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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税收管理机构
1.1 税务系统机构设置
吉尔吉斯斯坦有多个层级的税务机关,分别履行不同的职能。其中,国家税务服务局为最高税务机关,直属于吉尔吉斯斯坦中央政府管辖,下辖大型纳税人管理局、比什凯克自由经济区局、欧亚经济联盟框架下间接税工作局、酒精市场和烟草制品管理局,以及非行政划分地区和城市管理局。
吉尔吉斯斯坦国家税务服务局及其下属机构的组织架构,请见如下示意图:
1.2 税务管理机构职责
国家税务服务局主要负责执行征税预算、判定纳税人的复议申请及大企业纳税人的税务审计工作(例如:指派税务检查人员进行专项调查和解决重大涉税问题)等。其他税务机关的职能请见下表:
其他税务机关及其职能表
大型纳税人管理局 | 主要负责大企业纳税人的税收管理和服务工作 |
比什凯克税务机关 | 主要负责协调地方税务机关和国家税务服务局的工作衔接 |
各地地方税务机关 | 主要负责各地的税款征收和对纳税人的税收服务工作 |
吉尔吉斯斯坦的税收法律和政策的制定与修改工作由经济部负责。
2 居民纳税人税收征收管理
在亚洲发展银行(AsianDevelopmentBank,“ADB”)的协助下,吉尔吉斯斯坦税务机关于2014年推出了综合税收管理系统 (IntegratedTaxAdministrationSystem,“ITAS”)。为了使吉尔吉斯斯坦的税务自动化程度增强,综合税务管理系统在全国61个地区的税务机关进行部署,希望通过该系统增强税务机关的自动化程度。在使用该系统之前,吉尔吉斯斯坦税务机关税务自动化率只有20%,大多数税务事项的处理仍然依靠手工完成。使用该系统后,能为税务机关建立起中央数据库和信息管理系统,同时增强各级税务机关之间的联系,从而实现税务系统的现代化和自动化,改善办税服务的质量。
在使用该系统后,所有税务机关的数据信息都将连接到税务局的信息处理中心,使得纳税申报、税务检查及税务智能的应用变得更加便捷。值得注意的是,由于该系统对操作人员有一定的技术要求,因此其使用频率及自动化程度仍有待增强。
2.1 税务登记
(1)单位纳税人登记
①税务登记的要求
吉尔吉斯斯坦的税务登记实行注册地管理,纳税人其注册地的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税务登记。
税务登记由税务机关以发放纳税人识别号的形式进行,而身份码是由吉尔吉斯斯坦国家税务服务局统一编制发放的。初始纳税登记在纳税人取得纳税编号后即可进行。
以下情况纳税人需要进行备案登记:当纳税人实际开展经营活动的地点与其登记注册地不同时;当纳税人在某城市地区进行登记注册,但其在农村地区取得地下资源开采权时。
②税务登记的程序
税务登记分两步进行:首先,纳税人应向吉尔吉斯斯坦司法部提交申请(一站式办理,且各市州均设有管理局),司法部应在纳税人提交申报材料后三个工作日内完成税务登记的受理工作(实际操作中通常需要十个工作日)。
然后,纳税人应向税务机关提交与纳税人经营活动相关的“特殊事项”,如计划开展的生产经营活动的类型,可能涉及缴纳的税种等。税务机关应在纳税人提交所有申报材料后的五个工作日内完成税务登记的受理(实际操作中通常只需要一至三个工作日)。如果某个“特殊事项”发生了改变(如生产经营活动类型),纳税人应该重新进行登记注册。如纳税人地址发生改变,需于变化之日起15日内到新地址所在地税务机关进行变更税务登记。
③注销税务登记
A.自愿注销:即企业因终止生产经营活动而自愿注销。自愿注销通常涉及强制审计(如税务审计,关税审查等)。实际操作中,企业注销清算需耗时从四个月到一年以上不等。自愿注销通过向税务机关递交相应的所需文件来完成(如提交申请表和股东决议等)。
