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俄罗斯企业所得税由所有取得应纳税所得额的法人单位在纳税年度缴纳。法人单位包括在俄罗斯注册和实际管理机构在俄罗斯的公司(俄罗斯税收居民)和通过常驻机构在俄罗斯开展活动或从俄罗斯获得收入的外国企业(非俄罗斯税收居民);应纳税所得额是按照《税法典》第25章规定核算的收入减去税法规定的可扣除的支出和费用计算的利润,与中国企业所得税中的所得核算原则基本一致。按照与收入相匹配的原则,经济上合理且适当记录的支出和费用,才可以扣除。《税法典》第25章中明确了不能扣除的具体支出和费用。
根据《税法典》第25章,居民企业需要对其来源于俄罗斯境内和境外的全部所得,在俄罗斯缴纳企业所得税。
(1)纳税人
依据《税法典》第246.2条,自2015年1月1日起,俄罗斯企业所得税的居民纳税人为在俄罗斯注册成立的企业、实际管理机构在俄罗斯境内的外国企业,以及根据适用的税收协定被视为俄罗斯税收居民的外国企业。
①俄罗斯企业(包括国际控股公司)
根据俄罗斯法律(民法典第50条)设立的俄罗斯公司的主要类型包括:上市股份公司、非上市股份公司、有限责任公司、普通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企业、工业合作企业、国有独资企业(联邦或地方政府全资所有的特殊形式的法人)、以法人形式设立的农民(农场)企业。
简单合伙和沉默合伙5等其他合伙企业因缺乏法人资格,属于透明的实体,其收入由分配给合伙人后征收个人所得税。
从2014年9月1日起,开放式股份公司、封闭式股份公司和附加责任公司等部分实体法律形式不再存在,由上市股份公司、非上市股份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等实体形式取代。
从2018年8月3日起,一个商业企业组织的外国企业满足下列条件可以在俄罗斯注册成为国际公司(联邦法律FZ-290):
A.外国企业在包括俄罗斯在内的多个国家境内开展业务活动;B.外国企业以俄罗斯特别行政区(目前为加里宁格勒地区和滨海边疆区)参与者身份申请订立活动合同;
C.外国企业已承诺在俄罗斯投资;
D.外国企业在反洗钱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FATF)或欧洲理事会打击洗钱和资助恐怖主义行动专家委员会的成员国或观察员国注册成立。
根据《税法典》第24.2条,国际控股公司是根据《俄罗斯联邦国际公司法》注册的,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国际公司:
A.该国际公司根据其本国法律于2018年1月1日之前成立,然后按照外国组织迁居方式在俄罗斯重新注册;
B.该国际公司在俄罗斯注册后的15天内,向登记地税务机关提交了必要的文件资料(注册日前一会计年度的财务报表,非否定意见或拒绝表达意见的财务报表审计报告,国际公司控制人的信息);
C.以外国组织迁居方式在俄罗斯重新注册的国际公司的控股
人,在2017年1月1日前即已成为该外国组织的控股人。
②实际管理机构在俄罗斯境内的外国企业
根据《税法典》第246.2条,从2015年1月1日起,如果外国企业的实际管理地点是俄罗斯,那么该外国企业应当被认定为俄罗斯税收居民。
外国企业及其活动至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其管理地点应为俄罗斯联邦:
A.外国企业的执行机构定期在俄罗斯联邦开展与该外国企业有关的活动;
B.外国企业的主要(首席)执行官(被授权计划、控制、管理企业活动并对此负责的人员)主要在俄罗斯联邦进行该外国企业的管理活动。
符合上述条件的外国企业符合以下至少一项条件的,俄罗斯联邦被认为是这个外国企业的实际管理地点:
A.外国企业的会计核算或会计管理在俄罗斯联邦进行(准备和编制外国企业合并财务与管理报告以及对其经营进行分析的活动除外);
B.外国企业的办公室工作在俄罗斯联邦进行;
C.外国企业的人员业务管理在俄罗斯联邦进行。
在俄罗斯联邦执行下列一项或多项活动并不被认为是一个外国企业在俄罗斯联邦的管理工作:
A.拟订和(或)通过与外国企业股东(参会者)大会有关问题的决议;
B.筹备外国企业的董事会以及其他合议制管理机构的会议,包括拟订会议议程和决定草案;
C.俄罗斯税收居民企业或个人作为不在俄罗斯开展经营活动的外国企业关联方,履行外国企业活动规划与监控框架内的职能,主要是指:战略规划与预算;编制合并财务与管理报告;经营活动分析;内部审计与内部控制;筹资的准备和组织;投资、财务、生产和其他风险的管理;采用(批准)适用于与俄罗斯税收居民企业或个人互为关联方的外国企业的标准、方法和(或)政策,执行类似的功能,属于独立的经营部门或业务部门;协调外国企业作出的决定,以监测该决定是否符合税法规定的标准、方法和(或)政策;
D.对外国企业在俄罗斯联邦以外进行的地质勘探和(或)采矿作业过程中的控制(包括批准外国企业的决策)。
(2)征税对象
对俄罗斯企业所得税的居民纳税人,征税对象是全球范围内的收入减去根据《税法典》第25章所列费用后的利润,即全球范围内的应纳税所得额。
通常,收入和费用的会计核算方法为权责发生制,但是,如果纳税人在前四个季度(上一年度)的平均每个季度营业额不超过100万卢布,则可以使用收付实现制。
①收入
收入以纳税人取得收入的原始凭证、其他凭证、会计记录等为依据进行确认,分为营业收入和营业外收入。
A.营业收入
营业收入是指销售收入,包括销售自产或以前取得的货物(劳务、服务),以及销售固定资产和其他财产(包括有价证券)、产权取得的所得。确认销售收入,应通过转让货物(劳务、服务)或
