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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土地法的主要内容

根据最新版《哈萨克斯坦土地法典》,哈萨克斯坦土地分为国有和私有两部分,其使用权有三种方式:长期使用、临时使用(租赁)和私有。其中,国家单位可长期使用国有土地;外国的自然人和法人可以租用哈国土地(临时使用),原属国有的农用地可依法转归哈国自然人或非国有法人私有。外国人和外资企业可以在哈国租赁土地,但不得转让和买卖。

2 外资企业获得土地的规定

根据法律规定,从事农业经营的哈萨克斯坦公民、哈萨克斯坦非国有法人及其从事商品性农业生产的连带责任人可拥有私人土地,外国人、无国籍人士以及外国法人为在哈萨克斯坦从事商品性的农业生产,可在有偿临时使用土地(租赁)权基础上使用土地。

2016年6月,哈萨克斯坦曾对《土地法》进行修订,将土地使用权分为长期使用权、临时使用权、有偿临时使用权(租赁)、无偿临时使用权;外国人和获得哈绿卡的人无权购买哈农用土地,只能进行租赁,农用土地租用年限由原来的10年延长至25年。但由于部分人担心外国人大肆购买哈土地,陆续在部分城市组织抗议活动,抵制修正案实施。纳扎尔巴耶夫随后宣布将《土地法修正案》的生效时间冻结5年,至2021年底。

3 外资参与当地农业投资合作的规定

《哈萨克斯坦土地法典》明确规定,外国个人和企业只能租用哈萨克斯坦的土地。外国个人和企业可以承包经营农业土地,但租用期限不得超过10年,不能拥有土地的所有权。

4 外资参与当地林业投资合作的规定

《哈萨克斯坦土地法典》明确规定,外国个人和企业只能租用林业土地25年,不能拥有土地的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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