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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萨克斯坦(以下简称“哈国”)是我国在“一带一路”最主要的投资目的国之一,劳动法律风险是我国“走出去”企业面临的重要投资风险。本文对中资企业在哈国面临的劳动法律问题进行分析,探究产生这些问题的成因,进而从国家和企业两个层面提出防范劳动法律风险的对策,即完善我国国内相关立法、推动中哈双边法律机制的更新和构建,充分发挥政府服务职能;企业应严格遵守东道国法律法规、风俗习惯,主动承担企业社会责任,最大限度降低中资企业面临的劳动法律风险,保障我国在哈投资者的利益。

随着“一带一路”倡议的推进,我国在“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投资中取得了丰硕成果,2021年我国企业在“一带一路”沿线57个国家的非金融类直接投资达1309.7亿元人民币,同比增长6.7%。哈国是最早加入“一带一路”的国家之一,也是我国的主要投资目的国。截至2020年,我国在哈国直接投资存量为145.97亿美元,在哈国的主要投资国中位居第四。目前,我国在哈国投资的中资企业已超过3000家。劳动法律风险是中资企业在哈国面临的主要投资法律风险,严重阻碍我国企业在哈国的投资进程。

一、中资企业在哈国面临的劳动法律问题分析

中资企业在哈国面临的投资风险有商业风险和非商业风险(亦称政治风险)。国际投资法关注的主要是与东道国政治、社会、法律有关的非商业风险。劳动法律风险则是投资者面临的重要非商业风险,其不仅关乎企业的生存发展,同时也关乎劳动者的各项权利以及投资者和东道国之间的关系,只有处理好这一问题,才能釜底抽薪地解决其他问题。在哈中资企业面临的劳动法律问题主要是中资企业与当地劳动力之间产生的劳资纠纷问题和中资企业雇佣中国赴哈国劳工与东道国之间产生的法律相关问题。

(一)中资企业与哈国劳动力之间的劳资纠纷问题

由于哈国对外籍劳务人员的严格限制,在哈外资企业雇佣员工必须满足“哈萨克斯坦含量”,在哈中资企业不得不依据哈国的法律建构劳动关系。中资企业与哈国劳动力之间的法律纠纷主要发生在招聘程序、雇佣条件、薪金与奖金、工作时间以及裁员等环节。哈国社会保障体系较为完善,劳动法对劳动者保护水平较高,但其国内劳动力总体素质偏低,缺乏高水平专业技术人员;与周边国家相比薪资水平较高。依据哈国劳动法,劳动者每月工资(不包括奖金、津贴、社会福利等)不得低于哈国国内最低生活标准,2015年新《劳动法》实施后,最低工资标准持续上调,在哈国进行投资和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雇佣当地劳动力的成本逐年提高。哈国劳动法对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有着严格规定,当地员工也十分重视休息休假的权利,部分中资企业因不熟悉哈国劳动法,仍沿用国内的管理经验和方法,因此造成的劳动纠纷,中资企业将会面临行政罚款、诉讼甚至企业经营项目失败等严重后果。我国在哈国的投资多为石油、天然气等能源项目。近年来随着国际油价低迷、哈国国内失业率上升,劳工抗议活动频发,民众对中国对其自然资源的影响普遍感到焦虑,进一步激化了中资企业与当地劳动力之间的劳资矛盾。加上我国一些企业对哈国劳动法律不熟悉,缺乏解决劳工争议的经验,一旦遇到劳资纠纷,与工会和员工缺乏有效沟通,不善于与当地执法人员和媒体打交道,有时小矛盾也会酿成大危机。

(二)中资企业雇佣中国赴哈国劳工面临的问题

随着中国在哈国的投资不断增加,在哈中资企业无可避免地要派遣和雇佣中国籍劳动力,但哈国为保护本国劳动力市场对外籍劳务人员实行严格的许可制度。近几年,给予外籍劳务人员的配额连年减少,除非是其本国缺乏的高水平专业人才,否则很难获取哈国签证,且办理签证的程序繁琐。据哈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发布的数据,中国是哈国外籍劳务人员的主要输出国,中国在哈劳工数量逐年减少,2016年在哈中国劳工有1.27万人,2021年仅有3800余人。②企业如需雇佣外国公民,首先要向当地申请获取工作许可证,外国公民还要获得劳动签证和工作签证。中资企业的高层管理人员如财务、法律、语言类人员因哈国有该类专业人员,所以很难获得劳务许可,且签证面签困难,有些企业不得不花钱找“黄牛”办理。劳动许可和签证问题长期困扰着在哈国的中资企业,一些企业为提高工作效率,铤而走险雇佣非法进入哈国的中国劳工,一旦被当地劳工部门查处,不仅要对企业进行罚款,拘留、遣返非法劳工,还会引起当地投资者的反感,使在哈国的中资企业形象受损。