财产所有权获得的货币形式或同类形式,依照《税法典》第249条规定执行。销售(供应、交换)货物、服务、产权等,必须基于《税法典》第105条(3)确定独立交易价格规则(即适用于独立企业或个人间类似交易的市场价格)。营业收入的应纳税所得额,按照销售收入总额(不含增值税)与直接或者间接有关费用的差额计算。涉及两个或者两个以上会计(纳税)期间的收入,不能明确或者间接界定收入与支出的关系的,应当按照收支平衡原则分配。
B.营业外收入
营业外收入是指非销售业务收入。根据《税法典》第250条,主要包括:租金;从其他公司取得的股息;债券利息;版税;收到的损失赔偿;意外获得(获赠等)的资产、劳务、服务和产权;以及属于控股实体的被控股公司的收入。非销售交易的所得为非销售交易的收入减除非销售费用。为使应计折旧的资产和证券的价值适应市场价格而重新估值取得的收益,不包括在非销售性交易的收入中。具体如下:
a.投资或参股其他企业取得的红利、股息。其中不包括:相关企业清算后根据参股情况获得的货币或实物性补偿;企业向股东赠送的股份;由非商业性组织投资建立的经营性企业对该非商业性组织的回报;
b.根据俄联邦中央银行官方汇率进行外汇买卖获得的差价收入;
c.由于合同违约而产生的来自违约方的罚金、惩罚性利息以及因遭受损失而获得的补偿等;
d.来自不属于纳税人经营范围的不动产租金收入;
e.不属于纳税人经营范围的无形资产,主要是指以发明权、特许权、实用新型(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结合其他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等为内容的专利权所带来的收入;
f.根据借贷协议、银行存款、各类有价证券及各种债权所产生的收入;
g.从收入中提取的各类准备金,其前提是这些准备金在提取时已纳入了应纳税所得额。根据俄罗斯税法,企业可以建立以下各类准备金:呆坏账准备金、保修服务准备金、银行准备金、保险准备金、有价证券买卖准备金、设备维修准备金、职工休假、年终奖励准备金;
h.无偿获赠的财产(劳务或服务)产权或使用权带来的收入。受赠方应对受赠的产权或使用权进行资产评估,确认受赠的财产(劳务或服务)的价值;
i.依据《税法典》第278条规定的方式,纳税人通过协议参与合伙经营的所得;
j.纳税期限内新发现的以前年度收入;
k.因汇率差异所产生的差价收益;
l.核电站根据俄联邦签订的国际公约或俄联邦立法而获得的用于提高其运营安全性的非生产性的无偿资金投入;
m.拆除终止使用的大型设备所获得的实物性收入或其他财产;
n.在慈善援助和专项慈善活动支出(预算内资金除外)框架内以资金形式、实物形式或服务形式体现出来的所得;
o.用于建立保障和发展核电站安全备用金的专用项款以及后来改变用途的款项;
p.由于减少注册资金而产生的收入(不包括归还股东投入的注册资本);
q.非商业性组织归还的前期所得,且相应所得前期已经计入应纳税所得额的;
r.通过诉讼或其他方式获得的已核销的债务收入;
s.期货交易收入;
t.财产清点所产生的货物库存或其他财产增值的部分;
u.回收或者报废大众媒体产品和书籍产品时,必须的替代品的价值;
v.税收目的的价格调整产生的利润;
w.返还给捐献者或者其法定继承人的不动产的等值货币和非商业企业专用资本进行追加的有价证券,扣除已经纳税的该不动产的价值(剩余价值)。
C.不计入税基的收入(免税收入)
根据《税法典》第251条,企业的下列收入不计入税基:
a.采用权责发生制核算纳税的企业所获得的作为货物预付款形式的不动产、不动产使用权和其他的财产或服务。本条款不适用于收付实现制纳税的企业;
b.有关不动产、不动产使用权、其他的财产或服务的订金或担保;
c.以不动产、不动产使用权或其他财产使用权形式出资的注册资本(包括股票发行收入);
d.合伙企业解体或清算后股东间财产分配所得或出资人从合资、合伙企业中退出后作为返还的原始投资部分的不动产、不动产使用权或其他财产使用权;
e.合作伙伴或其继承人提取合伙人原始投资或撤资时所获得的具有价值的不动产、各种有形资料和无形资产;
f.以无偿援助(关于无偿援助的内涵在《俄罗斯联邦无偿援助法》中有明确的规定)形式获得的资金和财产;
g.核电站根据俄联邦所签订的国际公约或俄联邦立法而获得的用于提高其运营安全性的非生产性的收入;
h.预算内单位根据各级行政机构决议获得的拨款;
i.根据委托、代理协议以及其他相关协议,接受委托机构或代理机构作为酬劳所取得的财产(包括资金)以及用于弥补损失的收入。委托费、代理费或类似的酬劳不计入其中;
j.根据借贷协议转入的资金或财产以及为偿还相关借贷协议而发生的资金或财产收入;
k.俄罗斯企业从以下各方无偿得到的财产:来自于在接受财产企业中持股比例不大于50%的股东企业,来自接受财产企业持其股份大于50%的企业,来自于在接受财产企业中持股比例大于50%的个人;
l.返还的预算和各种预算外基金多征、多缴部分,包括税金、罚金以及相应的利息;
m.企业根据俄联邦相关法律规定在从事有价证券业务或清算业务时为降低风险而建立的各种社会基金保证金;
n.专项财政拨款基金。纳税人应对专项财政拨款进行单独区别报告,否则税务机构将对专项财政拨款予以征税;
o.根据股东大会关于增加股份制企业注册资本的决议,单位股东按原始股份或投资额所增持的股份;
p.贵重珠宝评价溢价后的差价部分;
q.某一纳税期限内企业根据俄联邦法缩减注册资本得到的结余;
r.根据禁止化学武器研制、生产、储存和使用以及销毁化学武器公约第5章应予以消除的设施拆卸后得到的实物财产和材料;
s.根据国家各级预算建立起来的农业及土壤改良项目方面的农业企业(包括企业内部的供水、供气和供电设施)生产所得;
t.国家特种(放射性)原料储备机构所获得的用于补充相关储备目标的财产及其使用权;
u.各类纳税人根据俄联邦法律和联邦政府减免决议核销贷款后剩余部分;
v.国家及地区教育部门以及有权从事教育的非国有教育单位为进行教学无偿获得的不动产;
