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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优惠政策框架
哈萨克斯坦于2003年颁布新的《投资法》,规定对国内外投资者一视同仁,实行统一的特惠政策,不存在只针对外商直接投资的优惠政策。
2017年底颁布的新《税法典》又对税收优惠条件重新界定和完善。在改善税收优惠和税款支付政策方面,一是取消拍卖手续费;二是取消通航水道使用费;三是取消无效的增值税优惠。在优化经济特区税收优惠方面,针对所有经济特区,更改“90/10”收入比率条件,将企业享受优惠业务同其他业务的收支分开核算,优惠期限从企业注册时起算;针对创新技术型经济特区,将治外法权制度时限延长至2028年,更改社会税优惠适用条件,将“劳动力成本不低于年收入总额的50%”替换为“劳动力总成本占支出总额的比率为70%”。
对于外国投资者来说,虽税收优惠取消,但关税优惠条件仍然保留。凡与哈萨克斯坦投资委员会签订投资合同的外国投资者可以享受以下特惠:(1)投资者进口生产用设备免关税;(2)哈萨克斯坦国家可给予外国投资者以土地使用、房产、机械设备、计算机,测量仪器,交通工具(小汽车除外)等方面的一次性实体资助。
2003年颁布的《哈萨克斯坦吸引外国直接投资的优先经济领域清单》及2005年通过的《哈萨克斯坦政府第633号决议》明确规定建材生产、纺织业、冶金业、食品生产、油气机械制造、旅游业和运输业为优先发展领域。同时,将教育、卫生和社会服务、休闲娱乐和文体活动等领域也列入享受优惠政策的优先发展领域。投资这些领域的企业可以享受10年内免缴财产税、土地税、企业所得税及增值税等税收优惠政策。
2016年4月9日,欧亚经济委员会批准欧亚经济联盟使用统一特惠关税的条件和程序的章程。该文件旨在对发展中国家和最不发达国家提供帮助,使用的特惠关税包括:对部分来自发展中国家的产品仅需缴纳进口关税的四分之一,对部分来自最不发达国家的产品免税进口。
2 行业鼓励政策
(1)“简单物品经济”
2018年10月,纳扎尔巴耶夫在国情咨文中首次提出发展以建筑材料、食品加工和家具生产为代表的“简单物品经济”。当年12月,哈政府审议通过《2020-2025年国家产业和创新发展规划纲要》,致力于发展“简单物品经济”、支持加工业出口、实施大型突破性项目等。2019年,哈萨克斯坦政府确定为发展“简单物品经济”提供6000亿坚戈的贷款额度,初步确定65个大类365种商品,相关贷款纳入“商业路线图-2020”一并实施。
自2020年3月起,为尽快摆脱新冠肺炎疫情负面影响,政府将“简单物品经济冠肺炎疫情负面影-2025》规划的融资规模大幅扩至1万亿坚戈。
(2)投资居留制度
哈萨克斯坦在阿斯塔纳国际金融中心(AIFC)引入C纳国际金融中心 (资有关手续的制度。外国投资者需事先通过资格审查,符合条件的外国投资者在AIFC各类投资平台进行不少于6万美元的投资,即可获得投资居留身份,投资者及其家庭成员可凭AIFC申请办理5年期哈萨克斯坦多次入境签证。如果投资者每年在哈境内居留不少于90天,并向国家财政缴纳7000月核算基数(约合45850美元),对其在哈境外获得的收入可免征个人所得税,在哈境内获得的收入仍需依照《税法典》纳税。
3 地区鼓励政策
哈萨克斯坦鼓励向首都努尔苏丹、曼格斯套州、阿拉木图州、南哈萨克斯坦州、阿特劳州、北哈萨克斯坦州、阿克莫拉州、卡拉干达州、巴甫洛达尔州、江布尔州等投资。哈地方各州(市)严格遵守《哈萨克斯坦经济特区和工业园区法》、《哈萨克斯坦投资法》等法律规定,暂无超出上述法律的优惠政策和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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