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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4月1日第69号联邦法
俄罗斯联邦保护和鼓励投资法
(经2020年12月8日第429号、2020年12月30日第494号、2021年7月2日第344号联邦法律修订)
2020年3月19日国家杜马通过
2020年3月25日联邦委员会批准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联邦法适用对象
本联邦法根据关于保护和鼓励投资协议调节与实施投资的相关关系,同时在国家信息系统《投资》框架内调节为实现投资活动过程的信息保障和提供国家(市政)支持措施的相关关系。(经2021年7月2日第344号联邦法修订)
第二条本联邦法律中使用的概念
1.本联邦法律使用以下概念:
1)国家(市政)支持是指协助国家权利机关(地方自治机构)开展投资或经济活动,以提高规定的活动的社会-经济效益;
2)投资是指资金、有价证券和其他财产,包括财产权、以及其它具有货币估价的权利。为了获取利润,或者其它效益,投资于企业或其它项目,具有货币价值的其它权利。
2.1)投资阶段即投资项目实施阶段:(经2021年7月2日第344号联邦法修订)а)不动产或动产和不动产项目的综合体新建(建造)或重建、改造项目的建造-安装工作完成之刻起在其投入运行之前,如果投资项目规定新建(建造)或重建动产和不动产综合体,或在不动产或动产和不动产项综合体改造验收之前;(经2021年7月2日第344号联邦法修订)
6)自智力成果和个性化技术完成之刻起,直到这些成果或技术在国家登记之刻,或直到创造智力成果和个性化技术之刻,如果根据国家立法,不需要对智力成果和个性化技术进行登记。(经2021年7月2日第344号联邦法修订)
3)投资项目,即一组相互关联的活动和过程,花费有限的时间和资源,旨在创建 (建造)新项目及后期运营,重建或改造不动产项目及后期运营(包括根据租让协议和租赁合同,重建或改造不动产项目及后期运营),或动产和不动产综合体。或以取得利润及其他有益效果为目的创造和使用智力劳动成果或个性化技术,包括预防和将环境影响最小化;(经2021年7月2日第344号联邦法修订)
4)投资者是指俄罗斯自然人或法人,可以是两人或两人以上,依照普通合伙协议(共同经营协议),无需建立法人实体进行投资或商业活动,也可以是外国投资者;
5)投资是指项目实施机构在投资前和投资阶段投入投资项目的资金,以及项目实施机构在医疗、教育、文化或体育运动领域的项目提供的资金作为投资者的(投资者们)捐赠,不包含此类资金:(经2021年7月2日第344号联邦法修订)а)借入资金(根据借贷合同,项目实施机构提供的资金除外,条件是贷方根据借贷契约行使其权力,获得实施方案机构的股份或法定资本份额。)在投资阶段完成前,投资金额为非借入资金,且根据借贷契约贷方可行使的债权金额不低于保护和鼓励投资协议所规定的投资额;(经2021年7月2日第344号联邦法修订)
6)从俄罗斯联邦预算系统预算中获得的资金;(经2021年7月2日第344号联邦法修订)
в)从由财政支持、具有公众参与的机构中获得的资金;(经2021年7月2日第344号联邦法修订)
6)新投资项目即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投资项目:(经2021年7月2日第344号联邦法修订)
а)项目实施机构就实施投资项目做出决议,包括确定实施该项目所需投入的资本金额,在本联邦法律生效之日前,但不早于2018年5月7日,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经2021年7月2日第344号联邦法修订)
不早于2018年5月7日在投资项目的框架下取得新建或重建不动产项目的建设许可证,或开始进行资本投资,如果投资项目规定不动产项目改造或创造智力成果或个性化技术;(经2021年7月2日第344号联邦法修订)
