄罗斯联邦主体行政机关和地方政府的要求,根据大众传媒的分布地区,大众传媒编辑部有义务立即免费俄罗斯联邦政府确定的方式,取决于大众传媒广播警告信号和(或)关于因自然和人为紧急情况的威胁或发生而产生的危险的紧急信息的分发形式,以及在敌对行动期间或由于这些行动而导致的有关民众行为规则和采取保护措施的必要性,或发布特定的紧急信息。第三十六条发布广告
按照俄罗斯联邦广告法的规定通过大众传媒发布广告。
第三十七条 色情出版物
本法所定义的专门从事色情出版物出版的大众传媒是指整体、系统地经营与色情兴趣有关的期刊或节目。
除当地政府另有规定外,仅允许在当地时间23:00至04:00播放未经信号编码的色情性质的专门的广播和电视节目。
仅允许使用密封透明包装在专门场所内零售色情出版物,零售场所由当地政府规定。
第四章大众传媒与公民、组织的关系
第三十八条 知情权
公民有权通过大众传媒获得有关国家机关、地方自治机关、组织、社会团体及其工作人员活动的可靠信息。国家机关、地方自治机关、组织、社会团体及其工作人员应大众传媒编辑部的要求,通过召开新闻发布会、分发手册和统计资料等形式,向大众传媒提供有关信息。
国家机关、地方政府应大众传媒编辑部的要求提供有关自身活动的信息。如果《俄罗斯联邦大众传媒法》没有对这种关系做出规定,则根据俄罗斯联邦法律法规进行。该部法律规定可以获得有关国家机关和地方政府活动的信息,包括俄罗斯联邦法院活动的信息。第三十九条询问信息
编辑部有权以口头或书面形式询问有关国家机构、地方政府、组织、公共协会及其办公人员活动的信息。所询问的信息必须由这些机构、组织和协会的负责人、副手、新闻处工作人员或其他在其职权范围内的授权人员提供。
第四十条 拒绝和拖延提供信息
只有在信息中含有对国家、商业或其他受法律特别保护的机密信息时,才可以拒绝提供信息。自收到申请查看信息的书面资料之日起三日内,需将拒绝通知送交至编辑部代表。通知须包含:
1)请求查看的信息与受法律特别保护的机密信息不可分割的原因;
2)拒绝提供信息的办公人员;
3)拒绝日期。
如果在7天内无法提供所询问的信息,则允许延迟实践。延期通知应当自收到书面问询资料之日起三日内送交编辑部。通知必须包括:
1)七日内无法提供所询信息的原因;
2)能够提供所询信息的日期;
3)确定延期的工作人员;
4)通过延期决定的日期。
第四十一条 确保信息机密性
编辑部无权在公开的信息和资料中披露公民提供的信息,必须保密。
编辑部有义务对信息来源保密,在姓名不公开的情况下无权对他人点名要求提供信息,除与法院正在审理的案子有关的情况外。未经未成年人本人及其法定代表人同意情况下,编辑部无权在传播的信息和资料中直接或间接披露未成年人犯罪或涉嫌犯罪、行政违法或反社会行为的身份信息。根据本法第四条第六款规定,除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外,编辑部无权在传播的信息和资料中披露有非法行为的未成年人的信息。
在以下情况下,此类信息可以通过大众传媒以及信息通讯网络传播:
1)经年满十四周岁的有非法行为的未成年人及其法定代表人的同意;2)经年满十四周岁的有非法行为的未成年人法定代表人的同意;3)未经年满十四周岁的有非法行为的未成年人及其法定代表人的同意,如果无法获得他们的同意,或者其法定代表人涉嫌或被指控有非法行为。
在大众传媒以及信息和电信网络中传播本法第4条第6部分所规定的关于侵犯他人性完整性和性自由犯罪的未成年被害人部分的信息,属于本条第4部分第1-3款规定的案件仅允许用于调查犯罪、查明参与犯罪的人员、在实现这些目标所需的范围内寻找失踪的未成年人,并符合俄罗斯联邦刑事诉讼法第161条和第241条规定的要求。
第四十二条 作者的作品和信件
编辑部有义务尊重所使用作品的权利,包括版权、出版权和其他知识产权。作者或其他对作品拥有权利的人可以规定提供给编辑部的作品的使用条件和性质。写给编辑部的信件,在不歪曲意思和不违反本法规定的情况下,可以在大众传媒的信息和资料中使用。编辑部没有义务回复公民的信件并将这些信件转发给机关、组织或有权查阅的工作人员。除非法律另有规定,任何人无权要求编辑部发表编辑部拒绝发表的作品、信件、其他消息或材料。
第四十三条 反驳权
公民或组织有权要求编辑部对在本大众传媒上发表的不符合实际、有损其荣誉和尊严的信息进行反驳。如果公民本人没有机会提出反驳,公民的法定代表人也有这样的权利。如果大众传媒编辑部没有证据证明其传播的信息是真实的,则有义务在同一大众传媒上予以驳斥。
如果公民或者组织提交了驳文,在符合本法规定的前提下,可以发布驳文。广播或电视节目编辑部有义务发表反驳意见,向提出请求的公民或组织的代表提供机会宣读他们的驳文并进行转播。
第四十四条 反驳程序
反驳必须指出哪些信息不真实,以及大众传媒是何时以及如何进行传播的。
印刷期刊中的“反驳”应以相同的字体进行书写,并放置在“反驳”标题下,通常放在与被反驳的消息或材料相同的位置。在广播和电视上,反驳必须在一天中的同一时间播出,并且通常在与被驳斥的信息或材料的同一档节目播出。
反驳的数量不能超过被反驳信息或材料数量的两倍。反驳文本不能短于一页标准打字页。广播和电视上的反驳所占用的时间不应少于播音员阅读一页标准打字文本所花费的时间。
应该对反驳做出回应:
1)至少每周一次播出的大众传媒————自收到反驳或反驳文本之日起十天内;
