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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篇我们介绍哈国可再生能源项目开发过程中的核心协议之一——购电协议(Power Purchase Agreement,“PPA”)的相关机制与特点。

01 PPA的签署方式

承我们在本系列文章(中篇)中的介绍,根据哈国《可再生能源法》第9条,可再生能源项目公司可自行选择以下两种方式之一进行售电:

方式一:与可再生能源金融结算中心(Financial Settlement Center,“FSC”)(作为单一购电方)签订为期20年的PPA(“竞拍PPA”),以电子拍卖结果确定的固定拍卖价格购买可再生能源项目公司生产的全部电力;以及

方式二:若可再生能源项目公司不需要FSC保证承购(offtake),因而不希望以固定的拍卖价格向FSC出售电力,可选择与私人消费者签订双边PPA(Corporate PPA)以可协商的价格和条款售电(“直购电PPA”)。

鉴于通过参与竞拍流程以获得项目开发权并与FSC签署竞拍PPA是投资者(包括众多中国投资者)主要采取的投资方式,本文将着重以竞拍PPA为例介绍相关主要内容和机制。

02 竞拍PPA关键条款总结

根据竞拍PPA的机制,在竞拍胜出后,再生能源项目的投资者将与FSC以竞拍确定的价格签署竞拍PPA,期限为15-20年[2]。FSC将根据已签订的竞拍PPA的条款约定,从可再生能源项目实施全面测试(comprehensive test)之日起支付约定电费。

1. 竞拍PPA格式条款

哈国《关于批准和使用FSC与可再生能源生产组织、合格消费者和附条件的合格消费者签署协议的模板》提供了竞拍PPA的格式条款(типовой),该等格式条款仅为“示意性条款”(indicative form),理论上应当允许一定程度的修改和调整;但在实践中,FSC在与投资者谈判签署竞拍PPA时,通常会倾向于坚持格式条款的初始约定和立场,不接受实质性的修改。

与其他国家的可再生能源项目类似的PPA相比,哈国竞拍PPA的格式条款较为简单,具体而言:

(1)

只涵盖了能源(电力)的购买和销售相关条款,未约定并网安排(项目公司将单独签署《并网协议》[3])、并网系统同步、自用/消耗或其他相关事项的安排;以及

(2)

不包含“照付不议(take-or-pay)”条款(详见本文第3章节相关内容,包括因此所产生的其他潜在影响)、削减(curtailment)条款、国际仲裁条款、提前终止补偿条款,也未包含担保、赔偿、保险等其他常见购电协议条款。

2. PPA核心条款与机制总结

(1)电价(Tariff)起算与调整机制

竞拍PPA中所约定的电价应与拍卖电价保持一致,并且受限于根据哈国《可再生能源法》相关规定的指标化机制(indexation mechanism)进行调整:

根据哈国《电力集中采购和销售规则》,竞拍PPA合同期及拍卖电价的有效期自(若未延期)清洁能源项目的商业运营截止日的次日开始计算,而根据哈国《上网电价和竞标最高限价确定规则》,自开始全面测试之日,电力可输送到主电网,FSC应根据电网从项目各个风场接收的电量,适用竞拍PPA下的约定电价(受限于年度调整)计算电费。因此从实践而言,电价起算日并非特定的固定日期,应取决于启动全面测试的日期;

根据哈国《上网电价和竞标最高限价确定规则》,从投入发电的第二年起。电价每年基于消费者物价指数进行调整,即:

调整后的电价=当前适用的电价×A, 其中,A=哈国相关政府部门公布的当年10月1日前12个月的消费指数

此外对于存在外币资金贷款的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电价可根据如下公式进行调整:

调整后的电价=当前适用的电价×(1+0.7×(A-100%)/100%)+0.3×(B-C)/C))

A=哈国相关政府部门公布的当年10月1日前12个月的消费指数;

B=哈国央行公布的当年10月1日的美元与坚戈的汇率;

