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9月15日,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下称“贸法会”)发布了于2023年7月3日至21日贸法会第五十六届会议上通过的《国际投资争端解决仲裁员行为守则》(下称“《仲裁员守则》”)。自贸法会赋予第三工作组就投资人与国家间争端解决制度的可能改革开展工作的广泛任务授权以来,第三工作组已在建立解决国际投资争端的常设多边机构、设立国际投资法咨询中心和促进调解在解决投资争端方面的运用等改革方面取得了成果。在众多改革方面中,已通过审议并发布的《仲裁员守则》进展较为迅速。
作为投资人与国家间争端解决制度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仲裁员守则》的通过有利于规范仲裁员的行为、明确仲裁员与仲裁程序各参与方的关系以及强调仲裁员应当共有和表达的价值观。[1]
01 背景介绍
在2015年6月29日至7月16日于维也纳举行的贸法会第四十八届会议上,阿尔及利亚政府首次向贸法会秘书处提出制定国家与投资者之间仲裁的仲裁员行为准则或道德守则的建议。[2]
贸法会于2017年7月授权由第三工作组承担进行投资人与国家间争端解决制度改革(下称“ISDS改革”)的职能。[3]在2019年10月第三工作组第三十八届会议上,与会者普遍支持制定《国际投资争端解决审裁员行为守则》(下称“《审裁员守则》”)。[4]此后,贸法会秘书处与国际投资争端解决中心(下称“ICSID”)秘书处开始合作起草《审裁员守则》并于2020年5月发布第一版草案。[5]
2022年9月,为保障《审裁员守则》适用的灵活性,第三工作组决定以《审裁员守则》为基础为国际投资争端案件中的仲裁员和贸法会正在筹备建立的解决国际投资争端常设机制的法官分别制定两份行为守则。[6]上述两份行为守则均已在贸法会第五十六届会议上被审议通过并由贸法会发布。[7]
《仲裁员守则》制定时间线
02 主要内容
守则的适用(Application of the Code)
《仲裁员守则》提出其适用于国际投资争端中的仲裁员、仲裁员候选人或已卸任仲裁员。如各方当事人同意,《仲裁员守则》也可适用于任何其他争端解决程序。
《仲裁员守则》强调其对当事人之间的同意文书中关于仲裁员、仲裁员候选人或已卸任仲裁员的约定起补充作用。如二者之间存在任何的不一致,同意文书中的相关规定应被优先适用。
根据《仲裁员守则》第一条,同意文书(Instrument of consent)包括据以同意仲裁的:(一)就保护投资或投资人作出规定的条约;(二)关于外国投资的立法;或者(三)外国投资人与国家或区域经济一体化组织或国家的任何组成部分或国家或区域经济一体化组织的任何机构之间的投资合同。
为保证对仲裁员产生约束作用,《仲裁员守则》在附件提供了仲裁员声明模板,供仲裁员签署以确保其将根据《仲裁员守则》的规定行事。
独立性和公正性(Independence and impartiality)
《仲裁员守则》要求仲裁员保持独立性和公正性,并列举了诸多仲裁员的消极义务。这些义务包括不受对任何当事方或其他个人或实体的忠诚(loyalty)的影响、不受任何组织或政府或个体的指示行事、不滥用其地位以谋求经济或个人利益等。
对多重角色的限制(Limit on multiple roles)
《仲裁员守则》认为除非各方当事人均同意,仲裁员不应同时在涉及(一)相同措施;(二)相同或相关当事人;或(三)相同同意文书的相同条款的任何其他程序中担任法律代表或专家证人。
根据《仲裁员守则》评注,此处措施(measure/measures)指国家或区域经济一体化组织据称影响投资人的投资或受保护权利的任何法律、条例、程序、要求、行为或惯例。
《仲裁员守则》为多重身份限制设定了冷静期。《仲裁员守则》规定,自其作为仲裁员的角色结束之日起三年内,除非各方当事人同意,已卸任仲裁员不应在涉及相同措施、相同或相关当事人的任何国际投资争端或其他程序中担任法律代表或专家证人。对于涉及相同同意文书的相同规定的程序,对应的冷静期为一年。
单方面通信(Ex parte communication)
《仲裁员守则》规定单方面通信应当被禁止,但同时列举了两种单方面通信可以被允许的情况:(一)同意文书允许、适用的规则(包括适用的仲裁规则或仲裁程序中适用的一国法律)允许;或者(二)一方当事人是为了考虑可能的仲裁员任命而与仲裁员候选人单方面通信以考察该候选人的专业知识、经验、能力、技能、办案时间以及潜在利益冲突。