2)其他大众传媒——将回应反驳作为正在准备的问题或最近的计划。
自收到反驳请求或驳文之日起一个月内,编辑部有义务以书面形式通知有关公民或组织预计播出驳文或拒绝播出并说明拒绝理由。第四十五条拒绝反驳的理由
如果反驳要求或提交的驳文是以下情况,则必须拒绝:
1)滥用本法第四条第一款规定的大众传媒自由;
2)与已生效的法院判决相悖;
3)是匿名反驳。刘合君译 转载请注明出处。
在以下情况下,反驳可能会被拒绝:
1)如果反驳的是该大众传媒已经反驳过的信息;
1)如果驳回请求或其提交的驳文是在信息播出一年后才被收到。
拒绝反驳或者违反本法规定的反驳程序的,可以在被反驳的信息播出之日起一年内按照民事、俄罗斯联邦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向法院提出诉讼。
第四十六条 答复权
大众传媒传播的信息不符合公民、组织实际或者侵犯公民或组织合法权益的,其有权在同一传媒上作出回应(评论、反驳)。
根据本法第43-45条规定进行回应或者拒绝。
对公民、组织回应的回复不应早于下一期节目播出时间。此规则不适用于编辑部评论。
第五章记者的权利和义务
第四十七条 记者的权利
记者有权:
1)寻求、询问、接收和传播信息;
2)访问国家机关和组织、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新闻机构;
3)对政府工作人员发出询问信息的请求并收到回复;
4)有权获取文件和资料,包含国家机密、商业机密、其他受法律保护的机密除外;
5)在符合本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前提下,复制、出版、宣读或者以其他方式复制文件、资料;
6)进行录音,包括使用音像设备、胶卷和摄影,除法律另有规定外;7)参观自然灾害、事故、灾难、暴乱和公民集会的特殊受保护的场合以及宣布进入紧急状态的地区;参加集会和游行示威活动;
8)验证自身接受到的信息的准确性;
9)表达在播送材料中表达个人看法和评价;
10)有权拒绝以自身名义筹备不符合其意志的信息或材料;11)从他认为在编辑准备过程中歪曲其内容的消息或材料中删除他的签名,或禁止或以其他方式规定使用此消息或材料的条件和性质。本法第四十二条第一部分;
12)有权使用签名、化名或不签名发布自身筹备的消息和材料。
记者还享有《俄罗斯联邦大众传媒法》赋予的其他权利。
第47.1条在特殊情况下执行编辑部的指令
“特殊情况”指的是编辑部工作人员在备战状态的联邦境内区域、发生武力戒严和武装冲突的地区、正在执行反恐行动的地区、被俄联邦政府确定为处于紧急状态或武装冲突的国家和地区。收到员工同意赴特殊情况下完成任务的书面答复时,编辑部应以书面形式拟定任务委托书。任务委托书应当指明执行任务的工作人员、为了完成任务应采取的行动、派遣目的地、以及履行此项任务的期限。
当工作人员在特殊情况下执行编辑部指令时,编辑部有义务:
1)保障并出资培训工作人员(记者和其他在特殊情况下协助记者完成任务的人员)的安全技能,为他们提供带有识别标记“Пресс”(“Press”)的个人防护装备;
2)如果上述工作人员在俄罗斯联邦境外出差,编辑部应按照俄罗斯联邦行政机关授权的联邦执行机构规定的方式,协助他们获得证明其记者身份的证书或其他文件。编辑部工作人员在特殊情况下执行指令过程中出现生命健康损害的,编辑部有义务一次性给予赔偿:
1)如果发生人员死亡-赔偿金额不得少于二十万卢布;
2)如果编辑部工作人员的健康受到损害,导致工作能力丧失90%以上-赔偿金额不低于一百万卢布;
3)如果工作人员的健康受到伤害,导致工作能力损失低于90%——每损失10%的专业工作能力至少赔偿十万卢布;
4)编辑部工作人员在国外为员工提供紧急医疗服务产生的费用——所产生的费用金额,但不超过二百万卢布;
5)无法独立行动的工作人员返回国家时产生的费用——所用费用金额,但不超过一百万卢布;
6)编辑部工作人员的遗体运回国家路途中所产生的费用-所用金额,但不超过一百万卢布。
本条第四部分规定的赔偿金额应与1998年7月24日颁布的第125号联邦法《关于职业事故和职业病的强制性社会保险》的规定无关。
本条第四款第一点规定的报酬,应当平分给配偶(妻子或丈夫)、其未成年子女、未满23周岁并且还在接受面授教育的子女,以及截止到工作人员死亡之日需要他赡养的父母。
本条第四部分第二、三款规定的赔偿,应当支付给健康受到损害的工作人员。
本条第四款至第六款规定的补偿,应当报销给支付相关费用的人。
本条第四部分规定的赔偿应由编辑部自提交所需文件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俄罗斯联邦政府确定的方式支付。
逾期支付本条第四款所规定的赔偿金,编辑部有义务每天赔偿未支付赔偿金的0.5%。
当编辑部自费为在特殊情况下工作的编辑部工作人员购买保险时,编辑部无需承担本条第四部分规定的赔偿金和所列的风险。同时,保险合同的保险金额不得低于本条第四款规定的赔偿金额。
刘合君译 转载请注明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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