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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11月7日,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国际仲裁中心,以下称“上海国仲”)发布新版仲裁规则。新版仲裁规则是上海国仲自2014年发布《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仲裁规则》(下称“《自贸区仲裁规则》”)后“十年磨剑”的仲裁规则最新成果,包含一部仲裁主规则、两部特别仲裁规则和两部程序指引,全套文本超过45,000字。新版仲裁规则将于2024年1月1日施行。为让业界更好地了解新版仲裁规则的主要内容,上海国仲现就规则修订背景、规则体系、仲裁主规则内容、特别仲裁规则主要内容和程序指引主要内容解读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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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规则修订背景

在中央依法治国和对外开放的重要政策支持下,上海国仲2014年发布的《自贸区仲裁规则》为中国仲裁十年高质量发展提供了仲裁规则范本,成为了中国仲裁机构国际化发展的重要示范,其中很多创新内容已经成为中国仲裁界的共识。

在此后的十年间,随着世界经贸格局的演变,国际仲裁呈现出“东西并进”、趋同化、人本化、信息化、融合化等发展趋势。与此同时,在中央一系列依法治国和对外开放的重要政策支持下,中国仲裁进入了高速发展的历史周期。2021年7月,司法部发布仲裁法修订草案,释放出推动中国仲裁新一阶段发展的积极信号;2022年5月,中央提出要在北京、上海、广州、深圳和海南试点国际商事仲裁中心;2023年9月,上海就国际商事仲裁中心促进地方立法向社会征求意见。在此背景下,上海国仲也迎来了在《自贸区仲裁规则》十年发展经验基础上修订仲裁规则的历史机遇。

上海国仲于2021年11月正式启动规则修订工作,组建了由上海国仲副主任丁伟教授担任首席专家的修订工作组,充分总结了上海国仲过往实践经验,全面研究了过去十年国内外仲裁法律实践的发展成果,并组织了3场外部专家论证会,听取了来自商事审判业务一线法官、国内外知名律师事务所和国内外知名企业的27名外部专家的意见和建议,工作组经过认真打磨,几易其稿,形成了规则草案,经委员会会议审议通过后正式发布。

二、规则体系

根据自身业务发展的需要制定专门仲裁规则,并就特定的仲裁程序事项以程序指引的形式予以细化,是近年来国际主要仲裁机构的做法。以此为鉴,上海国仲的新规则创设了“一本主规则”、“多部特别规则”和“若干程序指引”的规则体系。

此外,为进一步加强上海仲裁机构的能力建设、助力“走出去”的企业更加便捷地获得仲裁法律服务,新版仲裁主规则第二条明确上海国仲设立上海国际仲裁(香港)中心作为首个境外分支机构,并设置第九章香港仲裁专章,延伸拓展境外仲裁法律服务市场,更加贴近和融入国际仲裁实践,为出海企业保驾护航。同时,新版仲裁主规则还特别修订了仲裁费用说明作为附件,明确了仲裁机构收费封顶、特定情形下的分期交费等收费安排。这种多层次、立体化的仲裁规则体系扩展了仲裁机构规则的适用广度、宽度和深度,让机构为当事人提供的服务“菜单”更为丰富。

三、仲裁主规则的内容

仲裁主规则是此次规则修订的核心。新版仲裁主规则共有10章92条,篇幅较2015年版仲裁规则有明显的增加。新版仲裁主规则延续了《自贸区仲裁规则》中行之有效的内容和做法、吸纳了当前国内外主要仲裁机构规则发展的代表性内容,并结合上海国仲的实践提出了若干具有中国智慧的创新做法。新版仲裁主规则在洞察“当事人主义”这一当今国际仲裁“最大公约数”理念的基础上,进一步厘清了当事人、仲裁庭和仲裁机构三者之间的关系和职责配置,做深做实对“机构管理职能”、“仲裁庭程序管理职权”和“当事人自主设计仲裁程序”三个方面的协同和有机统一。