C=哈国央行公布的当年10月1日前12个月美元与坚戈的平均汇率。

如发生电价调整,FSC与售电方应当就竞拍PPA的签署相关补充协议,载明开始适用调整后电价的时间以及电价调整相关机制。

(2)电量计量

交付的电量将根据可再生能源项目公司(作为售电方)在交付点安装的计量设备的读数来计算的。售电方在开始商业运营(commercial operation)之前,应确保自动商业能源计量系统(Automated Commercial Energy Metering System,“ACEMS”)在其可再生能源设施中的正常运行,从而有权使用ACEMS数据来计量和确定其交付的电量,并用于与FSC(作为购电方)关于电费的商业结算。

(3)售电方主要义务包括:

在签订竞拍PPA后的30日内,向购电方提供PPA履约担保(PPA performance bond);

向购电方提供可再生能源设施建设和安装的开工通知书副本;向购电方提供可再生能源设施的调试证书(certificate of commissioning)副本;

遵守哈国法律规定的每日发电计划;在约定时间内向购电方提供上一供电月的每日实际发电量和向电网供电量的信息,以及上一供电月经调整的供电量证书(volume reconciliation act)和向电网实际供电量的单据;以及,按时向购电方提供下一供电月的预测发电量和向电网供电量的信息。

(4)购电方主要义务,包括:

根据所收到的售电方通知,在约定时间内签署售电方的经调整的供电量证书,如果对售电方在同一期限内交付的电量有异议,购电方可向售电方发出书面异议,并附带确认该等书面异议有效性的文件;

如售电方按期完成可再生能源设施调试,购电方应在收到售电方书面请求后10个日历日退还履约担保(全部或部分)。

(5)关于竞拍PPA终止安排,主要包括以下情形:

售电方在签订PPA后48个月内(若未能延期)未能就可再生能源设施启动全面测试;

售电方未能在签订PPA后30日内提供履约担保;或

售电方在竞拍PPA有效期内与除FSC之外的其他方签订协议约定以协议价格向其销售由中标的可再生能源项目所生产的电能。

03需要关注的竞拍PPA实操问题

1. 竞拍PPA模板未采用照付不议或最低采购量模式

就哈国可再生能源项目而言,竞拍PPA并未采用类似照付不议或最低采购量的支付模式。

“照付不议(take or pay)”是一种常见的商品与服务供应合同的供应与付费机制,根据该机制,买方必须在一定的时间内购买(take)一定数量的货物或服务,并支付货款(pay),但即使买方在约定时间内没有提取相关货物或服务,仍然需要支付约定的费用。总体而言,照付不议条款对买卖双方均具有一定的商业吸引力和确定性。就卖方而言,这种机制确保了其稳定的收益,不受货物交付情况的影响;就买方而言,货物供给在约定的期限内有保障,且货物供给价格变动风险较低,即货物供给价格可在合约存续期内固定,不与市场价挂钩。对于电力项目的开发商而言,是否可以获得未来售电的确定性是其评估项目开发风险的重要考量因素。因此,照付不议或最低采购量模式通常是更具有吸引力的项目售电模式。然而,对于购电方而言(特别是政府作为购电方),是否采用照付不议或最低采购量模式,需要考虑诸多因素,其中不仅包括经济效益的测算还包括其他方面的影响因素,如电网系统对于可再生能源项目发电的消纳能力(众所周知,可再生能源项目的发电能力存在一定的波动性,尤其是风能和光伏项目,这对于电网系统的调度和消纳能力也有较高的要求)。

照付不议模式目前在多个国家的可再生能源行业中被应用,包括中国、美国、加拿大、日本、新西兰、欧洲部分国家、乌兹别克斯坦等国家均在不同程度上引入类似的支付模式,即购电方有义务就售电方的全部发电量支付电费(无论电网实际接受的电量大小)。而就哈国可再生能源项目而言,鉴于哈国实质性实施投资和开发可再生能源项目的时间较短,尚未能对于电网或储能系统进行对应的配套和升级,实践中尚无法匹配大量新能源项目在不同时段对于用电负荷的差异性需求,若采用照付不议或最低采购量模式购买可再生能源项目所产生的电能,国家(FSC作为哈国政府购电方)可能会面临在电网故障或消纳能力不足而无法完全接收项目所产生的电能的情况下仍需支付足额电费而遭受潜在经济损失的风险。

