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俄罗斯企业所得税由所有取得应纳税所得额的法人单位在纳税年度缴纳。法人单位包括在俄罗斯注册和实际管理机构在俄罗斯的公司(俄罗斯税收居民)和通过常驻机构在俄罗斯开展活动或从俄罗斯获得收入的外国企业(非俄罗斯税收居民);应纳税所得额是按照《税法典》第25章规定核算的收入减去税法规定的可扣除的支出和费用计算的利润,与中国企业所得税中的所得核算原则基本一致。按照与收入相匹配的原则,经济上合理且适当记录的支出和费用,才可以扣除。《税法典》第25章中明确了不能扣除的具体支出和费用。

《税法典》第306-309条确定了在俄罗斯境内进行业务活动的外国企业计算税款的细节。根据《税法典》第25章,通过常设机构在俄罗斯境内从事经营活动的外国企业或者有来源于俄罗斯收入的外国企业,需要在俄罗斯缴纳企业所得税。其中,通过常设机构在俄罗斯境内从事经营活动的外国企业归属于常设机构的所得的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和税收管理与居民企业类似;外国企业与常设机构无关的来源于俄罗斯境内的所得实行来源地税收管辖权,由俄罗斯境内的支付方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

(1)纳税人和代扣代缴义务人

通过常设机构在俄罗斯境内从事经营活动的外国企业或者有来源于俄罗斯收入的外国企业为企业所得税的非居民企业纳税人。

非居民企业来源于俄罗斯境内的与常设机构无关的所得需要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由支付方(俄罗斯税收居民、非居民的常设机构等)代扣代缴,支付方为代扣代缴义务人。

(2)征税对象

对通过常设机构在俄罗斯进行活动的非居民企业,征税对象是归属于常设机构的全球所得,即收入减去根据《税法典》第25章所列费用后的利润。

对于没有俄罗斯常设机构,或与常设机构的业务无关的来源于俄罗斯收入的非居民企业,征税对象是《税法典》第309条所列示的从俄罗斯境内获得的收入。

①应税收入

非居民企业通过俄罗斯境内的常设机构开展活动的应税收入与居民公司的收入相同,税法特定条款限定居民纳税人的除外。

非居民企业未通过俄罗斯境内的常设机构开展活动,但从俄罗斯获得的以下类型的收入为来源于俄罗斯的应税收入,须缴纳企业所得税:

A.股息收入:俄罗斯组织股息分配支付给非居民企业的股息;

B.清算所得收入:俄罗斯组织清算时分配给非居民企业的利润、财产收益等收入;

C.利息收入:包括有权参与利润分配的债券和可转换债券在内的下列任何形式的负债,支付给非居民企业的债务利息:

a.国家和市政权益证券,其发行和流通条款规定以利息形式支付;

b.上述条件未规定的俄罗斯组织的其他负债。

D.特许权使用费收入:因在俄罗斯境内使用特许权而支付给非居民企业的特许权使用费;

E.股权转让收入:非居民企业转让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俄罗斯企业股份取得的收入,条件是被转让的俄罗斯企业50%以上的资产由坐落在俄罗斯联邦领土上的不动产组成;在证券市场公开交易的股权转让除外(按照《税法典》第280条第9款处理);

F.销售不动产收入:非居民企业出售俄罗斯联邦境内不动产的收入;

G.租金收入:非居民企业出租或转租俄罗斯联邦境内的财产(包括国际运输上使用的飞机、船舶、车辆、集装箱等)取得的租金收入,包括租赁业务收入;

H.国际运输收入,包括运输期间的滞期费和其他付款。“滞期费”为俄罗斯联邦“商船法”规定的含义;

I.合同违约金收入:俄罗斯国家机关、地方自治行政机构、组织或个人违反合同义务支付给非居民企业的违约金;

J.投资于封闭式租赁基金或房地产基金收入:非居民企业投资于封闭式租赁基金或房地产基金取得的投资收益(包括还款);