Part.01 进一步丰富当事人的程序选择权

以当事人为中心制定仲裁规则和提供争议解决服务,是近年来国际仲裁发展的驱动力。除了公正、专业、便捷等当事人对国际仲裁的传统诉求外,“绿色”、“智慧”、“多元”、“经济”、“透明”、“可预见”等正在成为国际仲裁的新发展理念。新版仲裁主规则在多处回应了这些新发展理念:

01 丰富合并仲裁选择

当事人出于效率或策略等原因,对于在一个案件中解决多份合同、多方当事人之间的争议表现出了强烈的诉求。在程序伊始表现为“多份合同合并申请仲裁”,在案件进行过程中表现为“合并仲裁”。对此,新版仲裁主规则第十五条新增多份合同合并提起仲裁规定,允许当事人在符合一定条件的情况下,就因同一交易或者同一系列交易产生,或者存在主从合同关系、仲裁标的为同一种类或者有关联的合同产生的争议合并提起仲裁。同时,第四十条对合并仲裁进行了规定,明确仲裁标的为同一种类或者有关联的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案件,经一方当事人申请并征得其他当事人同意,仲裁庭可以决定直接合并为一个案件进行审理。

02 完善案外人加入制度

新版仲裁主规则第四十一条整合了《自贸区仲裁规则》中的“案外人加入”和“其他协议方加入”制度,形成新的“案外人加入”仲裁制度,并对此种情形下的仲裁庭组成制度进行了规范。为了有效平衡当事人的程序自主权与仲裁庭对仲裁效率的把控之间的平衡,新版仲裁主规则在设计“案外人加入”程序时,对因案外人加入而可能导致的仲裁庭组成方式的变化也作出了回应,并区分“组庭前加入”和“组庭后加入”两种情形,作出不同的程序设计。新版仲裁主规则第四十一条第(三)款针对“组庭前的案外人加入”,规定秘书处同意案外人加入仲裁程序后,多方申请人或者多方被申请人不能共同选定该方仲裁员的,除非当事人就仲裁庭的组成另行达成约定,该案仲裁员全部由上海国仲主任指定;第四十一条第(四)款针对“组庭后的案外人加入”,规定在仲裁庭组成后,案外人和当事人未能就仲裁庭的组成达成一致的,仲裁庭有权不同意案外人加入仲裁程序。

03 提供临时措施与紧急仲裁员救济

新版仲裁主规则吸收了《自贸区仲裁规则》中的“临时措施”制度,同时进一步优化了“紧急仲裁员程序”,突出了“紧急仲裁员程序”的紧急性和效率性。新版仲裁主规则第二十五条第(二)款将上海国仲主任指定紧急仲裁员的时间从申请手续完备后的3日内缩短为2日内,第二十六条进一步缩短紧急仲裁员作出决定的期限,其中第(三)款区分申请方“有担保”和“无担保”两种情形,对于“无担保”的情形,紧急仲裁员作出临时措施决定的期限为10日;对于“有担保”情形,作出临时措施决定的期限为5日。同时,新版仲裁主规则延续了《自贸区仲裁规则》的“仲裁前临时措施”制度,并将上海国仲审查后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转交仲裁前临时措施申请的期限缩短为2日。

04 进一步开放选择仲裁员的方式

在仲裁庭组成方式多元化方面,新版仲裁主规则第三十条允许当事人在不违反仲裁程序适用的法律的强制性规定的情况下,对仲裁庭的组成方式进行自主约定;第三十一条将当事人可以推荐的名册外仲裁员的范围扩大至全部仲裁庭组成人员;第三十二条允许当事人约定由两名边裁推选首席仲裁员,并允许当事人向上海国仲申请采用“推荐短名单”的方式确定首席仲裁员。从当事人在仲裁实践中对仲裁员选任的需求来看,当事人希望仲裁规则能够丰富其参与组庭程序的路径,多维度保障其行使选定仲裁员的程序权利。新版仲裁主规则有效回应了当事人在选择仲裁员方面的需求,体现出对当事人行使选定仲裁员这一核心程序权利的充分关注和保障。

