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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居民纳税人
1.1 判定标准
个人所得税居民纳税人是指:
(1)永久居住在哈萨克斯坦的个人;
(2)重要利益中心(CentreofVitalInterests)在哈萨克斯坦的个人。
永久居住是指在当前纳税年度结束时,任何连续12个月内在哈萨克斯坦境内停留至少183天(包含抵达和离开的当天)。
重要利益中心是指在哈萨克斯坦境内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个人是哈萨克斯坦公民或持有哈萨克斯坦居住证;
(2)个人的配偶或近亲居住在哈萨克斯坦;
(3)个人和(或)其配偶和(或)其近亲属在哈萨克斯坦拥有家庭和住所,该住所随时可供其本人或亲属使用。
1.2 征税范围
(1)应税所得
个人所得税的征税对象为自然人取得的来源于哈萨克斯坦境内和境外的全部收入。即:
①源泉扣缴收入,包括:
A.工作人员收入;
B.工作人员实物收入;
C.工作人员物质获利收入;
D.无偿取得的财产收入,包括无偿进行施工、提供服务;
E.养老金收入;
F.股息红利、奖金和彩金收入;
G.奖学金收入;
H.养老保险合同收入。
②独立纳税自然人的应税收入,包括:
A.财产收益,包括:
a.个人销售财产时,财产增值取得的收入;
b.个人出售从哈萨克斯坦境外获得财产取得的收入;
c.个人将财产(货币除外)作为法定资本出资,资本增值带来的收入;
d.非个体经营者的个人向非扣缴义务人出租财产取得的收入;
e.个人转让债权收入,包括住房建设协议项下的住宅(楼)参股份额;
B.个体经营者及适用特殊税制的小企业或农业企业出售其他资产取得的收入,其他资产包括:
a.用于企业运营的固定资产;
b.在建工程;
c.未安装的设备;
d.无形资产;
e.生物资产;
C.个人执业人员收入,个人执业人员包括:
a.私人公证员;
b.私人司法执行员;
c.律师;
d.专业调解员;
D.个体经营者取经营所得;
E.从哈萨克斯坦境外取得的上述内容未提及的其他收入;
F.受控外国公司或其常设机构的总利润。
(2)不征税所得
依据哈萨克斯坦的个人所得税的相关规定,共计50项收入内容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常见的项目为以下几种:
①出差补贴。哈萨克斯坦税法对于出差补贴分为4种类型:
A.临时性公务出差报销款。即正在进行的工作具有流动性且与在服务区域内公务出行相关的工作人员补贴费收入。其中每日补偿费标准为依据国家预算法规定的、该费用加算之日有效的月结算指标的0.35倍;
B.常规的因公出差补贴款。在哈萨克斯坦境内出差时,出差不超过40日时,每日出差补贴不超过国家预算法规定的、相应财政年度1月1日起生效的月结算指标的6倍;在哈萨克斯坦境外出差时,出差不超过40日时,每日出差补贴不超过国家预算法规定的、相应财政年度1月1日起生效的月结算指标的8倍;
C.由国家事业单位支付的因公出差补贴。此部分因公出差补贴,由国家事业单位进行补偿,包含按照哈萨克斯坦法规规定对工作人员进行培训、进修或者再培训的费用,但不包括利用哈萨克斯坦国家银行预算资金予以支持的国家事业单位所产生的因公出差补贴,具体补贴金额由哈萨克斯坦法规予以规定;
D.由通过哈萨克斯坦国家银行预算资金予以支持的国家事业单位支付的因公出差补贴,此部分补贴需按照国家法规规定的数额和程序予以补偿;
②派遣安置费。将工作人员派遣至另一地点工作或者与用人单位一起转移至另一地点工作时,期限不超过30日的路费、运送财产、房屋租赁支出的补偿费,上述支出应有文件证实;
③野外工作补贴。在野外条件下从事地质勘探、地形大地测量和勘测作业的工作人员野外工作津贴,每日补贴金额不超过国家预算法规定的、相应财政年度1月1日起生效的月结算指标的2倍;
④倒班工作补贴。在倒班工作人员处于生产项目期间,为保证这些工作人员正常的生活和休息、由用人单位负担的房屋租赁费和2.3.1.2(2)①B规定天数范围内的餐饮费;
