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俄网【www.huanenet.com】--中国专业的俄语国家投资法律智库。授权联系人刘合君俄语律师微信:huanefocu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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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6月30日,国家杜马通过

2006年7月7日,联邦委员会批准

俄罗斯联邦外国公民和无国籍人士移民登记,是国家管理移民过程的形式之一,旨在确保和落实《俄罗斯联邦宪法》的相关规定:保障合法居住在俄罗斯联邦领土上的人在俄联邦境内自由迁徙、选择居所或住所的权利以及其他个人权利和自由,同时维护俄罗斯联邦在移民领域的国家利益。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联邦法调节的对象

本联邦法律对进入俄罗斯联邦、从俄罗斯联邦过境、在俄罗斯联邦境内旅行、选择和改变境内居所或住所、或离开俄罗斯联邦的外国公民和无国籍人士进行流动登记时所产生的关系予以调节(以下简称外国国民和无国籍人士的流动)。

第二条本联邦法中使用的基本概念

1.本联邦法使用以下基本概念:

1)外国公民和无国籍人士的移民登记(以下简称移民登记)——是记录和总结本联邦法规定的有关外国公民和无国籍人士及其流动信息的国家活动;(2011年3月20日,经第42号联邦法修订)

2)外国公民和无国籍人士移民登记机构(以下简称移民登记机构)——是负责制定和执行内政领域、麻醉药品、精神药物及其制毒原料贩运的监管领域、移民领域的国家政策和法律法规,以及具有上述领域的联邦国家控制(监督)的执法职能(以下简称联邦内政行政权力机关)的联邦行政权力机关及其属地机构;(2018年12月27日,经第528号联邦法律订)

3)外国公民或无国籍人士在俄罗斯联邦的住所(以下简称住所)——外国公民或无国籍人士根据本联邦法规定的程序登记地址的住宅;

4)外国公民或无国籍人士在俄罗斯联邦的居所(以下简称居所)——不属于住所的住宅,或外国公民和无国籍人士实际居住(定期用于睡觉和休息)的其他场所,或根据本联邦法第21条第2款规定进行居所登记的单位;(2018年6月27日,经联邦法律第163号修订)

5)外国公民或无国籍人士住所登记(以下简称住所登记)——移民登记机构按规定程序记录住所信息;

6)外国公民或无国籍人士居所登记(以下简称居所登记)——授权机构根据本联邦法规定程序记录外国公民或无国籍人士的居所信息;

7)在俄外国公民或无国籍人士的接收方(以下简称接收方)——俄罗斯联邦公民、长期居住在俄罗斯联邦的外国公民或无国籍人士、法人、法人分支机构或法人代表处,联邦国家权力机关、俄罗斯联邦主体国家权力机关、地方自治机关、外国驻俄罗斯联邦的外交代表处或领事机构、国际组织或其驻俄罗斯联邦代表处、根据俄罗斯联邦法为外国公民或无国籍人士实际居住提供住宅或其他场所的驻俄代表处、或外国公民按规定程序从事劳动或进行本联邦法第21条第2款允许的其他活动的组织。在俄罗斯联邦境内拥有住宅,并根据俄罗斯联邦法将该住宅提供给外国公民或无国籍人士实际居住的外国公民或无国籍人士也可作为接收方;(2018年6月27日经联邦法第163号修订,2020年6月8号经联邦法第182号修订)

8)高技能专家——根据2002年7月25日制定的联邦法第115号《俄罗斯联邦外国公民法律地位法》第13.2条获得工作许可的外国公民或无国籍人士(以下简称为《俄罗斯联邦法外国公民律地位法》);(第8项由2010年12月23日联邦法第385号引入)

9)高技能专家的家庭成员——根据《俄罗斯联邦外国公民法律地位法》第13.2条第1.1款,确定为高技能专家家庭成员的外国公民或无国籍人士;(第9项由2010年12月23日联邦法第385号引入)

10)住所虚假登记——外国N376-ФЗ) 公民或无国籍人士故意提交住所的虚假信息或文件、进行住所登记但无意居住在相应的住所或所登记的住所的雇主(业主)无意为其提供该住宅作居住用途;(第10项由2013年12月21日联邦法第376号引入)俄语律师刘合君翻译

11)居所虚假登记——外国公民或无国籍人士故意提交居所的虚假信息或文件、进行住宅或其他场所的居所登记但无意在该地实际居住或接收方不打算提供该住宅供其实际居住、或在组织单位进行居所登记但按规定未从事劳动或未进行俄罗斯联邦法律允许的其他活动。(第11项经2018年10月11日联邦法律第366号修订)

2.除联邦法为无国籍人士制定区别于外国公民的特殊规则外,本联邦法中“外国公民”的概念包括“无国籍人士”。

第三条俄罗斯联邦移民登记的法律依据俄罗斯联邦移民登记的法律依据有《俄罗斯联邦宪法》、《俄罗斯联邦国际条约》、《联邦宪法》、本联邦法、其他联邦法和根据上述法规通过的俄罗斯联邦其他法规。其他联邦法律适用于与执行外国公民移民登记有关且不违反本联邦法的关系。

