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税收管理机构

1.1 税收系统机构设置

税务部门由国家收入委员会和各地税务机关组成。国家收入委员会主要职责为保证税款上缴与对财政进行指导。各地税务机关需具有哈萨克斯坦政府批准代码,其中包括州、阿斯塔纳市和阿拉木图市、区、市和市区授权机构的区域性分支机构,以及国家收入委员会跨区域分支机构。如果建立经济特区,可以在经济特区内建立税务机关。税务部门受国家收入委员会的领导。税务部门拥有徽标,税务部门徽标的释义和使用办法由国家收入委员会批准。

1.2 税务管理机构职责

1.2.1 税务部门的任务

(1)保证遵守哈萨克斯坦税收法规;

(2)保证税款和其他应缴财政款全额及时上缴国库;

(3)保证全额及时地按照哈萨克斯坦的法规和税法的规定计算、扣缴和划拨社保费用;

(4)参与实施哈萨克斯坦的税收政策;

(5)在权限范围内保证哈萨克斯坦的经济安全;

(6)建立并发展通信基础设施,使纳税人可以享受电子税务服务;

(7)完成哈萨克斯坦的法规规定的其他任务。

1.2.2 税务部门的权利

(1)在职权范围内制定和批准税法规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书;

(2)实施征管问题的国际合作,包括与外国税务机关进行信息交换;

(3)依据哈萨克斯坦的法律规定,在税收稽查过程中,有权要求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授权检查会计税务核算软件的相关信息,包括基础核算文件、会计科目、征税对象及其他与涉税有关的信息。但不包括访问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的业务操作及银行机密的软件数据和信息系统的权利。根据哈萨克斯坦法规银行客户账户信息属于银行机密,但税务机关对收支情况进行检查时可以要求提供银行相关信息;

(4)要求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运营商)提供以下证明文件:正确计算并按时缴纳(扣缴和支付)税款及应缴财政款,全额和及时计算、扣缴和支付强制性养老金,计算和支付社会保障缴款,纳税人 (扣缴义务人、运营商)制定税务表的书面说明,以及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财务报表,其中包括:居民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合并财务报表,含哈萨克斯坦境外其下属机构的财务报表,如果哈萨克斯坦立法规定对这些人员强制审查,须附上审查报告;

(5)从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获得税法规定的相关资料;

(6)依据哈萨克斯坦法律规定的,从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获得银行账户及账号信息、账户内余额及资金流动情况。税务人员应当遵照哈萨克斯坦法律法规中对商业秘密、银行机密和其他受法律保护机密信息的保密规定;

(7)在按照哈萨克斯坦行政处罚法规定的程序,进行税务检查的过程中,有权扣留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实施行政违法行为的证明文件;

(8)对提交资产负债申报单的自然人进行税务检查时,有权检查申报单中财产登记资料的真实性和交易及权利登记资料的真实性;

(9)聘请专家进行税务检查;

(10)依据《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民法典》规定,有权通过法院提出申诉,认定法人清算行为无效,或按照哈萨克斯坦法规规定的权限范围和任务提起其他诉讼。

1.2.3 税务部门的义务

(1)维护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合法权益;

(2)维护国家利益;

(3)向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提供现行税款和应缴财政款、哈萨克斯坦税收法规修订方面的信息,说明哈萨克斯坦税收法规的相关适用问题;

(4)在权限范围内说明和解释纳税义务的产生、履行和终止;

(5)在诉讼时效内保证税款和应缴财政款缴纳情况的证明文件完好;

(6)按照哈萨克斯坦法规规定,允许负有财务监督和反洗钱工作职责的相关国家机关访问税务机关信息系统;

(7)按照税法规定,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相关资料上传至国家收入委员会的网络,其中包括:应缴未缴税金;按照哈萨克斯坦法律被认定为不作为的行为;依据已生效的司法文件,登记无效的行为;

(8)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提供免费的标准税务申请表格以及电子税务申报软件;

(9)审核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对税务机关相关负责人行为(不作为)的申诉;

(10)对于年度总收入符合《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国家企业家协会法》规定标准的经营主体,按照哈萨克斯坦国家企业家协会的要求,每年提供这些经营主体名称和识别号的相关信息;

