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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税制综述
白俄罗斯的税法制度是由《白俄罗斯共和国税法法典》及据其颁布的其他有关法规组成。《白俄罗斯共和国税法法典》是白俄罗斯税收体系的基本文件。除此之外,白俄罗斯还颁布了具体税收法规以及相关规定,包括以总统名义直接颁布的法令、公告和行政命令、相关税收协定、地方政府对于规范相关税收问题的决定以及其他规范性法规等。2004年1月1日起生效的税法法典总则规定了纳税义务、纳税人、征税对象、税务核算管理章程、税务机关决策上诉程序。2010年1月1日起开始生效的税法特殊部分,调整了税费,确定纳税人、征税对象、税率、相应税费的核算与缴纳程序等内容。根据《白俄罗斯共和国税法法典》,白俄罗斯境内现行的税收体系按照地域特征与征税主体的级别分为国家税费与地方税费。2018年12月30日,白俄罗斯颁布了第159—Z号税法修改法令,对利润税进行了修改,该法令于2019年1月1日起正式生效。
国家税费包括:增值税、消费税、利润税、预提税(即不在白俄罗斯境内通过常设机构进行经营活动的外国组织收入税)、个人所得税、不动产税、土地使用税、生态税、自然资源开采(征用)税、公共道路过路税(外国汽车类交通工具通过白俄罗斯公共道路过路费)、离岸税、印花税、领事签证费、特许证费、海关关税与海关规费。
地方税费包括:养狗税、疗养税、采购税。
1.2 税收法律体系
白俄罗斯税制体系由税法、税收协定、税收法规及规章制度、税收征收和管理制度以及特别纳税调整等管理政策组成。根据《白俄罗斯共和国税法法典》规定,税制体系可分为国家税费和地方税费。税制体系具体包括以下内容:
(1)规范税收相关问题的《白俄罗斯共和国税法法典》以及相关税法;
(2)以白俄罗斯总统名义直接颁布的法令、公告和行政命令等;
(3)白俄罗斯部长会议对于规范相关税收问题的决定;
(4)国家政府共和党、地方政府以及自治政府部门的规范性法规;
(5)其他相关规定。
基于税法制定的规范性法规内容不能与《白俄罗斯共和国税法法典》相关规定相抵触,亦不能超出税法内容进行规定。如果税法与宪法规定内容不一致,应适用宪法相关规定。
1.3 近三年重大税制变化
1.3.1 增值税相关政策
(1)电子服务征收增值税
白俄罗斯议会上院通过立法,从2017年1月1日起对境外企业向白俄罗斯居民提供电子服务征收增值税。
(2)明确国际技术援助项目免征增值税的条件
2018年3月22日,有关税务部门出台文件,对国际技术援助项目相关货物和服务免征增值税的条件进行了限定。文件规定,纳税义务人必须将用于国际技术援助项目的货物和服务的相关证明文件提交至税务机关,方可享受增值税免税政策。
(3)白俄罗斯降低农产品进口环节增值税税率
2020年1月20日,白俄罗斯税务机关发布了2019年12月30日公告,明确了对于销售原产于白俄罗斯的农产品、进口及销售来源于欧亚经济联盟地区的农产品适用10%的增值税优惠税率。
(4)白俄罗斯免征符合条件车辆进口环节增值税
从2021年1月1日起,白俄罗斯居民企业进口全重12吨至20吨的长途运输车辆以及20吨至50吨的机动车免征增值税。该政策仅适用于进口符合环保第六号评级规定且车龄不超过一年的车辆。2021年1月1日后进口的车辆均可适用该政策,有效期截至2021年12月31日。
(5)白俄罗斯免征市政住宅相关部分工程服务增值税
自2021年1月1日起,白俄罗斯市政住宅相关部分工程服务免征增值税。包括由财政预算出资,为改善住宅区开展的基础设施维护工程;提供与市政相关的多种服务(如住房和公共服务以及核算、应记和收取的住房和公共服务欠款部分,115联络中心提供的服务等)。
1.3.2 汽车交通税相关政策
白俄罗斯从2021年1月1日起对车辆征收汽车交通税。
1.3.3 预提税相关政策
2021年1月1日起,于2020年12月29日颁布的第72—Z号税法修改法令正式生效。关于预提税规定的主要修订总结如下:
(1)非居民企业为吸引国际组织对白俄罗斯的投资、贷款、信贷支持,提供白俄罗斯国际税收协定中规定的咨询服务,取得的收入适用零预提税税率。
(2)非居民企业组织大型会议、论坛、峰会、专题讨论会等不属于教育范畴的活动,取得的收入不征收预提税。
(3)非居民企业已经取得预付款,因未能提供服务或者开展活动在所属纳税季度内产生退款的,不征收预提税也不需要就取得的所得申报预提税。
对于非居民企业取得的贷款协议下的利息所得,不再免征预提税。