第四条移民登记的目的、基本原则和内容

1.移民登记具有以下目的:

1)为俄罗斯联邦公民和外国公民行使其权利和自由以及履行其义务创造必要条件;

2)制定和执行国家移民政策;

3)形成全面、准确、有效和真实的外国公民的流动信息,以预测这种流动的影响,以及在移民领域进行国家统计监测;

4)规划俄罗斯联邦领土的发展;

5)危机管理;

6)捍卫宪法体制,维护道德,保护俄罗斯联邦公民和在俄外国公民的健康、权利和合法利益,以及通过打击非法移民和其他违法行为,确保俄罗斯联邦的国家安全和公共安全;

7)系统化在俄外国公民信息(包括他们的个人信息)和其流动信息;

8)解决其他社会经济和社会政治问题。

2.除联邦宪法或联邦法特殊规定的情况外,移民登记具有告知性。

3.移民登记基于以下基本原则:

1)外国公民在俄罗斯联邦境内流动自由、居所和住所选择自由;

2)在合法并遵守国际法的基础上,国家保护外国公民在俄罗斯联邦境内的流动自由和选择居所和住所的自由;

3)个人、社会和国家利益相结合;

4)确保俄罗斯联邦的国家安全,保护俄罗斯联邦的其他国家利益;

5)完成移民登记的所需行为具有可达性;

6)移民登记规则规范化。

4.移民登记包括:俄语律师刘合君翻译

住所登记和居所登记,以及记录本联邦法规定的其他信息;

2)处理、分析、保存、保护和使用社会经济定量定性信息和移民过程中的其他数据信息;

3)维护包含本联邦法规定信息的国家移民登记系统。

第五条移民登记时尊重人

权和保障国家利益

1.除联邦宪法、联邦法或俄 罗斯联邦国际条约的特殊规定外,外国公民在俄罗斯联邦境内享有自由流动、自由选择居所和住所的权利,并承担与俄罗斯联邦公民平等的义务。

2.根据联邦宪法或联邦法,有效或可引入住所和居所登记许可程序的包括:

1)边境地区;

2)封闭的行政领土;

3)封闭的军营;

4)根据联邦法,外国公民需要获得特别许可才能进入的领土、组织或客体;

5)根据俄罗斯联邦总统令,暂时进入紧急状态或戒严状态的领土;

6)生态灾害地区;

7)由于传染病、大规模非传染病和病毒传播,实行特殊的居民生活和经济活动条件和制度的某些领土和居民区;

8)反恐行动区;

9)动员期间和战时;

10)联邦法规定的其他情况。3.对于侵犯外国公民在俄罗斯联邦境内自由流动、选择居所和住所权利的国家机关、地方自治机关、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官员或者自然人的作为或不作为,可以向上级机关、高级官员或法院提出上诉。

第六条外国公民进行移民登记时的权利外国公民进行移民登记时有权:

1)知悉国家移民登记信息系统中的个人数据;

2)保护其在国家移民登记信息系统中的个人数据;

3)如果发现错误,要求更正国家移民登记信息系统中的个人数据;

4)修改和补充国家移民登记信息系统中的个人数据;

5)按照规定的程序,在移民登记机构领取个人证明;

6)行使本联邦法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七条外国公民进行移民登记时的义务

1.在进行移民登记时,外国公民有义务提供准确的信息,并采取本联邦法、其他联邦法和上述法规通过的俄罗斯联邦其他法规所规定的其他具有法律意义的行动。

2.在俄罗斯联邦长期或临时居住的外国公民须进行住所登记和居所登记。

3.在俄罗斯联邦临时居住的外国公民须进行居所登记。

4.处刑事或行政处罚服役中的外国公民,须按照联邦授权机关规定的程序,在服刑机关进行居所登记。(2008年7月23日,经联邦法第160号修订)

5.已失效。——2020年6月8日,联邦法第182号。

第八条移民登记的施行俄语律师刘合君翻译

1.移民登记的规则和程序由俄罗斯联邦政府根据本联邦法制定。

2.移民登记的依据有:

1)外国公民进入俄罗斯联邦;

2)外国公民或他人在俄罗斯联邦境内登记出生且未获得俄罗斯联邦公民身份;

3)位于俄罗斯联邦但丧失俄罗斯联邦公民身份。

3.注销移民登记的依据有:

1)外国公民离开俄罗斯联邦;

2)外国公民在俄罗斯联邦死亡;

3)法院确认在俄外国公民失踪或宣告其死亡的判决生效;

4)在俄外国公民获得俄罗斯联邦国籍;

5)除本款第1至4项的规定外,外国公民离开居所。(第5项由2018年7月29日联邦法第257号引入)