(11)采取保证履行纳税义务的方法,强制追缴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应缴税金;

(12)对转移国有财产开展登记、保管、评估、长期使用和销售的程序进行监督,监督依法按时全额将资产移交至国家收入委员会的行为,监督这些资产的销售款是否全额及时入库;

(13)监督国家收入委员会和地方执行机构是否正确计算、足额征收并及时划拨税款及应缴财政款;

(14)按照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税务申请,在税法规定的期限内,按照税法规定的程序,提供关于非居民来源于哈萨克斯坦境内的收入金额及扣除(缴纳)税款金额的证明;

(15)在国家收入委员会网站上传自然人纳税人的相关信息,即《资产负债申报单》和《收入财产申报单》;

(16)出于《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国家安全机构法》规定的目的和方式,向哈萨克斯坦国家安全机构提供税务机关信息系统的访问权限。

2 居民纳税人税收征收管理

2.1 税务登记

2.1.1 单位纳税人登记

所有在哈萨克斯坦从事经营活动的哈萨克斯坦法人和外国法人都应该在税务机关进行税务登记。税务机关应向自然人、法人和法人分支机构派发专属的纳税人识别号,此号码具有唯一性。税务机关依法将纳税人信息数据录入国家数据库。

进行税务登记需提供以下信息:

(1)申请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名称;

(2)纳税人(税务代理人)的号码;

(3)税务登记有效期限;

(4)负责税务登记的人员姓名。

同时,税务机关有权要求纳税人在税务登记表中注明以下信息:

(1)适用税收减免、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减免、与投资相关的税收优惠;

(2)固定资产剩余价值及与固定资产相关的后续成本的计算;

(3)增值税纳税人开具并收到的发票等。

增值税税务登记是独立于一般税务登记的程序。对于居民纳税人、非居民纳税人的分支机构或代表处以及个体私营业主,如果其一年内的营业额超过最低计算基数(MinimumCalculatedIndex,以下简称“MCI”)的3万倍,则必须办理增值税税务登记。MCI的金额将根据每年的《国家预算法》确定,2019年的MCI为2525坚戈,因此限额约为7575万坚戈。

增值税登记申请人应在收入超过最低计算基数当月结束后的10个工作日内,通过书面或电子方式申请进行登记。无需进行增值税强制登记的法人实体,仍可以通过书面或电子方式申请向当地税务机关提出登记申请。无论增值税申请人属于强制登记还是自愿登记,税务机关都应当在申请人提交申请的1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发放增值税登记证书。申请人自提交申请之日即成为增值税纳税人。

2.1.2 个体纳税人登记

自然人作为个体私营业主,登记注册由税务部门进行,并按照《哈萨克斯坦私营企业法》规定的程序和期限颁发个体私营业主国家登记证。

2.2 账簿凭证管理制度

2.2.1 账簿设置要求

哈萨克斯坦的企业根据企业类型及规模适用国际会计准则或国家财务报告准则,因此账簿的设置应当符合财务报告的信息需求,能够保证财务报告的可靠性和相关性,以及信息来源的真实可靠性。

2.2.2 会计制度简介

哈萨克斯坦最新的会计法生效于2007年2月28日,最近一次修订是在2016年4月9日,根据哈萨克斯坦2020年6月29日第351-Ⅵ法律进行了最新修正。

哈萨克斯坦完整采用国际会计准则(InternationalFinancialReportingStandards,以下简称“IFRS”)和中小企业国际会计准则。其中,依据哈萨克斯坦证券交易所(KazakhstanStockExchange)的法律和上市规则,要求所有上市公司必须采用IFRS准则。哈萨克斯坦强制要求大型商业企业以及包括所有金融机构在内的公益实体采用IFRS准则编制其财务报表;要求中型商业企业和国有企业采用IFRS准则或中小企业IFRS准则;要求小型企业必须在中小企业IFRS准则和国家准则之间做出选择。

2.2.3 账簿凭证的保存要求

(1)编制纸质版和电子版的统计文件(包括会计凭证,涉税资料,税收统计政策和其他所依据的文件),并在税务审查时提交给税务部门。

(2)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应当编制哈语或俄语版的统计文件。当仅存在外语版文件时,税务部门有权要求将其翻译成哈语或俄语。