05 畅通全周期的在线仲裁

2021年的国际仲裁调研报告显示,当事人期望仲裁机构提供的服务中,排名最高的选择是“网上开庭的行政/后勤支持”。新版仲裁主规则第十条和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可以协商约定全部或者部分仲裁程序借助上海国仲数智化平台或其他互联网或者专用网络在线进行,并规定使用数字智能技术时应当遵循技术中立、高效便捷、权利平等、安全可靠的原则。同时,新版仲裁主规则第九条确立了鼓励绿色仲裁的原则,并在第二十条规定当事人可优先以电子方式提交材料、在第八十五条规定文件材料可优先通过电子方式送达。

Part.02 进一步加强仲裁庭的程序主导权

“好的仲裁员决定好的仲裁”。能否让更多“好”的仲裁员参与到仲裁案件的审理,以及能否为这些“好”的仲裁员审理案件创造良好环境,是仲裁规则先进与否的重要体现。新版仲裁主规则在加强仲裁庭的职权方面予以了明确回应:

01 仲裁庭有权规制不诚信仲裁行为

诚信仲裁是仲裁制度的基本要求。新版仲裁主规则第八条明确规定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善意合作的原则参加仲裁。同时,新版仲裁主规则赋予仲裁庭对不诚信仲裁行为的规制权。针对当事人在得知仲裁庭组成后,故意变更代理人、制造代理人与仲裁员利益冲突的情况,新版仲裁主规则第二十一条第(三)款规定当事人应当向仲裁庭提出变更代理人的书面申请,并允许仲裁庭决定是否同意当事人变更或者新增的代理人参与仲裁程序;针对当事人在仲裁审理终结后,为避免不利裁决的作出而要求撤回仲裁请求的情况,新版仲裁主规则第五十二条第(三)款允许仲裁庭在听取当事人意见后不予同意撤回并继续仲裁程序,或者在同意撤回的情况下允许相对方就已经发生的仲裁成本提出反请求;针对当事人逾期提交仲裁文书、申请文件、证据材料等或者故意拖延案件审理程序的,新版仲裁主规则第六十三条第(四)款赋权仲裁庭在作出仲裁相关费用分配时加以惩戒。

02 仲裁庭有权宣布审理终结

在实践中,仲裁庭经过开庭审理后,是否还能接受当事人的代理意见或补充证据,涉及到“证据关门”、“程序关门”等问题。为鼓励仲裁庭提高审理质效,新版仲裁主规则第五十一条规定仲裁庭可以决定当事人在仲裁程序中提交仲裁文件和证据材料的最后期限,并在该期限后决定审理终结,不再接受当事人提交的仲裁文件和证据材料;如果出现特殊情形的,经当事人申请且仲裁庭也认为确有必要的,仲裁庭可以在作出裁决之前的任何时候决定重新启动审理程序。

03 仲裁庭有权作出各项程序决定

新版仲裁主规则第六条明确规定了“仲裁庭自裁管辖权”原则,即在仲裁庭组成后,上海国仲授权仲裁庭作出管辖权决定;上海国仲依据表面证据作出的管辖权决定不妨碍仲裁庭依据在审理过程中发现的与表面证据不一致的事实或者证据重新作出决定。同时,第六条还新增规定了仲裁庭可以就存在当事人主动参与仲裁程序等情形时,就当事人间存在书面仲裁协议作出认定。新版仲裁主规则第三十九条规定仲裁庭可以决定采用全部或者部分互联网在线方式进行开庭,或者在认为必要时可以发布程序指令、发出问题清单、举行庭前会议、召开预备庭、制作审理范围书、作出中间裁决或者部分裁决等,也可以就证据材料的交换与核对、证人作证、开庭程序、庭后程序等作出安排。