4.位于俄罗斯联邦国家边境口岸的联邦安全局边防机关,应在24小时内将外国公民进入或离开俄罗斯联邦的信息上报移民登记机构。(2014年12月22日,经联邦法第446号修订)

5.民事登记机关应在24小时内将本条第2款第2项和第3款第2项规定的登记信息、有关外国公民姓名变更,包括本人姓、名、父称(如有),出生日期或出生地变更的国家登记信息,上报移民登记机构。

第九条进行移民登记时记录的信息

1.进行移民登记时,收集、记录、保存、汇总和使用以下有关外国公民的信息:

1)俄罗斯联邦承认并能证明身份的文件的类型和细节(名称、类别、编号、签发日期和地点、有效期、该文件具有的生物特征数据);

2)证明有权在俄逗留(居住)的文件类型和细节;

3)姓、名、父称(如有);

4)出生日期和地点;

5)性别;俄语律师刘合君翻译

6)公民身份(国籍);

7)进入俄罗斯联邦的目的;

8)职业;

9)申请在俄罗斯联邦逗留(居住)的期限;

10)现住所的登记日期及其地址、原住所的登记日期和注销日期及其地址;

11)现居所的登记日期及其地址、原居所的登记和注销日期及其地址;

12)法定代表人(父母、收养人、监护人、受托人)的信息;

13)驱逐出境、行政驱逐出境或重新接纳的信息(是否适用,如果适用,何时适用,由谁适用);(第13项经2011年12月6日联邦法第400号修订)

14)决定不在俄罗斯联邦逗留(居住)的信息(是否提出,如果提出,何时提出,由谁提出);

15)在俄罗斯联邦被追究刑事责任、行政责任或实施税务犯罪责任的信息;

16)在俄罗斯联邦死亡的日期和地点,或法院宣告失踪或死亡的判决生效的日期,该法院的名称和地点;

17)移民登记和注销移民登记的依据。

2.如移民登记中记录的信息有所变更,应按俄罗斯联邦政府规定的程序将相关数据报告移民登记机构。

第十条国家移民登记信息系统俄语律师刘合君翻译

1.移民登记机构根据本联邦法第九条所述外国公民的信息建立国家移民登记信息系统。

2.国家移民登记信息系统中的外国公民信息属于限制访问的信息。移民登记中记录和国家移民登记信息系统中包含的信息的存储程序、存储期限以及保护程序由俄罗斯联邦政府规定。(2011年7月11日,经联邦法第200号修订)

3.为有效利用和保护信息系统(包括国家移民登记信息系统)中包含的关于外国公民的信息,和为国家或市政服务提供信息,移民登记机构与其他联邦行政机关、俄罗斯联邦主体行政权力机关和地方自治机关应按俄罗斯联邦政府的规定相互配合。(2011年7月1日,联邦法第169号,2011年7月11日,第200号)

4.俄罗斯联邦政府负责保障国家移民登记信息系统的程序运作,修改系统中的信息,获取和提供规定的信息。

第二章移民登记机构及其权限其他机构的移民登记权限

第十一条移民登记的授权机构

移民登记由移民登记机构根据俄罗斯联邦法规定的权限进行。其他联邦行政机关可根据俄罗斯联邦法在移民登记领域行使个别权限。

第十二条移民登记机构的权限

1联邦行政权力机关在内政领域具有以下权限:(2018年12月27日,经联邦法第528号修订)

1)移民登记,监督外国公民、官员、法人、其他机构和组织遵守移民登记规则;

2)协调其他联邦行政机关的移民登记活动;

3)确保国家移民登记信息系统的运行,及时、完整地录入必要的信息,按照俄罗斯联邦政府规定的程,向机关、国家隶属机关和地方自治机关提供信息;(第3项2011年7月1日经编辑联邦法第169号修订)

4)按照规定程序,提交有关完善国家移民统计监测形式的建议。

2.联邦行政权力机关的地方性机构在内政领域具有以下权限:(2018年12月27日,经联邦法第528号修订)

1)登记外国公民的住所和居所;俄语律师刘合君翻译

2)在移民登记机构的记录中、居留许可证或临时居留许可证上注明外国公民登记的住所;

3)按照规定程序向法院申请注销外国公民住所的登记;

4)按照国家统计监测批准的形式,向国家统计机关提交有关外国公民住所和居所登记的信息;

5)向地方税务机关提交有关外国公民住所登记的信息,以及居所的登记(注销)的信息;(第5项经2010年7月27日联邦法第229号修订)

6)将有关外国公民住所和居所的登记信息录入国家移民登记信息系统;

7)监督俄罗斯联邦公民、外国公民、官员和法人遵守移民登记规则。

第十三条外国公民居所登记的授权机构

1.除移民登记机构外,以下机构可进行外国公民的居所登记:

1)负责制定和执行俄罗斯联邦国际关系领域中有关外国公民的国家政策和法规的联邦行政机构(以下简称负责外交事务的联邦行政机构):(2020年6月8日,经联邦法第182号修订)