(3)编制电子版统计文件时,在税务审查过程中,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应根据税务部门的要求提交统计文件的纸质版复印件,但在电子发票信息系统中登记的电子发票除外。

(4)除有特殊规定,对于文件列入的每一种税款或应缴财政款,保存期限从编制统计文件期之后的下一个纳税期开始,直至税法规定的该税种或应缴财政款的诉讼时效期限期满,但不得低于5年。

(5)确认固定资产价值的统计文件,其中包括根据金融租赁转交(获得)的固定资产,保存5年。

(6)确认不折旧资产价值的统计文件,从该财产处置或报废的纳税期结束开始,保存5年。

(7)纳税人重组时,保存被重组法人核算文件的义务由其权利继承者承担。

2.2.4 发票等合法票据管理

一般来说,所有增值税纳税人都应当开具增值税发票。没有取得相应增值税发票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除按照对外贸易合同销售的货物、提供劳务或服务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外,货物金额、劳务或服务费用金额以及增值税税额需在增值税发票中以哈萨克斯坦的法定货币(即:坚戈)注明。

自2014年7月1日起,哈萨克斯坦纳税人可自主选择以电子形式开具增值税发票。签署相关电子协议后,纳税人可以通过电子发票信息系统(E-invoicingInformationSystem,EIIS)进行电子发票的开具、提交、注册、接收、处理、发送和存储。电子发票必须在交易发生之日起7日内按照规定的格式开具。同时,发票上必须附有纳税人或其授权人的电子签名。当电子发票信息系统为电子发票生成发票号码时,即视为电子发票已开具并已发送给买方。一般情况下,买方无需确认电子发票的接收,除非涉及电子发票的更正或作废。电子发票将自开具之日起在电子发票信息系统中保存五年,并将作为纳税人进行增值税抵扣的相关凭证。而税务机关则要负责制定与纳税人开具电子发票相关的流程细则。

2.3 纳税申报

2.3.1 企业所得税

(1)申报要求

在哈萨克斯坦,每家公司均须独立进行纳税申报。但是,在哈萨克斯坦拥有多个常设机构的非居民企业可以选择合并申报。哈萨克斯坦的纳税期限为年。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纳税人应按月预缴企业所得税,并于次年3月31日之前向所在地税务机关递交年度纳税申报表。

(2)税款缴纳

年度申报时,纳税人应在纳税期结束后10日内(即4月10日之前),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企业所得税。

2.3.2 个人所得税

在哈萨克斯坦,个人所得税采用源泉扣缴和自行申报两种方式。其中,源泉扣缴的申报期为一个月;自行申报的申报期为一个季度。支付方作为扣缴义务人,需就其支付给居民和非居民个人的款项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

源泉扣缴方式下,扣缴义务人应在款项支付的次月25日之前预缴税款。扣缴义务人需就其支付给雇员或个人的收入以及扣缴的税款情况,在每个申报季度结束后的次月15日之前(即5月15日、8月15日、11月15日,第四季度为次年2月15日)提交相关报告。

特殊情况下,如果居民个人和非居民个人自行计算个人所得税并申报缴纳,纳税人应在纳税年度终了后次年的3月31日之前提交纳税申报表,并于申报期限截止后的10日内解缴税款。

2.3.3 增值税

增值税纳税人应当按季度计算缴纳增值税。每个纳税期结束后,增值税纳税人应于纳税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所在地的税务机关提交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并在该月25日之前缴纳税款。

进口商品增值税应该在哈萨克斯坦海关法律规定的缴纳海关费用的期限内缴纳。

特殊情况下,增值税纳税人可采用进销项相抵的方式缴纳进口增值税。

2.3.4 消费税

纳税人应当按月计算缴纳消费税。每个纳税期结束后,消费税纳税人应于纳税期满之日起20日内,向其所在地的税务机关提交消费税纳税申报表,并缴纳税款。

2.3.5 社会税

源泉扣缴方式下,社会税由扣缴义务人连同个人所得税一并扣缴。扣缴义务人需就其支付给雇员或个人的收入以及扣缴的税款情况,在每个纳税季度结束后的次月15日之前(即5月15日、8月15日、11月15日,第四季度为次年2月15日)提交相关报告,并应于纳税期满之日起25日内在纳税人所在地缴纳税款。

