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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一带一路”倡议的不断发展和落地,中国企业面临着前所未有的国际化新机遇和新平台。无论是通过绿地投资与沿线国家进行国际产能合作,还是作为投资方对海外基建项目进行投资和运营,亦或者通过对海外资产或公司的收购,获取海外市场通路、资产、自然资源或技术,对于中国企业的国际化而言都是有效的途径。
1 信息报告风险
1.1 登记注册制度
中资企业“走出去”,在当地依法设立企业,既是依法开展生产经营活动的前提,又是未来履行纳税义务的基础。
(1)登记注册相关的吉尔吉斯斯坦国家机关
①个体工商户只需在以下国家机关进行登记注册:
A.国家统计委员会(负责将注册资料登记入国家统一投资目录);B.国家税务监察局。②设立企业需要在以下国家机关进行登记注册:
A.司法部(各市、州设有管理局,方便纳税人办理);
B.国家统计委员会;
C.国家税务监察局。
(2)法人注册
在吉尔吉斯司法部注册时,公司代表或承包人本人应提供的相关资料:
①注册申请表;
②与公司有关的其他文件:
A.注册股份公司时,创办人应出具已提交50%注册资本的银行证明;
B.外国公民作为创办人,应出具其本人护照复印件,或其他个人证明文件(附带注明签证日期的标注);
C.注册登记卡(应在吉尔吉斯斯坦国家统计委员会领取,办理时间为2个工作日)。
D.所有注册文件均应附带经公证的吉尔吉斯语和俄语翻译件。
(3)分公司或代表处注册
分公司与代表处注册程序同法人注册相似。另需提供的补充文件包括:
①分公司或代表处总则;
②分公司或代表处的注册文件复印件;
③外国企业或自然人应出具分公司或代表处的组建公司的合法法人地位证明文件,以及确认其支付能力的银行证明;
④所有注册文件均应附带经公证的吉尔吉斯语和俄语翻译件。
(4)个体业主注册
吉尔吉斯斯坦国家统计委员会及其地区机构负责对个体业主依照其所在地进行注册。需提交的文件有:
①业主护照;
②注册申请。
(5)自由经济区企业注册的特别规定
①企业应在自由经济区管理委员会注册;
②自由经济区内的企业仍应在国家税务服务局或其所在地税务分局登记。
(6)在国家税务服务局注册的相关资料
①企业创办文件的复印件、国家注册证明以及其他相关文件;
②提供企业负责人的注册登记卡、护照及其他必要文件;
③填写税务登记卡(一式三份),注册完成后纳税人可取得纳税人识别号;
④如纳税人是首次进行税务登记,国家税务服务局应向其提供税种核定、支出与义务的信息清单。
(7)登记注册相关的法律责任
①根据吉尔吉斯斯坦《税法典》,纳税人未按规定进行税务登记或备案,将被处以罚款;
②纳税人税务登记不合规,其相关责任人也将被处以罚款。
吉尔吉斯斯坦当局为优化投资营商环境,也在逐步简化企业注册登记的流程,中资企业应当及时了解和更新当地的改革举措和所在区域内的配套政策,做好企业注册登记工作。
1.2 信息报告制度
(1)吉尔吉斯斯坦的相关规定
从2006年起,吉尔吉斯斯坦的企业已被要求全部开始使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按时据实进行信息报告和披露,是纳税人的法定义务。企业按时进行信息报告,有利于统计数据的收集和管理。纳税人未按该准则进行账簿设置、财务报告和披露,企业及其负责人都将面临相关部门的调查,受到相应的处罚。
(2)中国的相关规定
中国居民企业参股外国企业的相关信息,也是中国税收居民企业需要向中国主管税务机关报告的主要信息之一。在中国企业“走出去”海外投资的新时期,企业海外经营的动态,特别是利润情况,也是中国税务机关关注的重点。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居民企业报告境外投资和所得信息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8号)[19],自2014年9月1日起,持股境外企业超过一定比例的中国居民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和汇算清缴时,履行对投资信息的报告义务。
中国居民企业应当依法准确地向税务机关报送其参股外国企业的信息,这也是控制海外利润的境内税务风险的重要步骤之一。
在境外投资运营阶段,企业还应履行企业所得税关联业务往来报告义务、境外所得申报义务,符合企业所得税法下的转让定价、成本分摊、资本弱化、受控外国公司和境外注册中资控股居民企业风险管理规定等。
2 纳税申报风险