K.其他类似收入。

②例外条款

A.非居民企业在俄罗斯销售除上述股权、不动产之外的货物和权益以及承包工程、提供劳务未构成常设机构而取得的收入,不视为俄罗斯来源的收入;

B.支付给外国合伙人的再保险费和奖金不视为俄罗斯联邦来源的收入;

C.非居民企业从俄罗斯存托凭证发行人发行的证券和参与证明书取得收入不视为俄罗斯联邦来源的收入。

(3)应纳税所得额

上述应税收入E、F、J项所得在确定应纳税所得额时,可以按照《税法典》第268条和第280条规定程序扣除相应的成本,非居民企业必须在帐簿中详细记载有关成本,并于代扣代缴义务人支付款项时提供相应的书面成本数据证明。

除上述E、F、J项所得之外的其他所得,应纳税所得额为收入的全额。

(4)税率

①非居民企业设立常设机构的税率

归属于非居民企业在俄罗斯设立的常设机构的利润,一般须按适用于居民企业的税率征税,法定税率为20%,2017年至2020年,其中3%的税率支付给联邦预算,17%的税率支付给联邦主体预算。常设机构从居民企业取得的股息收入按15%的税率征税;依据判例法,如果在俄罗斯设立常设机构的外国企业所在地国家(地区)与俄罗斯签署了带有任意一项非歧视条款税收协定,这一税率可申请税收协定待遇降低至适用于居民企业的13%的股息预提税率。

②非居民企业未设立常设机构或与常设机构无关的所得预提税率

A.股息红利所得税税率

15%税率,除非《税法典》另有规定,适用于非居民企业取得的股息收入。

5%税率。自2019年1月1日起,至2029年1月1日止,非居民企业从国际控股公司获得股息收入,同时该国际公司为2018年1月1日前按照外国法人迁居程序在俄罗斯注册的上市公司,在决定支付股息之日被确认为国际控股公司,并且非居民企业直接参与该国际控股公司超过5%的股份,并向扣缴义务人提供了最终受益所有人证明的,以及该收入权利在外国代名持有人、授权持有人或托管人的托管账户中进行登记的有关信息,适用5%的税率。如果非居民企业承认没有以股息形式取得收入的实际权利的(非受益最终所有人),可以依照《税法典》第312条第1.1款和第1.2款的规定,对其他外国人(最终受益所有人)适用5%的税率。

B.利息所得税税率

0%税率,适用于1997年1月20日前发行的国家和地方债券的利息收入;1999年在第三系列境内国家外币贷款债券更新发行实施期间、为解决前苏联和俄罗斯外币债务发行的国家外币债券的利息收入;

9%税率,适用于2007年1月1日前发行的且发行期不少于3年的市政债券的利息收入;2007年1月1日前发行的抵押贷款债券的利息收入;信托管理创始人收购抵押贷款债券经理人2007年1月1日前签发的抵押贷款证明书取得的收入;

15%税率,适用于下列类型债券的利息收入:联邦主体发行的政府债券和市政债券的利息收入;2007年1月1日后发行的抵押债券的利息收入;信托管理创始人收购抵押贷款债券经理人2007年1月1日后签发的抵押贷款证明书取得的收入;俄罗斯居民企业(不含被认定为居民企业纳税人的外国组织)于2017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含2021年)期间发行的以卢布计价的在证券市场上流通的债券的利息收入;

20%税率,适用除上述以外的其他类型的利息收入。

从2013年12月3日起,非居民企业从俄罗斯居民企业发行的债券取得的收入(不包括股息形式的收入),必须根据《税法典》第310.1条规定的方式、形式和时间,向扣缴义务人提供其取得该债券利息收入的最终受益所有人资格证明,以及该收入权利在外国代名持有人、授权持有人或托管人的托管账户中进行登记的有关信息,否则适用30%的税率(按照《税法典》规定,债券收入免税、适用0%的税率,或者支付人不计算也不代扣代缴税款的除外)。