2.3.6 土地税

哈萨克斯坦税法规定,纳税人采用“前期预缴、按年提交申报表”的形式缴纳土地税。土地税的纳税期限是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

(1)纳税申报

当土地用于(应当用于)企业经营时,个体经营者(采用小企业主体特殊税制的个体经营者除外)和法人企业应在当期2月15日之前,根据纳税期期初确定的纳税义务,向土地所在地税务机关提交土地税当前应付税款申报表。其他情况下,法人单位、个体私营业主、自然人在下一个纳税年度的3月31日之前,将申报表提交给土地所在地税务机关。

(2)税款缴纳

当纳税人为经营类的法人单位时,应当在每年的2月25日、5月25日、8月25日和11月25日之前等额分期缴纳当期的应纳税额。纳税人应在纳税期限到期之日起10日内完成土地税的最终核算和缴纳。采用小型商业主体特殊税制的个体私营业主,应在纳税期限到期之日起10日内完成土地税的缴纳。

当纳税人为自然人时,在报告期次年的7月1日之前计算应缴纳的土地税,并应在报告期次年的10月1日之前,按照税务机关计算确定的土地税上缴预算。

2.3.7 财产税

纳税人应当按年计算缴纳财产税,在纳税期结束的次年7月1日之前提交申报表,在次年10月1日之前在征税对象所在地的税务机关缴纳税款。

2.3.8 超额利润税

超额利润税的纳税期为一年。纳税人应在次年3月31日前,将超额利润税纳税申报表提交给所在地税务机关。应在规定的纳税申报表提交期限结束后10日,将超额利润税纳税申报表提交给所在地税务机关。

2.4 税务检查

2.4.1 纳税评估

税务部门可以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提交的纳税申报表、从国家收入委员会取得的资料以及关于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其他业务文件和资料进行纳税评估。纳税评估的目的,是通过分析纳税人在税务机关登记注册、申报表和税费款入库等信息,评估纳税人可能存在的违规行为风险,并为纳税人提供自行整改的机会。

2.4.2 税务稽查

税务稽查是税务机关对哈萨克斯坦税法及哈萨克斯坦其他法律执行情况进行的国家稽查,税法执行情况的稽查工作由税务机关负责。

税务稽查的形式包括税务稽查和其他形式的国家稽查。

(1)税务稽查的主要工作

①检查纳税义务、核算、扣款和缴纳养老金责任、核算和缴纳社会统筹责任履行情况;

②稽查税控收款机应用规则遵守情况;

③消费税商品稽查以及航空燃油、生物燃料及重油的稽查;

④转让定价稽查;

⑤稽查国有资产的统计、保存、评估、后续使用及变卖等规定的执行情况;

⑥稽查国家收入委员会和地方执行机构履行税法职责的情况;

⑦监督商品随货单办理程序的遵守情况。

(2)其他国家税务稽查的主要工作

①核查纳税人在税务机关的注册情况;

②核查接收的税务格式文件;

③内部审查;

④税务监督;

⑤税务调查;

⑥监督生产酒精企业的酒精统计情况;

⑦查明申请人是否符合酒精和酒精饮料、烟草制品生产业务资质。

2.4.3 税务监督

哈萨克斯坦税法规定,税务机关可以通过分析纳税人财务经营活

动开展税务监督,从而确定实际税基,监控对哈萨克斯坦税收法规、

市场价格的遵守情况,并在转移定价时实施税务监控。

税务监督包含对大企业纳税人的监督和横向监督。

(1)对大企业纳税人的监督

哈萨克斯坦税法规定,除国营企业以外,对于年度总收入较高、资产规模较大(期末资产总额超过年末采用的月结算指标的325000倍)、员工人数不少于250人的大企业纳税人实施税务监督。

对于上一年度10月1日之前已列为监督对象的地下矿藏使用者以及虽不符合大企业纳税人条件但在2009年1月1日之前与政府或政府有关部门签订了产品分成协议的石油和天然气凝析油田的运营商或地下矿藏使用者,也应当列入大企业纳税人监督的范围。