子)外国驻俄罗斯联邦外交代表团团长和领事机关负责人、外国驻俄罗斯联邦外交代表团和领事机构工作人员,以及上述官员的家属和宾客(如果家属或宾客居住在上述官员的住宅或者代表团、机构的区域);俄语律师刘合君翻译

丑)因工作访问进入俄罗斯联邦并持有外交或公务护照的外国外交部官员及其随行家属;

寅)因工作访问进入俄罗斯联邦并根据俄罗斯联邦国际条约享有外交特权和外交豁免权的国际组织官员、上述驻俄组织代表团官员、在俄罗斯联邦设有总部的国际组织官员、以及上述人员的家属和宾客(如果家属或宾客居住在上述人员的住宅或代表处的领土上);

2)其他机构名单和其在移民登记领域的权限由俄罗斯联邦总统或俄罗斯联邦政府确定。

2.本条第1款所列机构应及时向移民登记机构无偿提供关于外国公民居所登记的信息。

3.本条第1款第1项所述外国公民居所登记的程序,由负责外交事务的联邦行政机关与联邦内政行政机关协调制定。(第3款由2020年6月8日联邦法第182号引入)

4.本条第1款第1项所述外国国民抵达居所的通知形式、包含上述通知的信息清单、所附文件清单以及上述通知在负责外交事务的联邦行政机关的保存期限,由负责外交事务的联邦行政机关与联邦内政行政机关协商确定。(第4款由2020年6月8日联邦法第182号引入)

5.本条第1款第1项所述外国国民离开居所的通知形式、包含上述通知的信息清单、向移民登记机构提交通知的程序以及上述通知在负责外交事务的联邦行政机关的保存期限,由负责外交事务的联邦行政机关与联邦内政行政机关协商确定。(第5款由2020年6月8日联邦法第182号引入)

第三章外国公民住所的登记俄语律师刘合君翻译

第十四条外国公民住所登记的义务

1.除本条第2款规定的情况外,长期或临时居住在俄罗斯联邦并有权使用俄罗斯联邦境内的住宅的外国公民,有义务按照本联邦法规定的程序和条件登记上述住宅的地址。

2.长期或临时居住在俄罗斯联邦且在俄罗斯联邦境内拥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住宅的外国公民,有义务申报其中一处为住所,并按照本联邦法规定的程序和条件登记上述住宅的地址。在此情况下,须确认外国公民在俄罗斯联邦境内其他住宅的信息后进行住所登记。(2009年7月19日,经联邦法第199号修订)

第十五条外国公民住所登记的依据

1.外国公民拥有俄罗斯联邦境内住宅的使用权,是该外国公民住所登记的依据。是否具备上述权利由俄罗斯联邦住房法确

2.外国公民的住所登记,包括在居留证或临时居留证上、移民登记机构记录的文件和国家移民登记信息系统中录入外国公民住宅的详细地址。

第十六条外国公民住所登记的程序(2009年7月19日,经联邦法第199号修订)

1.外国公民所选住所的登记申请,应亲自或使用联邦国家信息系统“国家和市政服务统一门户(功能)”(以下简称电子形式)或通过国家和市政服务多功能中心(以下简称多功能中心),于获得临时居留许可证或居留许可证之日或自其抵达上述住宅所在地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向住宅所在地的移民登记机构提出。(2020年6月8日,经联邦法第182号修订)

2.本条第1款所述申请形式、包含申请信息和格式要求的清单由授权的联邦行政机关确定。

第十七条外国公民和无国籍人士住所登记所需的文件

1.外国公民或无国籍人士向移民登记机构或多功能中心提交住所登记申请时,须提交以下文件:(2020年6月8日,经联邦法第182号修订)

1)长期或临时居住在俄罗斯联邦的外国公民:

子)俄罗斯联邦承认的身份证件;

丑)居留证或临时居留证;俄语律师刘合君翻译

寅)住宅使用权的证明文件;

2)长期或临时居住在俄罗斯联邦的无国籍人士:

子)居留证或临时居留证;

丑)住宅使用权的证明文件。

2.如国家机关、地方自治机关或其隶属机关已掌握住宅使用权的证明文件(通过国家登记的合同或证明不动产交易的其他文件、国家登记的权利证书或其他文件)中的信息,外国公民或无国籍人士有权不出示上述文件。

在上述情况下,移民登记机构应自行向相应的国家机关、地方自治机关或其隶属机关获取这些文件(关于文件内容的信息、登记册的记录、符合俄罗斯联邦法的其他信息)。(第2款由2011年7月1日经联邦第169号引入,2020年6月8日,经联邦法第182号修订)

第十八条外国公民住所登记的期限

1.当外国公民亲自或通过多功能中心提交住所登记申请和本联邦法第17条规定的文件时,办理外国公民住所登记的移民登记机构应于下一个工作日前在该外国公民的居留证或临时居留证上加盖相应的标记,并在其登记文件和国家移民登记信息系统中录入有关外国公民住所的信息。(2020年6月8日,经联邦法第182号修订)