“走出去”企业采用不同方式进行海外投资,需要考虑税务相关因素及潜在的税务风险可能对企业的经营及盈利产生的影响,以便更好进行项目决策,及时调整经营阶段税务风险应对策略。
“走出去”企业到吉尔吉斯斯坦投资,包括在当地设立子公司、成立分公司和代表处,应考虑企业所得税、中国派遣员工和当地员工的个人所得税、流转税(包括增值税、销售税、关税等)以及其他税种的申报纳税及合规性风险。
2.1 在吉尔吉斯斯坦设立子公司的纳税申报风险
(1)投资阶段风险
中国企业在吉尔吉斯斯坦设立子公司,应考虑当地的税收优惠适用性及将款项汇出时产生的预提所得税影响(如股息、利息及特许权使用费等)。
此外,如果采用收购当地企业的形式,还应考虑被收购企业的潜在税务负债、风险和或有事项,以及收购成功后的税务事项的有效整合。
(2)退出阶段风险
中国企业在吉尔吉斯斯坦投资,应充分考虑退出阶段的风险。子公司采用清算退出时,应充分考虑吉尔吉斯斯坦国内法的规定,以及相应的税务成本与风险,包括资本利得税、当地流转税等税种的计算、申报和缴纳等。
2.2 在吉尔吉斯斯坦设立分公司或代表处的纳税申报风险
中国企业在吉尔吉斯斯坦设立代表处或海外分公司,可能会被视为在吉尔吉斯斯坦构成常设机构或被视为该国税收居民企业,进而产生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及流转税等。同时,分公司利润汇回中国时也需要考虑预提所得税的影响,否则将面临被处罚的风险。
“走出去”企业在吉尔吉斯斯坦设立代表处,还应充分考虑代表处的业务范围设置符合吉尔吉斯斯坦税法的规定,以及是否被视为在当地开展经营活动引起其他税种的涉税风险。
2.3 在吉尔吉斯斯坦取得与常设机构无关的所得的纳税申报风险
中国企业赴吉投资,从事基础设施和建筑工程类行业较多,建筑工程和外派人员构成常设机构的风险较大。
根据税收协定规定,只有中国企业通过其设在吉尔吉斯斯坦的常设机构进行营业时,吉尔吉斯斯坦才有权对这个中国企业的营业利润征税。从中国“走出去”企业的角度来看,应特别关注税收协定中构成常设机构的条件,重点需注意下述业务:
①在当地通过代理人或分销商销售货物;
②在当地成立分支机构或办事处;
③派遣中国雇员到投资目标国,而员工在当地仍为中国总公司工作。
根据吉尔吉斯斯坦的税收法规,非居民实体如果构成常设机构,则需就其来源于该常设机构的收入缴纳企业所得税。而非居民取得与常设机构无关的收入,需要缴纳预提所得税。因此如果中国企业在吉尔吉斯斯坦构成常设机构,应注意划分来源于常设机构的所得和与常设机构无关的所得,否则易造成纳税申报方面的风险。
3 调查认定风险
中国企业通常会与境外关联公司在货物、劳务、特许权使用费、技术转让、股权变动等方面频繁发生关联交易,应积极控制转让定价风险。企业应关注BEPS行动计划提出的转让定价安排与无形资产相关的价值创造相匹配、与风险和资本相关的价值创造相匹配及与其他高风险交易的价值创造相匹配的原则。
根据BEPS行动计划提出的转让定价文档新标准,中国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完善关联申报和同期资料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报告2016年第42号),规定了中国新的转让定价合规要求,包括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含国别报告)和转让定价同期资料;之后,又发布《特别纳税调查调整及相互协商程序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6号),明确了特别纳税调整的风险管理、立案调查调整、复议及相互协商程序相关规则及处理等事项。
中国企业在吉尔吉斯斯坦设有子公司,应注意关联交易带来的风险。虽然吉尔吉斯斯坦暂未出台专门的转让定价法律,但《税法典》中已明确赋予税务机关对不合理定价交易的调查和重新定价权。因此,建议在吉尔吉斯斯坦设立的子公司,在每一纳税年度结束后,及时准备好转让定价相关材料,以备吉尔吉斯斯坦税务机关检查。
4 享受税收协定待遇风险