B.强制注销:根据法庭的判决执行(例如:当纳税人长时间无生产经营活动或未按时进行纳税申报时,税务机关可以向法院提出强制注销申请。)
(2)个体纳税人登记
①税务登记的要求
请参考单位纳税人登记的要求。
②税务登记的程序
请参考单位纳税人登记的相关规定。
(3)不需进行税务登记的情况
根据吉尔吉斯斯坦税法的规定,如果在过去连续的12个月内,纳税人的应税销售额超过800万索姆,则其需要登记成为增值税纳税人。反之,在过去连续12个月内销售额未达到800万索姆的纳税人,可自愿选择是否登记成为增值税纳税人。
2.2 账簿凭证管理制度
(1)账簿设置要求
吉尔吉斯斯坦税法里对会计账簿的相关规定主要有以下几点:
①会计账簿是指主要文档(包括发票、收据、出货单、采购凭证及账目记录等)、会计注册文件和其他文件,这些文件是决定纳税人税负的主要依据;
②主要文档和会计注册文件需要纳税人以官方语言进行记录;
③如果有会计账簿是以外国语言进行设置的,那么纳税人有义务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将这些账簿翻译成官方语言;
④如果纳税人发生了重组,那么保存会计账簿的义务转移给重组后新的企业所有者或法人;
⑤当企业被清算或者个体工商户注销时,除了需要提交并进行存档的会计账簿外,其他的会计账簿可以被销毁。
(2)会计制度简介
吉尔吉斯斯坦的法律规定银行和有限公司从2003年12月31日起强制使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InternationalFinancialReportingStandards,简称IFRS)。其他大型和中型企业被要求从2005年起开始使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小型企业被要求从2006年起开始使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该法律已于2002年4月29日开始生效。
(3)账簿凭证的保存要求
在吉尔吉斯斯坦,会计账簿被要求以纸质或者电子的形式存储,并且除特殊规定外,需要在税法规定的相应税负的限制期结束前妥善保存。
(4)发票等合法票据管理
自2020年7月1日起,吉尔吉斯斯坦强制使用电子发票。对于增值税发票,从2020年7月1日起,所有增值税支付方,进口商和出口商都必须强制使用电子发票。据国家税务总局要求,在2020年8月25日之前,纳税人应在税务登记处与税务机关联系,以使先前指定的发票系列和编号无效。
2.3 纳税申报
在吉尔吉斯斯坦,纳税人可以直接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资料,也可以邮寄或者以数据电文的形式进行纳税申报。纳税人确实有困难履行纳税申报义务的,可以申请延期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的批准,纳税申报期间可以延迟,最长不得超过30天。申请延迟纳税申报并不会增加或减少应纳税额。从关税同盟国进口至吉尔吉斯斯坦境内的进口商品,不允许申请间接税延迟纳税申报。
提交纳税申报的相关期限:
①在编制纳税期限为一个自然月的税务报告时,应在次月20号之前提交纳税申报;
②在编制纳税期限为一个季度的税务报告时,应在纳税季度结束后的次月20号之前提交纳税申请;
③在编制纳税期限为一个自然年度的税务报告时,应在次年的3月1日前提交纳税申请;
④对于有纳税义务的自然月,并且没涉及到上述①、②、③的情况下,应在次月20号之前提交纳税申请。
2021年4月1日起,吉尔吉斯斯坦的征管模式发生了转变,纳税申报方式转变为电子申报。
