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萨克斯坦超额利润税

2023-07-28 来源: 环俄网 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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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概述

超额利润税的纳税人应对每一个单独的矿产使用合同按期计税并及时缴纳税款。

1.1 征税对象

(1)征税对象:根据规定计算每一矿产使用合同超额利润税时确定的净收入,超过按规定确定的抵扣金额25%的部分,是超额利润税的征税对象。

(2)计算超额利润税时,地下矿藏使用单位应针对每一个矿产使用合同,按照规定的方法,确定征税相关的下列对象:

①用于计算超额利润税的净收入;

②用于计算超额利润税的应纳税所得额;

③矿产使用合同的年度总收入;

④用于计算超额利润税进行的扣除;

⑤矿产使用合同的企业所得税;

⑥非居民通过常设机构执行矿产使用合同净收入的估算纳税额。

1.2 纳税义务人

在每一个单独的矿产使用合同下从事业务的地下矿藏使用单位,是超额利润税的纳税人,以下情况除外:

(1)特殊地下矿藏使用单位签订的部分矿产使用合同;

(2)没有规定开采其他类矿产的固体矿产、地下水和(或)药泥勘探和(或)开采合同;

(3)与勘探和开采无关的地下设施建设与运营合同。

1.3 税率

地下矿藏使用单位应按照浮动税率表,缴纳超额利润税,具体如下:

超额利润税税率表

等级编号

用于计算超额利润税的净收入X分

摊等级表,占扣除额的百分比

计算超额利润税时,用于计算净

收入最高分摊额的百分比

税率,%

1

X≤25%

25

2

25%<X≤30%

5

10

3

30%<X≤40%

10

20

4

40%<X≤50%

10

30

5

50%<X≤60%

10

40

6

60%<X≤70%

10

50

7

70%<X

分不同情形对待

60

注:在计算第7级最高分摊额占比时,用于计算净收入的最高分摊额,可按照如下方法确定:如果用于计算超额利润税的净收入额大于用于计算超额利润税抵扣额的70%,则该净收入与抵扣额的70%之差,为最高分摊额;如果用于计算超额利润税的净收入额小于或等于用于计算超额利润税抵扣额的70%,则取0。

2 税收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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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应纳税额

3.1 税基

超额利润税的税基是按照规定计算出的相应等级分摊的征税对象的每一部分。

3.2 应纳税额的计算

(1)超额利润税计算方法

将相应的超额利润税税率,乘以按规定计算出的相应等级分摊的征税对象的每一部分,然后将计算得出的所有等级的超额利润税金额相加,以此求得超额利润税纳税额。

(2)用于计算超额利润税的净收入的确定办法

①根据用于计算超额利润税而确定的应纳税所得额,与根据矿产使用合同相关资料计算得出的矿产使用合同企业所得税之间的差,确认为计算超额利润税的净收入。

②对于在哈萨克斯坦设立常设机构开展地下矿藏使用活动的非居民,超额利润税计税净收入应减去根据规定计算的与该矿产使用合同相关的常设机构净收入的估算纳税额。

(3)用于计算超额利润税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办法

根据用于计算矿产使用合同超额利润税而确定的年度总收入,与超额利润税抵扣额之间的差,再减去规定的收支调整金额,为超额利润税应纳税所得额。

(4)用于计算矿产使用合同超额利润税的年度总收入

地下矿藏使用者合同的企业所得税计税年收入总和,为用于计算矿产使用合同超额利润税的年度总收入。

(5)为计算超额利润税,各地下矿产使用合同的扣除额为:

①在纳税期内与每份合同相关的根据规定进行的企业所得税扣除;

②在纳税期内实际发生的费用,包括固定资产剩余价值以及根据规定形成的单独折旧资产。

(6)矿产使用合同的企业所得税

各独立矿产使用合同在纳税期内对应的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即根据企业所得税相关规定的税率与根据该矿产使用合同根据规定计算出的应纳税所得额的乘积,再减去收支调整金额以及符合规定的扣除后的余额。

(7)非居民通过常设机构执行矿产使用合同净收入的估算纳税额

在纳税期内非居民常设机构根据矿产使用合同获得的净收入的估算纳税额,即根据规定的非居民常设机构净收入的税率,与按照规定程序各矿产使用合同计算的非居民常设机构净收入的乘积。

(8)各等级最高分摊额的确定办法

按照以下方法,确定用于计算规定的每一等级超额利润税的净收入最高分摊额:

1、2、3、4、5和6级---超额利润税浮动税率表第3纵行中规定的每一级别的百分数,与用于超额利润税计税的扣除额之间的乘积,即是该等级超额利润税的净收入最高分摊额;

第7级:

如果用于计算超额利润税的净收入额,大于用于计算超额利润税的扣除额的70%---则用于计算超额利润税的净收入,与用于计算超额利润税的扣除额的70%之间的差,即是该等级超额利润税的净收入最高分摊额;

如果用于计算超额利润税的净收入额,小于或者等于用于计算超额利润税的扣除额的70%---则取0;

(9)净收入在规定等级间进行分摊的确定办法第1级:

如果用于计算纳税期超额利润税的净收入金额,大于针对第1级所设定的净收入最高分摊额,则第1级净收入分摊部分应等于针对第1级所设定的净收入最高分摊额;

如果用于计算纳税期超额利润税的净收入金额,小于针对第1级所设定的净收入最高分摊额,则第1级净收入分摊部分,应等于用于计算纳税期超额利润税的净收入金额。在这种情况下,对于后边的等级,将不再进行用于计算超额利润税的净收入分摊;

第2、3、4、5、6和7级:

如果用于计算纳税期超额利润税的净收入,与前几级净收入已经分摊部分总金额之间的差,大于或者等于针对相应等级设定的净收入最高分摊额,则该等级净收入分摊部分应等于针对该等级所设定的净收入最高分摊额;

如果用于计算纳税期超额利润税的净收入,与前几级净收入已经分摊部分总金额之间的差,小于针对相应等级设定的净收入最高分摊额,则该等级净收入分摊部分应等于这个差。

在这种情况下,对于后边的等级,将不再进行用于计算超额利润税的净收入分摊;

按等级分摊的净收入总额,应等于用于计算纳税期超额利润税的净收入总额。

4 其他

(1)纳税期

①用于超额利润税计税的纳税期为1月1日至12月31日。

②矿产使用合同签订年度,从合同生效之日起至该年年底是合同的第一个超额利润税纳税期。

③矿产使用合同有效期在当年年末之前结束,则从该年开始,到合同有效期结束之日,是该合同超额利润税的最后一个纳税期。

④对于签订后当年开始生效的矿产使用合同,如果其有效期在该年年末之前结束,则从该矿产使用合同生效之日起,到合同有效期结束之日是该合同超额利润税的纳税期。

(2)纳税申报表

纳税人应在次年3月31日前,将超额利润税纳税申报表提交给所在地税务机关。

(3)纳税期限

纳税人应在规定的纳税申报表提交期限结束后10日内,将超额利润税纳税申报表提交给所在地税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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