1.3.4 关于促进发展农村及小城镇贸易和消费服务相关优惠政策
2017年9月22日,白俄罗斯总统颁布第345号政令。该政令明确了对企业在农村和小城镇开展零售贸易、餐饮和消费服务等经营活动的税收及非税收领域相关优惠政策。该政令于2017年9月26日公示并正式生效。
根据345号政令,以下优惠政策自2018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有效:
(1)从上述经营活动中获取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2)企业实体从上述经营活动中获取的利润减按6%税率征收利润税;
(3)个体企业经营者从上述经营活动中获取的利润减按6%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4)个体企业经营者一次性缴纳最低金额税负(约10欧元);
(5)从事上述经营活动的企业位于农村地区的建筑物、土地免征不动产税和土地使用税;雇员人数少于15人的、从事上述经营活动的企业位于城镇地区的建筑物、土地免征不动产税和土地使用税。
1.3.5 对于部分收入的免税规定且可追溯豁免以前年度缴纳的税款
2018年7月20日,总统签署了第286号法令,该法令规定对部分国外实体和个人取得来源于白俄罗斯境内的收入免税。
外国实体取得的来源于白俄罗斯境内的收入,在满足下列条件时免税:
(1)外国实体所在的居民国与白俄罗斯签订了包含税收信息交换条款的税收协定;
(2)该收入所得在一定条件下以债券利息形式体现;
(3)该债券在证券交易所进行交易,以确保债券发行方真实的受益所有人身份。
境外实体和个人提供的与长期国债发行、持有、流通以及赎回相关的服务及其他符合规定的相关服务,免征预提所得税以及个人所得税。相关服务在白俄罗斯境内也免于征收增值税。
该法令于2018年7月25日公布,并追溯至2018年1月1日起适用。
1.3.6 白俄罗斯修订适用的利润税规定
2021年1月1日起,于2020年12月29日颁布的第72—Z号税法修改法令正式生效。关于利润税规定的主要修订总结如下:
(1)在2021年度和2022年度,白俄罗斯的电信运营商及从事个人贷款的公司适用30%的利润税税率;
(2)2025年1月1日之前,法人实体通过白俄罗斯注册的投资基金取得的投资收益或分红所得免于缴纳利润税;
(3)销售创新、高科技产品或相关知识产权取得的所得不再适用利润税免税规定。
2019年1月1日起,于2018年12月30日颁布的第159—Z号税法修改法令正式生效。关于利润税规定的主要修订总结如下:
(1)建筑投资扣除额比例从10%增加至15%,设备投资扣除额比例从20%增加至30%。该扣除额为公司在资产投入运营时享有的一次性扣除额;
(2)对于特定费用可适用新的可扣除限额政策,扣除限额即营业额(含增值税)的1%。适用于该扣除限额的费用包括以下类别:年终奖金、退休金、支付给监事会成员的款项、代表费、会员费和贷款的逾期利息;
(3)提供个人贷款的公司适用于25%的利润税税率;
(4)公司债券交易所得适用的免税期将延长,目前无截止期限规定,此前规定的有效免税期限截至2018年底;
(5)公司连续三年未分配利润的,对于分配的股利所得减按6%的税率征收利得税。公司连续五年未分配利润的,对于分配的股利所得免于征收利得税。
此外,2020年1月1日起,于2019年12月31日颁布的第503号法案正式生效。根据该法案,企业外汇交易所得适用25%的利润税税率。
1.3.7 预约定价安排协定标准模板及要求
2019年4月26日,白俄罗斯税务局在官网上公布了《预约定价协议》标准模板。
1.3.8 一般反避税条款解读
2019年5月3日,白俄罗斯最高法院对《白俄罗斯共和国税法法典》中的一般反避税条款进行解读。若纳税人满足如下情况之一,则税务机关有权对税基或应纳税所得额进行调整:
(1)对涉及的交易提供虚假陈述且此种情况下的虚假陈述信息涉及的税务事项已经反映在会计和税务账目、税务申报和其他文件中,提供了虚假的计算和税款缴纳文件;
(2)单纯以退税为目的而安排的交易;
(3)缺乏商业实质的交易,包括并未就该交易完成商品、服务和产权转让。
1.3.9 常设机构相关具体规定
白俄罗斯税务机关2019年5月24日在官方网站公布的第4—2—15/00761号函件,就常设机构相关的规定进行更新,具体包括:
(1)外国企业在白俄罗斯境内开展经营活动的纳税义务;
(2)常设机构的定义和特征;
(3)常设机构的税务登记;
(4)非居民企业在白俄罗斯有多个常设机构的税务问题;
(5)常设机构利润税和增值税相关问题;
