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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体系和制度
《白俄罗斯共和国税法》是白俄罗斯税收体系结构的基本文件,由总则和特殊部分组成。
2004年1月1日起生效的税法总则部分规定了纳税义务、纳税人、征税对象、税务核算管理章程,税务机关决策上诉程序。2010年1月1日起开始生效的税法特殊部分,调整单独的税费(规费),确定纳税人、征税对象、税率、相应税费(规费)的核算与缴纳程序。根据白俄罗斯税法,白俄罗斯境内现行的税收按照地域特征与依法调控征税的主体级别分为国家税费与地方税费。
国家税费包括:增值税;消费税;利润税;不在白俄罗斯境内通过常设代表机构进行经营活动的外国组织收入税;个人所得税;不动产税;土地税;生态税;自然资源开采(征用)税;外国汽车类交通工具通过白俄罗斯公共道路过路费;离岸税;印花税;领事签证费;特许证费;海关关税与海关规费。
地方税费包括:养狗税;疗养税;采购税。
白俄罗斯实行的是属人税制,对本国公民和拥有白俄罗斯永久居住权者进行全球所得征税。对于在一年中停留超过183天的外国人也实行全球所得征税,但可以通过提供在所在国完税证明来抵扣相应的税款,对于一年中停留期少于183天的外国人只征收其在白俄罗斯获得收入的个人所得税。
主要税赋和税率
【个人所得税】纳税人从白俄罗斯境内外所获得的收入应缴纳个人所得税。根据劳动合同或民法合同,雇用公民工作的组织履行从公民收入中扣除税额,以及将其转入预算的税务代理义务。履行劳动义务或者其他义务而获得的酬金是组织支付的最普遍的公民收入类型,包括货币酬金和津贴。
个人所得税一般税率为13%。
对以下收入的所得税税率为9%:自然人(维护与保护建筑、房屋、土地的工作人员除外)依照劳动合同从高新技术园区的入驻者获得的;个体企业主——高新技术园区的入驻者获得的;参与销售高新技术领域注册商业项目的自然人依照劳动合同从高新技术园区的入驻者处获得的;自然人依照劳动合同以工资形式从合资公司和(或)中白工业园区的入驻者处获得的。
白俄罗斯私营企业主经营(私人公证、进行个人辩护)活动获得的收入(私人公证人、辩护人),所得税税率为16%。
组织(税务代理)应在实际支付时,直接从纳税人收入中扣除自然人的个人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税收周期为一个日历年。私营企业主个人所得税的报告期为日历年的一个季度、半年、9个月,以及一个日历年。
【增值税】增值税包含在商品(产品、服务)价格中,其一般税率为20%,关于税率的规定有以下几种情况:
(1)在以下情况下为0%税率:
①出口到关税同盟成员国的商品;
②押运、装卸工程(服务)和其他类似直接与销售出口关税同盟成员
国的商品相关的工程(服务);③运输服务,包括过境运输,以及来料加工商品的出口;④为外国单位或自然人进行的维修、更新、改装飞机及其发动机、铁
路运输工具个体的工程(服务);
⑤免税店店主自产、用于随后在免税店销售的商品;
⑥通过在关税同盟成员国无固定居住地的自然人的商店进行零售的商品,并且外国人从购买之日起3个月内将其带出关税同盟国关境外。在购买商品时,如果根据商品付款支付凭证,该商品价值超过80万白卢布(包括增值税),该商品自买到之日起3个月内被带出关税同盟国关境外时,外国人有权在一日内在与有权向外国人返还增值税的单位签署向外国人退增值税的服务合同的商店获得返还的增值税。
(2)在以下情况下为10%税率:
①销售在白俄罗斯境内生产的植物栽培产品(花卉栽培,观赏性植物栽培除外)、野生浆果、坚果与其他果实、蘑菇等野生产品以及养蜂业、畜牧业(皮货生产除外)与渔业产品;
②进口和(或)销售食品以及白俄罗斯总统批准的清单中所列的儿童商品时;
③自由经济区入驻者在白俄罗斯境内销售其在自由经济区内生产的,且为白俄罗斯确定为进口替代产品时;
(3)当销售财产权,以及销售上面未指明的商品(产品服务)时(免征税与不属于增值税征税对象的除外),税率为20%。
增值税周期为一个日历年。根据纳税人的选择,增值税报告期可以为
日历月或日历季。在上一报告期后的下一个月20日之前,纳税人向税务机关提交报税单(核算)。上一报告期后的下一个月22日之前缴纳增值税。