⑤通勤交通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的将工作人员从哈萨克斯坦居住(逗留)地点到工作地点之间往返接送的相关费用;
⑥劳保用品补贴。发放的工作服、防护鞋(含维修费),个人防护器材、清洗剂和消毒剂、预防药剂、医药箱、牛奶或按哈萨克斯坦法律规定标准发放提供医疗预防营养的其他等价食品;
⑦与社会保险有关的收益。用于支付签订的累计保险(养老金年金)合同的保险费、发放至人寿保险机构的统一累计养老金以及退保费等;
⑧因债权债务产生的相关收益。如因《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民法》 (TheCivilLegislationoftheRepublicofKazakhstan)列明的原因而无法追回贷款而受到的损失补偿收入(含本金、利息、手续费、违约金、滞纳金和罚款等)和豁免债务(含银行借款、小额贷款及按揭再融资)的本金、利息、手续费及违约金等收入;
⑨强制性社会保险和保证基础民生的财政补贴款。如计入公共基金账户的强制性养老保险金、用人单位缴纳的强制性养老金、强制性社会医疗保险金、提供各类学历教育和非学历教育的财政补贴款、提供免费医疗救助保障、康复疗养以及残障服务的财政补贴款等;
⑩因公补偿费。如因公致残或罹患职业病而产生的残障设备或服务的费用以及矫正整形费用;
⑪教育培训报销款。哈萨克斯坦对于教育培训报销的内容规定较为详细,需要注意不同类型的细微区别。如由用人单位负担的“因公技能培训或再培训”的全部费用均属于不征税收入,但由用人单位负担的“非因公技能培训或再培训”的费用则受到限额限制,在境内培训的报销款不得超过相应财政年度1月1日起生效的月结算指标的6倍,在境外培训的报销款不得超过相应财政年度1月1日起生效的月结算指标的8倍。
另外,以下几项也属于不征税收入:如接受自主教育过程中获得的生活费、医疗保险及路费的补偿款;单位委培培训的培训费、生活费、路费等报销款;接受学历教育和学前教育中产生的各项费用的报销款(培训费、课外拓展费、往返路费、餐饮费、签证费等)但不得超过标准额度(即“境内6倍、境外8倍”);预科教育中的餐饮费 (不含假期且有额度限制,额度限制为不得超过相应财政年度1月1日起生效的月结算指标的2倍);接受全日制教育期间的医疗保险费补贴和学生宿舍补贴;
⑫与信用卡相关的收益。持卡人在与银行达成的贷款协议免税期内获得的信用卡免息用款额度、节约的利息支出等收益。
1.3 税率
(1)纳税人收入(从哈萨克斯坦获得的股息红利除外)按10%的税率征税;
(2)在哈萨克斯坦境内获得的股息红利收入,按5%税率征税。
1.4 税收优惠
哈萨克斯坦税法规定属于个人所得税的免税项目共53项,常见的内容包括:
(1)儿童和被抚养人的抚养费;
(2)利息收入和债券转让收益。如哈萨克斯坦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利息、债券利息、国债利息、转让国债的转让收益、转让非国债的其他债券的转让收益、债券溢价;
(3)符合条件的股息红利收入。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即持股时间超过3年,持股期间不是地下矿藏使用者;如属于地下矿藏使用者,则要求在股息红利支付之日,该股息红利占地下矿藏财物价值比例不超过50%;
(4)军人或特殊工作人员的相关收入。如军人因服役获得的收入,国家特种机构工作人员,执法机关工作人员(海关机构工作人员不在此列),国家机要机关工作人员因执行公务而获得的收入;2012年1月1日起,军衔、特种身份、法官官衔和着装权被撤销的人员,
在其他军队和军事机构、执法机构(海关机构不在此列)、国家机要机关因执行公务获得的所有类型补偿;
(5)彩金收入。每次金额不超过哈萨克斯坦预算法规定的相应财政年度月结算指标的6倍,并自此类收入产生之日起生效;
(6)因进行社会工作和进行职业培训,通过预算或资助金支付的款项,以哈萨克斯坦预算法规定的相应财政年度确定的月结算指标的12倍进行支付,并自该付款之日起生效;