不晚于2022年12月31日,根据本联邦法第七条,提交签订保护和鼓励投资协议的申请;(经2021年7月2日第344号联邦法修订)
б)项目实施机构决定确定投资预算(支出)(不包括与制定预算文件、进行勘测设计和地质勘察工作相关的预算),本联邦法律生效之日后且不晚于通过此项决议一年后根据本联邦法第七条提交签订保护和鼓励投资协议的申请;(经2021年7月2日第344号联邦法修订)
7)保障性基础设施,是用于实施投资项目的运输、能源、公共事业、社会和数字基础设施,而不是配套基础设施;(经2021年7月2日第344号联邦法修订)
8)项目实施机构为实施投资项目的俄罗斯法人,包括项目公司(国家和市政机关,以及国家和市政联合企业除外);
9)公众参与的企业-就本联邦法而言,为下列法律实体之一:
а)国营企业
б)国有企业
в)公益企业
г)国家机关
д)商业公司或合伙企业,在其法定资本或合伙资本中,公法机构和本条所列机构直接或间接参与的股份超过50%;
ж)管理以实现2010年10月28日第244号《关于“斯科尔科沃”创新中心》联邦法条例为目的创办的公司;
9.1)投资前阶段,即投资项目实施阶段,自做出实施投资项目的决定,或批准资本投资(费用)预算之刻起,以及直到新建(建造)、重建、改造不动产项目,或动产和不动产综合体的建设-安装工作完成前。如果投资项目规定新建 (建造)或重建或改造此类项目,或开始创造智力成果或个性化技术之前,如果投资项目规定新建的民法项目;
10)项目公司是指专门为实施投资项目而设立的项目实施机构,该机构符合下列要求:
а)该企业的章程规定,其项目目标是实施投资项目;
б)实施投资项目所获得的收入至少占该机构年收入的90%,投资项目在新建(建造)、重建或改造不动产或动产和不动产综合体的阶段,或使用创造的智力成果或个性化技术的阶段;(经2021年7月2日第344号联邦法修订)
11)公法机构是指俄罗斯联邦、俄罗斯联邦主体、行政区;
12)可调控机构是指自然垄断主体或根据俄罗斯联邦法律对其实行国家价格(关税)调控的其它机构;
13)配套的基础设施是指专门用于完成投资项目的运输、能源、公共、社会、数字基础设施项目,以及用于其他目的,项目实施机构产生的与新建(建造)或重建或改造的相关费用,前提是指定的项目满足下列要求之一:(经2021年7月2日第344号联邦法修订)
а)归国家(市政)所有或由项目实施机构转让给国家(市政)所有;(经2021年7月2日第344号联邦法修订)
б)归可调控机构所有或根据可调控机构所签订的协议,包括技术合并合同,为该机构的财产(经2021年7月2日第344号联邦法修订);
в)如果同时满足下列条件,则仍归项目实施机构所有:(经2021年7月2日第344号联邦法修订)
项目实施机构具有提供上述基础设施项目供他人使用或访问的技术可能性(技术)。(经2021年7月2日第344号联邦法修订)
俄罗斯联邦法律法规未限制项目实施机构提供此类基础设施项目供第三方使用;(经2021年7月2日第344号联邦法修订)
此类基础设施项目位于俄罗斯联邦主体境内,在其领域内根据保护和鼓励投资协议实施项目投资,或位于俄罗斯联邦境内多个主体领域内,如果根据保护和鼓励投资协议在俄罗斯联邦多个主体领域内实施投资项目;(经2021年7月2日第344号联邦法修订)
要求此类基础设施,特别是,俄罗斯联邦或俄罗斯联邦主体确认的相关的联邦政府执行机关,或俄罗斯联邦主体相关执行机关的授权机构,要求新建(建造)、重建或改造以及后期运作此类基础设施(经2021年7月2日第344号联邦法修订);
根据联邦法、其他规范性法令、公共合同或其他协议(与项目实施机构的任一组成员的协议除外)项目实施机构有义务向对其提出要求的任何人提供使用权或保障获得它们的许可(与项目实施机构属于同一群体的人除外);(经2021年7月2日第344号联邦法修订)
13.1)运营阶段(运营阶段)-实施投资项目的阶段,该阶段与不动产项目或、动产和不动产综合体的投入使用,或以盈利或达到其他的有益效果为目的所创造的智力成果或个性化技术有关,包括预防和将环境影响最小化;(经2021年7月2日第344号联邦法修订)