1.1.本根据联邦法律第17条第2款规定,如从国家机关、地方自治机关或其隶属机关收到有关住宅使用权的证明文件(社会租赁合同、国家或市政住房基金住房租赁合同,通过国家登记的合同或证明不动产交易的其他文件、国家登记的权利证书或其他文件)的信息,移民登记机构应于下一个工作日前在外国公民居留证或者临时居留证上加盖相应的标记,并将有关外国公民住所的信息录入登记文件和国家移民登记信息系统。(第1.1款由2011年12月3日联邦法第383号引入,2020年8月6日,经联邦法第182号修订)

1.2.移民登记机构如收到外国公民住所登记所需的电子形式的文件,应于收到上述文件和住宅使用权证明文件(有关该文件的信息)的原件之日起的下一个工作日前,在外国公民居留证或临时居留证上加盖相应的标记。(第1.2款由2020年6月8日联邦法第182号引入)

2.负责外国公民住所登记的移民登记机构,按俄罗斯联邦政府规定的程序,自办理住所登记之日起的一个月内,执行与登记相关的其他必要行动。

第十九条注销外国公民住所登记的依据

1.以下情况注销外国公民的住所登记:

1)外国公民在其他住所登记;俄语律师刘合君翻译

2)根据俄罗斯联邦法规定,终止外国公民的住宅使用权;

3)根据俄罗斯联邦法律规定,终止外国公民的长期或临时居留权;

4)法院宣布外国公民住所的登记无效的判决生效;

5)外国公民在俄罗斯联邦死亡或法院确认其失踪或死亡的判决生效;

6)经移民登记机构办理住所的虚假登记。经联邦内政行政机关证实,外国公民进行住所的虚假登记。(第6项经2020年6月8日联邦法第182号修订)

2.注销外国公民的住所登记,包括注销该外国公民居留证或临时居留证上,以及移民登记机构的记录文件和国家移民登记信息系统中的相关信息。

第四章外国公民居所登记

第二十条外国公民居所登记的义务

1.外国公民应按照本联邦法或俄罗斯联邦国际条约规定的程序和条件在居住地进行居所登记。(2018年6月27日,经联邦法第163号修订)

2.根据第22条第3,3.1,3.2和第4款的规定,外国公民抵达居所的通知由接收方或外国公民直接向移民登记机构提交。(第2款经2020年6月8日联邦法第182条修订)

3.除下列情况外,外国公民抵达居所的通知的提交期限为抵达居所或获得在俄无国籍人士的临时身份证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2021年2月24日,经联邦法第22号修订)

1)外国公民处于旅馆或其他提供旅馆服务的组织、疗养院、休息所、寄宿处、汽车宿营地、旅游基地、儿童保健营、提供标准医疗救助的医疗组织或社会服务组织;

2)根据本联邦法第21条第2款的规定,在组织中按轮班工作法从事劳动活动;

3)处于为无固定住所的人提供社会服务的社会服务组织中;

4)处于执行行政处罚的机构中。(第3款经2020年6月8日联邦法第182条修订)

3.1.按本条第3款第1项至第4项的规定,外国公民抵达居所的通知须在外国公民抵达居所之日起的下一个工作日内提交移民登记机构。如外国公民在非工作日(包括若干非工作日中的某一天)抵达居所,该通知须在工作日或非工作日(几个非工作日)后的24小时内提交移民登记机构。(第3.1款经2020年6月8日联邦法第182号修订)

3.2.执行刑事处罚的机构,有义务在外国公民抵达居所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向移民登记机构提交抵达通知。(第3.2款由2013年12月28日联邦法第385号引入,2020年6月8日,由联邦法第182号修订)

4.身为外国非军事船只船员的外国公民,如从俄罗斯联邦对外国非军事船只开放的港口或港口城市上岸并临时居留超过24小时,应根据上述有关外国公民进入俄罗斯联邦的文件中带有联邦安全局边防机关标记的海员护照(海员身份证)进行居所登记。(2014年12月22日,经联邦法第446号修订)

4.1.高技能专家及其家属,在进入俄罗斯联邦之日起90天内,可免除进行移民居所登记的义务。如上述按规定程序在俄罗斯联邦进行住所登记(居所登记)的外国公民,在俄罗斯联邦境内流动或抵达新居所未超过30天,可免除进行新居所登记的义务。在90天或30天期满后,上述外国公民须在七个工作日内完成新居所的登记。(第4.1款经2010年12月23日联邦法第185号修订,2011年3月20日,经联邦法第42号修订)俄语律师刘合君翻译

4.2.参加促进海外同胞自愿移居俄罗斯联邦国家计划的外国公民及其随迁家属,自其抵达居所之日起30天内,可免除居所登记的义务。在此期限届满后,上述外国公民须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居所登记。(第4.2款由2020年6月8日联邦法第182号引入)