中国企业在前往吉尔吉斯斯坦投资经营时,需重点掌握吉尔吉斯斯坦与中国的税收协定主要条款。由于从事跨境业务的企业集团可能面临同一笔收入在中国和吉尔吉斯斯坦被双重征税的风险,这会增加集团的整体税负。双边税收协定中对征税权的划分可以部分解决双重征税的问题。此外,根据中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国居民企业收到来源于境外的收入,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可在中国应纳税额中抵免。“走出去”应特别关注可能导致境外缴纳的所得税不能在中国抵免的情况、在境外国家获得的税收优惠是否可在中国获得税收饶让。企业“走出去”时,既要遵守当地法律法规,尽可能主动了解吉尔吉斯斯坦税收法律情况,也要主动与国内税务机关取得联系、保持交流。另一方面,中国税务机关也会致力于为“走出去”企业提供权益保障、投资促进、风险预警等更多服务,尽可能帮助企业降低境外税收风险。下文简述几点与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相关的风险:
(1)未开具“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导致不能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风险
“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是中国针对到国外投资的企业享受中国与投资目的地国家所签署的税收协定的前提,但是企业往往由于各种原因而未开具“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企业对税收协定的存在缺乏了解,或对税收协定相关条款和税收协定的作用缺乏了解以及对自身境外业务能否享受税收协定判断不清,都是导致其未向国内税务机关申请取得“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的原因。税收协定不受国内税收法律变动的影响,稳定性强,有利于降低“走出去”企业在东道国的税负和税收风险,消除双重征税,降低企业税负。企业应当全面了解和掌握中国与吉尔吉斯斯坦的相关税收协定,在有意向开展境外投资业务时,及时做好享受税收协定方面的准备工作。
(2)企业未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多缴税款的风险企业到吉尔吉斯斯坦投资,可以依据《中吉税收协定》享受协定待遇,在预提所得税方面享受优惠税率。但如果企业对协定具体内容不熟悉,境外财务或税务人员在申报纳税时也未正确适用协定优惠税率,则可能导致企业在境外多缴税款。此外,按照税收协定规定不应征收的境外所得税税款,又未向中国税务机关寻求通过税收协定中的相互协商条款解决争议等情况,都可能导致企业无法享受税收协定的待遇。
(3)享受协定待遇受阻的风险
“走出去”企业在吉尔吉斯斯坦,可能会遇到当地税务机关给出不予享受协定待遇的决定,或者遇到其他阻碍。此时中国居民企业可向中国税务机关申请启动相互协商程序,通过中国国家税务总局与吉尔吉斯斯坦税务主管当局通过协商解决税务争议。
(4)滥用税收协定的风险
滥用税收协定是指非税收协定缔约国的居民通过设法成为能得到协定税收优惠的纳税主体,全部或部分得到税收协定提供的本不应该由其享有的税收优惠待遇,以达到避税的目的。为了规范国际间商业交往,为企业创造公平竞争的条件以及维护国家的税收主权,部分国家将反避税写入了国内法中,而在税收协定中则体现为反滥用税收协定条款。“走出去”企业应注意其境外中间层控股公司的成立目的和商业实质,严格遵守税收协定的相关规定,防止并避免滥用税收协定。
5 其他风险
(1)政治风险
吉尔吉斯斯坦自独立以来,政治局面长期处于一种不稳定状态,赴吉投资者需要关注吉尔吉斯斯坦的政治风险。
(2)非现金支付风险
吉尔吉斯斯坦存在较高程度“影子经济”,政府也在采取措施打击“影子经济”,并从税收上鼓励非现金支付的交易形式。在联合国关于吉尔吉斯斯坦影子经济的专题报告中,特别指出较高程度的影子经济主要是由于较高的税收水平和社会保障缴款,以及低效率的税收管理和不规范的税收结构,同时过度的商业监管也对影子经济的发展产生影响。
吉尔吉斯斯坦“影子经济”主要涉及贸易、服务业、建筑、房地产等领域,已对吉尔吉斯斯坦国家安全形成了威胁,同时也影响了经济的复苏和活力,对外来投资者的投资意向也产生了不利的影响。目前,吉尔吉斯斯坦政府已成立专门工作组制定有效措施以完善原材料、商品、旅游、建筑、房产中介和租赁的行业的统计核算,并在税收上鼓励非现金支付的交易形式,以有效打击灰色经济。
同时在联合国关于吉尔吉斯斯坦影子经济的专题报告中,对税务方面给出了这样的建议:第一,尽量简化税收制度,减少总体税负,而非单纯地进行减税。第二,统一税制,建立起一个标准的制度,并规定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的最低门槛。第三,修改特许权使用税制度。第四,降低总工资成本,特别是社会保险金的部分。第五,加大税务稽查,改进税收管理。第六,简化许可证的申请程序并鼓励中小企业的发展。