14)联邦金融机构,即联邦权力执行机构,负责制定预算、税收、保险、货币、银行业务领域的国家政策和规范性法律法规;
15)投资项目实施阶段,即新建、重建或改造一个或几个不动产项目的阶段,如果此类项目能够运行,并投入使用,开始生产、工作或提供服务,同时独立于其他不动产项目,那么这些不动产项目的新建、重建或改造由投资项目决定。(经2021年7月2日第344号联邦法修订)
2.“资本投资”和“投资活动”的概念适用于1999年2月25日第29号“关于以资本投资形式在俄罗斯联邦开展的投资活动”联邦法所确定的涵义。
3.“外国投资者”的概念适用于1999年6月9日第160号“关于在俄罗斯联邦的外国投资”联邦法所确定的涵义。
4.“一组人”的概念适用于2006年6月26日第135号“关于保护竞争”联邦法所确定的涵义。
5.为了签订保护和鼓励投资协议,根据本联邦法第7条、第10条、第16条所签订的关于保护和鼓励投资协议,投资项目应该符合本文第一部分第六点所规定的新投资项目要求。(经2021年7月2日第344号联邦法修订)
第三条俄罗斯联邦关于保护和鼓励投资法和国际条约
1.俄罗斯联邦关于保护和鼓励投资法由本联邦法律、其他联邦法律、俄罗斯联邦其他规范性法令、俄罗斯联邦主体法律,以及俄罗斯联邦主体及地方自治机构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法规组成。
2.俄罗斯联邦国际条约直接适用于本联邦法所调节的关系,根据国际条约的适用需要颁布的国内法规除外。如果俄罗斯联邦的国际条约规定了本联邦法未规定其他法规,则适用于国际条约的法规。
3.根据俄罗斯联邦国际条约原则做出的跨国机构决定,如果其解释与俄罗斯联邦宪法相悖,不得在俄罗斯联邦执行。此类矛盾可以按照联邦宪法确定的规则确定。(经2020年12月8日第429号联邦法修订)
第四条俄罗斯联邦政府国家机关、俄罗斯联邦主体国家机关、地方自治机关在保护和鼓励投资方面的权力
1.俄罗斯联邦政府保护和鼓励投资方面:俄语律师刘合君翻译
1)根据俄罗斯联邦政府规定的总要求,确定保护和鼓励投资协议的签订程序,俄罗斯联邦是协议一方。其中包括在公共倡议的框架下,按照本联邦法第八条的要求进行选拔的程序,变更和终止此类协议行为的程序,也包括披露投资机构的受益所有人的信息特点。
2)确定关于保护和鼓励投资协议的标准格式;
3)确定本部分第六款中规定的被授权的俄罗斯联邦权力执行机关的实施程序,监督关于保护和鼓励投资协议落实情况以及与该协议有关的投资项目的实施条件,包括投资项目的实施阶段(以下简称监督),以及俄罗斯联邦主体最高权力执行机关授权的国家监察机关监督程序的一般要求;(经2021年7月2日第344号联邦法修订)
4)确定联邦政府执行机关关于在形成公共项目倡议时实施投资项目的声明格式;
5)被授权的联邦执行机关,在本联邦法律规定下,该机构代表俄罗斯联邦签署保护和鼓励投资协议及附加协议,以及对解除保护和鼓励投资协议并对由此产生的争议做出决议,监督和履行本联邦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力;(经2021年7月2日第344号联邦法修订)
6)建立保护和鼓励投资协议登记程序(以下简称协议登记)
7)规定本联邦法第十五条第一部分所述的费用补偿程序,该费用在投资项目框架内由实施项目的机构支出,作为投资项目的一部分,项目包括:(经2021年7月2日第344号联邦法修订)
а)确认本款规定的在建、改造、重建的基础设施符合投资项目的需求;б)实施投资项目所需的保障性基础设施或配套基础设施归属依据;
в)国家(市政)或可调控机构所有的配套基础设施的运营和后期转让的特点;
г)在核实可调控机构的投资方案或负责确定个别经济部门长期发展方案的授权执行机构是否有项目用于新建(建造)、改建或重建保障性或配套的基础设施时,与可调控机构或负责确定个别经济部门长期发展方案的授权执行机构进行互动的程序;
д)本联邦法第15条第一部分规定的费用补偿数额的计算方式及其填写程序;е)与实施新的投资项目有关的收入预测、税收及其他强制性支付款项的特点;
ж)本联邦法第十五条第一部分规定的费用补偿的标准;(经2021年7月2日第344号联邦法修订)