w.俄罗斯各个国防技术运动组织根据俄联邦法得到的用于公民军事训练、青年爱国军事教育和发展航空、技术、实用性军事体育项目用途的各类资金;
x.有价证券根据市场实际价格产生的溢价部分;
y.用于防止有价证券贬值而建立的准备金;
z.独资企业从该企业财产所有者或其授权机构处获得的资金和其他形式的财产;
a1.宗教组织因组织宗教活动、出售宗教书刊及其他具有宗教意义的实物获得的现金、财产权益等收益;
b1.邮电通讯业获取的符合俄联邦法律规定的综合服务收入;
c1.典当抵押企业依据企业章程得到的抵押财产、货币和房地产使用权;
d1.养老保险机构用于增加劳动退休金积累目的、从事不动产经营产生的收入;
e1.承租人以融资租赁的方式对所承租财产的投资,以及受贷企业根据无偿使用合同以融资租赁方式对资金项目所做的投资;
f1.船东从事经营、出售在俄罗斯国际船舶登记所登记的船只所取得的收入;
g1.国家发展合作银行的收入;
h1.按军人住房保障储蓄抵押贷款制度的参与者的记名储蓄账户分配的军人住房保障储蓄的投资收入;
i1.组织和举办2014年俄罗斯索契第二十二届冬奥会和第十一届残疾人冬奥会的收入;
j1.在俄联邦法下根据特许协议、租让合同获得的财产、产权;
k1.非商业企业对民用住宅的维修和转移危房居民予以财政资助时分配临时闲置资金的收入;
l1.根据俄联邦道路交通安全法,投保人在赔偿范围内从责任保险承保人处获得的对受害人损失进行直接赔偿的收入;
m1.根据俄联邦关于选举和全民公投法,以直播和出版物形式提供服务的纳税人获得的补助;
n1.俄罗斯社会团体根据俄联邦关于社会团体的法规、国际奥委会奥林匹克宪章,从事奥委会认可的活动获得的收入;
o1.用于组建和补充非商业企业专用资本和在非商业企业专用资本重组、终止捐献或其它捐献合同规定时返还给捐献者或其法定继承者的货币资金、不动产和有价证券,以及用于上述目的企业所获利息;
p1.合并纳税组织的参与者从该纳税组织责任者处未支付的税收(预付金、会费、罚金)及应予以支付的货币资金;
q1.俄罗斯国际足联的媒体信息生产商和国际足联货物(劳动、服务)的供应商,从事符合联邦法规定的相应活动获取的收入及无偿获得的财产(产权);
r1.向非国家退休基金缴纳的用于建立非国家退休基金不少于97%的退休金部分;
s1.符合俄罗斯联邦法规定的退休储蓄;
t1.来自非国有养老基金的投资;
u1.在核算税基时同样不核算以下专项收入(以附加消费税货物体现的专项收入除外):国家权力机关、地方自治机构和国家非预算基金管理机构许可的无偿获得的用以维持非商业企业和从事其法定活动的专项收入,以及从其它企业或自然人处获得、用于指定目的的收入。上述专项收入的获取者(纳税者)必须对专项收入框架内的收入(支出)进行单独核算;
v1.在企业重组确定税基的情况下,正在重组和已经重组的企业收入不包括重组完成前货币估价的财产、产权或法人在重组时合法继承获得的债务的价值;
w1.在执行国家合同期间根据免费转让协议获得的发明、实用新型技术、工业品外观设计、电子计算机程序、数据库、集成电路、拓扑结构、生产秘密(专有技术)等专有权;
x1.自2019年1月1日起至2029年1月1日止,国际控股公司被认定为受控外国企业的控制人,以该受控外国企业利润形成的收入;
y1.在2018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期间盘点确认的知识产权;
z1.从2019年1月1日开始,母公司从俄罗斯子公司免费获得的收入,且该收入在母公司先前对该子公司资产免税投资金额之内(母公司未进行正式增资)。
②费用扣除
一般而言,企业可以扣除会计年度内已经支付或应当支付的所有必要费用支出,以便开展以营利为目的的业务(《税法典》第252条)。如果费用是为产生收入而产生的,则在经济上是合理的,并有书面证明,则可予以抵扣。费用被分类为生产销售费用、间接费用和营业外支出。某些费用的扣除应遵循《税法典》规定的上限,公司支付的股息不可抵扣。
A.《税法典》第252条将费用定义为企业所承担的合理的有票据的支出(以及《税法典》第265条规定的合理的有票据的亏损)。
B.《税法典》第253条中列出与生产和销售有关的费用主要包括:
a.制造或生产、储存和运送货物,提供劳务、服务,采购或销售货物(劳务、服务、产权)等产生的费用;
b.固定资产和其他财产的维护和运行、修理和保养以及使其保持良好状态(更新)的费用;
c.开采自然资源的费用;
d.研发费;
e.强制和自愿保险的费用;
f.与生产和销售相关的其他费用。
C.与生产和销售相关的费用细分为:
a.原料费用(《税法典》第254条);
b.人工费用(《税法典》第255条);其中,为雇员支付的养老金或人寿年金费用,不得超过人工成本的12%;雇主与持有适当执照从事医疗活动的医疗机构签订为期至少一年的为雇员提供医疗服务的自愿性个人保险合约供款费用,不得超过人工成本的6%;为雇员购置、建造住宅的贷款支付的利息费用,不得超过人工成本的3%;
c.折旧和摊销(《税法典》第256条-259条);折旧和摊销按月计提。计提折旧和摊销的资产是指纳税人拥有并用于经营业务的使用寿命超过12个月且历史成本超过100000卢布(2016年1月1日之前,40000卢布)的有形和无形资产。成本较低的资产通常可在购置年度扣除。土地、自然资源、库存、有价证券、期货和远期合同、书籍和艺术品等不予折旧。在纳税年度内,根据合同无偿使用的资产,未使用超过三个月及以上的资产、重建或改良超过12个月的资产不予折旧。根据折旧资产的使用寿命(1年-30年以上),折旧资产可分为十类(《税法典》第258条)。折旧基础是资产的历史成本,即资产的购置价格、相关成本和投入使用时所发生的成本。对于免费获得的资产,为其市场价值。纳税人可以使用直线折旧法或余额递减折旧法(《税法典》第259条)。纳税人可以从纳税年度开始更改折旧方法,但每五年只能更改一次。对于使用寿命超过20年的建筑物,仅允许使用直线法。从2018年1月1日起,俄罗斯联邦主体可以选择在其辖区内实行可折旧资产对外投资税前扣除。在实行这种扣除的地区,纳税人可以选择使用折旧法或者直接从企业所得税前中扣除可折旧资产对外投资的成本(取得固定资产的成本)。对外投资的成本扣除额仅适用于使用寿命为3至20年的固定资产(例如建筑物,机械和车辆等);从2020年1月1日起,也适用于使用寿命超过20年的固定资产(建筑物,构筑物和传动装置除外)。可折旧资产对外投资税前扣除设有扣除额上限,如果投资额超过设定的上限,则可以无限期结转;