5.长期或临时居住在俄罗斯联邦,但因该地出现紧急情况、开展反恐行动、进入紧急状态或戒严状态而暂时离开居所,并在临时居所安顿的外国公民,应按照俄罗斯联邦政府的规定进行居所登记。

6.以下情况无需进行居所登记:

1)应俄罗斯联邦国家权力机关或俄罗斯联邦主体国家权力机关的邀请进入俄罗斯联邦的外国国家元首、外国政府首脑、外国议会和政府代表团成员、国际组织领导人,以及上述人员的随行家属;

2)进行正式、非正式访问或商务访问而抵达俄罗斯联邦的外国军舰的船员,或外国军用飞机机组人员(除上述在俄罗斯境内被迫或以其他方式停留超过三天而脱离所在船员队伍的外国公民外);

3)在俄罗斯联邦对外国非军事船只开放的港口或俄罗斯联邦港口城市上岸并临时居留不超过24小时的外国非军事船只船员,或上述前往定居点游览不超过24小时的外国公民;

4)在其交通工具运输时刻表规定的俄罗斯境内的机场或车站的民航飞机机组人员、列车乘务组人员和其他国际交通运输的组织人员;

5)除上述在旅馆或其他提供旅馆服务的组织、疗养院、休息所、寄宿处、汽车宿营地、旅游基地、儿童保健营、提供标准医疗救助的医疗组织或社会服务组织的外国公民外,抵达俄罗斯联邦不超过7天的其他外国公民。俄语律师刘合君翻译

(2011年3月20日,经联邦法第42号修订,2013年11月25日,经联邦法第317号修订)

7.本条第六款所述外国公民,有权按照规定的程序将自身居所的相关情况,上报其进行居所登记的移民登记机构。

8.关于2014年在索契组织和举办第二十二届冬季奥运会和第十一届残奥会的外国公民移民登记的特殊性由“关于组织和举办2014年索契第二十二届冬季奥运会和第十一届残奥会,发展索契市为山区气候度假区的联邦法以及部分俄罗斯联邦法修正案”规定。(第8款由2007年12月1日联邦法第310号引入)

9.在实施”关于在俄罗斯联邦筹备和举办2018年国际足联

世界杯和2017年国际足联联合会杯,2020年欧洲足球锦标赛的联邦法和部分俄罗斯联邦法修正案”规定的活动时,外国公民和无国籍人士移民登记的特殊性由上述法律规定。(第9款联由2013年6月7日联邦法第108号引入,2019年5月1日,经联邦法第100号修订)

第二十一条居所登记的依据(2018年6月27日,经联邦法第163号修订)

1.以下情况外国公民须进行居所登记:

1)外国公民实际居住在非住所的住宅;

2)外国公民居住在旅馆或其他提供旅馆服务的组织、疗养院、休息所、寄宿处、儿童保健营、旅游基地,汽车宿营地或其他实际居住的住宅,或其无固定居所并因接受组织的服务而居住在提供标准医疗救助的医疗组织,或提供标准社会服务的社会服务组织,或其居住在被关押的刑事或行政处罚机构。

2.如实际居住的组织或其住宅没有地址(房屋、建筑物)数据(包括临时),外国公民应在其从事劳动或进行其他俄罗斯联邦法允许的活动的所在地,进行居所登记。

3.居所登记包括登记外国公民居所地址或本条第2款规定的情况的居所地址、负责居所登记的机构的记录文件和国家移民登记信息系统中的外国公民居所的信息。

第二十二条外国公民居所登记的程序

1.移民登记机构收到按本条规定提交的抵达居所的通知后,

可为外国公民办理居所登记。

2.进行外国公民居所登记需要外国公民:

子)抵达居所后,向接收方出示俄罗斯联邦承认的身份证件和移民卡(除俄罗斯联邦国际条约规定的可免除填写移民卡义务的外国公民外);(2020年6月8日,经联邦法第182号修订)

丑)除本条第3,3.1,3.2和第4款外,提交抵达居所的通知后,收到接收方发出的上述通知表的撕下部分;(2009年7月19日,经联邦法第199号修订;2020年6月8日,经联邦法第182号修订)

2)接受方应遵守本联邦法第20条第3款和第3.1款规定的期限:(2009年7月19日,经联邦法第199号修订)

除本条第3款、第3.1款和第4款规定的情况外,可亲自或以电子形式或通过多功能中心,又或根据规定通过邮寄或利用电信网络的通信手段(本条第10款的规定)向移民登记机构提交外国公民抵达居所的通知;(“子”分项经2020年6月8日联邦法第182号修订)

丑)将外国公民抵达居所的通知单的撕下部分移交外国公民。如外国公民提交的通知为电子形式,接收方进入该电子通知的可撕部分,并由移民登记机构官员签署具有法律效力的电子签名后,将该通知可撕部分的复印件移交给已抵达的外国公民。(2020年6月8日,经联邦法第182号修订)