з)本联邦法第十五条第一部分规定的俄罗斯联邦主体费用补偿程序的一般要求;(经2021年7月2日第344号联邦法修订)
8)确定实行国家(市政)支持措施清单程序;
9)实行本联邦法律以及基于本法通过的其他法规所规定的其他权力。
2.在本联邦法律、其他联邦法律、俄罗斯联邦总统令和俄罗斯联邦政府保护和鼓励投资法的权力范围内,联邦政府执行机关通过调整保护和鼓励投资法规。
3.联邦政府执行机关履行税收监察职能,对企业所得税、财产税、运输税、土地税(包括指定税费的预付款数额)、增值税、用于支付签订保护和鼓励投资协议的项目实施机构的小汽车和摩托车消费税的信息进行核算。
4.在税费领域履行监管职能的联邦执行机构应按照俄罗斯联邦政府规定的方式,使用统一的部门间电子交互系统,将本条第三部分规定的信息,以及存在(不存在)项目实施机构未履行支付税收、费用、保险费、罚款的义务,有权补偿本联邦法第十五条第一部分规定的国家授权机关的费用和实际损失补偿的百分比。提供本条第3部分规定的信息不构成泄露税务秘密或俄罗斯联邦法律限制获取的信息。
5.在海关事务领域履行监督职能的联邦执行机构,包括使用统一的部门间电子交互系统,公示以下信息:(经2021年7月2日第344号联邦法修订)
1)俄罗斯法人未提交签订关于保护和鼓励投资协议的申请,委托海关征收税收、费用、海关费用、其他款项的欠款;
2)根据已签订的保护和鼓励投资协议,实施相关投资项目支付的进口关税额,按照俄罗斯联邦政府规定的程序收取。(经2021年7月2日第344号联邦法修订)
6.联邦财政部实行协议清单、国家(市政)支持措施清单。俄语律师刘合君翻译
7.在俄罗斯联邦宪法规定的条款框架内,并根据俄罗斯联邦主体国家授权机关的联邦法:
1)确定关于保护和鼓励投资协议签订程序,俄罗斯联邦为非参与方,包括在公共投资倡议的框架下进行竞争性选择程序,考虑到本联邦法第八条的要求,变更或终止此类协议的活动,根据俄罗斯联邦政府规定的一般要求,实施该项目机构的披露受益所有人信息的特点;
2)根据俄罗斯联邦政府规定的实行监督的一般要求,确定监督程序;
3)确定向俄罗斯联邦主体国家执行机关提交的关于实施投资项目形成公共项目倡议的报单;
4)依据本联邦法规的规定,以俄罗斯联邦主体名义签署的关于保护和鼓励投资协议的程序及其附加协议,并就终止保护和投资协议以及解决由此产生的争议做出决议;
5)根据俄罗斯联邦政府确定的一般要求,在实施项目的框架下,批准本联邦法第十五条第一部分规定的项目实施机构产生的费用补偿程序;(经2021年7月2日第344号联邦法修订)
6)行使本联邦法规定的其他权力,并根据本法通过其他法规。
8.地方自治机关通过规范性法令,该法令调整行政区关于保护和鼓励投资协议签订的条件和程序。
第五条投资和经济活动领域的信息保障
1.在支持投资和经济活动开展的框架下以信息保障进程为目的,以及本联邦法规的其他目的,建设国家“投资”信息系统(一下简称国家信息系统)。
2.俄罗斯联邦政府确定国家信息系统的创建、调试、开发和运行程序,考虑到俄罗斯联邦法律及其他关于国家和市政需要的货物、工程、服务采购合同系统法的规范性法令,或关于国家-私营伙伴关系、市政-私营伙伴关系的俄罗斯联邦法,或关于特许协议的俄罗斯联邦法律,或在俄罗斯联邦预算系统提供补贴金的情况下,俄罗斯联邦的预算立法的要求。国家信息系统的创建、调试、开发和运行由俄罗斯联邦政府规定的国家信息系统运营商(以下简称运营商)进行。如果国家信息系统的创建、调试、开发和运行,该信息系统运营商的职能在相关协议规定的范围、数量、期限内,由俄罗斯联邦政府作为运营商指定特许经营者或私营伙伴进行。如果国家信息系统的创建、调试、开发和运行根据2013年4月5日第44号“国家和市政需要的货物、工程、服务采购合同系统法”联邦法,运营商应遵守联邦法规定的要求。(经2021年7月2日第344号联邦法修订)
3.国家信息系统包含相关信息:
1)项目实施机构;
2)多个投资项目;
3)国家(市政)支持措施;
4)实施投资项目报单;
5)关于保护和鼓励投资协议;
6)相关合约;俄语律师刘合君翻译