(7)按照哈萨克斯坦法律《受咸海地区生态灾害影响的公民的社会保护法》和《受塞米巴拉金斯克核试验基地核试验影响的公民社会保护法》获得的救助救灾款;
(8)从事个人副业人员1年内开展个人副业的收入,金额不超过国家预算法规定的、相应财政年度1月1日起生效的月结算指标的282倍。个人副业是指:从事个人副业的人员向农业合作社或农产品初加工法人销售税法所列的个人副业农产品(如牛羊牲畜、瓜果蔬菜、肉蛋奶等产品);
(9)转让符合条件的股权或股份的增值收益。一是转让居民法人或者在哈萨克斯坦创建的企业集团的股票、股份的增值收益。应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采用本款规定:持股时间超过3年;被投资企业不是地下矿藏使用者;转让股份价值不超过被投资企业财产的50%。二是转让证券交易机构公开挂牌的股票的增值收益;
(10)伊斯兰银行投资理财收益;
(11)国家预算支付的社会援助、福利和补偿金等;
(12)国家助学金、国家奖学金等;
(13)以慈善援助和赞助形式获得的财产价值等;
(14)法院判决裁定的重大损害赔偿金额以及法院费用;
(15)根据哈萨克斯坦的法律对个人生命和健康造成的损害赔偿,但精神损害除外;
2020年6月10日,哈萨克斯坦议会下院通过税法修正案,对非国有大众媒体(电视、出版物)从业人员免征个人所得税。
1.5 税前扣除
下列扣除项目可以按照顺序依次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时进行税前扣除:
(1)强制养老金。按照哈萨克斯坦养老金相关法规的规定进行税前扣除;
(2)强制社会医疗保险金。按照哈萨克斯坦《强制性社会医疗保险法》计算的强制性社会医疗保险缴费金额;
(3)标准扣除额。一般人员的年度扣除标准不得超过最低工资标准的12倍。以下人员扣除标准为相应财政年度内月结算指标的882倍之内:
①卫国战争的参与者,与卫国战争参与者享有同等待遇的人,以及在其他州领土上战斗过的退伍军人;
②因在卫国战争后方提供劳动和兵役而获得前苏联勋章的个人;
③一、二、三类残疾人;
④残疾儿童。
(4)其他扣除内容
①自愿养老保险金支出;
②支付医疗服务(不含美容医疗)的支出;
③向住房建设储蓄银行支付住房按揭贷款的利息。
1.6 应纳税额
应纳税额=(收入总额-免税收入-税前可扣除金额)×对应税率
1.7 申报与缴纳
(1)个人所得税申报
取得来自哈萨克斯坦境内和境外的属于个人所得税征税范围的收入的自然人均应当提交个人所得税申报表。扣缴义务人应当向扣缴义务人所在地的税务机关提交个人所得税和社会税申报表,其中包括小型商业主体按照简化申报表提交的情形。无扣缴义务人的纳税人,自行提交个人所得税和社会税申报表。
向居民自然人支付收入的下列人员将被认定为扣缴义务人:
①个体经营者;
②个人执业人员;
③法人,包括通过常设机构所在地在哈萨克斯坦开展业务的非居民。在此情况下,自非居民法人分支机构,或者不开设分支机构的非居民法人常设机构在哈萨克斯坦税务机关注册之日起,该非居民法人被认定为扣缴义务人;
④如果非居民法人通过分支机构在哈萨克斯坦开展业务,且该分支机构不构成常设机构,则非居民法人为扣缴义务人。
扣缴义务人不包括:
①外国驻哈萨克斯坦的外交及同等代表处、外国领事机构;
②按照哈萨克斯坦批准的国际条约规定免于履行源泉扣缴个人所得税的计算、扣除和缴款义务的国际和国家机构,外国和哈萨克斯坦非政府民间社会组织和基金会。
(2)纳税期
①源泉扣缴个人所得税的申报期为一个月;
②编制个人所得税和社会税纳税申报表的申报期为一个季度。
(3)报税单提交期限
报告期结束后次月的15日前,向扣缴义务人所在地的税务机关提交个人所得税和社会税申报表。
2 非居民纳税人
2.1 判定标准及扣缴义务人
哈萨克斯坦税法并未给出非居民纳税人的具体定义,但不满足前述个人所得税中居民纳税人个人的规定,则为非居民纳税人个人。
2.2 征税范围
非居民纳税人个人需就来自哈萨克斯坦境内的所有收入缴纳个人所得税。根据取得类型,来源于哈萨克斯坦境内的所得,包括受雇所得、经营及专业服务所得、投资所得、资本利得及其他所得。