C.股权转让收益所得税税率

零税率,外国企业在俄罗斯未构成常设机构,转让不动产未超过占企业全部资产50%的俄罗斯企业股份取得的收益;或者在公开证券市场转让的俄罗斯企业股份取得的收益。

依据《税法典》第284.2条,出售或其他处置(包括赎回)俄罗斯组织的法定资本中的股份的交易所得,当持股连续5年以上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适用0%税率:

a.在纳税人持股的整个期间内,该俄罗斯组织的股票不是证券市场上的流通证券;

b.在纳税人持股的整个期间内,该俄罗斯组织的股票是证券市场上的流通的高科技(创新)领域的股票;

c.俄罗斯组织的股份在纳税人收购之日不是证券市场上的流通证券,在纳税人出售或其他处置(包括赎回)之日是证券市场上的流通证券,并且这些股票是高科技(创新)领域的股票;

d.出售或以其他方式处置(包括赎回)俄罗斯组织的法定资本构成中,其直接或间接由位于俄罗斯联邦境内的不动产所构成的资产不得超过50%。

依据《税法典》第284.2.1条,出售或其他处置(包括赎回)属于高科技(创新)领域的俄罗斯机构的股票、债券的交易所得,当持股连续1年以上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适用0%税率:

a.在纳税人持股的整个期间内,该俄罗斯组织的股票是证券市场上的流通的高科技(创新)领域的股票;

b.俄罗斯组织的股份在纳税人收购之日不是证券市场上的流通证券,在纳税人出售或其他处置(包括赎回)之日是证券市场上的流通证券,并且这些股票是高科技(创新)领域的股票。

20%税率,外国企业在俄罗斯未构成常设机构,转让不动产超过企业全部资产50%的俄罗斯企业股份取得的收益。

D.国际运输收入税率

非居民企业经营国际运输使用、维护或租赁(包租)船舶、飞机或集装箱(包括运输所需的拖车及辅助设备及其他移动运输设备所取得的收入(与该公司通过其常设机构在俄罗斯境内的活动无关),适用10%税率。

E.其他收入所得税率

20%税率,租金、特许权使用费、转让不动等除上述A-D以外的其他所得。

(5)税款核算

应纳税额=应税收入×适用税率

适用不同税率的应税收入,其计算基础应分别核算。

非居民在俄罗斯通过常设机构开展业务的应税收入与居民企业的应税收入的界定方式相同,会计核算规则与居民企业的相同,需要自我核算常设机构取得的应税收入。如果非居民企业在俄罗斯有一个以上的常设机构,应税收入应分别进行核算;只有常设机构从事相同或者类似工艺作业的,才允许合并核算纳税,但须经税务当局批准。

在俄罗斯没有常设机构的非居民企业或从俄罗斯取得的收入与常设机构无关的,由代扣代缴义务人在支付款项或到期应支付时实行源泉扣缴,并于次日缴纳税款。自2014年6月24日起,支付给非居民企业的股利由股票托管人预扣企业所得税。

(6)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

常设机构的企业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居民企业的规则基本相同,常设机构的非居民企业所得税需每季度提交纳税申报表,预缴税款,申报和缴税期限为税款属期的次月28日前;报告年度申报表和补缴税款为次年3月28日前。

预提所得税由扣缴义务人从应付给非居民企业的收入中代扣代缴,并在向非居民企业付款之日的次日缴纳税款,提交代扣代缴税款申报表的期限与该扣缴义务人按季(或选择按月)进行纳税申报的期限相同,为报告期次月的28日之前。

(7)外国企业申请享受税收协定待遇

俄罗斯签署的税收协定,一般规定了优于国内税法的税收协定待遇。非居民企业申请享用税收协定待遇,必须向扣缴义务人提交非居民企业居住国税务机关出具的《税收居民身份证明》,以及从俄罗斯企业取得证券收入(包括股息)的最终受益所有人资格和该收入权利在外国代名持有人、授权持有人或托管人的托管账户中进行登记的有关信息。如果扣缴义务人已扣缴税款,非居民可以在纳税年度后三年内提交退税表格和非居民企业居住国税务机关出具的《税收居民身份证明》、合同和代扣代缴证明等申请表格和资料,申请退还国内税法超过税收协定的税收差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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