吉尔吉斯斯坦正在逐步实施全民纳税申报。到2021年,政府公务员和相关人员需要进行纳税申报。另外,吉尔吉斯斯坦公民以及具有居留许可或“凯里曼”身份的吉尔吉斯斯坦非公民,他们从国际组织的活动中获得收入需要进行纳税申报。最后,在纳税期内已发生非经常性支出超过3,000个计算指标的个人,且目的是获取产权,需要进行纳税申报。到2023年,在纳税期间内收到应税收入的个人都需要进行纳税申报。到2025年,吉尔吉斯斯坦的《税法典》第92条列出的所有个人都需要进行纳税申报。
3.1 企业所得税
(1)申报要求
税法规定,企业所得税的纳税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结束。企业应当在纳税年度次年的3月1日前完成企业所得税
年度汇总申报。根据纳税人提出的申请,税务机关可以给予最多一个月的延长申报期。
(2)税款缴纳
企业所得税季度预缴:纳税人(企业所得税适用零税率和免征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除外)应当按季度预缴企业所得税(从第二季度开始)。纳税人第一季度、前半年和前九个月的企业所得税预缴金额应按照报告期内计算的营业利润的10%确定。企业所得税季度预缴的当期应纳税额应为本年度内应预缴税额与本年度内全部已预缴税额的差值。
企业所得税年度汇总申报税款缴纳截止期限为该纳税年度次年的3月1日。
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截止期限为确认收入的次月20日前。
3.2 个人所得税
(1)申报要求
源泉扣缴类收入的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期限为一个月。个人所得税的扣缴义务人为雇主或其代理机构,其应在向个人支付应纳税所得 (如工资薪金)时,代扣代缴其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款。扣缴义务人应在支付应税所得的次月第20日前,向税务机关提交个人所得税申报表。
另外,纳税义务人(即取得应税所得的个人)应当在纳税年度的次年4月1日前,向税务机关提交其非源泉扣缴类收入的年度纳税申报表。该类收入的纳税期限为一年。
(2)税款缴纳
源泉扣缴类收入的税款代扣时间不得晚于向纳税义务人支付款项的当天。该类收入对应的应纳税款缴纳截止期限为支付款项的次月20日内。
非源泉扣缴类收入对应的应纳税款一般应在纳税年度次年的4月1日前缴纳。
3.3 增值税
(1)申报要求
增值税的纳税期限为一个月。增值税的纳税申报截止日期为纳税期次月第25日。对大型纳税人,纳税申报截止日期为纳税期次月最后一天。增值税纳税人有义务以规定的电子文档的形式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增值税纳税申报。
(2)税款缴纳
增值税的税款缴纳截止日期为纳税期次月第25日。
(3)电子发票
从2020年7月1日起,所有增值税支付方,进口商和出口商都必须强制使用电子发票。
3.4 财产税
(1)申报要求
财产税的纳税人应在每年3月1日前提交财产税计算资料和申报表,4月1日前提交个人的税务信息报告。
(2)税款缴纳
对于不动产,纳税人应在季末20日内,完成税款缴纳工作;对于交通运输工具,纳税人应当在每年9月1日前,完成税款缴纳工作。
3.5 销售税
(1)申报要求
销售税的纳税期限为一个月。纳税人应当在次月21日前向税务机关提交纳税申报表。
(2)税款缴纳
纳税人应当在次月21日前缴纳上月应纳税款。
3.6 关税
(1)申报要求
吉尔吉斯斯坦海关非常重视关税遵从程序,纳税人需要按照海关要求提供进口货物的相关文档。对于进口商品或货物,纳税人需要向海关提交报关单、账单和和合同等文件。
(2)税款缴纳
吉尔吉斯斯坦海关对商品再出口的规定与国际惯例基本一致,即已进口吉尔吉斯斯坦的商品再出口的,可免征进口关税或申请退税。但是,如果该进口货物不符合再出口条件,则需要征收关税,同时需要按照当期银行利率收取利息。
