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萨克斯坦于2003年颁布新的《投资法》,制定了政府对内、外商投资的管理程序和鼓励办法。2015年10月,哈萨克斯坦颁布《企业经营法典》,其中设置专门章节规范国家支持投资的内容,连同《关于国家支持投资实施的若干问题》、《关于批准战略性投资项目清单》、《关于国家支持投资的若干问题》、《投资补贴发放办法》、《投资优惠申请接收、登记和审议办法》等文件,构成了当前哈萨克斯坦投资领域的法律法规体系。根据规定,哈萨克斯坦对外资无特殊优惠,实施内外资一致的原则;鼓励外商向优先发展领域投资,但对涉及哈萨克斯坦国家安全的一些行业,哈萨克斯坦有权限制或者禁止投资。哈萨克斯坦特别提倡外商向非资源领域投资。
在部分经济领域中,哈萨克斯坦对外资占比有一定限制。如:
(1)银行业。哈萨克斯坦对外资银行的准入仍有限制性规定,外资银行的资本份额不得超过国内所有银行总资本的25%。
(2)保险业。哈萨克斯坦规定,所有合资非人寿保险公司的总资本份额不得超过哈本国非人寿保险市场总资本的25%;合资人寿保险公司的总资本份额不得超过人寿保险市场总资本的50%。
(3)矿产投资。哈萨克斯坦2005年修改的《矿产法》规定,企业在准备转让矿产开发权或出卖股份时,哈萨克斯坦能源部有权拒绝发放许可证。同时,国家不仅可以优先购买矿产开发企业所转让的开发权或股份,还可以优先购买能对该企业直接或间接做出决策影响的企业所转让的开发权或股份。
(4)土地投资。哈萨克斯坦2003年《土地法典》规定,哈萨克斯坦本国公民可以私人拥有农业用地、工业用地、商业用地和住宅用地,但是外国自然人和法人只能租用土地,并且有年限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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