d.财务费用;利息扣除需遵循独立交易原则,通过资本弱化测试。依据《税法典》第269条,从2015年1月1日起,为转让定价目的而确认为受控交易的债务的利息费用限制税前扣除。如果债务与权益比率超过3:1,资本弱化规则限制利息的可扣除性。依法认定为受控交易而产生的债权债务,如果该债权债务的实际利率高于限额范围内的下限,则债权人应按该债权实际利率计算的利息确认为收入;如果该债权债务的实际利率低于限额范围的上限,则债务人可按该债务的实际利率计算的利息确认为税前列支的费用。如果关联交易的的实际利率未符合上述规定,则需要按照受控交易规则进行特别纳税调整,债权的利息收入和债务的利息费用为实际利息收入或利息支出的一定比例。债权债务的受控交易利率限值范围(利率区间)如下:
以卢布计价的债权债务利率限值范围,从2015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俄罗斯联邦中央银行基准利率的0%至180%;从2016年开始,为俄罗斯联邦中央银行基准利率的75%至125%;
以欧元计价的债权债务利率限值范围,为欧元计价的欧洲银行同业拆借利率(EURIBOR)上调4个百分点至上调7个百分点;
以人民币计价的债权债务利率限值范围,为上海银行同业拆借利率(SHIBOR)上调4个百分点至上调7个百分点;
以英镑计价的债权债务利率限值范围,为英镑计价的伦敦银行同业拆借利率(LIBOR)上调4个百分点至上调7个百分点;
以瑞士法郎或日本日元债权债务利率限值范围,分别为瑞士法郎或日本日元计价的伦敦银行同业拆放利率(LIBOR)上调2个百分点至上调5个百分点;
以上述列明货币之外的其他货币计价的债权债务利率限值范围,为美元计价的伦敦银行同业拆放利率(LIBOR)上调4个百分点至上调7个百分点。
它们适用于某些类型的团队内贷款以及相互依赖各方担保的外部贷款。
e.其他费用(《税法典》第264条)。其中,招待费用不包括与娱乐、预防或治疗疾病有关的费用,不得超过当年工资薪金成本的4%。
D.营业外支出
关于企业营业外支出主要在《税法典》第265条进行说明,同时指出其所列的费用事项不具有穷尽的性质,也就是说纳税人可酌情予以补充。
(3)税率
①法定税率
企业所得税的法定税率为20%。企业所得税2%的税率支付给联邦预算(2017年至2024年为3%),18%的税率支付给联邦主体预算(2017年至2024年为17%)。2018年9月3日起,各联邦主体有权通过联邦主体立法的形式针对特定的纳税人计入联邦主体预算的企业所得税实行优惠税率。自2018年9月3日起,各联邦主体除《税法典》第25章规定的特定情况(如经济特区居民和区域投资项目参与人等)外,均无权制定企业所得税优惠税率。2018年9月3日前确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税率,适用至期满之日止,但不得迟于2023年1月1日。与此同时,根据俄罗斯各联邦主体的法律,在2019-2022年纳税期内可提高已降低的计入联邦主体预算的企业所得税税率。
②特定类型所得税率
A.股息红利所得税税率:
零税率,适用于在俄罗斯注册成立的居民企业和永久位于外国并通过单独的分支机构在俄罗斯经营的外国组织以《税法典》第246.2条第8款规定的方式独立承认自己是俄罗斯的居民企业以股息形式获得的收入,但须符合一定的前提条件:在决定支付股息之日,其持有支付股息企业至少50%的股份且持股时间至少365日;其中,国际控股公司以股息形式获得的收入适用零税率的前提条件是,国际控股公司连续持有支付股息企业至少15%的股份;如果支付股息的组织是外国组织,则外国组织的永久性住所必须位于俄罗斯联邦财政部公布的《提供税收优惠制度和(或)不提供金融交易信息披露和情报交换的国家和地区(离岸区)名单》之外(详见附录二,下同)。零税率不适用于按照《税法典》第246.2条规定因实际管理机构在俄罗斯境内而被确认为俄罗斯税收居民的外国企业收到的股息。
13%的税率,适用于俄罗斯居民企业从俄罗斯和外国企业取得的不符合零税率适用范围的股息收入。
B.利息所得税税率:
0%税率,适用于1997年1月20日前发行的国家和地方债券的利息收入;1999年在第三系列境内国家外币贷款债券更新发行实施期间、为解决前苏联和俄罗斯外币债务发行的国家外币债券的利息收入;俄罗斯联邦中央银行从其履行《俄罗斯联邦中央银行联邦法》所规定职能有关的活动中获得的利润。
9%税率,适用于2007年1月1日前发行的且发行期不少于3年的市政债券的利息收入;2007年1月1日前发行的抵押贷款债券的利息收入;信托管理创始人收购抵押贷款债券经理人2007年1月1日前签发的抵押贷款证明书取得的收入。
15%税率,适用于下列类型债券的利息收入:联邦主体发行的政府债券和市政债券的利息收入;2007年1月1日后发行的抵押债券的利息收入;信托管理创始人收购抵押贷款债券经理人2007年1月1日后签发的抵押贷款证明书取得的收入;俄罗斯居民企业(不含被认定为居民纳税人的外国组织)于2017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含2021年)期间发行的以卢布计价的在证券市场上流通的债券的利息收率;
20%税率,适用除上述以外的其他类型的利息收入。
C.某些特定财产转让收益所得税税率:
零税率。