《仲裁员守则》规定即使在允许单方面通信的例外情形下,单方面通信也不可用于解决任何与国际投资争端程序有关的实体或程序问题,亦或是仲裁员候选人或仲裁员可以合理预期将在国际投资争端程序中出现的任何问题。
保密(Confidentiality)
《仲裁员守则》为仲裁员、仲裁员候选人及已卸任仲裁员设定了诸多保密义务,包括:(一)除非同意文书允许、适用规则允许或当事各方同意,仲裁员候选人、仲裁员及已卸任仲裁员不应披露或使用任何和国际投资争端程序有关或在该程序中获得的任何信息,亦不可披露任何程序中的裁决草稿;(二)仲裁员及已卸任仲裁员不应披露有关国际投资争端程序中仲裁庭审议过程的内容;(三)仲裁员或已卸任仲裁员不应对裁决作出评论,除非该裁决已经可以被公众获取。尽管如此,如果程序尚未结束或该裁决被指向裁决后救济或复审,仲裁员或已卸任仲裁员此时也不应对该裁决进行公开评论。
协理员(Assistant)
《仲裁员守则》表明仲裁员可以聘用协理员。但将协理员加入程序之前,仲裁员应当取得当事方就协理员职责范围和收费的同意。
正如其名称所表明的那样,《仲裁员守则》的评注表示其规定并不天然适用于协理员。因此,《仲裁员守则》指出确保协理员遵守《仲裁员守则》的义务将由聘用该协理员的仲裁员承担。同时,《仲裁员守则》也在附件中提供了声明供协理员签署以确保其会遵守《仲裁员守则》的相关规定。
《仲裁员守则》第6(c)条规定,仲裁员不应委托其决策权。但《仲裁员守则》在评述中特别指出该规定并不禁止协理员在仲裁员的指导下起草决定或裁决的某一部分,只要这些文本经过仲裁员的仔细审查并使最终文本代表的是仲裁员而非协理员的说理和决定。
披露义务(Disclosure obligations)
为排除对仲裁员独立性或公正性的合理怀疑,《仲裁员守则》详细规定了仲裁员的披露义务。
《仲裁员守则》规定仲裁员应当披露的信息包括以下五种:(一)过去五年内与当事方及其法律代表、该程序中的其他仲裁员和专家证人等之间的经济、商事、专业或个人关系;(二)对本程序结果或涉及本程序相同措施、相同或相关当事人的其他程序所享有的任何经济或个人利益;(三)过去五年仲裁员候选人或仲裁员在其中担任过仲裁员、法律代表或专家证人的国际投资争端或相关程序;(四)过去五年内来自该程序当事方或其法律代表的仲裁员、法律代表或专家证人任命;(五)任何可能同时在其他国际投资争端或相关程序中担任法律代表或专家证人的任命。
同时,《仲裁员守则》强调,如果仲裁员候选人或仲裁员由于受保密义务的约束而无法披露本条规定应披露的所有情况或信息,则应当在保密义务的范围内尽可能多地进行披露。如果仲裁员候选人或仲裁员无法披露可能对其独立性或公正性产生合理怀疑的情况,仲裁员候选人不应接受任命,仲裁员应辞职或回避该国际投资争端程序。
此外,《仲裁员守则》还就仲裁员勤勉义务、诚信和能力、费用和开支等问题作出了规定并为每一项规定提供了详细的评注,同时就可能有争议的定义进行解释和就部分规定涉及的情形进行举例。
03 简评
本次通过的《仲裁员守则》被各方视为一个很好的折衷方案,评论者认为《仲裁员守则》在很多方面都取得了受欢迎的进展。第一,《仲裁员守则》明晰了其适用的范围,并通过提供附件声明模板供仲裁员及其协理员签署以保证其约束性。第二,《仲裁员守则》阐明了仲裁员在国际投资争端案件中所应当承担的保密、勤勉、披露等具体义务,使仲裁员承担职业道德义务的标准不再处于灰色地带。第三,《仲裁员守则》涵盖了许多说理充分和平衡的条款,这些条款不仅吸纳了现有惯例,也回应了改革的呼声。其中最为显著的是《仲裁员守则》在多重角色这一重要问题上找到的妥协。[8]
正如ICSID秘书长Meg Kinnear所言:“《仲裁员守则》是各国政府和各利益攸关方通力合作对国际投资争端解决进行有效改革的又一范例。与修订后的ICSID规则一样,《仲裁员守则》的通过表明透明和包容的程序是取得成功结果的关键。” [9]
香港国际仲裁中心(下称“HKIAC”)一直致力于从透明和包容的角度出发,不断推动国际仲裁实践和国际仲裁社群的发展。
早在2021年,HKIAC为了便于用户更深入了解HKIAC常设委员会——程序委员会及委任委员会——对不同程序性问题的分析推出了HKIAC案例汇编库(HKIAC Case Digest)。HKIAC前秘书长Sarah Grimmer曾评论:“我们很荣幸推出这一平台以回应提高透明度的需求。HKIAC建立了一个重要的程序性事项决策机构,提供这些信息有助于更好地指引用户。”HKIAC案例汇编库荣获2022年环球仲裁评论(Global Arbitration Review)最佳创新奖(Best Innovation)。