04 仲裁庭有权决定证据规则

证据规则是仲裁庭查明案件事实的方法论。国际实践可见,仲裁证据规则并不必然遵从诉讼证据规则;特别是在涉外仲裁案件的审理中,案件要素的跨法域特征使得一套固定范式的证据规则难以满足个案实践的需求,同时也可能与当事人在仲裁协议中对证据处理规则的期待不符。因此,仲裁证据规则一方面要赋予当事人自主确定证据规则的权利,另一方面在当事人没有约定时也要赋权仲裁庭根据案件情况确定仲裁程序中的证据规则。从过往实践来看,仲裁庭在涉外知识产权纠纷案件的审理中对证据规则的决定权具有明显的现实需求。因此,新版仲裁主规则第四十六条第(五)款规定,当事人提交证据的形式和与提交证据有关的事项应当符合案件适用的证据规则;当事人没有约定证据规则或者约定无法实施的,仲裁庭可以参考仲裁程序适用法律的有关规定作出决定。

05 仲裁庭有权决定适用法律

在涉外案件审理过程中,法律适用是仲裁庭审理中第一个要解决的问题,赋予仲裁庭适用法律的决定权,是国际仲裁的通行理念。新版仲裁主规则第五十九条专门就涉外案件中的法律查明和法律适用作出规定,即在具有涉外因素的案件中,当事人没有约定法律适用的,仲裁庭有权决定仲裁协议和实体争议适用的法律和规则。同时,仲裁庭可以决定查明外国法律和规则的方法,包括采用经质证的当事人聘请的专家证人的法律意见;在当事人在仲裁协议中约定,或者在仲裁程序中经协商一致书面提出请求时,仲裁庭在不违反仲裁地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和公序良俗的情况下,可以仅依据公平合理的原则作出裁决。

Part.03 进一步明确机构的程序管理权

随着当事人对仲裁法律服务的要求越来越精细,由专业机构提供专门案件管理服务的“机构仲裁”已经是国际仲裁主流,而机构管理案件的核心就是如何平衡好当事人意思自治与仲裁程序公正高效之间的关系、如何协调处理当事人与仲裁员之间的协同。基于上述考虑,新版仲裁主规则在强化机构案件管理职能方面进行了以下几方面的创新尝试:

01 加强信息披露

新版仲裁主规则第三十五条完善了仲裁员的信息披露制度,规定了仲裁员自担任案件仲裁员至仲裁程序终结后的仲裁全过程中的信息披露义务,并将披露主体扩展至紧急仲裁员、调解员,同时加入可以适用《国际律师协会国际仲裁利益冲突指引》作为参考和披露第三方资助仲裁等的规定。此外,考虑到仲裁过程中专家和鉴定人的独立性和公正性也是影响当事人程序权利的重要方面,新版仲裁主规则第四十八条第(四)款规定专家或者鉴定人在接受选定或者指定之前,也应当以书面形式披露可能引起对其独立公正产生怀疑的情形。同时,为防止当事人滥用信息披露的权利,新版仲裁主规则第三十六条第(五)款规定在获知仲裁庭组成情况后,因当事人的主动行为导致出现当事人与仲裁员之间存在仲裁员应当披露的事项的,视为该当事人放弃以该等事由申请仲裁员回避的权利。

02 提高仲裁程序效率

如何提高仲裁程序的效率,是国内外仲裁机构共同面临的实践要求,也是维护仲裁合法性的必然要求。新版仲裁主规则在基本保留现有仲裁程序国际、涉外、国内案件框架体系基础上,对仲裁流程进一步做了优化,统一涉外案件与非涉外案件除裁决期限外的其他程序期限,例如不再区分涉外案件和国内案件对答辩期限、举证期限、反请求申请期限的规定,而是统一规定答辩、举证、反请求期限为30日。新版仲裁主规则还合并了原简易程序和《自贸区仲裁规则》下的小额程序为新的简易程序,明确简易程序的适用条件为争议金额人民币500万元以下或当事人约定主动适用,并将简易程序下的答辩、举证、反请求期限统一确定为15日,以进一步体现程序简化和提速的效果。