7)项目实施机构核算实施投资项目的款项,根据其已签订保护和鼓励投资协议,本联邦法第四条第三部分规定的税额;
8)根据已签订的关于保护和鼓励投资协议,支付实施投资项目的进口关税额;
9)考虑到本联邦法第九条规定的特点而适用的法规(决议)俄语律师刘合君翻译
9.1)在公法机构参与实施的投资项目(基于保护和鼓励投资协议以外的合约),公法机构实施此类项目的义务,以及实施此类项目所提供的支持措施,俄罗斯联邦法律界定为投资者的其他人员(包括发展研究所)
10)俄罗斯联邦政府规定的其他信息;
3.1.本条款第三部分9.1点指出的投资项目,根据保护和鼓励投资协议实施,项目信息应按照俄罗斯联邦政府规定的程序输入国家信息系统,用于信息分析。
4.国家信息系统保障:
1)形成、配置、处理、储存信息,允许用户访问国家信息系统数据;
2)交换电子文件和信息,以及国家信息系统的运营商和用户间的其他协作;
3)通过强化电子签名(以下简称“电子签名”),对电子文件和信息进行签名和证明;
4)监督
5)在俄罗斯联邦法律规定的情况下,获得国家机关行使监督和监察职能所需信息;
6)有限准入信息的机密性,包括商业机密、国家机密、个人数据。
5.国家(市政)支持措施,以及由公众参与的机构提供的支持措施,如果这些措施的实施由俄罗斯联邦预算系统中的预算资金保证,则这些措施应该登记在国家(市政)支持措施登记册中,该登记册应以俄罗斯联邦政府规定的方式录入国家信息系统中。俄语律师刘合君翻译
6.关于国家信息系统的条例,其中包括对国家信息系统的技术手段和语言手段的要求,保障国家信息系统信息收集和处理过程自动化的要求,信息存储和归档程序,国家信息系统用户和信息提供者的注册程序,信息提供者在国家信息系统中的信息配置程序,运营商功能清单,提供对国家信息系统信息访问的程序,国家信息系统用户间的信息交互程序。
7.俄罗斯联邦是国家信息系统所含信息的所有者。联邦授权权力执行机关代表俄罗斯联邦行使国家信息系统中信息持有者的权力。
8.国家信息系统包含公共信息以及限制准入的信息
9.根据俄罗斯联邦法律,保障用户获得国家信息系统所含的信息。
10.国家信息系统中的公共信息,由运营商在信息通信网络“互联网”中的国家信息系统官方网站(以下简称国家信息系统官网)上发布。包括以开放数据的形式发布。
11.国家信息系统用户的信息交互可以通过国家信息系统(以下简称个人账户)的服务以电子形式进行。通过国家信息系统中的登记、识别、认证和授权程序后,国家信息系统用户可对个人账户进行访问,包括使用统一身份认证系统。国家信息系统用户可使用个人账户与国家信息系统的运营商以及获得访问个人账户许可的其他用户交换电子文档或电子形式的信息,包括机器可读形式。
12.根据本条第六部分,按照俄罗斯联邦政府规定的程序,信息提供者负责在国家信息系统中上传文件和信息的完整性、可靠性、及时性。
13.协议清单包含以下信息:
1)项目实施机构;
2)投资项目实施的期限和阶段;
3)签订的关于保护和鼓励投资协议(考虑到补充协议),包括协议(补充协议)签订日期;
4)签订的相关合同(考虑到补充协议)。包括相关合同(补充协议)签订日期;
5)本部分指定的协议(合同),终止其活动(包括合同活动终止(解除)日期);
6)与实施新投资项目相关的预估税款和其他强制性款项的数额;
7)根据俄罗斯联邦预算法通过的俄罗斯联邦预算体系适用于项目实施机构的义务
8)考虑到本联邦法第九条规定的细节而适用的法规(决议)清单;
9)稳定条款的适用期限;
10)收到项目实施机构违反稳定条款的信息;
11)根据保护和鼓励投资协议,实际损失数额以及须予补偿的损失额(本联邦法规定的情况下);
12)存在终止保护和鼓励投资协议的理由;
13)俄罗斯联邦政府法规规定的其他信息。
14.根据俄罗斯联邦政府规定的程序在国家信息系统中导入协议清单。
第五条自1021年4月2日生效(第十七条第二款)
第二章关于保护和鼓励投资协议
第六条签订保护和鼓励投资协议的条件
1.同项目实施机构签订关于保护和鼓励投资协议,如果此类协议规定在俄罗斯经济领域之一实施新投资项目,以下领域和类型的活动除外:
1)赌博业
2)烟草制品、酒精产品、液体燃料(该限制不适用于从煤炭中提取的液体燃料,以及俄罗斯联邦政府批准的清单所列的石油原料二次加工装置);