此外,为进一步提高国际仲裁社群的包容性和多样性,2018年2月,HKIAC倡议发起“仲裁女性俱乐部”(WIA)”。WIA旨在促进更多女性在仲裁及相关领域的成功。WIA通过举办各类活动和研讨会提供平台供从业者思考和探讨当前热点话题,发展网络和业务关系,并培养下一代的领先女性从业者。WIA在各方的支持下保持蓬勃发展,并于今年三月圆满举办WIA五周年活动:WIA Friends Reunion。此外,HKIAC于2010年发起成立HK45,旨在为45岁以下对仲裁领域感兴趣的专业人士提供学习、交流和发展平台。HK45持续举办社交联络活动,已成功举办与仲裁领域领军人物炉边谈话系列活动、人工智能与法律职业——机遇与挑战,以及模拟专家证人交叉盘问等活动。
参考文献
[1] United Nations, A/CN.9/916, para. 1, available at https://documents-dds-ny.un.org/doc/UNDOC/GEN/V17/023/22/PDF/V1702322.pdf?OpenElement.
[2] United Nations, A/CN.9/855, para.1, available at https://documents-dds-ny.un.org/doc/UNDOC/GEN/V15/037/39/PDF/V1503739.pdf?OpenElement.
[3] United Nations, A/72/17, para. 264, available at https://documents-dds-ny.un.org/doc/UNDOC/GEN/V17/058/88/PDF/V1705888.pdf?OpenElement.
[4] United Nations, A/CN.9/WG.III/WP.167, para 2, available at https://documents-dds-ny.un.org/doc/UNDOC/LTD/V19/082/08/PDF/V1908208.pdf?OpenElement.
[5] United Nations, A/CN.9/WG.III/WP.209, available at https://documents-dds-ny.un.org/doc/UNDOC/LTD/V21/068/10/PDF/V2106810.pdf?OpenElement.
[6] United Nations, A/CN.9/1124, page 30, available at https://documents-dds-ny.un.org/doc/UNDOC/GEN/222/285/3C/PDF/2222853C.pdf?OpenElement.
[7] United Nations, A/78/17, Annex III, available at https://uncitral.un.org/sites/uncitral.un.org/files/report_of_uncitral_fifty-fifth_session.pdf.
[8] Chiara Giorgetti, Habemus Codicem! UNCITRAL WGIII Agrees on Final Versions of Codes of Conduct for Arbitrators and Judges in ISDS, available at https://arbitrationblog.kluwerarbitration.com/2023/05/28/habemus-codicem-uncitral-wgiii-agrees-on-final-versions-of-codes-of-conduct-for-arbitrators-and-judges-in-isds/.
[9] ICSID, UN Member States Adopt ICSID and UNCITRAL Code of Contract for Arbitrators in International Investment Disputes, available at https://icsid.worldbank.org/news-and-events/news-releases/un-member-states-adopt-icsid-and-uncitral-code-conduct-arbitrator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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