(1)受雇所得。一般而言,受雇所得是通过哈萨克斯坦税务机关登记的居民雇主和非居民雇主那里取得的收入。如果从居民雇主那里取得受雇所得,则由支付所得的居民雇主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如果从非居民雇主那里取得受雇所得,且该雇主未在哈萨克斯坦注册,则非居民个人必须在其年度报税表中申报收入并自行缴纳税款。
(2)经营、专业服务所得。该项所得是指非居民个人从事管理、金融(不包括保险和再保险)、咨询、会计、市场营销、法律(除了在法院、商业法院或仲裁法院的代表权、辩护权、合法权益的服务之外的专业服务,以及公证服务)服务而取得的收入,不论服务提供地点在哪里,都视为来源于哈萨克斯坦境内的所得。
(3)投资所得。投资所得(股息、利息、特许权使用费及资产所得)、资本利得及其他所得均采用源泉扣缴预提所得税的方式缴纳税款。
2.3 税率
(1)一般规定
除特殊规定外,非居民个人从哈萨克斯坦境内取得的收入不得进行税前扣除,且按照以下税率进行源泉扣缴。
①一般情况—20%;
②风险保险合同的保险费—15%;
③风险再保险合同的保险费—5%;
④国际运输服务收入—5%;
⑤股息、资本利得、特许权使用费、利息、地下矿藏使用费—15%。
(2)来源于低税率国家的人员的规定
对于来源于被哈萨克斯坦备注为低税率国家地区的人员,其收入按照20%的税率预提个人所得税。
(3)特殊规定
①受雇所得。适用税率为10%。其中包括:因建立劳动合同关系而获得的用工单位支付的劳动报酬及财务形式的收入(如股票、期权、商品等),董事报酬或津贴;收到的外国人补贴;从居民退休基金领取的养老金收入;
②未构成非居民常设机构的外籍个人或无国籍人士取得的收入。当某一非居民法人派遣非哈萨克斯坦员工前往哈萨克斯坦提供劳务
或服务,但该员工并未构成该非居民法人的常设机构时,该非居民个人从哈萨克斯坦的受益人处获得的服务费以及来源于哈萨克斯坦的受雇所得,按照10%预提个人所得税。
2.4 税前扣除
非居民个人就其来源于哈萨克斯坦的收入缴纳个人所得税,不实行税前扣除。
2.5 税收优惠
新修订的哈萨克斯坦税法规定,非居民个人的下列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其中主要包括以下几个项目:
(1)外贸商品购销款(不含服务款);
(2)来源于哈萨克斯坦境外的工作和服务的收入;
(3)购买债券类型的有价证券的累积收益;
(4)符合条件的股息红利所得;
(5)购买国债和地方政府债券的增值收益;
(6)通过公开市场交易的有价证券转让收益;
(7)符合条件的独立教育机构支付给外籍员工的住宿费、医疗保险费、往返机票费的报销款;
(8)符合条件的债务豁免的本金及利息。
2.6 应纳税额
非居民个人就其来源于哈萨克斯坦的收入缴纳个人所得税,即应纳税额为来源于哈萨克斯坦的收入与预提税率的乘积。
2.7 扣缴义务人
(1)一般规定
一般来说,向非居民个人支付所得的主体为扣缴义务人,主要包括个体经营者;通过分支机构或常设机构在哈萨克斯坦从事经营活动的非居民企业;各类居民企业等。
(2)特殊规定
当某一非居民法人派遣外籍员工前往哈萨克斯坦提供劳务或服务,但该员工并未构成该非居民法人在哈萨克斯坦的常设机构时,该员工从哈萨克斯坦取得所得由接受服务的受益人扣缴个人所得税。
2.8 扣缴及申报表提交时间
(1)扣缴义务人应当在每次支出时履行扣缴义务,并按季提交个人所得税和社会税申报表,当年一、二和三季度申报期为季度结束后15日内。
(2)当年四季度已支付给非居民个人的收入以及税款所属期为四季度但未支付给非居民个人的收入应不迟于报告期次年的3月31日,向纳税人停留地(居住地)所在地的税务机关提交个人所得税申报表。
环俄网资深编辑|王敏 审核|赵明启 总编|张爱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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