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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许可制度

根据2001年7月《关于在哈萨克斯坦境内从事建筑设计、城市建设工程和建筑工程法》的规定,凡在哈境内承建当地工程项目的外国企业须持有国外工程项目承包执照。在参加工程招标时,可以凭借总公司的资质购买标书,中标后同哈萨克斯坦招标委员会签订合同,并在哈萨克斯坦正式注册外国企业的子公司或独立的合资公司以执行项目。

无国籍人士、外国自然人和法人,可以按照哈萨克斯坦立法规定,在哈提供(从事)与建筑设计、城市建设和建筑活动有关的服务(工作);有权获取拟建设工程的信息和文件等;应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从事相应活动,保障施工对居民的安全等

2 禁止领域

哈萨克斯坦《建筑法》规定,外国投资者可以合资形式进入哈萨克斯坦建筑业市场,但外资在合资企业中的持股比例不得超过49%。如100%外资控股的哈萨克斯坦本地企业作为一个主体参与建筑业合资企业,则外资持股比例可以超过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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