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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概述
哈萨克斯坦财产税分为法人企业和个体经营者的财产税、个人财产税两种类型。
1.1 纳税义务人
(1)法人企业和个体经营者的财产税纳税人
①在哈萨克斯坦境内拥有征税对象所有权、经济权或业务管理权的法人企业;
②在哈萨克斯坦境内拥有征税对象所有权的个体经营者;
③根据租让合同,拥有租让征税对象所有权及使用权的承租人;
④其他特殊规定的纳税人。
(2)个人财产税的纳税人
当自然人拥有哈萨克斯坦税法规定的征税对象时,该自然人是个人财产税的纳税人。
1.2 征税对象
(1)法人企业和个体经营者的财产税的征税对象,是位于哈萨克斯坦境内的以下对象:
①根据国家主管部门有关规定,被划归到建筑物类的建筑物以及根据国际财务报表准则和哈萨克斯坦《会计核算与财务报告法》要求,作为固定资产和不动产投资统计的建筑物和构筑物;
②根据国家主管部门有关规定,被划归到建筑物类的建筑物,以及根据国际财务报表准则和哈萨克斯坦《会计核算与财务报告法》要求,需要作为固定资产和不动产投资统计的、并根据住宅长期租购合同出租给自然人的建筑物;
③根据租让协议,转让了所有权和使用权的租让建筑物和构筑物;
④根据国家主管部门有关规定,被划归到建筑物和构筑物类的建筑物和构筑物,以及上述建筑物和构筑物的以下部分:根据国际财务报表准则和哈萨克斯坦《会计核算与财务报告法》要求,作为二级银行资产统计的、根据财产追缴结果归为所有的、作为抵押物和其他担保的建筑物和构筑物(本款第①项规定的除外);
⑤其他特殊规定的情形。
(2)个人财产税的征税对象:
①位于哈萨克斯坦境内、并且在自然人名下的住宅、建筑物、乡村别墅建筑、车库及其他构筑物、设施和场所;
②自然人拥有的土地。
1.3 税率
(1)法人企业和个体经营者财产税税率
法人企业和个体经营者的财产税的税率包括1.5%、0.5%、0.1%和0%四种税率。除特殊规定外,法人企业应按照税基乘以1.5%这一方法计算财产税。个体经营者、采用简易征税制度的法人企业可按照税基乘以0.5%这一方法计算财产税。
(2)个人财产税税率
当根据哈萨克斯坦税法确定个人财产税的税基时,该财产税应以征税对象价值为基础,采取以下税率进行计税,见表:
个人财产税税率表
序号 | 征税对象价值X | 税率 |
1 | X≤200万坚戈 | 征税对象价值的0.05% |
2 | 200万坚戈<X≤400万坚戈 | 1000坚戈+超出200万坚戈部分金额的0.08% |
3 | 400万坚戈<X≤600万坚戈 | 2600坚戈+超出400万坚戈部分金额的0.1% |
4 | 600万坚戈<X≤800万坚戈 | 4600坚戈+超出600万坚戈部分金额的0.15% |
5 | 800万坚戈<X≤1000万坚戈 | 7600坚戈+超出800万坚戈部分金额的0.2% |
6 | 1000万坚戈<X≤1200万坚戈 | 11600坚戈+超出1000万坚戈部分金额的0.25% |
7 | 1200万坚戈<X≤1400万坚戈 | 16600坚戈+超出1200万坚戈部分金额的0.3% |
8 | 1400万坚戈<X≤1600万坚戈 | 22600坚戈+超出1400万坚戈部分金额的0.35% |
9 | 1600万坚戈<X≤1800万坚戈 | 29600坚戈+超出1600万坚戈部分金额的0.4% |
10 | 1800万坚戈<X≤2000万坚戈 | 37600坚戈+超出1800万坚戈部分金额的0.45% |
11 | 2000万坚戈<X≤7500万坚戈 | 46600坚戈+超出2000万坚戈部分金额的0.5% |
12 | 7500万坚戈<X≤10000万坚戈 | 321600坚戈+超出7500万坚戈部分金额的0.6% |
13 | 10000万坚戈<X≤15000万坚戈 | 471600坚戈+超出10000万坚戈部分金额的0.65% |
14 | 15000万坚戈<X≤35000万坚戈 | 796600坚戈+超出15000万坚戈部分金额的0.7% |
15 | 35000万坚戈<X≤45000万坚戈 | 2196600坚戈+超出35000万坚戈部分金额的0.75% |
16 | 45000万坚戈<X | 2946600坚戈+超出45000万坚戈部分金额的2% |
2 税收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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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应纳税额
3.1 税基
(1)法人企业和个体经营者的财产税
如无特殊规定,法人企业和个体经营者的财产税的税基应为根据会计核算数据确定的征税对象的年均账面价值。当租让标的物没有年均账面价值时,则税基为根据哈萨克斯坦政府规定方法确定的该标的物的价值。
对于2.8.1.2(1)②中规定的法人企业和个体经营者征税对象,税基为符合国际财务报表准则和哈萨克斯坦《会计核算与财务报告法》要求的长期应收款的年平均金额。
年平均账面价值为当前纳税期每月1日的账面价值与当该纳税年度当月1日账面价值之和的1/13。
(2)个人财产税
自然人住宅和乡村别墅建筑在截至报告年度次年的1月1日确定的征税对象价值作为税基,按照以下公式计算:
用于征税的财产价值=住宅和乡村别墅建筑物每平方米的基础价×实用面积×自然损耗率×使用损耗率×区域系数×月结算指标变化系数
3.2 应纳税额的计算
(1)法人企业和个体经营者的财产税
如无特殊情形,应通过税基乘以相应税率这一方法计算财产税应纳税额。对于按份共有的征税对象,将根据每一所有人所占财产的比例进行计税。
(2)个人财产税
如无特殊情形,应通过税基乘以相应税率这一方法计算财产税应纳税额。如果在纳税期内征税对象的所有权期限不足12个月,需要将按照完成年度计算的税款除以12,再乘以征税对象所有权的实际月数。
拥有征税对象的实际时间应按以下规定确定:从纳税期开始日 (如果这一天已经拥有征税对象),或者从产生征税对象所有权的当月1日开始,到该征税对象所有权被转让的当月1日,或者到纳税期结束(如果纳税期结束仍然拥有该征税对象)为止。
对于多个自然人按份共有的征税对象,将根据每一所有人所占该财产的比例进行计税。
当征税对象遭到损毁、损坏和拆除时,应根据国家授权机关出具的损毁、损坏和拆除证明文件,重新计算税款。
4 其他
(1)法人企业和个体经营者的财产税纳税期
用于财产税计税的纳税期为1月1日至12月31日。对于发生转让、委托管理或租赁情形的征税对象,其纳税期为征税对象转让他人使用、委托管理或租赁之日起至该使用结束之日。
(2)个人财产税纳税期
个人财产税计税的纳税期为1月1日至12月31日。当自然人的征税对象遭到损毁、损坏和拆除时,应将征税对象遭到损毁、损坏和拆除的当月也计入纳税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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