因此,现行哈国《可再生能源法》规定,可再生能源项目所生产的电力由FSC集中采购且FSC只有义务仅就供应且被电网所接收的电力(如上所述由ACEMS计量)向售电方付款,最高可支付竞拍PPA规定的最大发电量对应的购电费用。这意味着,竞拍PPA模式下将不采用照付不议或最低采购量的购电模式。对于哈国可再生能源项目投资者而言,一方面可以不用“担心”可再生能源项目公司不能达到最低供电量而因此可能需要承担赔偿责任的风险,另一方面也需要考虑这一支付模式下对于项目的收益保障的潜在影响。

2. 竞拍PPA模式下因并网限制所导致的风险

在竞拍PPA机制下,FSC(作为购电方)只有义务仅就供应且被电网所接收的电力支付电价付款,且竞拍PPA不包含类似照付不议或最低采购量的安排,需要关注,这一购电模式可能与哈国可再生能源项目运营过程中的所发生的并网限制形成“连锁反应”,进一步对可再生能源项目的收益产生影响。

哈国《可再生能源法》规定,电网容量限制时可再生能源享有优先调度(priority dispatch)的权利且输电方无权以电网可用性(不足)为由而拒绝可再生能源设施的并网。哈国电网管理股份公司(Kazakhstan Electricity and Power Market Operator JSC,“KEGOC”)(作为电网运营商) 基于哈国《电网供电技术调度和电力消费标准合同》(“《调度标准合同》”)为可再生能源项目公司(作为售电方)提供调度服务。根据《调度标准合同》,电网运营商应履行遵守调度技术规程、避免影响售电方的运行等义务。但是需要提示的是,该等《调度标准合同》、PPA以及哈国法下均未约定或规定因电网运营商原因导致无法满额发电的解决与保护机制。具体而言,如因电网运营商自身原因(如系统故障、维修等)导致可再生能源设施生产的电量不能全部被电网接收,或无法按照约定保证可再生能源项目全部发电优先并网,可再生能源项目公司无法获得相应的救济(即,无法基于PPA向FSC,亦或基于并网协议向电网运营商,就未满额发电对应电费及潜在损失主张补足或赔偿)。

3. 竞拍PPA下无购电方电费支付担保义务

此外,在竞拍PPA下,FSC(作为购电方)没有义务为其电费支付义务提供担保,如提供银行保函或备用信用证。尽管如此,为避免 FSC 在PPA下违约,哈国《可再生能源法》规定,FSC必须向“有条件购电方(Qualified Conditional Consumers)”进行售电,且“有条件购电方”必须向FSC购买可再生能源电。“有条件购电方”指:(a)使用煤、气、含硫原材料、石油产品和核燃料的能源生产企业;(b)从哈国境外购电的企业;以及(c)2016 年1月1日前投入试运行且总装机容量超过 35MW 的单座水电站。显然,哈国政府希望通过该机制来保证或支撑FSC在竞拍PPA下履行电费支付义务的资金来源。

结语

近年来,哈国积极跟随全球能源转型的大趋势,推出一系列支持清洁能源发展的政策以及法律法规。包括中国在内的越来越多的外国投资人将更多的目光和投资计划投向了哈国清洁能源市场。2022年底,由中企投资建设的北部阿克莫拉州风电项目一期30台150兆瓦发电机组成功并网发电,全容量并网后,该项目每年可为当地提供约6亿千瓦时清洁电力;2021年,由中哈合资建设的中亚地区最大风电项目——札纳塔斯100兆瓦风电项目实现全容量并网;同年,由三峡集团中国水利电力对外有限公司承建的哈国图尔古松水电站实现全部机组投产发电 。

可再生能源合作是中国“一带一路”倡议与《哈国——2050:成功国家的新政策方针》对接的重要内容之一。得益于哈国良好的营商环境,两国友好政治关系,以及哈国的新能源禀赋,中哈两国在新能源领域的项目合作无疑将会继续加强。

脚注:

[1] 《哈萨克斯坦可再生能源投资(上):概览》 与《哈萨克斯坦可再生能源投资(中):项目开发流程及土地问题》。

[2] 对于2021年1月1日之前举行的可再生能源项目竞拍,中标者与FSC签署的竞拍PPA的购电期限为全面测试之日起后的15年。

[3] 《并网协议》相关介绍详见《哈萨克斯坦可再生能源投资(中):项目开发流程及土地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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