对大企业纳税人实施监督时,国家收入委员会有权要求接受监督的纳税人提供文件和书面说明,以证明税款计算无误、税款和应缴财政款缴纳及时且财务报表已按时提交。接受监督的大企业纳税人应当在税务机关送达书面通知的30日内履行说明义务。但是,哈萨克斯坦税法并未就纳税人需要提供的资料数量和种类制定具体的标准。此外,由于税法中没有明确规定税务机关资料审核的具体期限,因此,税务机关可以不受任何限制地随时对纳税人提供的资料开展分析评估。

如果税务监督中发现该企业存在违规行为或未履行纳税义务的行为,主管税务机关应书面通知接受监督的大企业纳税人。该纳税人应当在通知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提交书面解释说明。如果税务机关不认可纳税人提交的说明,国家收入委员会有权邀请该纳税人当面讨论,并提交补充文件和说明。

监督结果审核结束后,国家收入委员会应当作出书面决议,并在作出决议后的2个工作日内发送给纳税人。纳税人应在收到决议后的5日内,提交同意该决议的通知书。

(2)横向监督

横向监督是指,在遵循合作、充分信赖、合法、透明、信息共享等原则的情况下,税务机关与纳税人之间进行的信息和文件交换。

横向监督的结果是签订横向监督协议,协议的形式由税务机关确

定,自签订年度的次年1月1日开始生效,有效期为3年,可以延期。接受横向监督的纳税人,可以适用以下政策:

①自横向监督协议签订年度的下一年度起,纳税人将不再属于应接受大企业纳税人监督的纳税人名单;

②无需接受税务审计,税务机关仅就纳税人提供的信息和相关数据提供税务建议;

③可在不开展税务审计的情况下,享受增值税进项税额和销项税额差额90%的返还;

④如果税务机关在横向监督过程中发现纳税人存在税务违规行为,纳税人只需补缴税款和罚息,不会处以行政罚款;

⑤可以就预期开展的交易申请事先裁定;

⑥诉讼时效仍为5年(一般税务案件的诉讼时效自2020年1月1日起缩短为3年)。

横向监督的程序和工作方法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接受监督企业的具体情况确定,主要是通过扩大税务机关与纳税人的信息交流范围来开展工作,包括允许税务机关工作人员查阅纳税人会计核算和税务核算、统计文档信息系统等,开展横向监督。

2.4.4 风险管理

风险评估是风险管理系统的基础,风险管理系统包括税务机关为发现和预防风险而制定和采取的措施。税务机关实施风险管理系统的主要目的,是为了有效利用现有资源,对高风险领域进行集中管理;同时,进一步挖掘纳税人可能存在的税务违规行为。税务机关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提交的税务报表数据、授权文件以及其他关于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业务的文件信息进行分析,并依据分析结果,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进行风险等级排序,而后依据税收法律法规和实际情况采取相应的税收征管措施。

2.4.5 一般税务检查

(1)概述

一般税务检查是指由税务机关实施的、核实是否执行哈萨克斯坦税收法规及其他相关法规规定的检查。除环境排放费外,一般税务检查由税务机关负责监督,只有税务机关能够实施税务检查。

税务检查的形式包括:综合检查,专项检查,定向检查,抽查。

①综合检查。综合检查是指税务机关针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履行所有税种、应缴预算款和社保费纳税义务情况进行的检查。

②专项检查。专项检查是指税务机关针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就专项问题开展的检查,如履行某些税种或应缴预算款的纳税义务、履行增值税或从欧亚经济联盟成员方进口到哈萨克斯坦的商品消费税的纳税义务、未按规定开具发票等20余项内容。

③定向检查。定向检查主要指关联关系业务往来的涉税检查,是综合检查或专项检查的辅助检查。

④抽查。抽查是税务机关为了查明在抽查时段内纳税人收入和实际相关费用而实施的检查。

(2)一般税务检查方式

税务机关下达税务检查任务时,可以采用选择性税务检查和计划外税务检查:

①选择性税务检查。此类检查是指,税务机关根据对税务报表、相关国家机关提供的资料以及纳税人业务相关文件和资料的分析,有针对性地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实施的税务检查;

②计划外税务检查。此类检查是选择性税务检查之外的检查工作,如纳税人注销评估、个体私营业主终止业务等内容的检查。其中,除特殊情况下,对接受横向监督的纳税人,协议纳税期内一般不开展一般税务检查。

一般情况下,税务检查自接到任务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完成,特殊情况下可以延期。

(3)一般税务检查中的权利与义务

检查期间,税务机关工作人员应当出示指令和工作证。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应当允许这些工作人员和其他受邀参与税务检查的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进入生产经营场所(居住场所除外)。

当出现下列情况时,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权拒绝税务机关的工作人员和受邀参与税务检查的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进入纳税人 (扣缴义务人)的区域或场所:

①工作人员未出示指令和工作证;

②指令中未注明工作人员;

③如果按照哈萨克斯坦法律规定进入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场所或区域必须持有许可证,而税务机关工作人员没有该进入许可证。

接受一般税务检查时,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以下权利:

①要求税务机关提供和接收关于涉及检查程序的税收法律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资料;

②要求实施税务检查的税务机关工作人员出示进行税务检查的指令和工作证;

③对税务检查对象的相关问题给予说明和当场解释;

④按照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对税务检查初步报告提出书面反对意见;

⑤行使税法规定的其他权利。

当税务机关开展一般税务检查时,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义务配合税务机关的检查工作:

①按照税务机关工作人员的要求在规定期限内提供纸质版文件和资料,必要时还须提供电子版文件及资料;

②按照税法相关规定提供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编制的统计文件;

③允许实施检查的税务机关工作人员、受邀参与税务检查的工作人员顺利进入受检方的区域或场所,并提供工作位置;

④在税务检查过程中进行财产清查;

⑤按照实施税务检查的税务机关工作人员要求,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业务方面的问题给予书面和口头说明;

⑥依据税法规定,授权税务机关访问允许访问的软件数据库或信息系统;

⑦履行哈萨克斯坦法律规定的其他义务。

2.4.6 税务审计

自2018年起,哈萨克斯坦税务机关引入了两种税务审计形式,即基于风险等级开展的特定程序税务审计以及不定期审计。

自2019年起,纳税人按照其相关活动被划分为低、中、高风险等级。基于风险等级开展的特定程序税务审计将适用于高风险等级的纳税人。但不同风险等级的划分标准尚未公开。税务审计的具体执行将根据总检察官办公室网站公布的半年计划进行。2019年上半年的税务审计企业名单在2018年底确认。

根据2018年起生效的《税法》的规定,纳税人有30个工作日的时间来纠正税务机关根据税务审计出具的通知书中列明的相关违规行为。如有异议,纳税人应就所列明的违规行为作出解释。

自2019年起,哈萨克斯坦电子税务审计的新规正式生效。根据该项规则,纳税人可以向税务机关提交标准格式的税务信息(即标准审计文件),税务审计的时间可从原先30个工作日缩短至10日,同时还可以避免纳税人与税务机关的私人接触。

2.5 税务代理

除特殊规定外,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权通过法定代表或授权代表参与哈萨克斯坦税收法规调整的各项关系。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法定代表人可认定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授权代表。

经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授权、在税法调整的税收关系中,代表该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利益的自然人或法人,也视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授权代表。

其中,自然人(含个体私营业主)可以依据经过公证的授权委托书或依据符合民法规定的与公证书具有同等效力的限定性授权委托书开展代理业务。法人或法人分支机构可以依据该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创立文件或符合规定的与公证书具有同能效力的限定性授权委托书开展代理业务。

税务代理人的主要权利和义务包括:

(1)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税务代理人所享有和承担的权利与义务与纳税人相同;

(2)税务代理人应准确、及时地预估所需代扣代缴的税款金额;

(3)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时间,为纳税人代扣代缴税款并汇至国家金库;

(4)按照法律规定向税务机关提交相应税务报告。

2.6 法律责任

哈萨克斯坦税收法律中并未详细规定未按期办理登记、未按期提交申报表、未按期缴纳税款的处罚规则,相关规则由《哈萨克斯坦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予以规定。但税法规定了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