(6)常设机构的税务审计等。
1.4 白俄罗斯税收优惠政策概述
白俄罗斯商业环境的变革正在为投资者带来新的机遇。作为增加商业净利润的重要途径之一,税收优惠政策也是中国企业对白俄罗斯投资的重要考量因素。
白俄罗斯税收优惠政策总结如下:
行业与税收优惠政策区域
优惠政策区域 | 行业范围 |
“巨石”中白工业园 | 机械制造、电子、精细化工、生物医药、新材料和仓储物流等领域 |
高科技园区 | 从事IT分析,工程及软件研发 |
自由经济区 | 依靠新技术和高科技方式投资设立出口导向和进口替代型的生产企业 |
农村及中小城镇税收优惠 | 计划在农村及中小城镇进行生产或提供服务的企业 |
十号法令 | 计划投资白俄罗斯工程建设项目 |
简易税收征收体制 | 规模相对较小企业 |
1.4.1 “巨石”中白工业园
“巨石”中白工业园占地面积112.5平方公里。园区选址于白俄罗斯明斯克州斯莫列维奇区,距离首都明斯克市25公里。园区内规划有生产和居住区、办公和商贸娱乐综合体、金融和科研中心。
“巨石”中白工业园是拥有特殊法律制度的区域,在中国与白俄罗斯国际合作的框架下推进,签署了一系列的政府间文件。白俄罗斯为园区入驻者创造了良好的投资环境并以国家立法来保障,为投资者提供优惠和特惠条件,设立了独立的国家管理机构,以实现“一站式”的综合行政服务。
2018年12月22日白490号总统令给予“巨石”中白工业园“区域经济特区”地位,入驻企业可获得《欧亚经济联盟海关法典》框架下物流、生产等领域最大程度的通关优惠条件。该令于2019年1月8日起生效,入驻企业和管理公司均享受特殊优惠条件。有关企业可延迟履行报关手续,时限延长至自产品进入工业园后2个月内,产品进入生产领域的时间因此大大缩短。此外,工业园将建立一站式海关服务区,有助于推动产业集群化发展。
(1)适用条件
①法人实体位于“巨石”中白工业园区内,包括外商投资企业;
②投资领域为:电子和通信、制药、精细化工、生物技术、机械制造、新材料、综合物流、电子商务领域、大数据的储存与处理、社会文化活动的创建与发展以及科研、设计试验和工艺试验;
③最低投资额500万美元或研发项目投资不少于50万美元。如果在与园区管委会签订关于在园区活动条件的合同之日起3年内全额投入,拟注册成为园区居民企业的法人承诺的投资金额(“研发”项目除外)可以为不少于50万美元等值货币。
在园区内的投资属于固定资产投资,包括购买土地、无形资产的投资,不含增值税。
(2)税收优惠
入驻“巨石”中白工业园的企业享受如下优惠政策:
①自首次盈利年度起十年内对在园区内自主生产商品、开展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对应的利润税;
②园区税收优惠持续期间(截至2062年底),对于企业位于园区内的永久设施(包括建筑与设施)、停车位,免征不动产税;
③园区税收优惠持续期间(截至2062年底),对于企业位于园区内的土地,免征土地使用税。十年期满后(截至2062年底),按现有税率的50%计征税款。
以下优惠同样适用:
①企业入驻“巨石”中白工业园区的整个存续期间(截至2062年底),可减按利润税、土地使用税、不动产税标准税率的50%的优惠税率计征税款;
②自首次盈利年度起的五年内,股息分红涉及的利润税和预提税享受零税率优惠;
③自2021年9月17日起,投资规模达到5000万美元的企业对外支付股息分红时享受免税优惠,该免税政策在股息支付后的10年内长期有效;
④截至2027年1月1日之前支付的特许权使用费,减按5%的税率征收预提税;
⑤截至2027年1月1日之前,自然人根据劳动合同从园区内企业获得的报酬收入,减按9%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但是自2021年
1月1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这些报酬收入按照13%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⑥满足特定条件(具体条件请参考当地政府颁布的规定)的情况下,免征国家责任金;
⑦对于进口的技术设备、部件及原材料,免征关税及进口增值税;
⑧增值税全额抵扣(依据法律不可抵扣的增值税除外);
⑨免征增值税的情况包括:
A.“巨石”中白工业园区内企业在免税区加工的货物;B.园区内企业间不动产销售和租赁(含土地);
C.接受园区外境外企业提供的服务,该类服务通常适用增值税反向征收机制。
(3)其他说明
上述优惠政策不适用于:
