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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主管部门
凡在哈萨克斯坦工作的外国人都必须持有“劳务许可证”(外交机构除外)。外国劳务配额制度由各地劳动与社会保障局具体负责执行,哈萨克斯坦劳动与社会保障部为国家主管部门。
2 工作许可制度
【劳务许可】哈萨克斯坦有关法律规定,每一位进入哈萨克斯坦工作的外国公民都必须获得当地劳务许可:“进入哈萨克斯坦从事劳务活动的外国人和无国籍人士如未获得主管机关颁发的许可证,且两国间未签订其他解决程序协议,可将其驱逐。”
【劳务配额】哈萨克斯坦政府根据本国人力资源储备状况每年发布引进外国劳务配额。目前,欧亚经济联盟内部劳动力无需配额可自由流动。
【无需办理劳务许可人员】外国公司的负责人,外国公司代表处和子公司的负责人;来哈短期出差人员,连续停留时间不得超过45个日历天;与哈萨克斯坦签订有5000万美元以上的投资合同的外国公司负责人;在哈萨克斯坦经济优先领域进行投资活动并与国家授权机关签订投资合同的外国法人代表;外国银行和保险公司的负责人;在哈萨克斯坦注册的外交、国际组织和领事代表处的工作人员;来哈从事人道与慈善援助人员;在哈萨克斯坦注册的外国传媒代表;外国组织的海洋、河船的全体乘务人员和航空机组人员,铁路和交通乘务人员;演员和运动员;持有哈萨克斯坦居住身份证者;难民或在哈萨克斯坦获得政治避难者。
3 申请程序
为首先解决哈萨克斯坦本国居民就业需要,本国居民无相应专业或无人应聘的,可从国外引进。
寻找当地工人:向就业中心提交职位空缺资料;在劳动部的网站资料库中寻找所需专业工人。
【所需文件】雇主向当地就业主管部门提交附带以下文件的引进劳务申请:
(1)上一年及当年所颁发许可证到期时特别条款履行信息。
(2)拟引进外国劳务人员个人信息,须写明姓名(用拉丁字母)、出生日期、国籍、护照(证明身份的证件)编号及颁发机关和日期、常驻国、离境国、文化水平、专业名称、符合哈萨克斯坦共和国采用的《领导、专家及其他工作人员技能资格指南》、《单位领导、专家及其他工作人员职务标准技能评定》、《工人工种及职业技能工资统一指南》、《工人技能工资评定》及中央执行机关批准的《哈萨克斯坦共和国01-99工种国家分类目录》的技能。
(3)拟引进外国劳务人员职业技能证明文件:
①依照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法律程序认证的学历证明公证翻译件(用哈萨克语或俄语填写的复印件),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所加入的国际法规定的情况除外。
②工作履历信息,须附上劳务人员原单位公函纸填写的工龄证明(从事专业技能时间)或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承认的其他证明文件。
(4)哈萨克斯坦共和国中央教科执行机关在引进外国人及无国籍人士任职高校及科研机构教师及科研人员时对外国专家相应职业水平作出的结论。
(5)雇主与引进外国劳务人员之间签订的劳动合同及证明无误的副本公证件(翻译成哈萨克语或俄语)。
(6)工程、服务合同及证明无误的副本公证件(翻译成哈萨克语或俄语)。
(7)中哈方员工比例信息。
(8)无犯罪纪录证明。
(9)无妨碍拟从事职业的疾病的体检报告。
(10)医疗保险。
当地就业机关应在10日内发放许可证,但不包括以下情况:申请人没有提供某些或全部必须的文件;申请人没有完成过去所发许可中规定的附加条件;所在地区的额度已满。
哈萨克斯坦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将外国人劳务许可证配额的发放权下放到各州,由各个州的劳动社会保障局执行。
哈萨克斯坦劳务许可证制度有别于其他国家,许可证只发给雇主,而不是工人本人,许可证不能转让第三方。申请劳务许可的外国人员年龄不能低于23岁,男性不能超过63岁,女性不得超过58岁。
4 提供资料
【法人和自然人申请劳动许可应提供的文件】包括:标准格式的申请书;申请者符合从事该项经营所需专业要求的证明文件;已交付从事某个别行业所需费用的证明文件。
【外国公民由哈萨克斯坦企业(雇主)代为申请劳动许可时所应提供的文件】包括:外国劳务人员个人信息,须写明姓名(用拉丁字母)、出生日期、国籍、护照(身份证明文件)编号及颁发机关和日期、常驻国、离境国、文化水平、专业名称、符合哈萨克斯坦共和国采用的《领导、专家及其他工作人员技能资格指南》、《单位领导、专家及其他工作人员职务标准技能评定》、《工人工种及职业技能工资统一指南》、《工人技能工资评定》及中央执行机关批准的《哈萨克斯坦共和国01-99工种国家分类目录》的技能;
【外国劳务人员职业技能证明文件】
(1)依照哈萨克斯坦法律程序认证的学历证明公证翻译件(用哈萨克语或俄语填写的复印件)。
(2)工作履历信息,须附上劳务人员原单位公函纸填写的工龄证明 (从事专业技能时间)或哈萨克斯坦承认的其他证明文件。
(3)哈萨克斯坦中央教科执行机关在引进外国人及无国籍人士任职高校及科研机构教师及科研人员时,对外国专家相应职业水平作出的结论。
(4)无犯罪纪录证明。
(5)无妨碍拟从事职业疾病的体检报告。
(6)医疗保险。
【申请劳动许可应缴纳的费用】
(1)许可费用:20倍“月核算基数”;
(2)补偿费用:在哈工作的每个专家每月应缴纳相当于3倍“月核算基数”的补偿费用;工作人员每月应缴纳相当于4个“月核算基数”的补偿费用;
(3)保证金:高于回程机票金额的20%。如本人持有回程机票,则无须缴纳保证金,但必须提供回程机票复印件;
(4)押金:每人应缴纳1000美元押金(按当时汇率对换成坚戈),离开哈萨克斯坦国境时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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