二、中资企业在哈国面临的劳动法律问题成因

中资企业在哈国面临的劳动法律问题是多方面因素造成的,有国内、国际两方面因素,有我国作为投资者母国以及中资企业自身的主观因素,也有国际关系和哈国国内法律政策及司法环境等客观因素。以下仅从我国作为投资者母国的角色以及中资企业自身这两个维度进行分析。

(一)我国相关国内立法缺位

当前,我国已成为世界第二大资本输出国,但我国尚未颁行对外投资保护的单行立法,现有规则多是部门规章或政策文件,效力层级低,对海外投资者的保护力度不足。对外投资保护立法的缺位,已无法满足我国对外投资蓬勃发展的需求,当我国“走出去”的企业在海外遭遇各类投资风险尤其是政治风险时,母国没有专门立法来支持和保护本国企业。我国《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目前均只调整在我国境内建立的劳动关系,2010年《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虽然规定了涉外劳动合同的冲突法适用情况,但当按照冲突法指引所适用的准据法为我国国内法时,我国仍没有专门的劳动合同及对外劳务派遣的国内立法。

2012年6月4日由国务院颁布的《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是目前调整我国对外劳务合作位阶最高的法律规范,对从事对外劳务合作的主体、对外劳务合作合同、政府的服务与管理以及法律责任等内容进行了详细的规定。该《条例》虽规定了保障对外劳务人员合法权益,但在具体规定中过于强调对外劳务派遣企业的义务性规定,如劳务派遣企业与境外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等问题,加重了劳务派遣企业的责任。且《条例》的很多表述过于笼统,如多次出现“国务院有关部门”等词眼,导致对外劳务合作实践管理过程中各部门的缺位和越位现象时常存在。总体来看,该条例主要是以行政管理的方式来调整我国对外劳务合作关系,强调的是对外劳务合作事项的政府监管职能。在我国对外劳务合作不断发展的形势下,该《条例》已无法满足保护我国“走出去”劳务人员合法权益的需求。

(二)中哈两国双边立法亟需更新和完善

双边投资协定(BilateralInvestmentTreaty,简称BIT)对投资有推动作用并为海外投资提供了制度保障,中国与哈国早在1992年就签署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政府关于鼓励和相互保护投资协定》(以下简称“中哈BIT”),为两国在投资领域的合作奠定了国际法基础。但当时的中国主要是资本输入国的角色,对外投资较少,中哈BIT主要体现了我国作为东道国角色吸引外资的特点,没有注重对海外投资的保护。中哈BIT未对劳动领域的合作内容进行规定,因签订时间较早也未引入国际社会现有的多边投资争端解决机制,且协定主要是框架式规定,在实践中的可操作性较差。三十年后的今天,中国不仅是世界上的重要资本流入国,也是重要的资本输出国,三十年前的BIT显然与当前中国资本输出大国的地位以及我国对哈投资的形势不符,中哈BIT亟需更新。中国是哈国的主要劳动力输入国,但目前两国间尚未签署专门的劳务合作协定或备忘录,双方在劳务合作领域缺乏国际法规则,沟通交流机制不健全,大大影响了两国劳务合作领域的发展。

(三)中资企业对哈国当地政策法律不熟悉、缺乏解决劳工争议的经验

哈国法律体系虽然健全,但稳定性不够强,修改较为频繁。哈国劳动立法经过多次修改,现行劳动法典为2015年11月颁布的《劳动法典》,相对1999年《劳动法》做了较大改动。我国企业“走出去”时间较短,有些企业存在对东道国的政策法规以及司法环境还没有熟悉就已经投入项目开始运营的现象。遵守东道国的法律法规及政策是海外投资的前提,有些中资企业对哈国当地劳动法不熟悉,或是对更新后的法律未能及时做出反应,发生劳资纠纷的风险较大。