未按期履行纳税义务时,税务机关可以采取的强制履行措施。

根据哈萨克斯坦税收法律规定,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未按期履行纳税义务,税务机关可以进行以下操作:

(1)罚款。具体包括:

①纳税人逾期进行增值税登记将面临50倍MCI的罚款;

②对少缴税款或其他必须向国家支付的款项,根据纳税人规模大小将处以行政罚款;

③纳税人虚开增值税发票将处以行政罚款;

④纳税人隐瞒应税项目的,将处以隐瞒应税项目的税额及其他强

制性税款200%的行政罚款。若在实施行政罚款后一年内再犯的纳税人,罚款比例提高到300%;

⑤纳税人少缴企业所得税预缴税款的,将处以实际应缴税款超过已预缴税款部分20%的行政罚款。

(2)加算未缴纳的税款和应缴预算款的滞纳金。其中,自应缴而未缴税款和应缴财政款期限的次日(含上缴预算之日)起,按日计算滞纳金。每日的滞纳金为所欠缴税款乘以哈萨克斯坦国家银行规定的再融资官方费率的1.25倍。

(3)暂停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银行账户的支出操作(同业往来账户除外)。

(4)暂停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出纳现金支出。

(5)限制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对财产的支配。

3 非居民纳税人的税收征收和管理

3.1 非居民税收征管措施简介

依据哈萨克斯坦税收法律法规规定,非居民纳税人主要分为通过分公司或代表处开展业务的非居民法人、虽未设立分公司或代表处但通过常设机构开展业务的非居民法人和未通过常设机构开展业务的非居民法人。

(1)通过分公司或代表处开展业务的非居民

登记备案方式与居民纳税人相同。

(2)未开设分公司或者代表处但通过一个常设机构开展业务的非居民依据税法规定,应当在通过常设机构在哈萨克斯坦境内开展业务之日起的30日内,向该常设机构所在地税务部门提交要求登记注册的申请,并附上经过公证的下列文件的复印件:

①成立文件;

②非居民企业在所属国的注册文件并注明登记编号;

③非居民企业在所属国的税务登记文件或同等效力文件,同时注明文件编号或税务登记号码。

(3)未通过常设机构开展业务的非居民该类型的非居民需要提交的文件如下:

①非居民自然人的身份证明,或者非居民法人创立文件;

②非居民企业在所属国的注册文件并注明登记编号;

③非居民企业在所属国的税务登记文件或同等效力文件,同时注明文件编号或税务登记号码。

3.2 非居民企业税收管理

3.2.1 企业所得税管理

当非居民为法人时,需要区分该非居民是否通过常设机构在哈萨克斯坦开展经营活动。

如果非居民法人通过常设机构在哈萨克斯坦开展经营活动,则该非居民法人需要就来源于哈萨克斯坦境内的所得和来源于哈萨克斯坦境外但与常设机构有实际联系的所得在哈萨克斯坦缴纳企业所得税。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方式采用总收入法,适用税率为15%。

如果非居民法人未通过常设机构而在哈萨克斯坦开展经营活动,则仅就来源于哈萨克斯坦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计算缴纳的方式是源泉扣缴法。计算方法为收入全额乘以适用税率。如股息红利的税率为15%、保险的税率为15%、再保险的税率为5%,其他情况的税率为20%。

3.2.2 个人所得税管理

非居民纳税人个人必须对来自哈萨克斯坦境内活动取得的所有收入进行纳税。除特殊规定外,非居民个人从哈萨克斯坦境内取得的收入不得进行税前扣除,并适用源泉扣缴的方式缴纳个人所得税。

一般情况下,税率为20%,股息红利为15%。对于来源于哈萨克斯坦备注的低税率国家地区的人员,其收入不区分收入类型,均按照20%的税率预提个人所得税。

但对于雇佣所得,如因建立劳动合同关系而获得的用工单位支付的劳动报酬及财务形式的收入(如股票、期权、商品等),董事报酬或津贴,收到的外国人补贴,从居民退休基金领取的养老金收入,则按照10%预提个人所得税。