【利润税】白俄罗斯针对单位总利润、红利以及单位加算的等同于红利的收入征收利润税。对于白俄罗斯各单位来说,总利润是指销售商品(产品、服务)、财产权及非销售收入的总利润减去额外开销的费用。
销售商品的进款根据交易价格确定,同时,税务机关有权根据市场价计算利润税。此条款适用于交易价格(与同一人交易)高于600亿白卢布的对外贸易,以及市场价比交易价低20%的房产交易。
(1)基本税率为18%;
(2)红利税率为12%;
(3)银行和保险公司的利润税率为25%。
利润税周期为一个日历年。纳税人在上一税收周期的下一年度3月20日之前向税务机关提交利润税申报单。
【不在白俄罗斯境内通过常设代表机构进行经营活动的外国组织收入税】该纳税人是指不在白俄罗斯境内通过常设代表机构进行经营活动、但在白俄罗斯境内获取收入的外国组织。针对纳税人从白俄罗斯获得的下列收入征税:
(1)与国际运送(国际运送中的客运票款、与国际海运货物运输相关的运送费用、运费除外)相关的运送费用、运费(包括滞留费及运输过程中产生的其他费用),以及发运服务费(组织海运国际货物运输时发运活动领域的服务除外);
(2)各种类型、不论其形成方式的利息(息票)收入,包括:
①贷款,债务方面的收入;
②其发行条件规定以利息(贴现)形式获得收益的有价证券收入;
③临时使用白俄罗斯银行账户内闲置资金的收入。
(3)专利使用费;
(4)红利与相当于红利的收入;
(5)根据委托、代理合同等类似民法合同,在白俄罗斯境内销售商品获取的收入;
(6)在白俄罗斯境内进行和(或)参加文艺演出,以及在白俄罗斯境内进行马戏表演与动物表演工作的收入;
(7)违约金(罚款、罚金)及违反合同条款而产生的其他制裁形式的收入;
(8)科研、试验、设计工作,为商品的试验样件(试验批量)编制设计与工艺文件,生产与测试商品的实验样件(试验批量),设计前的工作与设计工作(编制技术经济论证、设计研究等类似工作)收入;
(9)提供保障和(或)担保的收入;
(10)提供用于在服务器中放置信息的磁盘空间和(或)通信渠道与其技术维护服务的收入;
(11)转让收入:位于白俄罗斯境内的不动产;所有人为外国组织,且位于白俄罗斯境内作为物业综合体的企业(其部分);白俄罗斯境内的有价证券(股票除外)和(或)其注销;位于白俄罗斯境内组织的注册资金份额(股份,股票);
(12)服务收入:咨询、会计、审计、营销、法律、工程技术服务;位于白俄罗斯境内不动产的委托管理;快递;中介;管理;雇用和(或)挑选员工,包括进行职业活动的自然人;教育领域;财产保管;保险;广告(向国外组织支付的、与白俄罗斯组织与白俄罗斯个体企业在国外参与展会相关的费用除外);安装、调试、检查、维护、测量、测试位于白俄罗斯境内的线路、机械、设备、仪器、工具、设施、无形资产[当其是关于购置为私有(暂时使用)的外贸合同条款不可分割条件时,培训、进行咨询和(或)提供上述服务所获得的收入除外];押运与保护货物(对于货物所在地国家法律规定必须押运和保护货物,该国组织提供服务所得收入除外);
(13)位于白俄罗斯境内、交予资产委托管理的不动产收入;
(14)处理资料的活动,包括使用用户软件或自己的软件处理资料的活动(完整处理数据、准备与输入数据、自动化处理数据),虚拟主机服务(保存网页,使其可以更新并置于互联网上共享),出售电脑时的服务收入,以及数据库处理,包括创建数据库、存储资料、保证对数据库的访问,因特网上的搜索门户网站与搜索引擎服务收入(使用自动化银行间核算系统、国际支付系统、传递支付和(或)完成支付信息的国际通信系统的收入除外)。
根据不同的收入类型,收入税税率为5%、6%、10%、12%和15%。收入税税收周期为产生缴纳收入税义务日期所在的日历月。
收入税报税单(核算)由白俄罗斯法人,外国组织或计算和(或)向不在白俄罗斯境内通过固定代表处进行经营活动的外国组织支付收入的个体企业主,在上一税收周期之后一个月的20日前,向该法人、外国组织或个体企业主的注册地税务机关提交。
收入税在上一税收周期之后一个月的22日前划入预算。
此外,还需缴纳消费税、不动产税、生态税、土地税、自然资源开采税,以及居民社会保障基金与退休基金强制保险费,雇主为员工缴纳生产中意外事故与职业病强制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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