依据《税法典》第284.2条,出售或其他处置(包括赎回)俄罗斯组织的法定资本中的股份的交易所得,当持股连续5年以上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适用0%税率。
a.在纳税人持股的整个期间内,该俄罗斯组织的股票不是证券市场上的流通证券;
b.在纳税人持股的整个期间内,该俄罗斯组织的股票是证券市场上的流通的高科技(创新)领域的股票;
c.俄罗斯组织的股份在纳税人收购之日不是证券市场上的流通证券,在纳税人出售或其他处置(包括赎回)之日是证券市场上的流通证券,并且这些股票是高科技(创新)领域的股票;
d.出售或以其他方式处置(包括赎回)俄罗斯组织的法定资本构成中,其直接或间接由位于俄罗斯联邦境内的不动产所构成的资产不得超过50%。
依据《税法典》第284.2.1条,出售或其他处置(包括赎回)属于高科技(创新)领域的俄罗斯组织的股票、债券的交易所得,当持股连续1年以上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适用0%税率。
a.在纳税人持股的整个期间内,该俄罗斯组织的股票是证券市场上的流通的高科技(创新)领域的股票;
b.俄罗斯组织的股份在纳税人收购之日不是证券市场上的流通证券,在纳税人出售或其他处置(包括赎回)之日是证券市场上的流通证券,并且这些股票是高科技(创新)领域的股票。
依据《税法典》第284.7条,国际控股公司出售或其他处置(包括注销)俄罗斯或外国组织的股份(法定资本中的参与权益)所得的收入,符合以下条件的适用0%税率:
a.在出售或其他处置(包括赎回)俄罗斯或外国组织股份之日,国际控股公司连续持有该公司股份至少15%的份额且连续持有至少365个日历日;
b.在出售或其他处置(包括赎回)俄罗斯或外国组织股份日期之前的最后一个报告日,被出售或其他处置(包括赎回)的俄罗斯或外国组织直接或间接由位于俄罗斯联邦境内的不动产所构成的资产不得超过50%;
c.国际控股公司并非在注册为国际公司之前或之后的365个日历日内,通过重组或转让而获得其出售或其他处置(包括赎回)的俄罗斯或外国组织股份。
d.如果出售或其他处置(包括赎回)的股份是外国组织的股份,则该外国组织的永久性住所须位于俄罗斯联邦财政部公布的离岸地区(离岸地区提供大量的税收优惠,且不提供税收情报交换)清单之外。
(4)税款缴纳
①会计核算
应纳税所得额按各报告期的税务会计资料计算。应纳税收入以卢布计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以外国货币计算的所有收入和费用,必须按交易发生日中央银行的官方汇率折算为卢布。纳税义务人在报送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前,有义务在专用表格上调整会计利润为应纳税所得额。
税务会计是根据会计记录中的数据确定应纳税所得额的一种信息汇总制度。如果一般的会计记录不足以维持税务会计,纳税人可以使用附加的会计表格和记录来遵守税法或保留单独的税务会计记录。会计核算一般采用权责发生制,不论收入是否实际收到,都必须在产生收入的报告期间内入帐。企业前四个季度销售收入(不含增值税)每季度都不超过100万卢布的,可以采用收付实现制(现金制)。纳税人必须采用一套税务会计制度,并始终如一地执行。税务会计的程序必须在税务会计政策中说明(除一般会计政策外),并经总监批准。会计政策的变更只能从变更次年的1月1日起实施。
②税款计算
居民企业纳税人按每个纳税申报期自行计算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期间的应纳税所得额为年度开始时起的累计额,即年度开始时起的累计收入减累计支出。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
适用不同税率的应纳税所得,其计算基础应分别核算。计税周期为一个日历年度,即日历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
③税款缴纳
居民企业纳税人需在纳税年度内每月预缴企业所得税税款,应于相关纳税月份的次月28日前支付。每月预缴税额为上一季度应纳税款的三分之一,本纳税年度第一季度的预缴税款,以上一年最后一季度的纳税义务为基础。居民企业纳税人可选择按每月实际所得基础计算、申报、缴纳应纳所得税,但应于上一年12月31日前通知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如果居民企业纳税人一年内每个季度计算的平均营业额都不超过1500万卢布(2016年1月1日之前,1000万卢布),或非居民纳税人在俄罗斯通过一个常设机构开展经营活动,企业所得税可以按季度预缴。新成立的企业如果每月营业额不超过500万卢布或每个季度营业额不超过1500万卢布,可以按季度预缴企业所得税。居民企业纳税人对支付股息和利息的扣缴税款,必须在支付款项的次日缴纳。
居民企业纳税人在年度终了之后,应当计算全年最终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额,并与全年各个申报期预缴的税款累计总额相比较:如预缴税款总额低于全年应纳税额,则需要补缴,应在次年3月28日之前结清应缴税款;如果高于全年应纳税额,则多缴的税款可在下一申报期抵缴,也可在多缴税款后3年内提交退税申请,税款将在提交退税申请后的30日内退还。但是实际上,纳税人很难获得退款,多缴的税款通常会抵缴其他应缴税项。如果在提交退款申请后的30天内未进行退款,则会产生利息,利率是俄罗斯中央银行规定的银行同业拆借利率。
(5)纳税申报
①一般规定