工会是联系企业和员工的桥梁和纽带,哈国法律赋予了工会较大的权利和自由。哈国2015年《劳动法典》规定,员工人数超过500人的企业必须成立工会,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工会可以组织和举行罢工、和平会议、集会、游行和示威等活动。在我国工会对于企业管理通常是与管理层立场一致,并协助管理层开展工作,大多数在哈中资企业仍沿用这一思维定势在哈国进行企业管理,对工会作用不重视,一旦遇到劳资纠纷,不能妥善处理与工会之间的关系,导致企业在解决劳资纠纷时丧失主动权。

三、中资企业在哈国的劳动法律风险防范

中资企业在哈国面临的劳动法律风险已成为我国在哈投资的重要障碍,劳动法律风险的防范应从国家和企业两个层面共同努力。

(一)国家层面

1.构建和完善我国对外投资保护立法

2019年3月通过的《外商投资法》为我国引进外资创造了良好的营商环境。我国应顺应经济发展形势尽快出台《对外投资法》,以确保我国“走出去”的企业有法可依,与《外商投资法》相呼应,做到“引进来”和“走出去”的双向发展。海外投资保险制度作为对外投资保护立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可以为投资者在东道国所遭遇的政治风险提供担保。在我国《对外投资法》短时间内无法出台的情况下,先制定一部《海外投资保险条例》满足现实需求是较为合适的选择。待条件成熟时,再将海外投资保险立法整合于对外投资立法,制定一部专门的《对外投资法》,将使我国对外投资保护步入法制化、正规化的轨道。

在我国对外劳务合作形势快速发展的背景下,应在《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中设立涉外篇章,将涉外劳动关系及涉外劳务派遣法律关系纳入《劳动法》的调整范围,对涉外劳动合同从主体、权利义务以及权利救济等各个方面进行细化。2012年,国务院出台的《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作为我国对外劳务合作领域的最高位阶立法仍存在诸多问题,当前形势下可以先制定细则弥补条例的立法空白。应将对外劳务合作管理的机构设置和职责管理予以明确,确认各部门的监管地位、职责和范围,对劳务合作主体的基本权利义务以及法律责任予以明确,同时兼顾涉外劳务派遣企业的合法利益。虽然《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在一定程度上保障了我国海外劳工的合法权益,但其位阶低、规定模糊等瑕疵仍然存在,因此当条件成熟时制定一部专门的对外劳务合作法仍有必要。

2.更新中哈BIT、建立两国劳动领域合作机制

当前,中哈两国针对新版BIT已进行了多轮谈判,新版BIT应重新审视传统国际投资规则,紧随世界发展趋势,确立可持续发展目标,在协定中对劳工保护问题作原则性规定,避免以侵犯劳工权利等方式鼓励投资。目前,中哈两国均为《华盛顿公约》的缔约国,哈国也于2015年7月加入WTO,新版BIT应在争端条款中引入现有多边投资争端解决机制。此外,还应充分发挥海外投资保险对投资者的保护作用,在BIT中加入代位权条款,为海外投资保险机构向东道国追偿提供国际法依据。

自2015年来,中国外交部、中国驻哈国大使馆与哈国外交部、哈国驻中国大使馆多次进行领事磋商,就解决黑中介、行贿受贿等问题达成共识,两国应在此基础上建立劳动领域合作的专门条约或备忘录,为两国劳动领域事项合作提供国际法依据。首先应明确建立劳动领域合作机制的目的是推动两国更密切和广泛的合作,加强两国政治经济合作。合作机制应包含两国劳动法律政策、劳动监察、劳资关系、劳资纠纷解决、移民劳动者的保护等方面的内容。同时,设置常态联络点,建立多种途径的交流和沟通机制,对信息交流和交换、经验分享、项目合作等形成常态化磋商机制。此外,中国与哈国均是国际劳工组织的成员国,批准了多项国际劳工公约。合作机制中还应对两国共同遵守的国际劳工标准进行重申。