3)开采石油和天然气原料,包括伴生石油气(该限制不适用于投资的液化天然气项目)
4)批发零售业
5)俄罗斯联邦中央银行监督的金融机构的活动(该限制不适用于以金融投资项目为目的发行有价证券)
6)新建(建造)或重建或改造行政商务中心及购物中心(综合设施)(航站楼 (航站楼)除外),以及公寓住宅、住房(根据领土综合开发协议建造的此类住房除外)。(经2021年7月2日第344号联邦法修订)
1.1.就本联邦法而言,投资项目指:(经2021年7月2日第344号联邦法修订)
1)卫生健康领域,如果投资项目旨在根据2011年11月21日第323号“关于俄罗斯联邦公民健康保护的基础”联邦法新建(建造)、重建或改造指定用于医疗活动的不动产项目,包括实施医疗活动所需的设备,或此类设备改造,如果在运营阶段项目实施机构的年收入,从指定类型的活动中获得的收入至少占其实施投资项目总收入的70%;(经2021年7月2日第344号联邦法修订);
2)教育领域,如果投资项目旨在机构实施教育活动,包括新建(建造)、重建或改造指定用于教育活动的不动产项目(包括安置外国学生、非居民学生、教育工作者、科学教育工作者、科研人员的宿舍(大学城),以及旨在为儿童娱乐和康复提供服务的不动产项目,如果此类项目用于开展教育活动),以及实施教育活动所需的设备,或此类设备改造,如果在运营阶段项目实施机构的年收入,从指定类型的活动中获得的收入至少占其实施投资项目总收入的70%;(经2021年7月2日第344号联邦法修订);
3)文化领域,如果投资项目旨在新建(建造)、重建或改造指定用于文化活动的不动产项目或文化项目,包括开展文化活动所需的设备,或此类设备改造,如果在运营阶段项目实施机构的年收入,从指定类型的活动中获得的收入至少占其实施投资项目总收入的70%;(经2021年7月2日第344号联邦法修订);
4)体育运动领域,如果投资项目旨在新建(建造)、重建或改造体育项目(不动产项目或一套不动产专门指定用于举办体育文化活动或体育活动,包括运动设施),包括实施体育项目所需的设备,或此类设备改造,如果在运营阶段项目实施机构的年收入,(包括出售官方体育赛事门票、授予参观此类比赛权力的其他证件)从指定类型的活动中获得的收入至少占其实施投资项目总收入的70%;(经2021年7月2日第344号联邦法修订);
5)数字经济领域,如果投资项目旨在利用信息-电信网络“因特网”新建(建造)、重建或改造基础设施项目用于传输、处理、存储信息,包括信息-电信网络“因特网”,或旨在在数字经济领域实现国家计划所设定的指标;(经2021年7月2日第344号联邦法修订);
6)环境保护领域,如果投资项目旨在实施措施减少对环境的消极影响,2002年1月10日第7号联邦法第十七条第四款“关于环境保护”联邦法规定,包括新建(建造)、重建或改造不动产项目、实施活动所需的设备,或此类设备改造; (经2021年7月2日第344号联邦法修订);
7)农村经济、食品、加工工业领域,如果投资项目与生产、农产品初加工或再加工(工业的)以及旨在新建(建造)或重建或改造不动产项目,包括实施相关活动所需的设备,或此类设备改造,如果在运营阶段项目实施机构的年收入,从指定类型的活动中获得的收入至少占其投资项目的框架下商品、加工、服务总收入的70%;(经2021年7月2日第344号联邦法修订);
8)制造业领域,如果投资项目根据全俄分类表旨在实施与制造业相关的经济活动,(食品和加工工业相关活动除外),包括新建(建造)或重建或改造不动产项目,实施加工生产所需的设备,或此类设备改造,如果在运营阶段项目实施机构的年收入从指定类型的活动中获得的收入至少占其实施投资项目总收入的70%;(经2021年7月2日第344号联邦法修订);
9)航空领域(航站楼),如果投资项目旨在新建(建造)或重建或改造航站楼 (航站楼),如果在运营阶段项目实施机构的年收入,从特定活动中获得的收入至少占其实施投资项目总收入的70%;(经2021年7月2日第344号联邦法修订);