在吉尔吉斯斯坦的中资企业,建议严格遵守吉尔吉斯斯坦当地关于投资和商业运营方面的法律和政策规定,对供应商和客户之间的交易结算使用非现金支付的方式进行限制,严格控制参与“影子经济”的合规风险,未来也更多关注吉尔吉斯斯坦对于非现金支付的税收优惠。
(3)税收法律法规更新风险
企业应提高对投资目的国税收制度的重视程度,充分掌握境外税收环境。吉尔吉斯斯坦政府每年都会根据经贸数据,国内预算、产值等情况,对某些税种的税率和征税对象做出调整,对某一行业或地区实施新的税收优惠政策,或临时颁布专门的税收法规,给外国投资者带来一定影响。“走出去”企业如果事先没有充分了解投资目的地国家的税收制度,也没有实时关注其最新的税收政策变动,就会造成税收优惠应享未享或违反税收政策等后果。
(4)并购风险
“走出去”企业在延伸海外业务时,可能会采取并购海外当地企业的方式,这也是最常见的投资形式之一。但在完成并购后,企业项目可能会受到当地税务机关的税务审计,在税务审计过程中,税务机关可能会对并购交易的纳税申报提出疑问和异议。因此,“走出去”企业在开展海外业务尤其是并购业务前,应提前做好税务筹划,避免风险。
按照常见的海外并购流程,并购前中国企业应该主要关注如下三项税务工作要点,并做好准备:
①交易类型:资产收购或股权收购;
②税务尽职调查:识别并评估收购标的的历史税务风险,以及对并购后买方的潜在影响;
③交易架构:控股架构及融资架构。
根据企业海外并购的商业目标,一项海外并购可以是资产收购,也可能是股权收购,或者两者兼而有之。收购海外公司的某项技术、品牌或设备,可以通过资产收购的形式进行,而对海外公司进行参股、或将其作为整体进行并购时,很可能需要通过股权收购的形式进行。选择何种交易类型更多的是商业决定,但存在不同的税务影响,如资产收购和股权收购都会存在所得税和印花税影响,但资产收购相比股权收购可能还涉及流转税影响。
此外,不管何种收购方式,都需要考虑目标公司的历史税务风险是否会由买方承担、历史期间的税务合规性、累积税务亏损和受到税务稽查的情况等。买方可以通过税务尽职调查来帮助识别标的历史税务风险、保护自身利益。
完成前期调研后,筹划得当的交易架构可以降低整体税务成本、提升交易的确定性和灵活性。但是无论是选择何种控股架构,均会面临越来越严格的国际反避税审视,如果只是为了降低或推迟缴纳税务成本,且这些平台公司缺乏合理的商业实质,则这样的安排会存在越来越高的税务风险。
(5)海外工程项目风险
海外工程项目也是“走出去”的常见形态之一。海外工程项目有别于国内工程项目存在如下三个主要的税务特征:
①与中国全然不同的国际税务环境;
②复杂的跨境业务安排;
③众多利益相关方的诉求。
以海外工程项目最常见的设计、采购与施工三个模块为例,每个模块都有其自身的税务特点和风险,中国企业亦可以相应制定适当的应对方案以进行税务风险的管控。
①设计环节的税务关注点主要包括中国国内以及项目所在国的流转税双重征税风险(海外流转税在中国无法进行进项抵扣)、海外所得税风险和常设机构风险等。
②采购环节需要考虑的税务关键点主要是采购主体的所得税成本和流转税成本。若设备采供由中国企业完成,则相应的利润需要缴纳25%的中国企业所得税,在当前中国的增值税出口退税制度下,还可能因为退税率低于征税率产生一定的增值税成本。此外,通过中国主体进行采购和供应可能还存在外汇管制和汇率波动风险。一些企业考虑通过离岸采供平台进行上述活动,这样的平台往往选址在一些常见的自由贸易港,比如新加坡和我国的香港地区,但通过平台进行活动也有利有弊,需要视具体情况进行考量。
③在境外工程项目中,往往需要由当地法律实体来开展当地的建筑施工部分。对于这一环节的主要税务考虑包括:当地所得税和流转税、转移定价以及未来利润汇回的税务成本。此外,若还有员工派遣安排的话,也需要关注因为员工派遣可能导致的潜在常设机构风险以及员工的个人所得税风险。此外,公司可能还会面临当地税务机关对合同价款分割合理性的询问,特别是针对分配给当地公司的部分,因此需要公司在项目整体层面进行有效的转移定价安排和预案。海外工程项目在税务角度存在远高于国内工程项目的复杂度和风险,也存在一定的税务规划机遇,妥善管控国际税务风险、并善于利用规划机会,不止能提升海外工程项目的税务效益和整体财务效益,也能提升公司在参与海外工程项目时的整体竞争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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