4 税务检查
(1)税务检查
税务检查又称纳税检查,是税务机关根据国家税收法律、法规以及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对纳税人是否正确履行纳税义务的情况进行的检查和监督,是一种事后监督。根据吉尔吉斯斯坦《税法典》的规定,吉尔吉斯斯坦税务检查由税务机关进行,税务检查的参与人包括税务机关工作人员和纳税人及其纳税代理人。在必要的情况下,税务机关可以聘请专家对特殊事项进行咨询,以及对各种问题进行调查。税务机关进行税务检查的目的在于督促纳税人根据吉尔吉斯斯坦税法的要求及时和完全地履行纳税义务。
吉尔吉斯斯坦国家税务服务局和地方税务机关是有权执行税务检查的国家机关。执行税务检查需要出具税务检查机关的书面通知,通知需要明确被检查公司的名称、检查范围以及检查的相关条款。
在吉尔吉斯斯坦,税务检查分为室内检查(也称“案头检查”)和现场检查两种方式。第一种是案头检查,主要是税务人员对纳税人的申报情况进行审核,对一些有疑义的地方通过电话、传真、邮寄等方式向纳税人询问,要求纳税人解释原因。这种检查一般都在税务机关的办公室内完成,因此也叫办公室检查。第二种检查是现场检查,现场检查分为定期检查、非定期检查、相反检查(对第三人的检查)和重复检查等。
吉尔吉斯斯坦的税务机关对所有纳税人都会进行定期检查,而非定期检查仅在以下情况下进行:
①纳税人发生重组时;
②个体工商户终止经营时;
③在《税法典》规定的情况下,收到纳税人的申请时;
④在收到证明纳税人没有正确计算税款的文件时;
⑤纳税人组织清算时;
⑥当纳税人从关税同盟成员国进口货物到吉尔吉斯斯坦境内履行增值税和/或消费税的纳税义务时。
对第三人的检查,是指税务机关对与被检查对象存在业务联系,能对检查案情提供帮助的第三人的检查。
重复检查,是指在计划检查中所得到的文件被发现有错误或纳税人在前一次现场检查后更新或补充提交检查所涉及的纳税期间的纳税报告的情况下所进行的检查。重复检查由税务机关对上次检查中存在问题的信息进行复查,并且必须由未参与前一次税务检查的税务机关工作人员来执行。
检查期间无论是否发现违法行为,税务检查人员都应该给出检查证明。根据这一证明,税务机关对发现的违法行为做出决议。如果对税务机构做出的决议有异议,纳税人可以在收到这一决议的通知后30天内向授权的税务机关(通常是上一级税务机关)提出申诉。在申诉文件中要注明不同意该决议的理由、证据和诉求。同时应将税务检查证明和相关资料、税务机关的决议、以及证明文件一同提交。
税务机关在收到申诉文件后30天内,应对申诉做出回复。如果在这一期限内,税务机关没有发出书面回复,则可以认为纳税人的诉求取得了税务机关的同意。需要注意的是,在递交申诉时,应确保各项文件和信息的正确性和完整性,否则申诉可能被拒绝受理。如果纳税人对税务机关给出的申诉结果不满意,纳税人有权通过诉讼渠道就税务机关给出的申诉结果提起诉讼。
(2)税务审计
吉尔吉斯斯坦国家税务服务局中央委员会及其地方税务机关是唯一有权进行税务审计的国家机关。
税务审计开始前,国家税务督查总署会出具书面的通知,注明被审计企业的名称、审计范围和审计相关条款。税务机关(各州、各市或各级税务机关)一年内对同一家企业开展税务审计一般不会超过一次,每次不超过30天(大型纳税人不超过50天)。在必要的情况下,经过国家税务督查总署的书面同意,税务审计的时间可以被延长10天。
定期税务审计的期限为过去3年。非定期的税务审计期限一般不超过6年。吉尔吉斯斯坦税务机关每年会公布定期税务审计计划。定期税务审计主要包括两个部分:较高风险纳税人(100%的审计覆盖面)和一般纳税人(大约5%的纳税人会被作为税务审计的对象)。
税务审计完成后,税务机关会发布税务审计报告。纳税人可针对税务审计的结果,向国家税务服务局提出申诉。纳税人对国家税务服务局的决议不服,仍可以向法院起诉。