此外,自然人在首次注册登录信息生成系统时,会为其自动生成一个12位数的唯一的个人识别号码(IndividualIdentificationNumber,IIN)。若存在以下情形,外国纳税人必须在哈萨克斯坦申请取得IIN:

(1)自入境之日起30日内成为哈萨克斯坦税收居民;

(2)自哈萨克斯坦境内取得收入,而且该收入未在哈萨克斯坦当地缴税;

(3)在哈萨克斯坦国内银行开设经常性账户;

(4)在哈萨克斯坦境内购置财产,并缴纳相关财产税、土地税等税费;

(5)任命为哈萨克斯坦法人实体或外国公司的分公司和代表处的主要负责人。

3.2.3 增值税管理

在哈萨克斯坦境内通过分支机构进行经营活动的非居民企业为增值税纳税人,非居民委托人不属于哈萨克斯坦的增值税缴纳人。

非居民企业从哈萨克斯坦取得的增值税应税收入采用源泉扣缴的方式征收增值税,即按照12%的税率乘以从非居民企业获得的商品、工程、服务的销售总额,计算扣缴增值税。

3.2.4 社会税管理

哈萨克斯坦税法规定,通过常设机构在哈萨克斯坦开展业务的非居民企业和通过分支机构(并且该分支机构不构成常设机构)在哈萨克斯坦开展业务的非居民企业是社会税的纳税人。

税款计算方式和征收方式同居民企业。

3.2.5 享受税收协定的相关规定

依据哈萨克斯坦税法规定,当非居民是税收协定的签约国居民时,可以依据税收协定的规定适用更加优惠的税率。常见的情况如下:

(1)对于通过常设机构在哈萨克斯坦进行经营活动获得的净收入,该非居民有权采用国际条约规定的优惠税率。需要提交的文件是非居民在本国的税收居民身份证明。

(2)当非居民企业在哈萨克斯坦境内提供服务或者工作的期限不构成哈萨克斯坦常驻机构时,也可以享受税收协定待遇,但需要提供以下证明文件:税收居民身份证明;经过公证的创立文件复印件,或者工商注册登记(股东名册)摘录,或者非居民注册国法律规定的包含非居民企业创始人(股东)和大股东信息在内的其他类似文件及其他具有同等效力的文件。

(3)当非居民个人是收入的最终领受人并且是国际条约签约国居民时,对于该非居民个人从非扣缴义务人处获得的收入,该非居民个人有权采用国际条约规定的税收减免。需要提交的文件是该非居民个人在本国的税收居民身份证明。

4 疫情后税收征管变化

疫情后期,哈萨克斯坦主要征管变化有以下几个方面:

(1)延期申报:针对所有纳税人,将2019年度纳税申报截止日期从2020年3月31日推迟至5月31日;对2020年纳税申报截止日期(4月15日、5月15日、6月15日和7月15日)推迟至2020年第3季度(8月15日);将航空运输领域从事技术维修和航空器租赁法律咨询服务的非居民企业增值税纳税申报缴纳时间延长至2021年;

(2)处罚:在2020年8月15日之前,对未履行纳税义务不处罚款;

(3)延期税收:允许中小型企业将所有类型的税款和其他应缴财政款延期至2020年6月1日。

(4)滞纳金:对自然人在2020年12月31日前清偿所欠2020年1月1日以前税款(财产税、土地税、交通工具税)的,可免除截至2020年4月1日纳税人个人账户上的滞纳金;对农业生产者暂停计算未按期履行纳税义务的滞纳金到2020年8月15日。

在2021年恢复经济增长一揽子计划框架下,哈萨克斯坦计划出台60余项中小企业扶持措施,主要涉及提供税收优惠和放宽税务检查、降低企业融资门槛和消费市场准入等,此外还包括降低中小企业参与政府采购和准国有企业采购门槛,建立本国生产商参与非社会民生商品政府采购扶持机制等。

针对当前现实情况,政府将制定新的监管政策,为激发企业活力和吸引私人资本创造最大化的有利条件。

环俄网资深编辑|王敏 审核|赵明启 总编|张爱华
总法律顾问|俄语律师 刘合君 微信:huanefocu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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