①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保险公司;
②从事赌博、彩票、电子游戏经营活动的白俄罗斯法人实体。
自2016年5月开始,对于两个及以上投资者同时申请在同一地块开展投资项目的情况,需通过竞争机制进行投资者的选择。
1.4.2 高科技园区
高科技园区依照白俄罗斯总统特别法令于2005年设立,旨在吸引IT公司并向其提供税收优惠。自2018年3月28日起,高科技园区投资企业可从事行业清单进一步扩展,网络体育团队培训、电子货币交易、IT培训、人工智能、大数据、在线以及虚拟娱乐等互联网相关行业及生物技术行业被引入园区。
(1)适用条件
依照白俄罗斯法律成立且从事信息系统和数据处理相关的分析、延展以及软件开发等的法人实体、个人企业。
(2)税收优惠
①利润税减免;
②免征在白俄罗斯境内销售应税商品、服务(含产品、服务、财产权)的增值税;
③免征不动产税;
④免征高科技园区内企业进口技术设备及商品的关税和增值税;
⑤从高新科技园区内企业获得的股息红利、利息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减按5%税率征收预提税;
⑥个人所得税减按9%的税率征收;但是自2021年1月1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自然人根据劳动合同从园区内企业获得的报酬收入,按13%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⑦免征离岸税;
⑧免征预提税。自2018年3月28日起,免征预提税的项目包括:
A.未在白俄罗斯设立常设机构的外国法人实体从高科技园区企业获得的资本利得(持股期至少为365天);
B.该类外国法人实体从园区内企业以债务、特许权使用费形式取得的收入以及通过提供IT服务(数据处理、网络托管、中介、广告服务)等获取的收入(仅对外国法人企业从高科技园区内居民企业取得的收入免征预提税)。
(3)其他说明
①审批流程简单,投资者需注重商业计划部分;
②入驻高科技园区企业需与高科技园区主管部门签订协议;
③入驻高科技园区企业需每季度向高科技园区主管部门支付相当于上一季度收入1%的费用。
1.4.3 自由经济区
自由经济区内实施特殊的海关监管政策、登记制度及税收优惠政策。白俄罗斯现有6个自由经济区,分别是明斯克自由经济区、布列斯特自由经济区、戈梅利—拉顿自由经济区、莫吉廖夫自由经济区、格罗德诺投资自由经济区和维捷布斯克自由经济区。自由经济区设立的主要目的在于促进生产、开发高新技术产品、促进就业及外贸出口。
(1)适用条件
①依照白俄罗斯法律成立的法人实体、个人企业;
②位于自由经济区内;
③自企业签署入驻自由经济区协议起的三年内,投资项目的投资额应当超过50万欧元。
(2)税收优惠
①特定情况下,减免利润税;
②自由经济区内企业销售自产商品、自营服务获得的利润,自其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免缴利润税(适用于2011年12月31日之后在区内注册的企业);
③特定情况下,免征三年不动产税;
④特定情况下,免征土地使用税;
⑤租赁外国设备在自由经济区内进行生产,免征设备的进口增值。
1.4.4 农村及中小城镇税收优惠
(1)适用条件
①依照白俄罗斯法律成立位于农村及中小城镇的法人实体、个人企业(2016年8月1日后重组成立的企业除外);
②在农村及中小城镇从事生产或服务。
(2)税收优惠
从企业注册登记起七年内可以享受的税收优惠如下:
①免征利润税(仅适用于销售自产商品、自营服务取得的收入);
②从事已签发特殊经营许可活动的企业,免征国家责任金;
③免征不动产税(适用于位于农村及中小城镇内的不动产,不包含未利用、未充分利用的不动产);
④对于以进口技术设备及零部件注资的法人实体,免征设备及零部件进口环节的关税。
自2018年1月1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在农村地区和小城镇从事零售业、餐饮业和消费服务业(符合规定的相关活动)的企业享受特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即利润税减按6%征收以及免征增值税。
此外,对于企业法人从事符合规定的相关活动涉及的房产以及土地,在满足以下情况时免征不动产及土地使用税:
①经营地在农村;
②经营地在小城镇且雇用人数少于15人(零售业除外)。