企业所得税的纳税期为一个日历年。纳税人须在纳税年度次年的3月28日前提交年度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此外,纳税人在年度内须按季或按月提交简化纳税申报表,纳税人也可以选择每月累计报告收入(即报告第一个月,前两个月,前三个月等的收入)。无论选择哪个报告期,申报的截止日期为申报期后的次月28日。对居民和非居民所得项目负有扣缴义务的扣缴义务人,扣缴申报期限同上。
从2016年1月1日起,扣缴义务人必须就向个人支付的预扣税款向税务机关提交季度预扣税款申报表和年度预扣税款申报表。季度预扣税款申报表报告期限为每季度后的次月最后一天之前,年度预扣税款申报表不迟于次年的4月1日提交。如果扣缴义务人在截止日期后的10天内仍未能向税务机关提交预扣税款申报表,税务机关则有权冻结扣缴义务人的银行帐户。
地方主管税务机关在纳税人报送纳税申报表时,可以要求提供与纳税申报有关的必要文件和资料。与纳税申报表一起申报的主要文件是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法定的文件保存期限取决于文件的类型(例如,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应至少保存10年)。财务报表也必须提交给俄罗斯联邦统计局。
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可以通过电子方式提交。在纳税年度之前的一个日历年,雇员人数超过100人的居民企业纳税人,以及税法规定的纳税大户而无论其雇员人数多少,必须以电子方式提交纳税申报表;从2017年1月1日起,还有义务提交社会保险费缴费情况的电子报告。
从2015年7月1日起,纳税人可以使用俄罗斯联邦税务局官方网站(www.nalog.ru)上的“企业帐户”电子服务平台,实现其提交纳税申报表,提交所需文件以及向上级税务机关提起复议等权利和义务。
②大型企业集团的合并纳税申报
自2012年1月1日起,大型俄罗斯企业集团可以合并其所属企业的企业所得税纳税与申报。合并纳税申报制度是可选的,仅适用于俄罗斯公司(即不允许跨境合并)。要组成一个合并纳税集团,纳入合并纳税集团的成员公司必须签署《税收合并协议》,详细说明集团成员、合并期(适用至少5个纳税期;在2016年1月1日之前适用至少2个纳税期),以及负责合并申报和缴税的成员。组成一个合并纳税集团,必须同时满足一系列条件,其中最重要的是:
A.直接或间接参与另一家公司至少90%的资本;
B.公司未进入清算、重组或破产程序;
C.公司的净资产额必须超过其股本;
D.增值税、消费税、企业所得税和矿产开采税的全年总税额至少为100亿卢布;
E.集团成员合并后的营业额至少为1000亿卢布;
F.集团成员合并后的资产总值至少为3000亿卢布。
一般而言,合并纳税自税务机关登记注册合并纳税人集团成立协议日历年之后的纳税期的第一天开始,合并利润是根据集团成员的所有收入和支出确定的,集团成员适用从源头上征税的收入不包括在合并利润中。集团成员合并前的亏损不能从合并纳税集团合并的收入中扣除。离开合并纳税集团后的成员无法弥补合并纳税集团产生的亏损。自2017年1月1日起,合并纳税集团的亏损成员应确认的亏损金额限于纳税当期合并纳税集团合并税基的50%。
在下列情况下,合并纳税集团不再存在:
A.《税收合并协议》中指定的合并期限到期;
B.终止税收合并协议;
C.合并纳税集团的负责纳税申报成员不符合成为合并纳税集团成员的条件;
D.法院宣布《税收合并协议》无效的决定;
E.合并纳税集团的负责纳税申报成员进行重组、清算或破产。
对合并纳税集团的处罚。如果合并纳税集团的成员向负责合并纳税申报集团成员提供了不正确的信息,导致少付了税款,则处以少付税款20%的罚款(如果是故意行为,则处以40%的罚款)。
(6)税收优惠
①豁免企业所得税纳税人义务
根据《斯科尔科沃创新中心联邦法律》或2017年7月29日的《创新科技中心联邦法律》获得一个项目参与者(创新科技项目参与者)税收居民,自其按照指定的联邦法律获得项目参与者身份之日起10年内,其进行研究、开发并将其成果商业化所获得的利润,有权按照《税法典》第246.1条规定的条件和方式豁免企业所得税纳税人义务,但创新科技项目参与者丧失了参与者身份或者创新科技项目参与者年销售货物、劳务、服务、产权等收入总额超过10亿卢布的除外。
②税率优惠
A.从事教育、医疗活动的法人实体取得的收入(股权、债权收入除外)适用零税率。前提是符合税法规定的某些条件(《税法典》第284.1条),包括持有特定的联邦主体执照(国家许可证),以及满足有关收入来源和雇员人数的标准等。
B.符合《税法典》第346.2条规定标准的农业和渔业生产者销售其自产的农产品或自行加工的农副产品适用零税率。
C.区域投资项目优惠税率。自实施区域投资项目生产货物销售取得第一笔利润的纳税期开始的10个纳税期内,区域投资项目参与者根据税收会计数据,应计入联邦预算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为0%;应计入联邦主体预算的企业所得税税率由俄罗斯各联邦主体的法律规定,《税法典》规定了税率范围:自实施区域投资项目生产货物销售取得第一笔利润的纳税期开始的前5个纳税期间内,应计入联邦主体预算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不超过10%,在第6-10个纳税期间,应计入联邦主体预算的企业所得税税率至少为10%。
D.对于参加特殊投资合同6的纳税人,应计入联邦预算的税率为0%,应计入联邦主体预算的企业所得税税率由俄罗斯各联邦主体在《税法典》规定税率范围内立法确定,可降低到0%。