3.充分发挥政府服务职能,建立对海外投资者的服务、指导和监督机制。国家政府管理方式

从管理型向服务型转变是总体趋势,当前我国作为投资大国对海外投资者提供的服务与保护较于美国、德国、日本等资本输出大国仍存在不小的差距,我国政府当务之急应充分发挥政府服务职能加大对海外投资的服务力度。首先,政府应搜集编纂哈国劳动领域的法律法规、政策信息等,对中资企业遇到的劳资纠纷案件定期收集、统一发布,为赴哈国投资者提供明确的指引,从而规避可能出现的劳动法律风险。同时,成立专门部门对走出去的劳工进行管理,进而有效解决海外劳工遇到的问题。其次,政府应指导并监督企业合规经营,建立官方的风险评估机构,提供可被共享的预警机制,引导企业尊重当地的宗教信仰和风俗习惯。企业筑牢合规防线,建立预警机制不仅能对投资风险进行有效防范和规避,将投资风险扼杀在摇篮中,还可以树立中国企业的良好形象。此外,政府还应完善海外投资的沟通协调机制,着力为企业打造各类交流合作平台。如举办以企业海外投资为主题的洽谈会,组织与东道国企业、政府代表、工会代表、科研院校等进行交流座谈。我国政府官方媒体还应重视宣传工作,以在哈国投资为例,我国在哈国的宣传工作应掌握一定的话语权,才能够应对一些国家别有用心策划的谣言,避免“以讹传讹”酿成严重后果。

(二)企业层面

1.严格遵守东道国法律法规

遵守东道国法律、合法合规经营是海外投资者投资的首要前提,中资企业面临哈国法律更迭频繁、新旧劳动法更替的情形,要准确、及时地掌握东道国的投资法律环境和劳动法律政策。首先,企业应严格遵守哈国劳动法对于劳动合同、劳动报酬、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等劳动关系内容的规定,避免出现不签订合同或合同签订不严谨等情形,将劳资纠纷扼杀在摇篮中。同时,应遵守东道国对外籍劳工的审批和管理制度,避免出现雇佣非法入境的外籍劳务人员等情形。当遇到劳资纠纷时,企业还应高度重视工会的作用,最大程度的借助工会力量处理劳资纠纷问题。此外,还要熟悉当地劳动争议的解决方式,妥善处理与东道国劳动行政管理部门的关系,一旦遇到劳资纠纷,积极运用法律手段解决争议,可以聘请当地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和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对可能出现的法律风险进行防范和化解。

2.尊重东道国风俗习惯

哈国是世俗国家,当地人多信仰伊斯兰教,占哈国人口多数的哈萨克族是游牧民族的后代,仍保留着草原文化特有的精神。哈国独立后在社会文化、风俗礼仪等方面受西方影响颇多,当地民族呈现多元化格局。中资企业在进入哈国后应尊重当地风俗习惯,对派出员工在语言、风土人情等方面进行系统培训,避免因不了解东道国宗教和文化差异而出现劳资纠纷;对当地劳动力的管理不能照搬国内管理经验,应与东道国环境相结合,接受并融入当地的习俗文化,尊重当地人民习惯,用当地人管理当地人,提高跨文化整合与管理人力资源的能力。

3.加强对当地劳工的培训、主动承担企业社会责任

“共赢”是“一带一路”倡议的实施目标之一,我国企业“走出去”是让沿线国家普遍受惠、共享利益,而不是零和博弈。在哈国的中资企业应积极帮助东道国发展经济,增加当地就业岗位,赢得东道国政府和劳动者的支持和信任,从而获得更好的投资环境。企业应依照东道国法律法规建立完备的职工培训制度,积极创造条件为当地劳工提供教育和培训的机会,不断提高当地劳动力素质,同时要遵守国际劳工标准,遵守跨国企业标准和规范。此外,企业还应积极主动履行企业社会责任,改变追求短期利益最大化的理念,为东道国的公益事业做贡献,回馈当地社会和民众,树立良好的我国企业形象,提升我国“走出去”企业的软实力。

总之,当前国际体系和国际秩序面临深度调整,我国海外投资形势日趋严峻,对海外投资保护的重要性与紧迫性逐渐凸显。哈国是中国在“一带一路”沿线的主要投资国和劳动力输入国,劳动法律风险是我国在哈企业面临的主要投资风险,对劳动法律风险的防范是中资企业在哈国“立住脚”的重要保障。国家和企业作为海外投资者的母国以及风险的直接承担者,应从各自角度努力防范劳动法律风险的出现,共同秉持“共赢”的理念,严格遵守东道国法律法规与风俗习惯,与东道国共享成果,助力“一带一路”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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