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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税制综述
哈萨克斯坦税收法规以《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宪法》为依据,由哈萨克斯坦税法典及按其规定通过的规范性法律文件组成。
任何人都有权拒绝缴纳税收法规未规定的税款和其他应缴财政款。税款及其他应缴财政款的制定、征收、变更或注销均按税收法规规定的程序和办法实行。如果哈萨克斯坦签订的国际条约与税收法规不一致时,以国际条约为准。
哈萨克斯坦是单一制共和国。国家预算法和国家税收法规规定了税收和其他环节的预算支付政策。
哈萨克斯坦现行的税费种,主要包括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增值税、消费税、社会税、土地税、机动车税、财产税、超额利润税和其他税费。
2 税收法律体系
独立初期,哈萨克斯坦在采取一系列经济转轨措施的同时,政府开始着手建立适应市场经济需要的税收法律制度,先后颁布了《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税法》《哈萨克斯坦共和国企业、联合体和组织税法》《关于企业、联合体和组织税收法实施程序》等税收法律制度。
哈萨克斯坦于2017年进行改革税制,制定出台了新版《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税款和其他应缴财政款法(税法)》(以下简称《税法》),2018年开始执行。
《税法》在哈萨克斯坦境内有效,适用于自然人、法人及其分支机构。通常将该《税法》及其衍生出来的其他规范性法规作为哈萨克斯坦税收法律法规。根据《税法》,承认常驻哈萨克斯坦的自然人以及不常驻哈萨克斯坦境内、但是其主要收入来源于哈萨克斯坦境内的自然人为“居民”。如果在相应的国家有避免双重征税的国际条约,那么也承认拥有居民特征的外国人和无国籍人士为非居民。根据外国法律建立的实体,包括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外国实体,通常被视作非居民法人。
3 近三年重大税制变化
随着哈萨克斯坦经济不断发展,税收制度也在进一步变化。以下简要介绍了近三年税制的重要变化:
(1)自2019年12月23日起开征农机报废税,征税对象涉及哈萨克斯坦本国自行农机设备生产商,以及从欧亚经济联盟成员国和第三国进口农机的进口商。
(2)自2020年1月1日起上调汽油消费税。根据命令,针对生产商批发汽油征收的消费税由原来的10500坚戈/吨上调至24435坚戈/吨;对零售汽油征收的消费税由11000坚戈/吨上调至24935坚戈/吨。受此影响,每升汽油将增加10坚戈消费税成本。
(3)自2020年1月1日起,对小微企业免征3年所得税(所得税包括企业法人的企业所得税、个体工商户的个人所得税、农户或农场的统一土地税、以及适用特殊税制企业的社会税)。这将减轻小微企业的税务负担。
小型企业是指雇员数量不超过100人、年收入不超过30万倍月核算基数(约7.95亿坚戈)的个体工商户或企业法人;微型企业是指雇员数量不超过15人、年收入不超过3万倍月核算基数(约7900万坚戈)的个体工商户。
(4)自2020年1月1日起,三年内暂停对小微企业实施税务检查和预防性监管。
(5)2021年3月3日,哈萨克斯坦议会审议通过《欧亚经济联盟成员国关于对烟草制品实行消费税政策原则的协定》(以下简称《协定》)。根据《协定》,自2024年起,联盟各成员国烟草制品消费税税率将趋于一致,指导税率以本币计价,等值35欧元/1000支。之后每5年对统一指导税率和浮动区间进行一次调整。为确保协调一致,2024年,各成员国实际消费税率将以指导税率为基础,上下浮动区间不超过20%。
(6)需要特别注意的是,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关于哈萨克斯坦超额利润税税收抵免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9年第1号)规定,自2019年1月1日起,中国企业在哈萨克斯坦缴纳的超额利润税,应纳入可抵免境外所得税税额范围,计算境外税收抵免。
4 新冠疫情防控期间相关税收政策
自2020年3月13日哈萨克斯坦发现首例确诊病例以来,该国疫情发展总体经历三个阶段:第一阶段为2020年3月中旬至5月中旬;第二阶段为2020年5月中旬至7月上旬;第三阶段为2020年7月上旬至2021年5月(5月11日哈萨克斯坦为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启动的全国紧急状态正式结束)。