E.经济特区优惠税率。对科技创新型经济特区和旅游休闲型经济特区的居民企业,应计入联邦预算的企业所得税率为零税率;其他经济特区的居民企业应计入联邦预算的企业所得税率为2%。应计入联邦主体预算的企业所得税税率由俄罗斯各联邦主体在《税法典》规定税率范围内立法确定,《税法典》规定的税率是不能超过13.5%。在加里宁格勒经济特区,从投资项目的实施中获得第一笔利润开始的前6个纳税期,适用零税率;第7至12个纳税期,减按10%的税率征收:其中,应计入联邦预算的企业所得税率为1%(2017年至2024年为1.5%),应计入联邦主体预算的企业所得税税率9%(2017年至2024年为8.5%)。
F.跨越式发展区和符拉迪沃斯托克自由港优惠税率。符合条件的纳税人从跨越式发展区或符拉迪沃斯托克自由港投资项目获得第一笔利润的纳税期开始5个纳税期内,应计入联邦预算的税率为0%;应计入联邦主体预算的企业所得税税率前5个纳税期内不高于5%,之后的第6-10个纳税期内不低于10%,具体由各有关联邦主体立法确定。如果符合条件的纳税人投资后连续3个纳税期内(投资额至少为5亿卢布的为连续5个纳税期;投资额至少为10亿卢布的为连续6个纳税期;投资额至少为1000亿卢布的为连续9个纳税期)未从跨越式发展区或符拉迪沃斯托克自由港投资项目获得第一笔利润,则第4个纳税期(投资额至少为5亿卢布的为第6个纳税期;投资额至少为10亿卢布的为第7个纳税期;投资额至少为1000亿卢布的为第10个纳税期)视同获得第一笔利润的纳税期,计算适用优惠税率的纳税期限。
G.克里米亚和塞瓦斯托波尔自由经济区优惠税率。从自由经济区实施指定投资项目获得第一笔利润的纳税期开始连续10个纳税期内,应计入联邦预算的税率为0%;应计入相应联邦主体预算的税率可以设置为0%至13.5%,具体由克里米亚共和国和塞瓦斯托波尔联邦市区分在自由经济区执行的投资项目与开展的活动类型立法确定。
H.在远东联邦区开展旅游和休闲活动的组织,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有权在2018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的纳税期内适用0%的税率:
a.该组织的所在地是远东联邦区的领土;
b.该组织进行的活动属于俄罗斯联邦政府批准的适用0%税率的旅游和休闲活动类型清单项目;
c.在整个纳税期内,该组织拥有一家旅馆和(或)其他住宿设
施,并已在远东联邦区的联邦主体地籍登记册中登记;
d.在整个纳税期内,组织均未根据《税法典》第284条第1-1.10款的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减税;
e.该组织在纳税期内未使用证券、衍生金融工具进行营业;f.该组织在远东联邦区领土之外没有单独的分支机构;
g.一个纳税期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实施清单中所列的旅游和休闲活动获得的收入至少占全部收入的90%。
I.根据《斯科尔科沃创新中心联邦法律》或2017年7月29日的《创新科技中心联邦法律》获得一个项目参与者(创新科技项目参与者)的税收居民,因其年销售货物、劳务、服务、产权等收入总额超过10亿卢布而丧失豁免企业所得税纳税人义务的权利后,其进行研究、开发并将其成果商业化所获得的利润,适用零税率,但下列情况除外:
a.创新科技项目参与者因其年销售货物、劳务、服务、产权等收入总额超过10亿卢布而丧失豁免企业所得税纳税人义务的纳税期的第一天起,按照权责发生制获得的累计利润总额超过3亿卢布(2017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含)期间除外);
b.2017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含)期间,创新科技项目参与者因其年销售货物、劳务、服务、产权等收入总额超过10亿卢布而丧失豁免企业所得税纳税人义务的纳税期的第一天起,按照权责发生制获得的累计利润总额超过3亿卢布(企业研发中心为10亿卢布),或者企业研发中心向关联方销售货物、劳务、服务、产权等收入的金额少于其总收入的50%。
J.废物利用优惠税率。根据1998年6月24日“关于生产和消费废物”的第89-FZ号联邦法律,俄罗斯联邦主体可以立法,对被指定为城市固体废物管理区域运营商从合同规定的提供固体城市废物管理服务活动中获得的利润,应计入联邦主体预算的税率确定为0%,据此应计入联邦预算的税率也为0%。
K.向公民提供社会服务的组织(税收居民)在纳税期内满足以下条件,则有权适用0%的税率:
a.该组织已列入俄罗斯联邦主体的社会服务提供者登记册;
b.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为公民提供社会服务活动的收入至少占全部收入的90%;
c.在纳税期间,该组织至少连续拥有15名员工;
d.该组织在纳税期内不使用汇票和衍生金融工具进行交易。
L.俄罗斯联邦或市政机构的组成实体创建的博物馆、剧院、图书馆,其至少90%的收入为俄罗斯联邦政府制定的文化活动类型清单中的活动收入,适用0%的税率。
③亏损弥补
在纳税年度中,每季度的利润按累计方式计算,即当前纳税人的某项活动中出现的季度亏损可用于抵消同一纳税期从另一活动中获得的利润。不可从企业所得税中扣除和不可提前执行的资本亏损除外。在某些情况下,如果纳税人在发生亏损的期间内按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则不能结转亏损。例如,适用0%企业所得税税率的教育、医疗企业生产经营,或者在斯科尔科沃创新中心作为项目参与者的公司进行的研究活动产生的损失。
2017年以前,当公司年度经营亏损时,可用今后10年的利润相抵消,前提是企业的储备基金必须全部用于弥补亏损。某些类型的活动(例如证券、金融工具)的亏损是分开确定和结转的,只能用后期同类活动的利润来弥补。自2017年开始,弥补以前年度的亏损取消了10年的时间限制,即2017年1月1日之后的纳税期内发生的亏损可以无限期地用其后期的利润来抵免,但在2017年至2020年期间,纳税人弥补以前年度的亏损不能超过当期应纳税所得额的50%。