农村是指常驻居民少于2000人的社区。小城镇是指常驻居民超过2000人但少于50000人的定居点。
1.4.5 十号法令相关优惠
对于白俄罗斯鼓励投资的相关行业,白俄罗斯法律提供特定的优惠政策支持。十号法令于2009年8月6日颁布,对在白俄罗斯开展投资的相关情况作出了解释。
(1)适用条件
①计划在白俄罗斯进行投资的外国法人实体或其在白俄罗斯的分支机构;
②与以下机构签署相关投资协议:
A.白俄罗斯明斯克市执行委员会(适用于十号法令列明的优惠政策);
B.由白俄罗斯部长会议与白俄罗斯总统共同商议决定通过(适用于十号法令以及其他法规均未列明的优惠政策)。
(2)税收优惠
签订投资协议后,投资人可以享受以下优惠政策:
①租赁未处于拍卖程序中的土地(列入投资项目土地清单);
②增值税全额抵扣(依据法律不可抵扣的增值税除外);
③免除对国有土地的土地使用税、租赁费。免除期限从工程设计及施工开始至施工完成年度次年的12月31日;
④对于在白俄罗斯境内使用的进口技术设备、零部件免征关税和进口增值税;
⑤对于引进外国工作者、办理特殊工种许可及临时居民许可等特殊许可,免征国家责任金。
(3)其他说明
鼓励行业包括:
①信息及通讯技术;
②物流系统研发;
③冶金工业;
④机械制造业;
⑤电力、光纤、机械产品、家用电器及电子产品等。
1.4.6 简易税收征收体系
简易税收征收体系是由白俄罗斯法律规定的特殊税制,在简易税收征收体系下,纳税人和征税对象适用特殊规定。
(1)适用条件
在申请适用简易税收征收体系的前一个纳税年度,法人企业取得的年度总收入不足2,159,235卢布且员工人数不足100人;个体企业取得的年度总收入不足465,255卢布。
(2)税收优惠
①利润税减免,可适用3%税率;
②免征不动产税(特定项目除外);
③免征土地使用税(特定项目除外);
④免征生态税以及其他税费(特定项目除外)等。
对于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企业以及法人,可选择适用5%的利润税税率并免征增值税。
A.员工人数少于50人;
B.年度总收入不超过1,481,522卢布。
(3)其他说明
以下法人企业不适用简易税收征收体系:
①生产消费税应税产品;
②位于自由经济区、高科技园区以及“巨石”中白工业园的居民企业;
③从事彩票、赌博、保险以及银行业等。
1.5 新冠肺炎疫情后税收政策变化
自2020年初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全球肆虐以来(以下简称“新冠疫情”),为抵御新冠疫情带来的经济影响,白俄罗斯政府部门出台了一系列支持经济社会发展的税费优惠政策。
(1)2020年暂停折旧和摊销
2020年4月15日,白俄罗斯部长会议颁布法令,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白俄罗斯公司和个体工商户可以选择暂停用于商业目的的有形资产、无形资产的折旧和摊销(用于提供特定补助服务的资产除外)。此类资产的使用寿命按照2020年暂停折旧、摊销的时长进行相应顺延。
对于选择暂停折旧、摊销的国有企业、国家参股企业,必须在做出相关决定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通知国家监管机构。
(2)税费优惠措施
2020年4月24日,白俄罗斯总统颁布第143号政令,政府部门采取下列举措以支持受新冠疫情影响的企业:
①对于某些被视为受疫情影响最为严重的行业内企业,将2020年4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的应纳利润税支付期限延长至2020年10月1日至2021年6月30日,延期缴纳的利润税应按月等额支付(延期、分期缴纳期间免于缴纳税收滞纳金);
②将2019年汇算清缴申报截止时间延长至2020年4月30日;
③2020年第二、第三季度减征不动产税和土地使用税;
④优先向白俄罗斯部长会议名单上的企业退还增值税款;
⑤建议各地方税务机关制定优惠政策,在2020年第二、第三季度期间,降低简易税收征收体制下企业适用的税率、减少个体工商户应缴纳的税款,该优惠幅度最高不超过50%;
⑥为员工提供防疫物资,如口罩、手套、围裙和面罩等,消毒剂(手部和表面)的费用在企业所得税中可作为非经营性支出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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