一般来说,税务审计会重点关注以下事项:
①所得税税前扣除的支持性文件;
②增值税发票;
③申请协定保护的资格;
④税款计算的正确性;
⑤预提所得税相关的问题;
⑥转让定价问题。
在实际操作中,近来有一些对电信公司销售税和增值税问题进行税务检查的案例出现。同时,吉尔吉斯斯坦的税务机关对转让定价相关问题的关注度也在提高。
(3)税务检查参与者的权利与义务
税务机关在税务检查中有查账检查权、责成纳税人提供资料权、询问权、存款账户检查权等权利。税务机关进行检查时,相关人员应当出示检查令,并有责任为被检查人保密。被检查人有权拒绝未出示检查令或检查令不规范的税务检查。
在税务检查中纳税人和纳税代理人的主要义务包括:接受税务机关依法进行的检查、如实反应情况及提供相关资料。纳税人和纳税代理人在接受税务检查时,有权要求税务机关人员出示税务检查令,不能提供的,纳税人和纳税代理人有权拒绝接受检查;纳税人和纳税代理人有权要求税务检查人员为其保密;纳税人和纳税代理人有权拒绝提供税务机关要求的与税务检查无关的资料。
检查期间,税务机关有权要求提供纳税人提供以下资料:
①税金计算和缴纳相关的文件以及对上述文件的解释说明;
②税款计算正确的依据或证明文件;
③相关文件资料的复印件。
此外,税务检查人员还有权对纳税人的所在地、相关文件资料、具有税务检查意义的物品进行检查。
5 税务代理
(1)吉尔吉斯斯坦对税务代理的规定
①纳税人有权亲自或通过税务代理处理税务事项。
②得到纳税人授权后,税务代理人有权代表纳税人处理税务事项。
③纳税人亲自处理税务事项并不剥夺纳税人使用税务代理的权利,通过税务代理处理税务法律关系也并不剥夺纳税人亲自处理税务事项的权利。
④税务代理的权利、义务和责任由下列事项决定:
A.吉尔吉斯斯坦税收法律法规;
B.纳税人和税务代理之间达成的民事协议;
C.纳税人对税务代理的代理授权;
D.纳税人的税务代理在税务事项中履行或者不履行法律责任会被视为纳税人履行或者不履行法律责任。
⑤国家机关公务员不能担任税务代理。
(2)吉尔吉斯斯坦税务代理市场现状
一些跨国咨询公司和会计师事务所都已在吉尔吉斯斯斯坦开展税务代理的工作。
6 法律责任
(1)违反基本规定的处罚
①登记违法处罚
纳税人未按规定进行税务登记或备案,将被处以未登记期内的应纳税款同等金额的罚款(罚款金额为最低80美元);
税务登记不合规,相关责任人(如财务总监、总经理等,下同)将被罚款150美元。
②会计核算违法处罚
纳税人未按规定保存税务资料和会计账簿,相关责任人将被罚款300美元。
③纳税申报违法处罚
纳税人少申报应纳税额且超过上一年度总收入的2%就会被处以罚款:少申报数额比例在2%-5%范围内,纳税人将被处以偷漏税金额50%的罚款,且其相关责任人将被处以80美元的罚款;少申报数额比例超过5%,纳税人将被处以偷漏税金额100%的罚款且其相关责任人将被处以150美元的罚款。
纳税人未按规定按时提交申报表或税务报告,相关责任人将被处以罚款150美元。
(2)不履行纳税义务处罚
①对延迟缴纳税款的处罚
纳税人延迟缴纳税款,税务机关将按日加收0.09%的滞纳金,且对其相关责任人处以150美元的罚款。
②对未按规定履行扣缴义务的处罚
代扣代缴义务人未按规定扣缴预提所得税,税务机关将对其处以罚款,罚款金额为未缴纳税额的10%,或按月计算罚款(若不满一个月,按一个月计算),罚款总金额不超过应纳税额的50%。
③对逃避追缴欠税的处罚
故意偷逃税金额超过8,000美元的纳税人,将追究其相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刑事处罚的类型包括强制性的公共服务工作、罚款和监禁。相关责任人将负刑事责任。
纳税人逃税金额少于8,000美元的,其相关责任人将被判处1-3年有期徒刑;逃税金额超过8,000美元将被判处3-5年有期徒刑。
(3)其他处罚
①纳税人一年内重复违反上述条例将被处以双倍罚款。