④计提准备金或储备金税前扣除
税法允许为将来的成本或支出形成储备,作为费用税前扣除。例如坏账准备金、担保准备金和未来研究与开发费用储备金等。
A.坏帐准备金可以在每个报告期末根据应收账款到期日计算坏帐准备金进行税前扣除,对于有担保或有担保的应收账款,不允许纳税人计提坏帐准备金。从2017年1月1日起,坏帐准备金额不得超过前一个纳税期的销售收入的10%或当前报告期的销售收入的10%(在2017年1月1日之前,坏帐准备金额限于当前报告期销售收入的10%);
B.担保准备。企业纳税人根据有关合同负有保证义务的,可以在每个报告期末计提担保准备金,担保准备金数额不得超过前三年的实际担保费用占销售收入的百分比。在首次计提担保准备金的情况下,计提担保准备金数额限于预期的担保费用;
C.研发储备金。纳税人还可以为特定的研发项目计提最长为2年的储备金,一个纳税申报期间计提研发储备金的最高限额为:公司销售收入的3%扣除纳税人根据《国家科学技术政策联邦法律》设立的用于支持科学、技术和创新活动的基金所发生的费用(该项费用不得超过销售收入的1.5%)。
⑤研发费用扣除
优惠加计扣除。纳税人按照俄罗斯联邦政府建立的科学研究、实验、设计、开发清单开展研发活动而发生的费用,当不同阶段的研发工作已经完成,或者形成了可折旧的无形资产的初始成本的,可按实际记录的成本的1.5倍加计扣除费用,纳入该纳税期间的其他费用构成中进行税前扣除。
研发的无形资产初始成本费用化。纳税人对研发活动的成果享有专有权,并被确认为无形资产,该研发费用可纳入无形资产的初始成本进行摊销,或者由纳税人选择,将该研发费用在2年内作为与生产和销售相关的其他成本的一部分,进行税前扣除;按照规定计入其他费用的研发费用,不得恢复计入无形资产的初始成本。
⑥安置残疾人就业
吸纳残疾人和退休人员的企业实施特殊的税收优惠政策,即企业中残疾人数超过职工总数的50%或残疾人和退休人员数量超过职工总数的70%,企业所得税减半征收;但采取税收优惠制度的必要条件是,这类企业应将所获利润的一半以上用于残疾人的基本社会需求。
⑦社会公益事业
各种社会团体、社会联合会、社会慈善基金、创作联合会所属企业的利润;宗教组织从事宗教活动和销售宗教活动必需品所得利润;用于实施企业章程规定活动的利润,免税。
⑧小微企业
对于从事农产品生产和加工、民用消费品生产、建筑和建材生产的小企业,如果其上述业务的销售总额占其全部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总额的70%以上,那么,在其创建的前两年免缴企业所得税。如果企业成立后的第3年和第4年其上述业务活动的销售总额达90%以上,分别缴纳企业所得税的25%和50%。
⑨境外所得税收抵免
根据《税法典》第311条,对在国外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给予抵免,但抵免的数额限于对该收入按俄罗斯企业所得税法计算的税额。
计算国外纳税的抵免额,应汇总纳税人的所有来源收入,并按以下方式进行,超出抵免限额的部分不允许结转后期进行抵免。
A.国外来源收入的应税金额是根据俄罗斯税法计算的;B.计算最高抵免额,即俄罗斯对国外来源收入的税额;
C.将该最大金额与实际在国外支付的税额进行比较,较小的金额予以抵免。
对于外国股息,只有在税收协定中规定的情况下,才可以对在国外支付的任何预扣税项给予抵免。
⑩应对新冠肺炎疫情税收优惠
应对新冠肺炎疫情,自2020年1月1日起,向政府部门、事业单位、国有独资企业和非营利组织的医疗机构、用于防止新冠肺炎病毒传播、诊断和治疗的捐赠支出,可以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由于新冠肺炎疫情,纳税人用于房屋消毒以及购买仪器、实验室设备、工作服和其他个人和集体防护设备的费用可以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由于新冠肺炎疫情,2020年3月1日前已在小企业统一登记系统登记注册的小企业,从事的营业活动在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最严重的经济行业清单(详见附录三,下同)之中,而从联邦预算获得的补贴收入为免税收入。
由于新冠肺炎疫情,在2020年每月按照上一季度应纳税款的三分之一预缴企业所得税税款的纳税人,可以选择切换为每月根据实际所得基础预缴企业所得税税款,无须在2019年12月31日前通知当地主管税务机关。
由于新冠肺炎疫情,居民企业纳税人2020年按季度计算的平均营业额不超过2500万卢布(正常为1500万卢布),可以按季度预缴企业所得税。
由于新冠肺炎疫情,旅游和航空运输业的纳税人已获准延迟至2020年5月1日缴纳企业所得税。
对于截至2020年3月1日登记册中并在受影响最大的经济部门中经营的中小型企业,企业所得税的缴纳期限延长如下:
A.将2019年企业所得税和2020年3月、2020年第1季度应预缴企业所得税交款期限延长6个月;
B.将2020年4月至6月、2020年第2季度和2020年上半年应预缴企业所得税交款期限延长4个月。
对于来自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最严重的行业的公司,提供了申请延期缴税或分期缴税的简化程序,适用于2020年应缴税款(不包括消费税和矿产开采税)以及收入减少了10%以上或在2019年没有亏损的情况下2020年无法盈利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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