2.1外国公民办理居所登记时,需向接收方提交俄罗斯联邦政规定的文件资料以及本条第2款“子”分项规定的文件。(第2.1款由2020年6月8日联邦法引入)

3.如有正当理由的证明文件,阻止接收方单独将外国公民抵达居所的通知提交移民登记机构,则上述通知须按规定由外国公民直接向移民登记机构提交。(2009年7月19日,经联邦法第199号修订)

3.1.如外国公民在俄罗斯联邦境内拥有住宅,并实际居住在该住宅,可将该住宅申报为自己的居所。在这种情况下进行居所登记时,外国国民须亲自或以电子形式或通过多功能中心向移民登记机构提交抵达居所的通知和证明住宅使用权的文件。如国家机关、地方自治机关及其隶属机关已掌握文件中所含信息,则外国公民有权不提交证明住宅使用权的文件,但移民登记机构须自行向上述相应机关获取这些文件(文件所含信息、登记册的记录、符合联邦法的相关信息)。(第3.1款经2020年6月8日联邦法第182号修订)

3.2如长期居住在俄罗斯联邦境外并拥有住宅使用权的俄罗斯联邦公民、外国公民、外国法人或其他位于俄罗斯联邦境外的外国组织,将住宅或其他场所提供给外国公民用于实际居住(临时居留),外国公民须亲自将本人抵达居所的相关情况上报移民登记机构。在此情况下进行居所登记的外国公民,须在抵达居所的通知上附上接收方同意其实际居住(位置)的公证书。(第3.2款经2020年6月8日联邦法第182号引入)

4.经接受方书面同意,长期居住在俄罗斯联邦的外国公民有权亲自或通过多功能中心或按规定以邮寄方式,通知移民登记机构其抵达居所的情况。(2020年6月8日,经联邦法第182号修订)

5.接受方不得从外国公民处获取本条第2款第1项“子”分项所述文件。

6.只有在提交通知的人出示俄罗斯联邦承认的身份证件后,移民登记机构、多功能中心或联邦邮政组织才能接收外国公民抵达居所的通知。上述邮政服务的费用由俄罗斯联邦政府规定。(2020年6月8日,经联邦法第182号修订)

7.接受方和(或)外国公民办理居所登记时所需行动的执行证明,由移民登记机构、旅馆或联邦邮政组织按规定的程序,在外国公民抵达居所的通知单的可撕部分盖章证明。如提交的通知为电子版,则由带有移民登记机构官员电子签名的通知单的可撕部分复印件证明。(2008年7月22日,经联邦法第133号修订,2020年6月8日,经联邦法第182号修订)

7.1.如外国公民抵达居所的通知单的可撕部分丢失或损坏,则本条第7款所述的行动执行证明的认定程序由俄罗斯联邦政府规定。(第7.1款由2008年7月22日联邦法第133号引入)

8.除本联邦法第13条第4款规定的情况外,外国公民抵达居所的通知单的格式、上述通知中信息的清单、办理手续的要求,向移民登记机构提交通知的程序,包括电子形式、接收方同意外国公民实际居住(位置)的证明格式、所附文件的清单、以及上述文件在移民登记机构、联邦邮政组织或多功能中心的保存期限,由联邦内政行政机关规定。(第8款经2020年6月8日联邦法第182条修订)

9.按轮班工作法从事劳动,或在旅馆或其他提供旅馆服务组织,在疗养院、休息所、寄宿处、儿童保健营、旅游基地、汽车宿营地、包括为无固定住所的人提供标准医疗救助的医疗组织或提供标准社会服务的社会服务组织的外国公民,或在刑事或行政处罚机构中服刑的人,抵达或离开上述地点或组织时,由相关机关或组织的行政部门记录其信息。进行上述记录,以便随后按规定程序,将外国公民抵达和离开的情况通知相应移民登记机构。(2013年11月25日,经联邦法第317号修订,2015年11月28日,经联邦法第358号修订)

10.当外国公民居住在旅馆或其他提供旅馆服务的组织、疗养院、休息所、寄宿处、儿童保健营、在旅游基地、汽车宿营地、包括为无固定住所的人提供标准医疗救助的医疗组织或提供标准社会服务的社会服务组织,,或在执行刑事或行政处罚的机构中时,外国公民抵达上述居所的情况,由相关机关或组织或的行政部门通知移民登记机构,也可以根据俄罗斯联邦政府规定的程序和条件,利用电信网络的通信手段进行通知。(第10款由2009年7月19日联邦法第199号引入;2013年11月25日联邦法第317号、2015年11月28日联邦法第358号修订)

第二十三条注销外国公民居所登记的依据和程序

1.在下列情况下,注销外国公民的居所登记:(第1款经2010年12月23日联邦法第385条修订)

1)除本条第1.1款规定的情况外,外国公民已办理新的居所登记;(2020年6月8日,经联邦法第182号修订)

2)外国公民离开俄罗斯联邦;

3)外国公民在俄罗斯联邦死亡,或法院宣告在俄罗斯联邦的外国公民失踪或死亡的判决生效;