10)城市公共交通、市郊运输领域,如果投资项目旨在新建(建造)或重建或改造公共交通,包括汽车运输、城市地上电动运输(客运出租车除外)、地铁运输、用于运输城市和近郊交通中的乘客和行李的单轨运输,根据2007年2月9日第16号“关于运输安全”联邦法确定的新建(建造)或重建或改造交通基础设施项目,该项目对于运营相关类型的交通是必要的,如果在运营阶段项目实施机构的年收入,从城市公共交通、市郊运输项目或乘客和行李的运输中获得的收入至少占其实施投资项目总收入的70%;(经2021年7月2日第344号联邦法修订);
11)交通-物流中心领域,如果投资项目旨在新建(建造)或重建或改造动产和不动产综合体,用于提供货物储存和仓库加工服务或用任意种交通方式的货物运输体制以及形成运输文件,该文件用于海关目的以及其他对于实现货物运输(运输服务)必要的文件,包括海运和河运跨国俄罗斯联邦国界线货物储存服务,如果在运营阶段项目实施机构从交通-物流中心(包括用于保障运输服务的开支)中获得的年收入,至少占其实施投资项目总收入的70%;(经2021年7月2日第344号联邦法修订);
12)旅游领域,如果投资项目旨在新建(建造)或重建或改造宾馆和其他住宿设施、治疗和娱乐疗养项目,宾馆、其他住宿设施或疗养机构规定的多功能建筑群,以及娱乐或体育-保健建筑群,或滑雪场,或带有人工雪炮的滑雪建筑群,包括旅游工业项目必备的设备,或此类设备改造,如果在运营阶段项目实施机构的年收入,从指定类型的活动中获得的收入至少占其实施投资项目总收入的70%;(经2021年7月2日第344号联邦法修订);
1.2.俄罗斯联邦政府有权为本条第1.1部分第1-12款所规定领域的投资项目,制定补充规定。
1.3.如果签订保护和鼓励投资协议,投资项目可列入本条第1.1部分所指出的某些领域,或列入其他经济领域,由此投资项目归属于本联邦法第九条第四部分第二款所规定的最大、最小投资规模。如果投资项目可列入同等最小投资规模规定的其他经济领域,则根据申请人的指示划分经济领域。如果投资项目可列入同等最小投资规模规定的其他经济领域,而且其领域之一为农业经济领域、食品领域、加工业领域,那么投资项目不可以归类为农业经济领域、食品领域、加工业领域。 (经2021年7月2日第344号联邦法修订)
第六条第1.1-1.3部分(2021年7月2日第344号联邦法修订)扩展到2021年7月2日签订的关于保护和鼓励投资协议产生的关系(2021年7月2日第344号联邦法第三条第3款)
2.就本文而言,行政-商业中心是位于土地上的非住宅建筑(房屋、设备),其许可用途之一是用于商业、行政或商业用途的办公楼。行政商业中心是预备使用或实际使用作为商务、行政或其他商业用途的建筑(房屋、设备)。同时:
1)该建筑(房屋、设备)被确认为拟用作商业、行政或商业用途的建筑物(房屋、设备),允许使用的用途或总面积至少为该建筑(房屋、设备)总面积百分之二十,根据国家统一不动产登记簿或此类不动产对象的技术统计文件(清单)中包含的信息,规定办公室和相关办公基础设施的布局(包括中央接待室,会议、办公设备、停车场);
2)商业、行政或商业用途的建筑(房屋、设备)的实际用途是指使用该建筑(房屋、设备)总面积的20%用于办公和相关办公基础设施。(包括集中接待室、会客厅、办公设备、停车场)。
3.就本条而言,购物中心(综合体)指位于地块上的独立非住宅建筑(房屋、设备)。其中一类准许用途,规定用于贸易项目、公共饮食项目或日常服务。用于或实际用于贸易项目、公共饮食项目或日常服务的购物中心(综合体)也被认为是购物中心(结构),其中:
1)确认该建筑(房屋、设备)拟用于贸易项目、公共饮食项目或日常服务,如果批准使用的用途或总面积至少为该建筑(房屋、设备)总面积百分之二十根据《统一国家不动产登记簿》或业务核算文件(清单)中所包含的信息,这些不动产项目用于贸易项目、公共饮食项目或日常服务;
2)商业设施、公共餐饮设施和生活服务设施实际使用的建筑物,是指其总面积不少于20%用于商业设施、公共餐饮设施和生活福利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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