03 优化送达制度

对于实践中容易引起争议的“送达”问题,新版仲裁主规则第八十五条作出了具体化、可操作的程序规制。第八十五条共设七款,对送达义务主体、送达方式、邮寄送达规则、电子送达规则、送达地址变更、送达时间和当事人送达异议的处理等各方面作出了清晰的规定。特别的,第八十五条第(七)款规定,当事人在仲裁程序中以未收到仲裁文件或者通知为由申请重新行使相关程序权利的,应当说明未收到文件的合理理由。

04 增加仲裁透明度

新版仲裁主规则回应国际仲裁关于透明度的关注,在兼顾仲裁非公开原则基础上,对透明度原则进行了回应。例如,上海国仲在过往实践中已经通过发布业务年报、公布裁决书摘要等方式为当事人提供近距离观察上海国仲业务实践的通道。新版仲裁主规则第十一条第(四)款规定,上海国仲在征得当事人书面同意后,可以公布经脱敏处理后的裁决书。同时,新版仲裁主规则也删除了旧版规则中仲裁委员会主任作出仲裁员回避决定不需要说明理由的规定。

05 升级调解服务

新版仲裁主规则吸纳了《自贸区仲裁规则》首创的调解员调解制度,在不额外增加当事人费用负担的情况下,将组庭前的调解员调解方式覆盖到全部案件中,调解员不再成为同案仲裁庭成员的角色定位,将有效增加当事人调解的意愿。同时,为便利当事人今后可能在《新加坡调解公约》生效国家执行和解协议,新版仲裁主规则第五十四条第(六)款新增当事人可以请求调解员签署和解协议,也可以向上海国仲申请出具与调解程序有关证明的规定,从而为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并依《新加坡调解公约》获得承认和执行提供了解决方案。

四、特别仲裁规则的主要内容

上海国仲在2014年设立上海国际航空仲裁院,在2021年设立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数据仲裁中心。上海国仲以在航空、数据争议解决领域的专业特色和业务积累,通过调研,制定了数据仲裁规则和航空仲裁规则两部特别规则。

Part.01 特定受案范围

根据这两部特别仲裁规则规定,除当事人明确约定适用该两部特别规则,或者约定将争议提交上海国际航空仲裁院或者上海国仲数据仲裁中心之外,对于涉及航空、数据交易领域的上海国仲仲裁案件,将适用这两部规则进行仲裁,这两部规则没有规定的,适用新版仲裁主规则进行仲裁。

依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构建数据基础制度更好发挥数据要素作用的意见》,数据仲裁中心受案范围扩大至与数据有关的合同和财产权益纠纷,涉及数据加工储存、采集分析、交易、交付、清算、登记、合规评估、代理经纪、融资等。

航空仲裁院受案范围包括航空器供应链交易、客运、货运、机场建设、运营、航油、航食、票务代理、结算、数据信息、航空金融、保险、民航专业工程建设、地面服务、航路情报服务、航权申请服务、代码共享、无人机等。

Part.02 先行调解制度

《数据仲裁规则》和《航空仲裁规则》均专设了“先行调解程序”,回应了数据产业、航空业对通过调解的方式解决争议的现实需求,并对这一程序的“适用范围”、“启动和终止”、“调解员职权”、“调解结果转和解裁决”等事项作出明确的规定。