②纳税人未遵守税务机关的合法要求,其相关责任人可被判处1年以下监禁。
③纳税人非法获取税收优惠,其相关责任人可判处3年以下监禁。
④纳税人如果在刑事诉讼程序期间的任何阶段履行了纳税义务,则刑事诉讼程序应当立即终止。
7 其他征管规定
7.1 税款征收管辖
征收管辖包括主管和管辖两个方面。主管是横向征税权的划分,即不同类别的征税机关之间的税款征收权。根据吉尔吉斯斯坦税法的规定,海关主管的税种主要包括关税、进口环节的增值税和消费税,除海关主管的税种外,其他税种都由税务机关主管。管辖是纵向征税权的划分,即相同类别的征税机关之间各自征税范围的划分。在吉尔吉斯斯坦,财产税和土地税由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征收,其他的税种由国家税务机关负责征收。
7.2 税款征收方式
税款征收方式,是税务机关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纳税人生产经营和财务管理状况,对纳税人的应纳税款组织入库的具体方式。吉尔吉斯斯坦税务机关主要可以采取下列方式征收税款:查账征收、核定征收、自核自缴、代扣代缴以及定期定额缴纳方式。
7.3 应纳税额的确定
应纳税额的确定方法主要有两种:一是行政核定,即由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的申报或者相关信息确定应纳税额;另一种是自我评估,即由纳税人依据税法规定自行计算应纳税额并申报缴纳税款。吉尔吉斯斯坦也不例外,除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确定应纳税额的情形外,一般由纳税人自我评估、自行申报缴纳税款。但无论是自我评估还是行政核定,税务机关均享有对最终纳税额的调整和最终确定权。在自我评估方式下,纳税人如果未进行申报或申报不实,行政机关可行使其补充性税额确定权。
7.4 税款征收保障制度
在自愿遵守的前提下,经过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纳税主体的纳税义务就应履行完毕,税收征收程序也告终结。但是,如果纳税主体的某些行为,使税收债权无法实现或有无法实现的危险时,税务机关可能需要执行税款征收保障制度。吉尔吉斯斯坦税法规定了一系列的税收保障措施,主要包括:税收保全制度、强制执行制度、税收代位权、欠税公告制度等。
7.5 《统一税收宣言》
吉尔吉斯斯坦国家税务局发起了一项运动,接受2020年统一纳税申报表。宣言运动将分两个阶段进行。根据这一规定,在2021年3月1日之前,个人必须向税务机关报告过去一年的收入,并提供有关经济活动,财产和土地的信息。法人实体向税务机关提交经济活动,财产和土地相关的信息报告的截至时间是4月1日。
8 非居民纳税人的税收征收和管理
8.1 非居民税收征收管理措施简介
根据吉尔吉斯斯坦的税收法规,非居民实体如果构成常设机构,则需就其来源于该常设机构的收入缴纳企业所得税。吉尔吉斯斯坦非居民取得与常设机构无关但来源于吉尔吉斯斯坦的所得,也需要缴纳预提所得税。
预提所得税适用于非居民企业取得的来源于吉尔吉斯斯坦的收入,无论该收入的接收方在吉尔吉斯斯坦境内还是境外。
8.2 非居民企业税收管理
适用双边税收协定可享受预提所得税优惠税率,在非消极所得方面,也提供了所得税减免。但须注意,协定并不是自动适用的,纳税人需要遵守税法规定的相关行政程序才能获得减免待遇。
一般情况下,非居民企业的所得税实行源泉扣缴,扣缴截止期限为纳税义务发生的次月20号前,一般不得晚于向纳税义务人支付款项的当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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