4)经移民登记机构办理居所的虚假登记。外国公民是否进行居所虚假登记的鉴定形式由联邦内政行政机关规定。(第4项经2020年6月8日联邦法第182号修订)

5)除本条第1.1款,本款第1至4项的规定外,外国公民离开居所。(第5项由2018年7月29日联邦法第257号引入,2020年6月8日,经联邦法第182号修订)

1.1如外国公民进行新居所登记,并其新居所为旅馆或其他提供旅馆服务的组织、疗养院、休息所、寄宿处、汽车宿营地、旅游营地、儿童保健营,则不能注销其在原居所的登记(除该外国公民原居所登记地址为本款所述其他组织外)。(第1.1款由2020年6月8日联邦法第182号引入)

2.移民登记机构注销外国公民的居所登记:(第2款经2010年12月23号联邦法第385条修订)

1)根据本条第1款第1项的规定,按规定程序收到有关该外国公民新居所登记的信息后;

2)根据本条第1款第2项的规定,收到俄罗斯联邦国家边境检查站的联邦安全局边防机关发出的有关外国公民离开俄罗斯联邦的信息后;(2014年12月22日,经联邦法第446号修订)

3)根据本条第1款第3项的规定,收到户籍登记机关、当事人或法人出具的证明该外国公民死亡的文件后,或在收到当事人或法人按规定程序公正的法院宣告在俄罗斯联邦的外国公民失踪或死亡的生效判决的复印件后;

4)根据本条第1款第4项的规定,查明外国国民进行居所的虚假登记后;(第4项由2013年12月21日联邦法第376号引入,2018年10月11日,经联邦法第366号修订)

5)根据本条第1款第5项的规定,收到外国国民离开居所的通知后。(第5项由2018年7月29日联邦法第257号引入)

2.1.自2011年2月15日起失效。——2010年12月23日联邦法第385号

2.2.外国公民离开居所的通知,由接受方亲自或以电子形式或通过多功能中心,又或按规定程序以邮寄方式提交给相关移民登记机构。(第2.2款由2018年7月29日联邦法第257号引入,2020年6月8日,经联邦法第182号修订)

2.3.除本联邦法第13条第5款规定的情况外,外国公民离开居所的通知(包括以电子形式提交的通知)的形式、上述通知的信息清单、登记要求、提交移民登记机构的程序,,上述通知复印件在多功能中心或联邦邮政组织的保存期限由联邦内政行政机关确定。(第2.3款经2020年6月8日联邦法第182号修订)

3.外国公民离开旅馆或其他提供旅馆服务的组织、疗养院、休息所、寄宿处、儿童保健营、旅游基地、汽车宿营地、提供标准医疗援助的医疗组织或者提供社会服务组织时,上述组织的行政部门须按规定程序在该外国公民离开之日起下一个工作日的12小时内通知移民登记机构。(2013年11月25日,经联邦法第317号修订;2015年11月28日,经联邦法第358号修订;2020年6月8日,经联邦法第182号修订)

4.外国公民离开旅馆或其他提供旅馆服务的组织、疗养院、休息所、寄宿处、儿童保健营、旅游基地、汽车宿营地、包括为无固定住所的人提供标准医疗救助的医疗组织或提供标准社会服务的社会服务组织,,或服刑外国公民离开执行刑事或行政处罚的机构时,上述组织或机构的行政部门须按俄罗斯联邦政府规定的程序和条件,直接或使用电信网络的通信手段通知移民登记机构。(第4款由2009年7月19日联邦法第199号引入;2013年11月25日,经联邦法第317号修订;2015年11月28日,经联邦法第358号修订)

第五章违反俄罗斯联邦移民登记法的责任

第二十四条违反俄罗斯联邦移民登记法的责任

1.违反俄罗斯联邦移民登记法的人依据俄罗斯联邦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已失效。——2020年6月8日,联邦法第182号。

第六章最后条款俄语律师刘合君翻译

第二十五条本联邦法对生效之日前产生的法律关系的适用

1.本联邦法生效之日起,根据《俄罗斯联邦外国公民法律地位法》进行居所登记的外国公民,在俄罗斯联邦法规定的临时居留期满或签证期满前,被视为已居所登记的人员,并应在更换俄罗斯联邦境内居所时完成移民登记。(2010年12月23日,经联邦法第385号修订)

2.本联邦法生效之日起,持有临时居留许可证并在俄罗斯联邦进行临时居所登记的外国公民,有权在临时居留许可证有效期内按照本联邦法规定的程序进行住所登记。

3.本联邦法生效之日起,长期居住在俄罗斯联邦并进行住所登记的外国公民,在俄罗斯联邦境内更换住所时,必须根据本联邦法进行住所登记。

第二十六条本联邦法的生效

本联邦法律自2007年1月15日起生效。

俄罗斯联邦总统 弗拉基米尔·普京

莫斯科,克里姆林宫2006年7月18日

联邦法第10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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