新冠肺炎疫情爆发以来,哈萨克斯坦经济面临自独立以来的首次衰退。受新冠肺炎疫情蔓延、大宗商品价格暴跌等多重因素影响,哈萨克斯坦经济社会发展遭受重创。
为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哈萨克斯坦出台了包括金融、财税、行政审批等一系列优惠政策。本小节主要对税收相关政策进行阐述,需要注意的是,大部分政策已在2020年12月31日到期,主要内容如下:
(1)针对商业/法人实体:
在2020年12月31日之前,纳税人可以免除在大型购物中心,购物和娱乐商场、电影院、剧院、展览会、运动中心以及运动和娱乐场所经营的法人实体和个体经营者的财产税;
(2)增值税
①自2020年3月20日起,对农工综合体进口包括种牛、种鸡在内的生物资产,免征增值税;
②自2020年6月1日至12月31日进口飞机零部件免征增值税;
③自2020年6月1日至12月31日航空客运的纳税人的非居民的特许权使用费,技术维护和软件更新,提供和处理信息的服务以及互联网接入费免征增值税;
④2020年10月1日前,将列入重要民生食品清单的商品销售及进口环节增值税税率调降至8%;
⑤自2020年6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将采矿、冶金业(生产碳氢化合物的企业除外)增值税自动返还比例上限提高至80%;
(3)企业所得税
自2021年1月1日起,符合条件的中小型企业(SME)可以采用
临时零售税制度,根据该税,企业所得税按总收入的3%的税率征收。
该制度有效期至2023年1月1日;
(4)个人所得税
①2020年4月1日至10月1日,对受影响严重的中小微企业和个体经营者免征个人所得税;
②在2020年12月31日之前,对在标准税制下工作的个体经营者免征个人所得税;
③对参与抗击疫情工作的所有工作人员发放的津贴,自2020年3月1日起,免征个人所得税;
(5)土地税
①自2020年3月20日至12月31日,对农业生产者,免征农业用地土地税;
②自2020年6月1日至12月31日,对机场航站楼和机场跑道免征土地税;
(6)消费税
2020年12月31日前,对出口汽油(不包括航油)和柴油,免征消费税;
(7)关税
①自2020年4月1日至12月31日,对石油产品(包括汽油、柴油、航空燃油,液化气等)的出口征收零关税;
②对于所有欧亚经济联盟成员国:在2020年6月30日前,取消生活必需品的进口关税,在2020年9月30日前,对某些类型医疗器械和药品零关税;[据哈萨克斯坦贸易和一体化部发布消息,欧亚经济委员会已决定将新冠肺炎防疫物资零关税进口政策实施期限从2020年10月1日延长至2021年3月31日。在此期限内,具有欧亚经济联盟成员国职能部门出具的进口商品用途证明的疫苗、药品和防
护物资(包括口罩、消毒液、手套等)生产原料,以及各类新冠肺炎
预防和治疗设备,均可享受零关税进口政策。
(8)其他
①社保费:对参与抗击疫情工作的所有工作人员发放的津贴,自2020年3月1日起,免征强制性养老金、强制性职业退休金、社保金和强制性社会医疗保险。2020年4月1日至10月1日,对受影响严重的中小微企业和个体经营者免征强制养老金、强制医疗保险;
②免除房屋租金。自2020年3月20日起,政府、地方行政机关和准国有部门对承租其名下不动产的中小企业免除3个月的房屋租金;地方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研究制定免除商业地产租金的地方性政策,避免在经济不稳的形势下产生“租金支付危机”;
③发放失业补贴。实施隔离措施期间,哈萨克斯坦国内失业人口急剧增加,居民收入大幅下滑。哈萨克斯坦政府决定为因实施隔离措施失去收入来源的公民发放失业补贴(42500坚戈/月,约合101美元/月)。据统计,实施国家紧急状态和第二轮隔离措施期间,哈萨克斯坦分别有超过420万和230万人领取失业补贴;
针对疫情结束后国家发展,哈萨克斯坦总统托卡耶夫提出了七大方向,包括:提高经济自给自足能力;拨款1万亿坚戈(约合人民币168亿元)落实“就业路线图”;扩大住房建设;制定个人所得税新标准;支持本国工商业;加强吸引外资力度;从法律上承认紧急状态属于不可抗力因素,为各行业处理工资、贷款等事宜提供基础性依据,并系统化解决不良资产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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