Part.03 专家委员会制度

鉴于“数据纠纷”和“航空纠纷”的专业性非常强,在争议解决实务中,仲裁庭和当事人可能需要特定行业专家的协助以充分厘清案件涉及的专门问题,故《数据仲裁规则》和《航空仲裁规则》均规定了专家委员会制度,为当事人推荐航空、数据领域的仲裁员和专家证人。

Part.04 回应行业仲裁需求

为适应数据纠纷天然具有的“在线”特征,《数据仲裁规则》规定数据纠纷案件原则上以全线上方式进行仲裁;《航空仲裁规则》则首创针对航空交易特有的时效性要求而设置临时措施和快速救济申请制度。

五、程序指引的主要内容

上海国仲为优化线上仲裁程序和流程,制定了在线仲裁指引,也积极回应仲裁法修订和上海仲裁地方立法的有关内容,从配套制度供给角度制定了临时仲裁提供协助服务的指引。

Part.01 全方位适应在线仲裁需要

《在线仲裁指引》是上海国仲在2022年4月发布的《在线庭审指引》基础上,结合国内外在线仲裁实践发展和人民法院在线诉讼实践形成的指引性文件。《在线仲裁指引》有十九个条文,适用于使用上海国仲数智化平台进行的在线仲裁案件和受理的其他采用在线方式进行仲裁的案件,对在线立案、电子送达、在线庭审、电子证据、电子仲裁文书等仲裁全周期事项进行了规定。同时《在线仲裁指引》将上海国仲制定的《数智化平台使用须知》《在线庭审保密声明》和《争议解决服务用户个人信息处理的声明》作为指引的附件,便利当事人的使用,规范在线仲裁程序。《争议解决服务用户个人信息处理的声明》也是中国内地仲裁机构中首个关注仲裁服务用户个人信息安全的文件。

Part.02 全方位提供临时仲裁协助服务

根据当前的立法方向和司法政策,上海仲裁机构未来还将面对临时仲裁的协助服务需求。《临时仲裁协助服务指引》适用于包括当事人依法约定适用《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仲裁规则》或其他仲裁规则,并约定由上海国仲担任仲裁员指定机构的临时仲裁案件。《临时仲裁协助服务指引》规定了上海国仲提供的两大类协助服务,即担任仲裁员指定机构和提供文书存档、开庭场地、仲裁庭秘书、财务管理等仲裁程序协助服务。

仲裁规则是一家仲裁机构核心竞争力的载体,是仲裁机构公开的服务承诺,是对当事人程序权利的保证书。在“当事人主义”成为国际仲裁用户群体心声的今天,上海国仲新版仲裁规则对来自市场主体的需求作出了有效回应,并在“意思自治”、“程序把控”和“机构管理”之间形成动态平衡,最终服务于公正、专业、高效地解决国际和国内商事纠纷。上海国仲新版仲裁规则将于2024年1月1日正式施行。在此之前,上海国仲欢迎社会各界对规则条文提出反馈意见。(新版仲裁规则文本可通过扫描下方二维码看阅)

在上海国仲新版仲裁规则修订工作过程中,来自上海法院系统、高校、律师事务所、中外企业的专家及仲裁员提供了宝贵的意见和建议,为上海国仲新版仲裁规则最终成稿作出了重要贡献。在此,上海国仲谨向以下参与规则修订外部论证会的专家表示衷心感谢:

(按专家姓氏笔画排序)

王鑫、毛海波、叶微娜、申黎、冯晓炬、朱川、刘绍杰、关峰、江翔宇、孙巍、牟笛、杨路、吴东、沈军、陈吉栋、姜伟、高峰、郭俊秀、唐绮霞、黄文、黄贤华、黄鑫、曹克睿、崔文辉、曾翔、谢立敏、解兴权

示范仲裁条款

Model Arbitration Clause

凡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均应提交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国际仲裁中心进行仲裁。

Any dispute arising from or in connection with this Contract shall be submitted to Shanghai International Economic and Trade Arbitration Commission / Shanghai International Arbitration Center for arbitr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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